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基建工程结算的一些问题

2015-05-30 21:08王妙婷
科技创新与应用 2015年23期
关键词:问题

摘 要:一般基建工程施工,请第三方招标代理公司依规进行招标,并作出工程量清单,再套入综合单价,依法作出最高限价,各方就此提出意见,对最高限价作出必要的修改后,由各合格投标单位作出投标预算,最后经过专家评标并选出中标单位后,其投标预算成为中标预算。在工程竣工结算中,会有种种不同的结算意见,这些意见是否正确,怎样正确理解,作者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合同价款;合同价款调整;问题

前言

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合同价款的调整不可避免,而且往往是合同争议的焦点。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即将执行之际,由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与现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不配套,将会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诸多争议,本文结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与现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从合同价格调整角度出发,深入探讨了合同价款调整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是怎么进行的。

1 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可以采用不同的计算方法,究竟采用何种方法,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约定。通常较多地采用固定综合单价的方法,其内容和应注意事项为:

(1)工程实行综合单价包干,合同执行期间,除发包方确认的设计变更外,按招标文件约定调整后的中标综合单价固定不变。

(2)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综合单价中包含有风险因素,凡承包人自主报价范围内的人工工资、机械台班、材料价格在合同履行期限内的上涨如:a.凡承包人自主报价范围内的人工单价、机械台班单价与实际市场单价的差额由承包人在投标时全面考虑在内,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b.凡承包人在综合单价内考虑的材料价格,由承包人在投标时自主报价,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c.这其中对所涉及的大宗材料,价格浮动在±5%(含±5%)范围内不作调整,超出±5%者,经发包、承包、监理三方确认后,对材料价格进行补差。具体方法为,以投标时陕西省价格信息为基准,采购时若陕西省价格信息与投标时陕西省价格信息相比,涨(跌)幅度在±5%(含±5%)以内时,其材料价格执行原投标时所报价格。若涨(跌)幅度超过±5%时,对超出部分发包人依据采购当期陕西省价格信息与投标时陕西省价格信息相比的差值進行调整,补偿或扣回该材料价差。材料价差应按规定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和税金。涉及上述材料的量,以发包人、监理方确认的量为准。

2 合同价款调整

(1)合同总价为暂定价,工程量清单按照2009年《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编制,结算时清单工程量依据竣工图纸、变更签证及调整后的中标综合单价按实调整。注意,调整的条件是,要依据竣工图纸和变更签证的工程量,套用中标预算中的综合单价调整,并非任意重算。

(2)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所有其他风险认为已包括在费用内。承包人承担的风险费用,已由承包人根据其自身经验作了充分估计并已计入综合单价。综合单价中未计取风险费用的,认为已经包含在其他报价中,结算时不予调整。合同价款中(中标价)因承包人漏报的项目,认为已经包含在其它报价中,结算时不予调整。

(3)风险范围以外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凡综合单价中涉及发包人在招标文件及答疑纪要中规定的指定价项目、暂定价材料及设备、结算时发包人确认的单价与上述指定价或暂定价格的差额,只计取差价和税金。

(4)经发包方确认的变更工程,有适合工程内容的综合单价者,可以视同正常项目列入正常汇总中。若其材料经发包方认质认价不同于综合单价者,只调整相应的主材费,主材单价按投标文件主材价格计算,主材差价仅计取税金,不参与其它取费。

3 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3.1 要求重新计算

有人以为,合同已经说明工程总价为暂定价,中标预算可能在计算工程量和套用综合单价上不准确,应该重新计算,这种说法对吗?

中标预算不是随便算的,它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工程招标,投标人人选确定须经过投标人报名、审查筛选确定投标资格,确认资格后参与投标的。价格的确定,首先经委托第三方招标代理公司按委托人委托要求,经过提出工程量清单及工程总价,对投标人就清单和工程总价进行答疑,而后作出最高限价,投标人据此作出自己的预算及报价。工程价格的确定,对投标人的报价,经过专家仔细评审、作出评审报告,按各投标人标书得分情况决定中标单位。中标单位的报价就成为招标工程的中标价格。这样一个层层审查确定的中标预算及价格,怎么可以随便更改甚至重新计算呢?所说总价为暂定价,是因为可以依据竣工图纸、变更签证及调整后的综合单价按实调整,没有这样的依据是不可以调整合同总价的。暂定是基于可调,可调不可脱离依据的条件。

3.2 中标预算有漏项和量差

有人提出既然允许变更的存在,中标预算中有漏项和量差,应该可以补漏和补差,这种说法对吗?标的公布之前,对投标单位公布了工程量清单和最高限价,限定时间对清单和最高限价质疑并提出修改意见。所有投标单位都参与了对清单和总价的讨论,投标人平等地站在同一个竞标位置,都可以为准确作出预算对清单和总价提出意见。确实有漏项和量差,应该当时能够解决。质疑会上不提,中标结算时自行补漏和补差,实际上是对工程清单的否定,也就是否定了最高限价的存在,否定了自己遵守中标价的承诺,结算时允许这种否定,对参与投标者也是不公平的。制式合同说的很清楚,即便漏报了,结算也不予调整,何况漏项和量差通常不存在。

3.3 由于发包人对有的主材认质认价,可以把综合单价中相应的主材价改为确认价,这样做可以吗?

有人认为,材料市场价与综合单价中的主材价格不同,发包人认质认价的,是客观存在,结算中将发包人确认的价格,可以直接引入综合单价,合情合理。其实这样做,违反了制式合同须依据行政法规的规定。

综合单价中的主材费来源于省材料信息,按照综合单价取费,是各项不同费率数值的确定依据,随便改变主材价,等于各项取费的费率成为不可控的,这显然影响了工程造价组成的统一可控原则。这在制式合同中,已明确指出主材费中仅与综合单价主材费相等部分进入综合单价,多余的差价部分另外计算,只计取税金,不参与其他取费。

3.4 非工程项目的结算方法

非工程项目,例如某局部项目须请另外单位设计的设计费,某些特殊部件的加工安装费,某些非工程项目的垃圾杂土清理外运费等。这些项目,一般不应计入结算子目参与工程取费,特别是已由双方谈好议价价格者,更不应参与施工取费。因为施工工程取费中,类似规费、企业管理费等不是其他企业或单位应该提取的,从根本上说,施工企业的取费是由它自身的特点决定的,其他企业或单位没有相同的规定。

参考文献

[1]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DB-2009.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S].2009.

[2]艾光鲜.建筑工程变更的合同管理[D].东北财经大学,2007.

[3]黄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几个问题研究[D].湘潭大学,2002.

作者简介:王妙婷(1982,11-),女,汉族,籍贯:陕西省咸阳市,学历:硕士,讲师职称,主要研究方向:建筑与土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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