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清代河湟地区自然灾害及救灾措

2015-09-02 06:49梁新生
柴达木开发研究 2015年1期
关键词:自然灾害

梁新生

摘要:河湟地区是我国自然灾害多发的地区之一,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该地区主要的灾害类型为旱灾、水灾、雹灾和霜灾。为了维护统治秩序,清朝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比较重视河湟地区的救灾工作,采取了减免赋税、赈济、兴修水利、建设仓廪等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为当今河湟地区的防灾、救灾工作提供了借鉴和启示。

关键词:河湟地区;自然灾害;救灾措施

青海位于青藏高原东北部,这里海拔高,气候寒冷干燥。河湟地区即青海东部黄河流域和湟水河流域的农业区,包括今天的大通、平安、乐都、民和、循化、化隆、互助、西宁、湟源、湟中、贵德和门源12个县。自西汉以来,河湟地区一直是青海的经济、政治重心所在,青海的农耕区大部分分布于此,大多数人口聚居于此。河湟地区处于青藏高原与黄土高原的过渡地带,自然环境具有明显的交汇性和敏感性,自然生态系统脆弱,不仅具有黄土高原地区所具有的气象、地质灾害,而且也具有高原气候所具有的气象、地质灾害。由于河湟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低,抗灾能力弱,再加上本地区民族构成等因素的影响,灾害极易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产生负面作用。为此,清朝历代统治者均较为重视河湟地区的救灾活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采取了多种救灾措施,以减轻灾害所造成的损害。本文以历史文献记载为依据,分析清代河湟地区自然灾害的概况以及救灾措施,以史为镜,希望对当今青海东部地区的灾害防治有所启示。

一、清代河湟地区主要灾害类型及其危害

由于受到地势高峻、气候干冷、地形复杂等自然因素的影响,以及垦殖扩大、人口增多、农业生产技术落后以及战争等社会因素的影响,河湟地区在清代灾害频发,危害巨大。自清朝顺治四年(1644年)到清朝灭亡(191 1年)的264年里,见于史籍的自然灾害有298次,并且该地区发生灾害的种类较多,有水灾、旱灾、雹灾、霜灾、地震、山崩、疫病、雪灾、虫灾、鼠灾、风灾、冻灾12种灾害。其中水灾、旱灾、雹灾和霜灾发生258次,约占灾害总次数的87%,是清代河湟地区发生的主要灾害类型。

雹灾在清代河湟地区发生过85次,是发生次数最多的灾害。在本地区雹灾发生的时间相对集中,并且发生地区主要集中在西宁和乐都两地。河湟地区的雹灾危害极大,严重损害农作物,造成农作物减产甚至颗粒无收,导致饥谨成灾。如《清实录》记载,乾隆元年(1736年),“六月十二,西宁县陈靳堡、谢家寨、石沟、新东堡等处,田禾俱被雹伤。七月,赈碾伯、西宁等州、县雹灾饥民。”又如同治元年(1862年),“夏六月,大通县雨雹,冰丸大如鸡卵,田禾尽伤,园蔬不留,遂成饥馑。”[1]

水灾是由于降水强度过大或者降水持续时间过长而引起的,对人们正常的生产、生活造成危害和破坏的自然灾害。从统计分析来看,水灾也是影响河湟地区的主要自然灾害,在清代共计发生82次。水灾不仅影响农业收成,还会把大量沙子带到农田上,使田地荒废,如乾隆四十四年(1779年),“西宁府各厅、县均大雨雹。水冲西宁王同堡等处地三十二顷七十九亩。循化遭暴雨、雹灾。巴燕戎格厅等地大雨、雹灾。碾伯县遭大雨、雹灾,水冲沙压地四顷十二亩。”[2]严重的水灾还会造成人畜伤亡及饥荒,如乾隆九年(1744年),“西宁县之红哈沟、新添堡等处,于五月十六、十八两日暴雨水涨,冲浸田禾、房屋、牲畜,淹死男子两名。马家庄、陶家寨等处于七月二十三日被水冲走收获田禾捆束。大通卫之向阳堡等处,于五月十八日暴雨水发,浸伤田禾、房屋、牲畜,淹死男妇五口。”[3]

旱灾是因无灌溉条件或灌溉设施较差,长期无雨或少雨,气温高,湿度小,土壤中的水分无法满足农作物的需要,致使农作物生长受到影响或枯死的一种自然灾害。形成干早的主要原因是年降水量少和降水季节分配不均且不稳定。有清一代,河湟地区发生旱灾共计61次,这也印证了河湟农业区“十年九旱”的说法。农作物减产或绝收必将会导致饥荒。清康熙六年(1667年),(河湟地区)“旱饥。”[4]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贵德东西河流干枯,岁大饥。”[5]

河湟地区地处高寒,容易发生霜灾,且危害较大。有清一代,本地区共发生霜灾30次,且较为集中在西宁和乐都两地。霜灾一般出现在冬春、秋冬季节交替时,夜晚近地面气温短时下降到OCC以下,致使农作物受到损害。在农作物生长阶段,出现霜冻就会导致农作物发育进程减慢,影响其正常发育和生长,造成农作物减产,甚至会导致饥荒。如光绪九年(1883年)四月,贵德“陨霜,杀稼,饥。”[6]

二、救灾措施

由于自然原因和社会经济原因,河湟地区发生的灾害种类多,灾情重,常常导致大面积的农田荒芜和大量人口的死亡和逃亡,这又会进一步制约该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加大灾害的危害程度和范围,甚至引起社会动乱和农民起义。因此,清朝历代皇帝和地方政府均较为重视河湟地区的救灾工作,采取了一些较为有效的措施来治理灾害,这些措施主要包括仓储建设、水利建设、赈济、减免赋税等。这些措施在灾前预防、灾时救济和灾后恢复方面都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1.仓储建设。建设仓库以储备粮食,灾荒时节用来救济灾民,平时则借贷给百姓,这就是仓储建设的作用。在河湟地区,粮仓主要分为两种,一是常平仓,由官方管理;一是社仓,由民间管理。清初顺治、康熙年间,该地区尚不稳定,政府无暇顾及仓廪建设,自雍正二年(1724年)在该地区设置西宁府以后,仓廪建设有了大规模的发展。根据《西宁府新志》和《西宁府续志》的记载,清代河湟地区有常平仓27个,共612间,储粮达二十多万石,还有西宁府及各县的社仓30个,贮粮13664石。如此巨大的仓储,对河湟地区的灾荒防治,确实起到了很大的作用。雍正、乾隆年间的西宁道佥事杨应琚在谈及河湟地区的仓廪建设时说到:“管子云仓廪实则知礼节,贾太傅云积贮者天下之大命也,况宁郡历代岩疆,羌戎环绕,路通准夷,南达西域,凡吊伐之师,多由西南一线而往,故积贮尤亟于他郡焉,余承乏之始,仓粮仅四千石,而社谷无颗粒,数年以来岁或连熟,今四属仓粮几达二十万,而城乡皆有社谷。宁郡地气高凉,无郁攸蒸变之虞,多多益善,所谓蓄积足而人乐其所矣。[7]

2.水利建设。水利设施对农业生产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河湟地区深居内陆,属于干旱半干旱地区,并且降水时间集中在夏季,具有频繁发生旱涝灾害的不利因素,所以兴修水利工程成为防治灾荒的必备措施。尤其对于河湟地区这一“十年九旱”,农业生产技术比较落后的地区来说,各种农田灌溉渠道的修建对于发展农业,减弱自然灾害的影响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西宁道佥事杨应琚对此认识极为正确,他写到:“自阡陌既开,封洫已废,旱涝无备,饥馑频仍。尚赖有智士贤臣,因地之利,以成天之功,而水利兴矣。故两汉以来,河渠有书,沟洫有志。膺民社之责者,岂得略焉弗讲欤?宁郡各属,皆有灌溉之地,而亦多高仰之乡。昔年因边地苦寒,惟水田有赋.而以旱地益之,厥后生齿日繁,子孙分割,摊粮均草,旱地亦有额矣。然有旱田者,皆存弹丸水地,以为根本。今则兰、河、甘、凉暨山、陕之民,月增岁益,渐置产业。本地小民,有仅存数亩旱田以养八口者。夫山脑旱田,夏间犹多雾露,至山坡旱地,五日不雨则龟坼矣。所仰赖者,惟此区区,顾可忽诸?且宁郡山高水驶,七八月之间雨集,辄有冲漫之患。而土薄沙底,便成石田。幸湟中之水,有黄河为之归宿,因势利导,无堤塍之累,害小利多。惟在长民者,相其流泉,度其原隰,顺水之性,因土之宜,课浚渠之条,严争溉之弊。”[8]在河湟地区最高行政长官杨应琚的带领下,河湟地区开始大量兴建水利工程。如在贵德“清乾隆六年,西宁道佥事杨应琚等创筑干支各渠,始复水利。有东西二河与恩古北流二河,邑中诸小水及诸泉流,皆入此四河,引水灌田。至光绪末,旧名多湮。”[9]到了乾隆年间,河湟地区已经水渠密布,见于记载的干渠有222条,分支渠道524条,渠道总长度达3400多里,灌溉土地面积约46.8万亩。到了清中期,灌溉面积达到50余万亩。[10]

3.赈济。赈济是指政府用钱粮救济灾民,是灾害发生后历代统治者采取的首要救荒措施。宋代董煟在《救荒全法》中称:”救荒有赈济、赈粜、赈贷三者。”明代林希元曰:“救荒……有三便。日:即贫民即赈米:次贫民便赈钱;稍贫民便赈贷。”[ll]因此,赈济分为赈粮、赈银和工赈。以下就这三种形式来论述清代河湟地区的赈济措施。

赈谷是遇到灾害后最流行的一种救济形式。重大自然灾害发生以后,救灾人员将中央及地方政府措集的粮食,无偿发放给遇灾缺粮的灾民。嘉庆十五年(1810年)“甘肃被早,皋兰及西宁、凉州、中卫、秦州五处分设粥厂,赈恤出外饥民。”嘉庆十年(1804年)“十年正月,给西宁、碾伯、大通被水灾民口粮。”[12]清政府于乾隆四年(1 739年)正式制定出统一的赈济标准,大口日给米5合,小口2合5勺,赈济米谷不足的时候,可给银钱,各省都有折赈定价。赈济是有一定期限的,一般而言,灾后无论灾情如何,先急赈一个月,然后等到勘灾、审户之后,再根据灾情轻重和每户的贫富情况,分为予以一到四个月的赈济。

赈银也是经常使用的一种赈济形式,与赈粮相比,赈银灵活性更大。就河湟地区而言,救灾中也经常出现赈银这种形式。“乾隆四十六年六月己亥(公元1781年8月17日年)寻奏:兰州、河州被掠贫民,应如阿桂所奏照乾隆三十年宁远、伏羌、通渭三县地震之例,倒毙人口每大口给葬银二两,小口七钱五分。生存人口每口先给粮一斗,初赈不分大小,各给粮三斗。烧毁房屋每间给银二两。务农民户每户给器具银一两。被掠牲畜每一头给价银四两及二两有差,分作四年征还。得旨:依议速行。”[13]清代河湟地区属于甘肃省,所以其赈银标准跟甘肃省一致,即:死亡人口给予二两或七钱五分,毁掉的房屋每间二两。

工赈是指政府出资兴建大型工程,如水利设施、道路设施、城池堡垒等,招募灾民劳作,每日发给工钱或口粮。这种救灾形式既能进行建设活动,又能救助灾民,是一种较为积极的救灾活动,对灾后重建工作有所帮助。乾隆四年(1739年),西宁、碾伯发生灾荒西宁道佥事杨应琚请求清廷调拨河州、狄道州的仓粮运到西宁进行赈济,奏请修建巴燕戎等九个城堡,每人每天给银五分,口粮一升六合六勺,进行工赈。在《筑黑古、巴燕戎等九城堡碑记》中有这样的记述,杨应琚上奏,“黑古城、千户庄、亦杂石等九处,非就险建城,设官增兵不可。适四年宁郡饥,请于大府割工价六分之一,加粮升六合,以价自养,以粮养家。始于四年之孟夏,迄于五年之仲秋,完城堡九。帑以两计,凡九万四千七百七十,廪以石计,凡一万四千八百。然小民不以为劳,度支不以为多。”[14]

4.减免赋税。减免赋税对于缓解灾民压力和恢复发展生产力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受到历代统治者的重视。一般而言,减少或免除赋税称作蠲免,推迟征收时间称作缓征,把推迟征收的赋税分作几年征收叫做带征。清政府对河湟地区减免赋税的力度较大,有的甚至是顺延至来年进行蠲免。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户部议准“摆羊戎、西宁、碾伯等六厅州县,上年被雹水偏灾,应免银两草束。查甘省乾隆二十五、六年额赋,皆奉恩蠲免,请俟壬午年补豁。从之。”[15]

三、对于当代救灾工作的启示

通过以上对清代河湟地区自然灾害概况和救灾措施的分析,我们认为在当今青海东部地区的防灾、救灾工作中,应该着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正确认识自然灾害。河湟地区灾害种类多,频率高且灾情较重,严重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再加上该地区人多地少,粮食安全问题突出,因此一定要在思想认识上重视灾害的破坏性,重视防灾救灾工作,保证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积极开展防灾工作。清代河湟地区的水利建设对预防水旱灾害起到了巨大的作用,而仓储建设在救灾活动中也挽救了不少人的生命,事实证明,防灾工作往往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我们应该积极开展防灾工作,建设以粮食储备为核心的物资储备体系;在适宜的地方建设水电站等水利工程:在合适的地方开展封山育林、植树造林等活动,以防止水土流失i同时也要维护修理已有的各种防灾工程设施。

3.优化救灾过程,增强抗灾能力。在救灾问题上应该明确各级政府的权责,避免出现“九龙治水”的局面。还应该构建完善的社会捐助体系,让企业、非营利组织和个人也参与到救灾中去。同时还应该注重救灾监督机制的建设,使每一件物品和每一分钱都真正用到灾民身上。最后实现在整个救灾过程中,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通力合作,政府、企业、非盈利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救灾物品和资金接受社会监督,灾民得到及时救助和妥善安置。

基金项目:本文为青海民族大学校级研究生创新项目“清代西宁府救灾制度研究”的成果。

注释:

[1]《甘肃新通志》卷2《天文志》。

[2]《西宁府续志》卷3。

[3]《西宁府续志》卷3。

[4]《西宁府新志》卷15《祠祀志》

[5]《西宁府续志》卷10。

[6]《清史稿》卷40《列传四十六》。

[7]《西宁府新志》卷13《建置·社仓》。

[8]《西宁府新志》卷6《地理·水利》。

[91崔永红:《青海经济史(古代卷)》,青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79页。

[10]崔永红:《青海经济史(古代卷)》,青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79页。

[11]邓云特:《中国救荒史》,河南大学出版社,2()10年,第207页。

[12]《西宁府续志》卷10。

[13]《清实录·高宗乾隆皇帝实录》卷1135,第20-21页。

[14]《西宁府新志》卷35,《艺文志》。[15]《清高宗实录》卷601乾隆二十六年八月丁亥条转引青海民族学院民族研究所《清实录》青海民族史料辑录,2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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