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工作依靠群众原则新论──以“人肉搜索”为视角

2015-06-05 01:53裘树祥费莹莹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人肉搜索发帖网民

□裘树祥,费莹莹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一、问题的提出

2009年7月16日,在大河网的论坛上,一个名叫“国际刑警”的网民发了一个名为《洛阳市汝阳县发现破坏银行ATM机诱导取款人转账诈骗案件》的帖子。①“国际刑警”说是“公安协查”,贴中有犯罪嫌疑人银行监控录像截取照片和相关案情,并称希望大家积极提供自己所了解的案件相关信息。经过调查发现,这是汝阳县公安局的一名警察大胆尝试在网上发动“人肉搜索”来查找一起诈骗案的犯罪嫌疑人,没想到这个帖子引发了网民的热议,一时间网上众说纷纭、热闹非凡。我们暂且不论最后是否能凭此方法抓获犯罪嫌疑人,但仅从警察使用该方法是否适宜来讲,笔者是非常赞同这名警察的做法的,因为它堪称侦查工作在网络时代走群众路线的有益尝试。

大多数案件发生之后,群众不仅能够掌握大量有利于破案的信息,而且还具备发现信息的潜力。因此,到人民群众中去收集侦查信息是迅速破案的有效“捷径”。只是有关部门过去对新闻媒体上的“负面报道”戴有有色眼镜,而又热衷于“保密”,于是出现了利用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案情的作法属于禁区这一现象。不过近年来这种“封闭侦查”的破案方式发生了变化,侦查机关发动群众发现、提供犯罪信息、线索的消息在电视、报纸等媒体上时有所见。我们现如今已进入网络信息时代,“人肉搜索”应该并且有条件成为侦查机关依靠群众办案的一条新路径。

二、“人肉搜索”概述

(一)“人肉搜索”的含义。对于“人肉搜索”的含义,目前并没有标准的答案。有人认为,“人肉搜索”是一种利用互联网资源,依托所有网民而不再单纯依赖网络数据库的新型搜索类型。②有人认为,“人肉搜索”是网络上的信息不能给人们一个满意的回答,于是某一网民发布相关内容号召广大网民对与其疑问相关的信息进行挖掘、分析整理,以此来得到一个全面、有效答案的一种信息获取方法。由此可见,“人肉搜索”的重点是依靠人来获取想要获得的信息,而非完全地依靠网络信息资源库。笔者认为,“人肉搜索”就是一种人们以互联网为媒介,大部分通过网上匿名的群众而不是只依靠网络自身已储存的资源来获得相关人的信息,从而来获取事件真相、查明相关人情况的新型搜索方式,相当于将现实生活中常见的人们通过询问他人来解决自己无法解决的问题这种方式放到互联网这个平台来进行;同时也是将现实生活中对特定对象的询问变成对不特定多数人的询问。

(二)“人肉搜索”的运动方式。简单解释,“人肉搜索”其实就是当某人遇到自己难以解决的问题时,采用文字、声音或图片等形式将需要解决的问题描述出来形成主贴,通过互联网这个平台,在某一论坛发布并向他人求助。网民看到主贴后根据自己的知识、经验或信息渠道搜索答案后,通过跟帖来提供自己的答案,最终在海量信息的基础上得到一个确切或较为确切的答案,从而解决发帖人提出的问题。依据此原理,将“人肉搜索”运用于侦查工作中,其运动方式可以如下图所示:

(三)“人肉搜索”的特点。

1.参与的广泛性。如今,我国网络设施建设已基本完善,网络普及率高、网民规模巨大,再加上移动设备上网、无线网络的发展,我国网民的数量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从中可以得出结论——“人肉搜索”的群众基础是非常坚实强大的。再次,人人参与和人人平等在“人肉搜索”过程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并且其还提供给了普通百姓行使公民监督权、批评权的最佳途径。因此,警方通过“人肉搜索”来获取案件信息的举动往往能够获得全民参与并支持的效果。

2.信息获取的全面性。发帖者将自己想要获取信息的相关情况发放到网络平台上,社会各界人士便会通过自己的所见所闻及相关专业知识进行回答,从而使获取的信息较为全面并具有很高的可利用性。

3.信息搜索的智能型。网络很发达,但是人总是比网络更聪明、灵活。像百度、谷歌等搜索引擎,尽管功能很强大,但毕竟是机械的,无法跨越语言的障碍,不能根据用户输入的少量关键词而理解用户的真正搜索意图。“人肉搜索”是借助于网络这个平台通过人来获取信息的,人往往能准确理解发帖者的意图,并且准确提供线索。此外,“人肉搜索”还能解决搜索引擎无法解决的问题。

三、侦查工作运用“人肉搜索”的可行性及意义

(一)“人肉搜索”运用于案件侦查的可行性。

首先,“人肉搜索”与案件侦查具有一定的相同的目的:确定被搜索对象的身份及相关问题。由此人们便产生了将二者联系在一起的创新想法,继而产生了独特的专属于侦查工作的“人肉搜索”。侦查中的“人肉搜索”是指,侦查机关利用网络信息技术,针对暂时无法获得有效信息的重点犯罪嫌疑人,发帖公布发案的时间、地点、犯罪嫌疑人特征等相关案情,网民根据这些信息,提供自己了解的相关情况,侦查机关对网民提供的信息进行筛选,汇总出有侦查价值的线索从而去发现、锁定犯罪嫌疑人。由此可以看出,将“人肉搜索”运用到侦查工作中,实际上就是通过发动广大群众,提供海量信息,从而去查清犯罪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这是侦查范畴内的“人肉搜索”和一般意义上的“人肉搜索”在性质和搜索对象上存在的本质差异。

其次,在21世纪的今天,将“人肉搜索”运用于侦查工作也是有相应的条件支持的。如今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社会的整体信息化水平越来越高、互联网不断普及、网络基础设施亦越趋完善。此外,伴随着无线技术的发展,系统终端已从电脑扩展到手机等移动设备。正是因为这些原因,导致了如今互联网的使用愈加普遍,人们能够通过多种途径及时获取或发布相关信息。这使侦查工作中的“人肉搜索”有了技术上的保障。此外,由于互联网的普及和手机网络的创新,现已发展了大批的网民,此一现状也为“人肉搜索”这种侦查模式带来了契机。据《第3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统计,截至2012年12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5.64亿,全年共计新增网民5090万人,互联网普及率为42.1%,较2011年底提升3.8个百分点(中国网民规模和互联网普及率如下图所示);手机网民规模为4.02亿,较上年底增加约6440万人,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的用户占比由上年底的69.3%提升至74.5%。③

中国网民规模和互联网普及率

再次,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人肉搜索”在我国现行法律中也具有一定的立法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此外,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通过广播、电视、报刊、计算机网络等媒体发布通缉令、协查通报或悬赏通报是被允许的。④在这里,“人肉搜索”是一种在网络上通过群众来获取案件信息的侦查行为,其在本质上与传统的侦查方法并无大异,可以说只是在方法上进行了创新而已。因此,将“人肉搜索”用于侦查工作中也是有一定的法律支持的。另外,从域外看,在2010年4月27日我国台湾地区“立法院”已三读通过了《个人资料保护法》。该法明确指明台湾地区警察通过“人肉搜索”办案是合法的,这一修改无疑让其具备了法律依据。台湾地区的这一行为对大陆而言是一个有价值的参照。

总之,将“人肉搜索”运用于侦查工作,它能在调动网民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同时,连带起到对社会公众的法制教育作用,唤起知情群众心中的良知、正义感和法律意识,并且还能增进警民之间的联系,加强群众对侦查机关的信任,增强群众的安全感,使侦查机关更高效地践行执法为民的宗旨。

(二)“人肉搜索”运用于侦查工作的意义。

1.群众路线在侦查工作中的新发展。“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此乃群众路线的基本内容,在侦查工作中贯彻群众路线亦是我国侦查工作的优良传统。目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口流动量越来越大,人户分离现象也越来越严重,要想用传统方法在人群中找到某一个特定的人,几乎可以说是在茫茫大海中捞针;在侦查中用传统的访问方法去了解、收集情况也遇到了困境,而“人肉搜索”正好可以弥补上述缺憾。“人肉搜索”这种方式客观上可以使广大网民协助警方破案的积极性和参与性得到极大的提高,这无疑是在警民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给侦查机关走群众路线创造了良好的契机。笔者认为,侦查机关只要合乎法律与规则,于法有据、有理有节地使用“人肉搜索”,那么促进群众路线在侦查工作中的创新发展是指日可待的,同时还能给侦查工作带来历史性的变革。

2.开辟侦查工作的新途径,降低侦查成本,提高侦查效率。时间是侦查工作的生命。“人肉搜索”以网络为媒介,能够在低成本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率的回报,这在我国警力资源稀缺并且追求廉政的现状下,是很有必要的。只要通过互联网发帖公布相关案情进行“人肉搜索”,网民就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进行跟帖、回复信息。从2006年初的“虐猫事件”⑤中可以看出,侦查机关正是在“人肉搜索”的帮助下,才能够做到用极短的时间获得大量准确且有效的案件线索。由此可以看出,将“人肉搜索”运用到侦查工作中,将是降低侦查成本、提高侦查效率的有效途径。

3.侦查信息化的体现。有学者认为,侦查信息化是指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技术在侦查部门全面渗透,在侦查破案中广泛应用,全方位支持侦查工作的进程。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网络已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因素,利用互联网犯罪的案件也日益增多。此类案件的侦查,对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的情报信息灵敏度有较高的要求,需要真正做到用情报来主导侦查,这是传统侦查和信息化侦查的区别之一。这样看来,通过“人肉搜索”来侦破案件,在某种程度上正好诠释了利用网络协助侦查的价值所在。

4.有效保护证人和群众。证人证言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之一,⑦我国宪法也规定了我国公民具有作证的义务。⑧但是,实际生活中往往会遇到证人或知情群众因害怕打击报复而拒绝向警方提供相关信息的情形。根本原因还是因为我国对证人和知情群众的保护制度不够完善。在尚未出台有关保护证人相关法律之前,笔者认为,“人肉搜索”因其匿名性的特点,可以天然地为证人、知情群众提供一个保护其自身的平台,也不失为是保护证人、知情群众的一种有效途径。

5.宣传法制。网络的传播速度极快,影响力也极大。正因如此,对不法之徒能起到震慑的作用并且还能对群众起到一定的警示、教育作用。网民通过“人肉搜索”进行讨论、发表言论,如若公安机关运用恰当,不但可以建立强大的舆论攻势,还能让犯罪嫌疑人自乱阵脚,露出马脚。

四、“人肉搜索”在侦查中的启动与实施

(一)运用“人肉搜索”的条件。

1.“人肉搜索”的适用情况。通常情况下,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适用于实施“人肉搜索”的,启动“人肉搜索”需要在侦查需要与侵权可能之间进行权衡。只有当案件具有一定的严重程度或紧急程度,“人肉搜索”才能被考虑启动。在学界,有学者建议,如案件具备以下情形就可以考虑启动“人肉搜索”:(1)重大、特大案件进入侦查僵局,使用常规侦查措施、手段没有效果的;(2)连续发生的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案件,需要迅速侦破的;(3)已经发生的严重暴力犯罪或恐怖主义犯罪,需要迅速确定犯罪嫌疑人身份的;(4)其他有必要启动“人肉搜素”的案件。⑨其实,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并非局限于上述几种情形才能进行“人肉搜索”,而应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特别是从案件的严重程度、紧急程度以及使用常规侦查手段是否有效这三方面来衡量是否运用“人肉搜索”,这显得更为灵活,同时也更好把握。

2.具有发起“人肉搜索”的条件。并非所有满足上述情形的案件就一定能进行“人肉搜索”,在实践中,还得根据侦查机关掌握的相关犯罪嫌疑人信息来决定其是否具有可行性。比如,当侦查人员所掌握的有关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照片或相关情况过于模糊或信息量过少时便不宜使用。因为如果利用这些模糊或极少量信息进行“人肉搜素”,网民会对其进行漫无边际的主观判断和猜想,从而可能会导致某些侵权后果。

因此,侦查部门只有在符合上述案件情形和犯罪嫌疑人信息两方面的条件之后,报上级部门批准、明确责任人后,方可进行“人肉搜索”。这样不仅可以充分发挥“人肉搜索”在侦查中的作用,还能有效地避免“人肉搜索”自身有可能产生的弊端。

(二)启动“人肉搜索”的程序。警察是人民的公仆,作为警察以侦查机关的名义进行“人肉搜索”时,不应享有普通群众进行“人肉搜索”时的自由和无限制。所以,当警方在决定发布“人肉搜索”公告时,必须遵循严格的审批程序,不得在网上随意发布信息。

1.在警方使用“人肉搜索”这一侦查措施之前,必须严格审核其是否符合发布条件。只有在使用常规侦查手段没有显著效果的情况下,才可考虑使用“人肉搜索”。

2.对于审批“人肉搜索”的领导部门,笔者觉得最好由省一级公安机关来把关。当然,这主要是为了防止“人肉搜索”被滥用的情况发生。

3.在“人肉搜索”过程中,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官方联系人及其电话。

(三)运用“人肉搜索”的步骤和方法。

1.准备阶段。(1)选择适当的发帖内容。首先,帖子的标题须足够吸引人,具备感染力和号召力,能够迅速抓住网民的注意力。其次,用词要严谨、理性、客观。最后,对帖子中相关案情的发布要经过仔细斟酌,必要时要有所保留。(2)选择适当的发帖网站。“人肉搜索”是通过人工的方式来获取信息,因此,参与者的多少决定着其实施效果的高低。侦查部门应选择一些具有足够人气和网民资源的网站发帖或案发地的人气较高的网络论坛等发帖。

2.实施阶段。(1)发帖。在发帖的时候,侦查人员应做好保密工作,以防侦查机关“一机两用”⑩的情况发生。(2)置顶发帖。要想帖子被更多的人关注,必须将其放在一个显眼的地方。因此,网监部门或者发帖网站应当协助侦查机关,通过其专业技术手段将帖子置顶,以便网民能及时发现此贴。(3)组织跟帖,制造人气。越火的帖子越能吸引人们的注意力,如果“人肉搜索”帖子关注度不高,则很难吸引网民点击观看。因此,侦查部门在发帖后应适当地对帖子进行点击和回复,以此来获得人气,引人注目。

3.信息排查阶段。(1)派侦查员不间断守贴。网络是一个开放平台,侦查部门为了防止网民恶意泄露他人隐私且及时发现有价值的线索,应当指定至少一名警察进行实时守贴。(2)汇总信息进行排查。对“人肉搜索”的搜索结果应当定时进行筛选,过滤其中虚假的或不准确的信息,对有价值的线索,侦查部门要立即采取相关措施进行核查。

4.搜索结束阶段。“人肉搜索”的结果只有两种:一种是通过网民提供的信息,案件取得了重大突破。这种情况必然是侦查机关所期待的最佳结果,此时侦查机关应当结束“人肉搜索”并向网友表达谢意,必要时还应当给予物质性的奖励;一种是案件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这种情况下侦查机关仍需删贴、向网民表示感谢并鼓励大家发现线索后及时向侦查机关反映。

五、“人肉搜索”的实施原则

(一)保护法益原则。将“人肉搜索”运用于侦查工作中的争议,在于其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可能性较大。因此,侦查部门作为国家法律的执行者,在办理案件、履行社会管理职能、服务人民群众的同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合法公民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个人隐私保密原则。在“人肉搜索”过程中,不仅要对与案件无关群众的个人信息保密,也要合理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某些个人信息。在侦查机关启动“人肉搜索”发布信息时应当有所保留,避免盲目发布可能对其合法权益造成的侵害。此外,侦查机关在对“人肉搜索”帖子进行跟踪的同时,也要随时关注是否有涉及到个人隐私的信息,如若发现应及时删除,以防止侵害公民正当的隐私权。

(三)规范化使用原则。侦查部门使用“人肉搜索”应遵守规范化原则,这是预防“人肉搜索”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当然,作为执法基石的相关法律法规,立法部门也应尽快制定,侦查部门可单独颁布规章制度来约束办案部门使用“人肉搜索”,使“人肉搜索”的实施做到规范化。

虽然明确了侦查机关可以针对掌握了一定信息情况的犯罪嫌疑人发起“人肉搜索”,但是采用“人肉搜索”总是存在着对公民的权利造成侵害的可能性。因此,为了杜绝这类消极影响,在符合前文所述的启动“人肉搜索”的条件、程序和原则的前提下,网监部门和负责“人肉搜索”的侦查人员应当担起网络监管的责任,监督网民的言论并给予有效引导,将其控制在法律范围之内。警察应对恶意揭露他人隐私,破坏搜索秩序的跟帖及时删除,只对有侦查价值的跟帖予以保留,以真正做到保护各方当事人及无关群众的正当权利。总之,侦查机关及人民警察只有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使用“人肉搜索”进行破案,才能真正使“人肉搜索”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价值。

注释:

①大河网大河论坛,2009-07-16.http://bbs.dahe.cn/bbs/thread-1395632-1-1.html.

②陈阳:《互联网“人肉搜索”在公安工作中的创新运用》,《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0年第4期。

③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整体网民发展状况——第31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调查报告》(上),《互联网天地》,2013年第1期。

④《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通缉令、悬赏通告应当广泛张贴,并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发布。”

⑤“虐猫事件”:2006年2月28日,一名时尚女子残忍踩死幼猫的图片被各大网站广泛转载,引起网民愤怒并对该女子发动“人肉搜索”。两天后,某网友根据图片的背景判断出该女子在黑龙江省某县城。3月4日,有网友补充了虐猫地点、虐猫女子以及拍摄者的姓名、职业等详细信息。后警方介入此事,两名“虐猫事件”当事人被所在单位停职。

⑥郝宏奎:《中国社会转型期侦查工作的演进轨迹》,《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

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⑨刘南男、郝宏奎:《论网络“人肉搜索”在侦查工作中的运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6期。

⑩公安机关“一机两用”,指公安机关专用电脑既能上公安内部网又能上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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