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公信力视野下法律文书的说理性完善

2015-05-30 10:48王春风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5年3期

王春风

内容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之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然而,检察公信力的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要在若干个案“看得见的正义”中逐渐积累,这就需要在无数份说理充分的检察法律文书中予以彰显。

关键词:检察公信力 公诉法律文书 说理性

检察公信力的着力点在于民众信任,而民众最关心的、与检察公信力直接相关的现实问题即是执法公正。公平正义不仅要实现,更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检察法律文书是检察机关所作决定的文字载体,检察官不仅应将执法的“果”公之于众,更有义务交代其思考的过程,将执法的“因”阐释清楚。[1]透彻、充分、有理、有据的说理可以揭开执法神秘主义的面纱,增进民众与检察机关的理解与沟通,使检察决定获得信任和信服。[2]在当下司法环境中,完善检察法律文书的释法说理,就成为执法者和老百姓之间沟通的纽带,成为沟通与消解不满间的桥梁。[3]下文以常见的公诉环节的法律文书为例,总结如何通过完善说理性提升检察公信力。

一、起诉书的说理性完善

对起诉书是否进行说理,实践中存在两种声音。支持意见认为,检务公开的呼声越来越大,公开的起诉书只有向判决书一样详尽说理,才能起到示范功能,促进公正执法,增强检察机关检察公信力,也才能让没有参与庭审的广大民众信服检察机关的决定,代表者如上海、湖北宜昌等地。反对意见认为,起诉书只是启动审判程序,说理应在庭审阶段进行,起诉书说理越多,庭审受到限制越多,也会导致法官预判和庭审流于形式,代表者如北京、黑龙江、广东等地。笔者一定程度上赞同支持意见。如何完善起诉书的说理性,首先要明确起诉书的功能。起诉书功能有三:启动审判程序、限制审判范围、为辩护提供方向。在启动审判程序后,庭审中还有一系列其他文书、活动与之配合共同完成指控犯罪的工作。起诉书作为刑事审判活动的一个环节,在增强其说理性时应注意与其他配套文书的协调和分工,避免重复,同时也要兼顾起诉书公开后的示范作用。现行模板中起诉书可能进行说理的部分为认定事实、起诉理由及依据。

认定事实部分,即便严格遵守起诉一本主义的英美国家和日本,其认定事实部分也必须按照犯罪构成要件完整描述。我们可以借鉴诉因制度,以犯罪构成要件为基础、以犯罪经过为主线完整陈述犯罪事实,从案前事实(案件基础关系)、案中事实(事实七要素)、案后事实(到案情况、涉案款物去向、鉴定或相关部门责任认定)三方面考虑,精炼且无缺失。同时要保持客观态度,以客观的语言进行表述,避免因“有罪推定”的表述导致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当庭提出反对意见,影响到庭审效果,使庭审活动纠结于细枝末节的评价上,从而使指控重点不突出。另外,有些涉及量刑的犯罪情节是判断行为人社会危害性及适用刑罚的基础,是决定法官从严还是从宽处罚的基本依据,[4]也需在认定事实部分加以表述。起诉理由及依据,无需详细论证,但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文书制作说明,罪状必须结合刑法或司法解释关于本罪的规定精准、客观的概述,与认定事实部分的情节相呼应,突出本罪特征。

二、不起诉决定书的说理性完善

不起诉决定具有终局性特点,实质相当于“裁判”。“案结事了”一直是司法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办案原则。如何实现案结事了,减少涉检信访数量,使检察机关的决定为民众所信服、接受,像法院的裁判文书一样将裁判理由及逻辑过程公之于众就成为必然举措。现有不起诉决定书的模板,没有给予我们充分的说理空间,既然增强作为终局性文书的说理性已成为共识,突破原有模板,将释法说理融入不起诉决定书当中,就成为完善文书撰写的应有之义。相对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决定书的制作模板对认定事实部分表述上的侧重、结论部分的论证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说明。存疑不起诉决定书模板仅在括号中注明“应当概括写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具体情况”,但对于如何概括没有明确阐述。之所以作出存疑不起诉处理,是因现有证据难以排除合理怀疑,阐述不起诉理由及依据也就是将我们得出该结论的思考过程以严谨的逻辑加以概述。不起诉决定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既然我们可以对公安机关释法说理,也应该将释法说理文书中的内容融于不起诉决定书中,这也是检察机关自信于自己决定公正性的表现。

三、退补提纲的说理性完善

增强退补提纲的说理性,既可以通过引导取证加强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能,以柔性方式补充侦查机关的瑕疵证据,进而就某类案件与侦查机关建立统一的证据体系,严格侦查机关的证据标准,又可以借此作为公检两家的沟通载体,建立互相尊重的良好合作关系。[5]同时,也可以敦促检察官在说理过程中,通过分析现有证据情况、需补充证据的证明目的、调取证据的方法筛选必须由侦查机关进行补充侦查的事项,有助于帮助检察官把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撰写退回补充侦查提纲的建议:

1.对现有证据情况进行分析,指明正确的补充侦查方向。侦查方向的明确是确保补充侦查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侦查机关通过阅读现有证据分析,可以了解检察机关的审查思路,更全面认识现有证据情况,进而知晓证据欠缺之处,明确补充侦查的方向。

2.细化补充侦查事项的同时,明确补查该事项的目的,论证补查理由。检察官应对待证事项分解细化,避免使用“补充某证人证言”、“继续讯问嫌疑人”等笼统的词句。论证补查事项的证明目的和补查理由,能够统一公诉部门和侦查机关对证据标准把握上的不同,使侦查人员对检察院的退回补充侦查程序信服,避免敷衍了事。

3.写明开展补充侦查的工作方法和途径。很多需要补充的事项和途径是审查起诉过程获知的,只有列明补充侦查的工作方法和途径,才能有效的获取证据,避免侦查机关因不了解审查起诉阶段的情况而侦查无门或再次提交与瑕疵证据一样的证据。

四、结语

一个时代的法律精神是这个时代社会制度的价值基础,而法律精神展示的重要途径在于司法处断。通过释法说理,司法处断不仅可以更好地解决诉讼双方的纠葛,更重要的是能够告诉社会和民众,法律彰显什么、鼓励什么,架起了法言法语、执法司法与民众生活之间的桥梁,使人们更加了解法律、理解法律、相信法律、尊重法律。[6]司法公开必须突破形式公开的藩篱,让正义不仅能够在阳光下被“围观”,还能够经得起“围观”。[7]增强检察法律文书的说理性也许不能瞬间扶起沉沦已久的检察公信力,但至少会在检务公开和透明上迈出振奋人心的一步,在阳光下运行的司法,必会重新撑起人们内心深处对法治的信心与希望。

注释:

[1]宋健强:《司法说理的国际境界》,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48页。

[2]张际枫、邢永杰、侯晓焱:《检察执法环节释法说理的正当性、路径及限度》,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1年第2期。

[3]余双彪:《释法说理是公开的深层次要求》,载《检察日报》2010年10月20日。

[4]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5]耿磊:《审查起诉中退回补充侦查实务研究——以退回补充侦查提纲的撰写为视角》,载《检察日报》2010年12月14日。

[6]同[3]。

[7]龚海南、石珍:《司法实质公开之困境与突围》,载《人民司法》2014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