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检律关系的构建路径

2015-05-30 10:48徐东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5年3期
关键词:合作

徐东

内容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定,提出了要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检察机关和辩护律师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刑事诉讼中通过转变理念、保障执业权、加强沟通、细化制度,建立新型检律关系,共同推进法治建设,是当下检察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关键词:检律关系 对抗 合作 辩护权利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清晰描绘了法治中国建设的宏伟蓝图,开启了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的新篇章。检察官和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成员,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新型互动的检律关系对履行工作者职责、规范司法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构建。

一、转变执法理念,增强检律双方互信

检律双方应坚持以正确的执法理念为先导,引领司法行为的规范行使。《决定》中进一步明确并定位了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检察官和律师的关系。双方只有秉持正确的执法理念,才能在司法活动中相互尊重对方权利,相互尊重对方的诉讼行为,增强和实现检律双方互信。

(一)秉持法律职业共同体理念

检察官与律师只是职能分工不同,二者既有对立的一面,也有统一的一面。对立在于角色,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一方控一方辩,统一也在于刑事诉讼程序当中,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整体。无论是检察官还是律师,都应当转变执法理念,深刻认识到检察工作与刑事辩护的相容性,二者都是法律职业,只会存在对个案的认识分歧,但无敌对矛盾。

(二)秉持客观义务理念

就检察官而言,除了承担指控犯罪的职责,还必须承担保障人权、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客观义务,应当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所享有的各项权利的行使,听取律师意见,处理律师的申诉、控告,切实尊重和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就律师而言,除了全力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外,要尊重客观事实,尊重证据,配合做好庭前会议工作,将自行收集的与犯罪嫌疑人有关证据及时告知检察机关,理性尊重控方。

(三)秉持法律职业底线理念

检律双方的对抗与合作具有相对性,都是在各自遵守职业道德,守护行为边界和底线的前提下,进行的对抗与合作。对抗中应该给对方存在的空间,在不越界、不超底线的前提下,双方要站在国家和法律的立场上追诉犯罪或维护被告人的合法利益,实现“对抗而不对立、交锋而不交恶”。而合作,不是迁就,是在严格遵循回避、不得私自会见律师、不得为律师提供不正当帮助和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一方提出意见、一方听取和采取答复措施,不是相互勾结、沆瀣一气、徇私枉法。

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促进律师依法执业

《决定》突出强调,要强化和保障诉讼过程中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辩护权、申请权和申诉权等权益。加强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也是落实四中全会《决定》的重要内容,是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志。

(一)建立律师接待窗口,畅通律师接待渠道

检察机关应设立专门的律师接待室,统一归口办理律师涉检业务,保障律师接待渠道畅通无阻。律师接待室可由案管中心或控申部门设立,作为检察机关对外的服务窗口之一。具体负责办理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申请、申诉控告、递交律师意见等工作。在接待室设置专人接待,负责律师与办案检察官的中间接洽,减少律师与办案检察官的直接接触。

(二)明确责任主体,确保律师权利行使到位

律师申请阅卷、会见、调查取证的,由律师接待室统一审核把关,负责与各业务部门进行沟通和传达,确定是否准许阅卷、会见和调查取证。律师接待室要安排专门场所和复印设备,为律师阅卷提供便利;对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符合会见和调查取证要求的,由接待室负责安排会见;同时对侦监、公诉是否开展调查取证进行监督,以清除律师会见障碍,确保律师调查取证权利的行使。

(三)及时受理申诉控告,强化律师执业权利的救济

对律师认为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申部门申诉。检察机关应当在受理后10日以内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及时予以纠正,并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给提出控告申诉的律师。对控告检察机关执法不公、不严、不廉的,检察机关应当认真审查,依法监督纠正;对检察官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纪律处分,违法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在诉讼活动中发现的侵害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三、加强检律沟通,实现检律良性互动

《决定》明确要求,要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检察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面临激励交锋时,必须加强沟通和互动,才能适应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

(一)加强检察官与律师自身的互动和沟通

在具体办案过程中,检察官要主动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同时律师对收集的可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要及时通知检察官。检察机关可以聘请资深律师担任检察机关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为检察机关办理疑难复杂案件、作出重大工作决策提供咨询意见,以及为办案提供必要的协助。可在检察机关综合受理接待中心设立律师咨询室,由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派遣律师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

(二)加强检察官协会与律师协会的互动和沟通

检察官协会应当主动与律师协会加强沟通联系,定期与律协召开座谈会,共同就贯彻和落实《刑事诉讼法》、《律师法》要求中出现的问题、存在的困难进行交流,对检察机关办案的方式方法、存在的问题、保障律师权利等方面进行全方位评价,对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出现的经常性问题和矛盾,达成一致意见,并可形成常态化的实施办法,在处理涉及另一方职责的问题和事项时,充分听取和尊重对方的意见,不单方出台不利于对方的文件或举措。对于一时难以达成共识的事项,应本着求大同、存小异的精神寻求解决办法。

(三)加强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的互动和沟通

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多层次、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制度,坚持定期走访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征求其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积极创建平台载体,通过开设专门信箱、邮箱、QQ号、联络电话、预约登记等,为律师与检察官沟通交流提供便利条件。检察机关对发现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函告检察机关;对律师帮助犯罪嫌疑人开脱罪责、串通他人作伪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调查核实,坚决惩处。

四、细化相关制度,强化法律规范的实施

全会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而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中已经明确增设了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和庭前会议等相关制度,也是强化检律关系的一个重要举措,必须予以强化落实。

(一)细化听取律师意见制度

可以从告知、听取、反馈三个环节细化和落实听取律师意见的制度。在律师办理委托手续时,及时告知其提供书面辩护意见的期限。对于疑难、重大、复杂案件,面对面进行详细交流,明确争议焦点,需要退查的,明确退查方向和补证事项。对案件作出批捕、起诉、上诉、抗诉等决定时,检察人员应及时告知辩护律师,主动听取律师意见,及时调查核实,全面客观反映辩护人意见,并及时向辩护人反馈检察机关意见。

(二)细化庭前会议制度

具体而言,可从庭前会议的案件范围和提出方式、辩护人意见处理、庭前会议制度的效果约束、法律监督方面来细化。将证据复杂、材料较多、争议较大的疑难案件,纳入庭前会议的范围,并由检察机关主动申请法院启动召开庭前会议,对庭前会议中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检察机关应当及时给予回复和解答,对辩护律师提出的出庭证人,检察机关和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对检律双方没有在庭前会议上提出的证据,不能作为开庭时的证据进行出示、调查和辩论,以此来保证检律双方参与庭前会议的积极性和出示证据的完整性。同时,检察机关还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保障庭前会议依法进行,对出现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可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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