医疗损害鉴定在和谐医患关系构建中的作用

2015-05-30 00:46郭建忠
学理论·下 2015年3期
关键词:构建方式医患关系

郭建忠

摘 要:近年来,连续发生了多起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杀医、伤医、辱医事件,医患关系高度紧张。这与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缺乏权威的第三方鉴定有关。因此,医疗损害鉴定在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中要扮演好权威、专业、公正的第三方角色。

关键词:医疗损害鉴定;医患关系;构建方式

中图分类号:G91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09-0070-02

近年来,连续发生了多起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杀医、伤医、辱医事件,医患关系高度紧张。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除去体制上的因素,最主要的就是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不够畅通,医患双方作为矛盾的对立面很难达成共识,卫生行政部门的不作为,行政调解职能形同虚设,人民调解又缺乏权威性和专业性,问题的核心还是缺乏一种公信力高的专业鉴定。201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开始施行,结束了过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长期并存的“二元化”鉴定模式,涉及医疗争议的鉴定统一称之为医疗损害鉴定。相比于之前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侧重于为卫生行政管理服务,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侧重于直接为司法判决服务,医疗损害鉴定则更注重于从专业、科学、客观的角度理清医患双方的责任程度,从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中,医疗损害鉴定如何扮演好权威、专业、公正的第三方角色,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目前医患关系紧张现状

医患关系是医务人员与患者在医疗过程中产生的特定的人际关系,医患关系也是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谐社会需要和谐的医患关系。而今,医患关系却空前紧张:医生接诊怕患者找麻烦,患者就医更怕医生不负责任。日趋紧张的医患关系不仅正在严重冲击着医疗服务市场,而且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一)社会影响恶劣

2012年3月23日,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杀医案造成一名年仅28岁的实习医生死亡。3月24日,中国医师协会以“人神共愤,惨无人道”为题发表声明,除要求严惩凶手外,还提到“政府职能部门切实履行职责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我们希望社会听到这种呼声”。2013年10月25日,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发生一起患者刺伤医生案件,耳鼻咽喉科主任医师王云杰因抢救无效死亡,年仅47岁。为此,人民网发表评论,认为这是赤裸裸的犯罪。以上简单列举了我国近年来发生的两起影响较大的杀医事件,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恶劣,凸显了我国目前医患关系的高度紧张。

(二)社会影响广泛

据统计数据显示,全国有73.33%的医院都曾发生过患者及其家属使用暴力殴打、威胁、辱骂医护人员的现象;59.63%的医院发生过因病人对治疗结果不满意,扰乱医院正常诊治秩序,威胁医务人员人身安全;76.67%的医院发生过患者及其家属在诊疗结束后拒绝出院,且不交纳住院费用的情况;61.48%的医院发生过病人去世后,病人家属在医院内摆设花圈、烧纸和设置灵堂的不和谐事件[2]。2012年12月至2013年7月间,中国医院协会和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共同开展了“医院场所暴力伤医情况调查”,共发放调查问卷32 400份,回收有效问卷16 908份。这项调查覆盖全国30个省份的316家医院、8267名医务人员、8 204名患者。调查表明,中国医院场所暴力伤医事件逐年递增,每年每所医院发生的平均数从2008年的20.6次上升到2012年的27.3次。杀医、伤医、辱醫事件的接连频繁发生,再度让舆论聚焦日益紧张的医患关系。2014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医卫界90位委员联名向大会递交“紧急提案”,建议将医疗机构列为公共场所进行安保,防止悲剧的重演。

二、医患关系紧张的原因

(一)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理论是由199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詹姆斯·莫里斯和威廉·维克瑞提出来的,指在日常的经济生活中,由于某些参与人拥有另外一些参与人不拥有的信息,由此造成的不对称信息下的交易关系和契约安排的经济理论[3]。具体到医患双方,即是指医方相对于患者在疾病诊疗方面的信息拥有绝对的优势。产生信息不对称性主要是由于学历高低和分工不同导致的。医学由于其特殊性,它的信息来源主要靠医学院校专科学习和临床实践经验积累,而这是普通人无法通过自学完成的,这也导致了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尤为突出。其次,由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生活质量的要求和寿命的期望值也在不断提高,部分患者及家属认为,进了医院就是进了保险箱,现在医学发达,什么病都能治好,错误地把就医看作一种消费行为,花了钱就一定要看到疗效。实际上,医学是一门不断探索、不断发展的学科,还有许多未知领域,还有很多医学盲区,人体生理结构的复杂性、多样性和个体变异,也使医学实践困难重重。

(二)缺乏权威的第三方鉴定

目前医患纠纷的解决主要通过三条途径,即医患双方协商解决、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人民法院判决,然而不管采取哪一种途径,如果没有一份权威、科学、客观、公正的医疗损害鉴定文书,医患双方的协商永远是吵吵闹闹、无休止的。如果三条解决途径都不畅通,医患双方将继续回到剑拔弩张的态势,矛盾进一步升级,医患关系将进一步恶化。更严重的是,再次发生医疗纠纷时,患者方将不再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将直接诉诸暴力解决。《侵权责任法》施行之前,医疗争议的鉴定主要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赋予医学会的一项职能,主要是为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而设,行政服务的色彩明显。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是为适应法院判决需要而生,满足了法官审判的需要,也满足了患者方诉讼、要求赔偿的需要,但由于司法鉴定机构是营利性机构,鉴定人员数量非常有限,专业局限,专科水平普遍不高,出现了住院医师鉴定主任医师,二级医院鉴定三级医院,非专科医生鉴定专科医生等诸多弊端。

三、医疗损害鉴定在和谐医患关系构建中的作用

医疗损害鉴定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日常医疗行为中存在医疗过错并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导致的医疗损害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于医疗技术等专门问题对外委托的鉴定,统一称为医疗损害鉴定。医疗损害鉴定可以界定为鉴定人运用医学专门知识、专门技术对案件中的医学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判断后做出结论的过程。医疗损害鉴定在和谐医患关系构建中的作用有以下方面。

(一)权威性

医疗损害鉴定是随着《侵权责任法》的施行而产生的,是直接为医疗侵权诉讼和审判服务的。《侵权责任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并由国家主席签发,效力仅低于宪法的法律,具有很强的权威性。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效力低于法律。司法鉴定机构的医疗过错鉴定则主要是依据司法部出台的部门规章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较为笼统。这也是當时许多患者方为了追求高额的经济赔偿放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要求进行医疗过错鉴定的主要原因。二元化并行的两种鉴定都有明显的弊病。医疗损害鉴定实现了两种鉴定的二元归一,具有很高的权威性。

(二)专业性

医学是一门自然科学,也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它的科学性来自于长期的专业学习和临床实践,否则就不具有专业性。每一个具体的医疗行为不仅受到国家法律、法规宏观层面的规定,受到诊疗规范的规制,更受到专业知识和临床经验积累的限制。对任何一个特定案件中医疗行为的评判,必须由同时具备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技能的临床专家运用医学科学原理进行分析和判断,这也是医疗损害鉴定的专业性所在。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医学专科的分类越来越细,单纯的内外妇儿已远远满足不了医学科学的发展和人民健康的需要。中华医学会现有83个专科分会,江苏省医学会现有61个专科分会,常州市医学会现有48个专科分会。由于医学学科分工越来越精细,专科性也越来越强,一个医疗损害鉴定所需要的专家类别也越来越多,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拥有足够数量不同专科的专家,这也是保证医疗损害鉴定客观、科学、公正的前提条件。

(三)公正性

《侵权责任法》在医疗损害责任立法上的指导思想是要维护医生、个体患者和患者整体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因此取消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因为如果刻意的把某些患者作为弱势群体对其利益给予过度保护,会导致医生在高风险的环境下不得不加强自我保护,医生慑于可能出现的医疗风险,不敢开展“四新”,即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知识的临床应用,从而导致医疗技术的止步不前,这会给患者整体、整个医疗界、整个社会带来许多负面的影响。同时,医疗损害鉴定完善了专家在鉴定书上签名、专家出庭接受法官质询等制度,同时在鉴定结论中抛弃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要么构成事故、要么不构成事故两种截然相反结论的定性原则,而是把医方过错行为的参与度,或者叫原因力大小,分为直接、主要、同等、次要、轻微、无因果关系七个等级,责任程度的量化进一步保证了医疗损害鉴定的客观、公正。

目前我国高度紧张的医患关系不仅会阻碍医学科学的发展,并最终将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医学是一门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学科,同时也是一门不断发展中的学科,存在许多不确定性,医疗卫生事业的快速远远不能满足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要,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常常会引发医患纠纷,产生医患矛盾,在医患双方之间必须要有一种社会职能参与进来,这就是医疗损害鉴定。通过权威、专业、工作的鉴定,消除双方的信息差,引导医患双方理性、合理、合法解决争议,有利于维护医疗秩序的安定,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安宁稳定。

参考文献:

[1]王勇.试论新时期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J].新医学,2011,42(1):64-66.

[2]倪辕.医患纠纷的现状分析及对策[J].辽宁中医药大学学报,2011,13(5):207-208.

[3]秦其荣,朱捷,江启成.医患关系信息不对称的伦理思考[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5,18(1):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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