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职工法律维权服务,创建劳动争议调解示范点

2015-05-30 10:48马月磊
信息周刊 2015年12期
关键词:劳资和谐争议

马月磊

【摘 要】近年来,受宏观形势影响,诸暨部分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发展面临困境,劳资矛盾纠纷日益突出,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处理难度进一步加大。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權益,协庄煤矿工会进一步提高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质量和效率,着力构建一流仲裁的实体和多层次的调解实体,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机制,努力提升劳动争议处理能力,维护了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关键词】劳资;争议;权益;和谐;

1、概况

矿工会建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室和法律维权中心,并且联合人力部、安监处、经营部、法律事务科在每周二、五集中时间受理案件,采用一站式服务,避免了职工多跑腿的现象。在工作中,积极主动深入基层单位进行调研,由于基层单位所掌握的职工信息以及资料的完整度远远超于劳动争议调解部门,可以更好的将资料进行完善,避免信息掌握不全而导致企业和职工矛盾激化。

2、具体实施

1、完善劳动争议调解预防机制。(1)认真落实劳动法规政策。依法全面签订劳动合同,严格执行工时管理规定,合理确定劳动定员定额,全面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依法为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手续,加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2)做好信息调研工作。紧紧围绕我矿中心工作,抓住全局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加强调查研究,由“被动接访等信息”转变为“主动深入掌握信息”,着力研究当事人反映的深层次问题,增强工作预见性、科学性和主动性。(3)建立信息预警机制。做好劳动争议调解信息预警工作,完善“预防、预测、预控、预警”机制,建立劳动争议调解信息分析研判制度,准确掌握社情民意,及时制定跟进措施,牢牢把握工作主动权。

2、强化劳动争议调解基础工作。(1)正确处理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决定,应依照民主程序,经过充分论证,对稳定风险进行评估,与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实行公示告知制度。对当事人带有倾向性的意见和呼声,要积极引导;对合理的意见和要求,要及时解决;暂时解决不了的,要说明情况。(2)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在完善区队办公楼劳动争议调解室的基础上,由工会牵头,人力资源部、办公室法律事务和经营管理部、区务大厅和安监处人员联合组成调解接待组,利用每周二、周五的时间进行集中接待;进一步规范劳动争议调解案件办理工作,完善接访、登记、交办、转送、督办、回复、复查复核和调处等流程,提高劳动争议调解事项的办理效率和质量。(3)畅通劳动纠纷的诉求渠道。按照“畅通、有序、务实、高效”的要求,加强对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职代会、厂务公开、平等协商、联系书、联系信箱、连心桥信息港等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拓宽职工利益诉求表达渠道。推行劳动争议调解建议书或催办函制度。当事人要求申请仲裁的,应引导其到“新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新矿集团派出庭”申请仲裁。

3、做好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1)规范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秩序。大力宣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政策法规,实行“双教育、双规范”,既教育规范各级劳动争议调解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接访调处,又教育规范因劳动纠纷和来访群众依法行使权力。对少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协调公安部门依法处理。(2)做好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协调联动,围绕重点领域、重点人员和容易诱发越级上访、集体上访、非正常上访的重点问题,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化解活动,做到心中有数、应对有策、化解有效。(3)建立健全大调解工作格局。要发挥调解、信访、综治、工资和社区等各方优势,加强工作衔接,健全完善劳动争议调解联合调处机制。要充分调动各部门的力量,科学设置调解工作流程,切实为当事人提供便捷、有效的解决纠纷的平台,努力构建“工会牵头,多方联动,信息共享,重在调解,促进和谐”的工作格局。

3、应用效果

一是便于从根本上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现在劳动纠纷案件所涉及的不仅仅是单纯的工资、加班费、福利费等问题,而且还涉及到当事人的人身关系和情感问题,那些“非白即黑”的简单裁决方式很难公正、准确地解决这类纠纷。在案件的调解中,只要较好地抓住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症结,就能从事实上、思想上、心理上较好地化解这类问题。二是便于钝化矛盾,能避免和减少个别因仲裁员硬性裁决出现的各种错案和矛盾激化现象,降低上诉率、上访率和反复缠诉率。三是适应和谐社会发展的形势。劳动争议案件多以职工工资分配、休假等方面的纠纷为主,虽然涉及金额并不太大,但处理不妥当容易造成职工的抵触情绪,职工会认为偏向企业。如果调解委员会充分了解事实的原委,做好双方矛盾的协调工作,缩小双方之间的差距,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这样,既能使企业认识到用工中存在的问题,利于今后改进;又能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四是便于提高当事人自动履行率。基于职工自治意思而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对双方一种最好的心理约束,再加之法律赋予的强制力,当事人自动履行率大大提高,减轻和降低了因裁决而产生的不服上诉或法院强制执行后出现的不确定因素带来的压力。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缓解了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方面的压力。自我矿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室以来,除一项政策原因以外,处理案件满意率100%。五是便于提高办案效率。调解结案减少了当事人的诉讼环节,节省了诉讼资源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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