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行为财税差异研究

2015-07-14 14:57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白城供电公司王庆伟
中国商论 2015年20期
关键词:税法

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白城供电公司 王庆伟

视同销售行为财税差异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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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视同销售作为一种税收术语,原本是指企业或者纳税人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来核算,而在税收上却要作为销售确认收入并且计算缴纳税金的资产转移或提供劳务的行为。从会计和税法两个角度来分析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上认为这些行为大多数不符合常规会计上的确认收入标准。

关键词:视同销售 税法 会计规定 财税差异

伴随着增值税暂行条例、企业会计准则不断更新和改进,在实施之后,对于会计与税法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然而大家关注的一个问题就是视同销售在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处理差异。视同销售在会计和税法之间之所以存在差异,是因为对于企业的业务,会计上根据其确认条件将其判定为销售行为,但是在税法上却不进行销售确认,从而带来的差异。

1 视同销售范畴的界定

1.1 税法对于视同销售范畴的界定

税法对于视同销售的范畴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界定,其主要目的是对于企业在日常生活中非销售性的货物(或应税劳务)转移行为进行征收税款,应当看做是此商品被正常销售了一样来缴纳税款。可能是由于一直以来会计与税法之间联系就不是很清晰,所以人们总是会将视同销售这一词汇运用到各种会计场合,并用来作为标准指导某些账务处理。

1.2 会计对于视同销售范畴的界定

从会计的角度对视同销售来进行理解和定位,是指对于货物并非作为销售性转移行为,要将其看成该货物已经作为商品被销售出去了,也就是要在商品被移送出去之后,确认销售收入并且对成本进行结转。在头脑中完全理清了这一概念之后,再进行辨析税法上的有关于视同销售的问题相关解释,就会发现对于税法上的认定为能够视同销售行为,会计上未必将其作为销售处理。

2 视同销售税法与会计规定差异比较

2.1 增值税视同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述涉及到的经济行为,应当看作正常销售了商品而进行核算:(1)将企业自己的货物交给其他单位或者其他人代为销售;(2)销售他人委托代销的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单位但是对于会计核算使用的同一种方式的纳税人,将企业的货物从其中的一个机构移送另一个机构将产品用于销售的,但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不包含在内;(4)将企业自己生产的货物以及委托给他人加工的货物用在应税项目;(5)将企业自己生产、委托加工的货物作为集体福利或者作为自己的消费;(6)将自己生产、委托他人加工或者从外部购进的货物作为企业的对外投资,提供给被投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己生产、委托其他人加工或者从外部购进的货物分配给企业的股东或者单位投资者;(8)将自己生产、委托他人加工或者从外部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人。

以上被提及到的情景,在会计上并不符合条件,不能将其确认为是销售行为,其主要原因是:从会计的角度来考虑,只有同时符合五个条件才能够确认收入,然而五个条件中只要有一个不具备,就不能够确认销售收入,对应的业务就不能够确认为销售业务。从税法的角度来看,税收征管是主要的考虑内容,根据销售方式和结算方式来确定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视同销售问题出现的根本原因主要是由收入确认的矛盾引起的。

2.2 消费税视同销售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将自己生产的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应用在企业的在建工程、企业的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都应当征收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并且自己使用的应税物品,用于企业自己生产线连续生产制造消费品的,不需要对其收入缴纳税款;用于企业日常经济业务其他方面的,在货物被移送到指定单位时,才需要纳税。

从会计的角度来看,对于视同销售行为相关处理在消费税与增值税的相关处理基本一致。可以解释为当企业发生业务不满足销售确认条件时,不将其确认为收入销售,不计算损益,不会对会计利润造成影响,当企业发生的业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会计上将其作为销售处理,计算并确认销售收入,计算损益,并计算应缴纳的各种税费。

2.3 营业税视同销售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个人将自已建造的建筑物用于销售,该行为视同提供了应税的劳务,在销售了自己建造的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取得索取营业额凭据时确认销售收入;对外投资企业的自己拥有的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权作为股份,收取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以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等投资入股,收取利润的,属于将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进行转移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对企业以房屋或其他不动产抵顶有关债务的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企业将自己的不动产赠送给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交纳营业税。

3 视同销售财税差异的影响及后果

3.1 视同销售财税差异的影响

由于视同销售行为在税法与会计处理之间的差异,对于财务人员来说在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中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因为对于企业发生的同一笔销售业务以及资产(劳务)转移行为,由于会计与税法的确定标准不同,可能从会计的角度来看,或许企业发生的此笔业务符合销售确认的必要条件,而在会计上应当按照销售业务处理的方式来进行相应的分析处理。但是从税法的角度来看,可能这笔销售业务并不能满足税法上视同销售行为确认的条件,而在进行业务处理的时候并不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这就会使得企业财务人员在处理该笔业务时,会不知所措,对于该笔业务是否要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而产生一定的疑问。反之,对于一项企业发生的销售业务从税法的角度来分析应当视同销售,需要对其销售收入缴纳一定的税款,但是在会计上却不符合相应的条件。

3.2 视同销售财税差异产生的后果

正是因为视同销售行为在税法和会计处理之间的差异,导致了企业的财务人员在不是完全掌握了税法与会计对于视同销售行为确认标准的情况下,在进行业务处理时,会有极大的可能只考虑到一方面的问题,会忽略了另一个方面的问题,以至于企业的销售业务处理不能够符合规定,也可能由于没有及时将业务作为视同销售处理,造成税款少缴或者漏缴的情况,因为对于视同销售财税差异不明确,而给企业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

新的准则和制度的最新更新和推出之后,对于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与税法之间存在的明显的差异,并没有很明确地指出对于企业发生的哪一些类似的业务应当视同销售来处理,从而导致企业财务人员在进行销售业务分类确认时,不能够准确地断定为该业务属于哪一类型的销售行为,是否应当确认为销售处理。视同销售在会计和税法上的差异给企业财务人员造成了一定的困扰。对于一项公司业务,如何能够迅速正确的断定其销售类型,能够既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处理好公司的财务工作,对于应当缴纳税款的销售业务,按时足额地缴纳相应税款,避免发生因为不能及时报税缴税,而被误会为偷税漏税的行为。作为公司的较为主要的部门和人员,应当保证企业的各项业务符合准则和法规的规定,配合好各个部门的工作,尽可能的减少财务差错给企业带来的影响,使得企业能够在一个健康完善的机制下进行运行。

4 如何应对视同销售财税差异

对于视同销售在会计与税法之间存在的不清晰的差异,在实际的经济业务发生时这种差异是不可避免的,所以就要求企业单位进行财务管理的财务处理人员在进行企业的经济业务处理时,要小心谨慎,进行业务处理时做到细致,对于类似的经济行为自身要有一定的敏感度,一旦将该笔判定为视同销售,就要按照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要求,尽可能符合法律规定的对该业务进行处理。简而言之,对于改革中的会计和税法之间的分离或契合关系,二者都在自己的发展方向上进行逐步完善和发展,而且两者之间的距离也在逐渐减小。我们要熟悉地掌握视同销售在会计和税法之间的差异,协调处理好二者的关系,不至于因为不了解视同销售财税差异的类似的问题,造成税款的漏缴或者少缴问题,而对企业正常的财务工作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从而更好地为企业的财务工作服务。

参考文献

[1] 莫永群.视同销售会计、税法中的处理方法[J].中国市场,2013(29).

[2] 郭云燕.浅谈“视同销售”的税务与会计处理[J].中国外资,2009(03).

[3] 张莉.视同销售会计处理探析[J].时代金融,2012(12).

中图分类号:F23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5)07(b)-17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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