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视野下债权人保护的反思与变革

2015-06-09 03:49张慧敏
法制与经济·下旬刊 2015年6期
关键词:民事责任

[摘要]2013年12月的公司法改革是我国步入市场经济的重要一步。自由和自治是市场经济的理念。新的法律能否顺利实施并且有效发挥作用,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后对于债权人权益如何保护已成为焦点问题。文章就此问题,分析了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后对于债权人保护的因素,并针对如何完善保护制度的后续建设提出了合理的建议,从而进一步保障债权人在交易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完善事后救济机制,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资本制度改革;债权人保护;社会征信体系;民事责任

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这一次的修改对于公司发展具有颠覆性意义,此次《公司法修正案》将我国公司资本制度进行全新修订,摒弃不符合市场发展规律的规定,将公司注册资本的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并且取消普通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也不再限制公司股东的分期缴纳期限,验资程序也被取消,所以现代市场经济中“一元建公司”的愿望也不再是幻想。这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将有着全新的动力和模式,标志着公司的设立变革全新的时代已悄然开啟。但是,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改革赋予现代公司全新的设立和发展理念,后续的法律规定和相关的措施必须及时更新,摒弃在原来公司法定资本的规则和理念,由公司资产向公司资本转变。因此,在《公司法》修正案出台后,对于新的法律能否顺利实施并且有效发挥作用还有待时间的考验,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后对于债权人权益如何保护也成为关注的话题,本文就此问题展开,将从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后对于债权人保护的因素以及如何完善保护制度的后续建设进行探讨。

一、公司资本制度改革

在改革之前,要成立新公司,注册资本必须受到最低限额严格限制,我国的《公司法》也一直实行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的三原则,这也是长久以来我国《公司法》法定资本制度的核心原则,即必须保持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一致性。传统观念认为,公司资本是公司对外承担责任保障,也是对内资本运作的基础,并肩负维护社会交易安全的重任。因此,在公司运行中,法律并不注重资产的流动方向和运行情况,只严格限制注册资本是否已经实缴和实缴后有没有抽逃出资。并且债权人在考虑交易安全和担保能力时,最看重的也是公司资本的数额,而不是公司的实际运营状况。

但是,对于法定资本制度的作用期望过高,而在实践中并未发生理想中的作用。公司资本的限制是一种静态的、不变的基础,在很多时候它并不能代表一个公司的资产实力和偿债能力。在正常发展状况下,公司经营运行的时间越长,注册资本与实际资产之间的差距就越大,长久看来注册资本可能只是一个无意义的数字,所以仅从注册资本无法正确判断公司的实际资产。公司成立之后,对于如何经营和管理才是确保资产保值并升值的关键所在。所以,目前发达国家为充分发展市场经济,基本已经废除在设立公司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的要求,以市场调动市场的形式鼓励和刺激公司的发展,减少政府对市场经济的管制和束缚。

在整个交易环节中,交易相对人在资本法定的制度下并不能确保交易安全和交易的稳定。在《公司法》将实缴制改为认缴制时,公司的担保责任和偿债能力并没有因此而减弱,因为这与公司的资产并没有根本性的联系。公司的资产价值在市场经济情形下以流动的方式进行交易和流转,在整个公司架构市场经济中的价值份额才是整个公司的发展动力和核心。因此,在债权人交易过程中,公司的资本仅仅是考虑的一个因素,一个良好的公司的运行状态包括资产的良性流通以及资产投入市场的信用价值,所以,在新法规实施的情况下,关注一个公司的综合实力要全面而深入,交易相对于人在选择公司时考虑的因素就不能只关注注册资本,而是考虑更多的因素,例如公司的运营状况和发展前景、公司的信用水平和公司的净资产总额。这些才是真正能保障公司的清偿能力和担保能力的因素。

二、对债权人保护的建议

不过,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因为股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债权人的交易风险变大,在《公司法》改革之后,因为减少了法律的限制和政府的管制,公司的设立和运营更加灵活多样,为了保护债权人的交易安全,维护交易秩序,相关保护债权人权益制度也必须跟进,才能保障公司法改革后的顺利进行。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早已设立了健全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来保障市场经济体制的安全运行,就美国而言,市场经济体系的改革早已完成,1969年颁布的《示范公司法》标志着美国公司注册基本取消最低资本的限制。经过近几十年的发展,市场经济下的公司设立已经相当的成熟,结合完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很少出现空壳公司来诈骗债权人的利益。我们要大力发展市场经济,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的经验,并结合自己国家市场的特点,在鼓励和刺激公司发展的同时,更好的保障交易安全。

第一,保障公司章程的作用和地位。公司章程是一个公司的宪章,也是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对外资信证明,对整个公司的运行承担统领作用。公司章程记载的公司的信息和内容必须真实有效,并且应公开透明。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度后,公司自治的理念会更加的深入市场。政府放宽了管制,给予公司更多的自由和空间,但是公司的章程就是整个公司的精神所在。所以,在资本制度改革的同时一定要认真对待公司章程的重要性。

因此在改革之后,要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在经济市场扎根立稳,公司章程必须清楚明了,清楚写明股东信息,以及投资比例和出资情况,并且所有的信息必须全面真实,并且将公司章程全部公布到网上,在互联网时代,债权人在任何时间都可以便捷的查询到公司信息,债权人的交易时更有把握,在知己知彼的交易中才更能保证交易的安全。并且,在公司章程确定之后,公司的一切办事必须根据章程的规定。所有的股东也必须受到公司章程的约束,我国《公司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不得随意更改或者变动。

在实践中,存在公司并不重视章程的制定和公示的情况。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公司的运营情况。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公司章程实质上是一份由发起人签订的合同,所以对于合同的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和维护合同的规定,不可肆意违约。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公司章程,既能体现公司自治的思想,又能将公司权利和义务转化成公司股东及管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公司可以在《公司法》的范围之内制定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并可以完善《公司法》中的局限性和滞后性,以满足公司发展对实践的需要。公司章程可将其补充,增加一些市场发展中的兜底性条款,使得公司章程在具体实践和应用中更具有操作性和实用性。

第二,建立完善的社会征信体系。公司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后,公司的信用就变得异常的重要,公司的信用是整个交易基础和重点。发达国家在改变实缴制制度后,完善的社会征信体系为交易的安全提供了保障。例如在美国,任何人在互联网上就可查询公司的财务情况、营业额、债务额、资产情况经济和法律纠纷等信息。

我国若是要大力发展市场经济就必须在全社会建立社会征信体系,以明确和评价公司信用基础。公司的信用基础是指公司的履行能力和责任承担能力。一个公司的商业信用对保障债权的实现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我国现代的市场经济还不够成熟,商业文明程度发展得不够充分,而国民还缺乏高度的信用意识。根据我国2013年的《社会心态研究报告》,我国的社会总信任度不断下降,并且这种不信任感不断加深和固化。1因为债权人和债务人相互不够了解,信息沟通不够全面,所以两者之间没有信用关系,他们之间的信用感就会下降。

社会不信任感增加会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交易安全,更会影响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公司的信用是公司无形的财产,良好的信用在交易中就显得更加的重要,所以建立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势在必行。建立社会征信体系必须建立公司信息库,在信息库中公示信息公司的各种经营信息和股东的资产证明,在交易之前交易双方要相互了解,更能保障交易的安全顺利进行。在2014年,我国上海自贸区已经开通了上海市公共信用服务平台。这一信用信息平台汇集了所有的企业信息,能够及時、完整的反映各个企业的动态信息,包括公司的各种开支及缴纳税收等企业整体的情况。在这信息平台上反映了企业的资本状态,并且及时更新企业的运营情况。信息平台整合了企业全面的诚信记录,包括企业的违约失信等不良记录一一在平台上可以详细了解,这样平台的建立,让债权人更多的了解企业信息及资产信用情况,让信用成为自贸区经济主体经营的最重要的资本。企业之间的信息之间的沟通能够便利交易的顺利完成。在自贸区中,制度的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完备的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中重要基石。不过,对于信息平台的实行和信息的真实性,监管部门应该对其实施措施进行严格的监管,对于信用程度高的企业提供便利条件和机会,对于信用程度不合格的企业进行管理和警告,这样才能让企业诚信基础打牢,保障交易的稳定和安全。并且,这样的信息平台应该向全社会推广,在全社会建立征信体系,将每一个大大小小的公司的信息都记载在平台中,形成一个信息全面的资料库,并且可以全国查询,便于债权人了解公司的各种交易情况,在信息互通的基础之上进行交易。

一个完备的信用体系的前提是投资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但是信用体系,必须要有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设立专门的监管部门对自贸区内的企业进行监管,对于守信的企业予以奖励,并在公司运行中提供便利,对于失信企业严格监管并予以惩罚,以减少失信现象的发生。自贸区的社会信用平台在交易市场上如若推广开来,鱼龙混杂的市场经济必将是一剂良药。目前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美国,社会的征信的体系已经成为交易市场上至关重要的屏障,将信用差、安全性能低的公司过滤剔除,增强交易的安全,保证债权人的利益。

第三,强化民事责任,完善人格否认制度。在完善的公司章程和社会征信体制下,债权人的利益依然受到侵害。在公司运行情况出现紧急风险情况并且公司不能够完全承担风险时,应当及时通知交易相对人,使风险降到最低,而不能隐瞒公司的实际资产。有些公司在和债权人进行长期交易时,开始为了取得债权人的信任,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但是当债权人完全相信债务人并进行巨额的交易时,债务人利用建立的信任欺诈债权人,当债权人意识到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已经无法挽回,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这种方式使债权人无法从公司的章程和社会的征信体制中看出债务人的资产信息,所以必须完善民事法律责任。我国在1993年颁布《公司法》之际就明文规定我国公司的人格否认制度,但是在实际生活中难以操作和没有相应的制度予以保证。我国市场经济程度才刚刚开始,法治各方面不够完善,并且法官在处理人格否认案件的经验不足,人格否认制度操作程序复杂、繁琐、诉讼时间长,所以在实践之中案例较少。人格否认制度是保护债权人最后的,也是最为坚固的屏障。所以这道屏障必须完善,并且有实施的可能性,才能真实的保障债权人的权利。

经济主体承担民事责任是法律保障债权人最有力的保障,民事责任就要发挥应有的作用。作为实现民事责任最重要的方式人格否认制度就必须加以完善。但是,目前我国的法律对于民事责任的规定不利于债权人的维权,例如在举证责任分配过程中,在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中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就意味着债权人应当对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在提供证据时肯定会需要大量内部资料支持起诉,甚至会涉及公司账户和商业秘密,但是作为公司外部人员的债权人无权介入公司的内部管理,难以调取公司内部资料,如若股东内部出现暗箱操作行为更是无法获取证据,这就达不到人格否认制度的效果,无法保障债权人的交易最后屏障,达不到立法目的,这对债权人是不合理也是不公平的。并且,我国《公司法》对于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也较为原则化,不具有可实际操作的实践性。新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对于人格否认制度也并没有增加详细的规定,这也是对于保护债权人交易安全的挑战性问题。但相对于美国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来说,市场经济发展完善有活力,除了较高的社会征信体系,人格否认制度的运行的畅通也是一大关键因素。发达国家关于人格否认制度已经相对完善了,债权人在交易中消除后顾之忧,在更为安全的交易环境中交易会更加便捷和放心,而且对于人格否认各项制度的规定也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

完善的法律制度保证市场经济的主体能够健康的发展和交易,必须加强民事责任的作用,不断提高债权人维权的积极性和便捷性才能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现在,我国取消了一般有限公司的法定资本制度,人格否认制度就不能再受到严格的限制和制约,既然法律为投资者设立较低的门槛,就应以保护债权人的事后救济机制来代替在法定资本制度的事先救济机制。当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滥用股东地位,肆意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应该积极利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作为保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在美国,法律和判例能够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情形很多,无论在合同交易还是侵权索赔案件等都有适用和予以沿用的规定,是一种债权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常规方式。如果这种事后救济机制成为有效常规的方式,会极大增强债权人交易的信心和保障,激活市场经济发展速度。所以,我国法律应当相应地改进《公司法》第20条中关于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扩展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情形,将人格否认制度具体化,实践具有可操作性,才能真正做好保障债权人的最后一道防线。

三、结语

此次新《公司法》对资本制度的革新是我国市场经济迈向全面开放的一个开端,说明我国的市场经济全面改革和发展才刚刚开始。市场经济由传统的限制逐步向为自由竞争的重要转变,从资本制度上实现公司自治、自由的观念,虽然目前对于交易安全等问题还未得到足够和完善的法律来保障,但是对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要理智,在发展市场经济时向发达国家汲取经验,建立完善的社会征信体系和公司民事责任制度,债权人在交易中积极主动地了解公司信息和章程内容,确保交易的安全。并且,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主体,需要的是一种充满活力和自由的气氛,在《公司法》改革之后,减少相关的干预,将原本经济市场可以处理的事情交由市场,这样才能真正的实现市场经济的一体化。

注释

1关注社会情绪促进社会认同中国社会心态研究报告(2012-2013),王俊秀,文汇报2013年1月14日。

参考文献

[1]施天涛.公司法论[M].法律出版社.2006.

[2]施天涛.对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三点认识[N].中国工商报, 2014年10年12日.

[3]赵旭东.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J].法学研究,2003:109-123.

[4]施天涛.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解读与辨析[J].清华法学,2014,(5).

[5]王俊秀.关注社会情绪促进社会认同凝聚社会共识———2012-2013年中国社会心态研究[J].民主与科学,2013,(1):64-71.

[作者简介]张慧敏,湖北武汉人,现于武汉大学法学院攻读法律硕士学位,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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