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肢残疾人员驾驶证申领管理研究

2015-09-10 06:12刘文超周志强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北京100062中国
汽车与安全 2015年12期
关键词:驾驶证上肢残疾

刘文超 周志强(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北京100062,中国

上肢残疾人员驾驶证申领管理研究

刘文超 周志强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北京100062,中国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机动车保有量的持续快速增长,驾车出行已经逐渐成为群众最重要的交通方式之一;我国肢体残疾人接近2500万,其中上肢残疾人对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呼声日益高涨。本文对比国内外肢体残疾人驾驶许可管理的法规标准,分析基础驾驶作业对上肢运动能力的要求以及肢体完整度的依赖,结合现有操作辅助装置分类及国外经验做法,提出开放我国上肢残疾人驾驶许可的对策建议和实施措施。

上肢残疾;驾驶许可;驾驶作业;辅助装置

机动车驾驶是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活动之一,随着近年来我国机动车和驾驶人持续高速增长,群众学驾考证需求旺盛,残障人士申领驾驶证的呼声日益高涨。根据全国残联发布的统计数据,截至2010年我国残疾人总数超过8500万,其中肢体残疾人接近2500万[1]。现行驾驶证管理规定对申领者上肢条件作出了规定,绝大多数肢体残疾人不符合该条件,亟待研究上肢残疾人员驾驶许可的可行性,满足更多群众便利出行需求。

1 上肢残疾人驾驶许可现状

1.1驾驶证申领条件要求

我国驾驶证管理规定为《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对驾驶证申领者上肢条件要求为“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以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等普通群众使用范围最广的准驾车型为例,驾驶证申领者上肢的下限条件为右手拇指缺失且每只手除拇指以外最多一指缺失,或双手除拇指以外其他手指末节残缺。在此规定要求下,掌指关节残缺程度高于下限条件的,将不具备申领驾驶证的资格,直接限制了广大肢体残疾人学驾考证的实际需求。

1.2上肢残疾分类分级情况

我国残疾分类分级标准为《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 26341—2010),其中涉及上肢残疾的等级划分如下:

肢体残疾一级: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 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四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肢体残疾二级: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三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一级中的情况除外);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三级: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二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二级中的情况除外);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四级:单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单手拇指全缺失; 一肢功能中度障碍或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上肢残疾主要是以肘、腕、掌指关节三种程度的肢体缺失为分级标准,其中掌指关节缺失主要集中在三、四级肢体残疾,前臂(肘下)和上臂(肘上)缺失主要集中在一、二级肢体残疾。按照现行残疾分类分级标准,除了右手拇指缺失者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以外,其他上肢残疾人均不在申请资格范围内。

1.3残疾人驾车辅助装置

我国对残疾驾驶人辅助装置的国家推荐标准为《肢体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操纵辅助装置》(GB/T 21055—2007),其中将辅助装置按使用功能和操作方式分为4类5种,如表1所示。

标准对肢体残疾人选用辅助装置的推荐建议如表2所示。

表1 肢体残疾人驾车辅助装置分类

表2 肢体残疾人驾驶自动挡汽车加装辅助装置适配表

2 上肢残疾人驾驶任务分析

探讨上肢残疾人机动车驾驶许可的可行性和操作性,首先应梳理机动车驾驶人日常行车中的基本驾驶任务,分解具体操控方式和动作要领,从而反推掌指关节、前臂、上臂等不同程度缺失对机动车驾驶的负面影响[2]。本文以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为例,简要分析上肢残疾人驾驶任务障碍机理。

2.1 方向盘

方向盘作为转向操作装置,行车中需要持续操控,动作属性可分为固定和旋转两种,其中固定又可分为掌指抓握和掌缘碾压两种,旋转主要依靠大臂带动小臂做顺时针或逆时针操作。操作方向盘双手均可,但前提都是要具备掌指抓握(或掌缘碾压)和小臂旋转功能,即至少应保有部分掌指或掌缘,否则将必须加装辅助操作装置。

2.2 换挡装置

换挡装置属于间断性操控,行车中只在少数确定状态下使用,如驻车挡(P挡)、倒挡(R挡)等,正常行车中一般不需要进行换挡操作(低速挡除外)。换挡操控动作属性可分为按压和推拉两种,其中按压主要通过掌指关节完成,推拉可通过大、小臂伸缩来实现;由于换挡装置基本为球状外形,因此拉的动作通常还需要右手掌指抓握配合完成。换挡操作为右手动作,肢体运动功能要求为拇指按压和手掌抓握功能,二者缺一不可,否则将依靠球头辅助操作装置补偿肢体运动功能。

2.3 驻车制动装置

驻车制动装置通常只在车辆停定状态下使用,传统结构形式为按压和推拉相结合,类似换挡装置;一些新型的驻车制动装置可以通过按压按钮来实现。传统驻车制动为右手动作,肢体运动功能要求类似换挡操作;按钮式驻车制动装置可以通过掌指、掌缘、上肢等完成,且双手均可操作。

2.4 灯光装置

灯光使用依据行车环境具体情况而定,属于间断性操控,且通常在行车中进行,即灯光装置操作一般与方向盘操作同时进行。灯光装置形式多样,相应的,操控动作属性也就各不相同,如杆式拨拉、按钮旋转、环盘碾转等。灯光装置操作属于较为精细的掌指动作,一般需要两个以上手指配合完成,因此左手腕部以上缺失或掌指关节剩余不足两个的,通常需要借助辅助操控装置使用灯光。

2.5 信号装置

信号装置主要包括转向灯、危险报警闪光灯、喇叭等,使用条件依据具体行车情形而定,属于间断性操控,通常与方向盘操作同时进行。与灯光装置类似,信号装置形式多样,且基本为掌指关节运动,即腕部以上缺失的需要借助辅助操控装置。

3 国外肢体残疾驾驶人管理情况

发达国家对肢体残疾人申领驾驶证普遍持相对宽松态度,硬性限制条件较少,基本要求申领者参加专业医疗评估和驾驶测试,并对所驾车辆进行合理改装,加装辅助装置,只要评估测试结果满足要求,一般都会发放驾驶证(或特殊条件驾驶证)[3]。澳大利亚等国对特殊身体条件驾驶人发放的驾驶证签注驾驶限制条件(车辆改装要求、使用假肢等),用于路面执勤检查,以确保该群体在受控的前提下安全驾驶。

3.1 欧盟

欧盟关于驾驶证业务的法律规定为2006/126/ EC法令,该法令对驾驶证申领条件、考试内容及最低标准作出了原则性要求,成员国可以在2006/126/ EC法令的基础上制定本国驾驶证申领和管理规定。2006/126/EC法令第五条(身体条件和驾驶限制)第二款规定,身体残疾者只能在车辆合理改装的条件下被允许驾驶,且驾驶考试也应该在改装车辆中完成。2006/126/EC法令附件3(驾驶证申领条件)第八条(运动能力障碍)规定,肢体残疾者如需申领驾驶证,管理部门必须充分遵循专业医疗机构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应建立在一系列问询、检查和测试的基础上。向肢体残疾者发放驾驶证,应明确车辆改装要求,且持证者必须定期接受测试以确保驾驶能力的有效性(先天残疾者通过初次检测获发驾驶证后,后续不必接受定期检查)。专业医疗机构评估申领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肢体残疾者时,应充分考虑驾驶大型车辆产生的风险因素,谨慎作出评估[4]。

3.2 英国

英国车驾管理部门(DVLA)对肢体残疾者申领驾驶证是这样描述的:不管是稳定状态、发展过程中还是旧疾复发的肢体障碍者都可以申领驾驶证,但前提是车辆应合理改装。DVLA规定,无论是初领驾驶证,还有持有驾驶证期间,一旦身体状况发生改变,驾驶人必须告知DVLA,否则将面临最高1000英镑的罚款,且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还可能面临被起诉的风险。申领者填报的身体状况表格第6部分第1条即脊柱和四肢是否有影响驾驶的状况存在,申领者必须如实申报情况。存在肢体障碍(或残疾)者将被安排前往专业检测机构参加评估,DVLA将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决定,要求肢体障碍申领者对所驾车辆作出哪些改装,且发放的驾驶证上体现这些改装要求,用于路上执勤检查的依据。DVLA规定了百余种身体状况的告知义务,其中涉及上肢的有三种:(1)截肢,必须告知DVLA,主动交回驾驶证并参加评估,以确定是否适合驾驶以及签注驾驶限制条件(车辆改装、安装假肢等);(2)肢体残疾,必须告知DVLA,主动交回驾驶证并参加评估,以确定是否适合驾驶以及签注驾驶限制条件;(3)骨折,无需告知DVLA。

3.3 澳大利亚(以新南威尔士州为例)

澳大利亚规定驾驶证申领者上肢应具备足够的力量、感知能力以及活动范围,以完成以下操作:(1)启动车辆;(2)操控方向盘;(3)操作辅助装置(开启灯光等);(4)操作换挡杆[5]。新州车驾管理部门要求驾驶证申领者自行填报身体状况,并设计了按疾病(或残疾)情况归类的申报表格,每一类表格包含若干种对驾驶负面影响近似的身体状况。肢体障碍者必须如实填报表格,表格中的8个问题涵盖了身体状况描述、诊断日期、致病原因(疾病、伤害等)、服药或治疗手段、对驾驶及日常生活的影响、是否需要改装车辆(加装辅助装置)等内容,车驾管理部门将根据申领者提交的表格安排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作出驾驶证发放及使用决定。评估程序包括两部分:(1)医疗机构或私人健康顾问出具的肌骨评估报告,车驾管理部门会面向医疗行业发布有关各类身体状况对驾驶行为影响的指导性文件,医生或健康顾问将依据该文件并结合自身专业对驾驶证申领者是否适合驾驶作出评估,并署名提交车驾管理部门;(2)车驾管理部门安排的驾驶测试,驾驶证申领者必须展示出胜任驾驶操作任务的能力。通过体检和驾考两项评估后,车驾管理部门会根据评估结果做出决定,发放正式驾驶证(即非受限驾驶证,unconditional license)还是特殊条件驾驶证(即受限驾驶证,conditional license),持有特殊条件驾驶证者,通常需要对所驾车辆进行改装方可上路行驶。

3.4 加拿大

加拿大联邦政府机动车运输管理委员会(CCMTA)制定的驾驶人身体条件标准第11章规定:“肢体残疾者可通过使用假肢或车辆辅助装置的方式驾驶机动车。”CCMTA要求上肢残疾者应选择助力转向车辆,并加装迁延装置供健全肢体操纵,驾驶考试使用经过改装的私家车,如果肢体障碍属于发展型的疾病,还应在不同发病阶段接受测试,以确保病症不影响安全驾驶[6]。

4 放宽上肢残疾人驾驶许可对策建议

4.1 身体条件要求精细化,注重影响机理论证

国外对于驾驶证申领身体条件要求均制定了详尽的精细化规定,按照疾病类型划分为上百种具体情形,并对不同疾病影响驾驶的机理详加描述,供驾驶人、体检医师、驾管部门参考使用。就上肢残疾而言,发达国家普遍认为假肢、辅助操作装置的使用能够弥补肢体运动功能缺失或障碍对驾驶行为的影响,因此对申领者持开放态度。目前我国驾驶证申领身体条件规定尚处于粗放阶段,驾驶影响机理论证不足,未来应加强理论研究和实验测试,制定较为详尽的检查方法和指标要求,作为残疾人驾驶许可管理的基础性依据。

4.2 驾驶证核发以体检、考试结果为准

对肢体残疾者申领使用驾驶证应充分尊重体检和考试的结果,以医师专业意见和驾驶考试成绩为准。申领者只要通过了身体条件评估,按要求加装辅助装置并通过驾驶考试,驾管部门就认为其具备驾驶资格,准予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4.3 辅助改装个性化,训练考试使用私家车

残疾人身体状况差异性较强,辅助装置需求各不相同,个性化订制往往更能贴合实际需求。针对上肢残疾人申领驾驶证,应鼓励对其私家车进行改装后用于训练和考试,意在保障残疾驾驶人学习和应用驾驶技能的连贯性和实用性。

4.4 驾驶证签注差异化,便于日常监督管理

国外驾驶证签注机制成熟,驾驶人特征、驾驶限制条件等均可通过签注的形式在驾驶证上直接体现,有利于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管。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对身体条件障碍者设置了限制驾驶证(conditional driving license),其本质特征也是一种驾驶证签注形式,通过具体的样式展现驾驶人的详细信息。目前我国只开放了下肢残疾人申领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C5驾驶证),未来如需开放更多残疾人申领驾驶证,建议通过驾驶证签注的形式注明驾驶限制条件、车辆改装要求等信息,直观清楚便于执法检查。

5研究结论

随着我国汽车社会发展的历史趋势,机动车驾驶必将成为越来越多群众日常出行的基本选择;残疾人事业作为衡量国家人权发展高度的重要指标,未来将愈发成为国计民生的重要事务。上肢残疾人驾驶机动车在我国仍处于起步阶段,标准要求、辅助装置、交通管理等多方面工作亟待完善。对比国内外经验做法,建议鼓励残疾人个性化订制改装车辆,通过实际训练和考试培养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主管部门侧重基础理论研究和原则性政策制定,通过宣传、监督等手段引导残疾人规范驾车,确保道路交通畅通安全。

[1]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10年末全国残疾人总数及各类、不同残疾等级人数[R].北京: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12年.

[2] 胡丹.驾驶员手部骨骼肌肉生物力学建模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汽车工程学院,2014年.

[3] 佚名.聚焦国外残疾人驾驶汽车情况[J].道路交通管理, 2010, 01期, 12-13.

[4] 魏巍.关于残疾人驾驶机动车的思考[J].河北职业技术学校学报,第8卷,第2期,2011,63-66.

[5] National Transport Commission of Australia. Assessing Fitness to Drive [R]. Sydney, 2012.

[6] CCMTA. Driver Medical Standards[R]. Ontario, 2013.

Research on driving permit management of upper limbs disabled

LIU Wenchao ZHOU Zhiqiang
(Road Traffic Safety Research Center of the Public Security Ministry, Beijing100062,China)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economic society, the vehicle amount has increased continuously and significantly recent years, meanwhile driving has become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means of transportation for people. According to official statistics, there are nearly twenty-five millions of limb disabled people, who have advocated for driving rights for years. Comparing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s between China and foreign countries in managements of limb disabled drivers, this paper analyzed how driving tasks would rely on upper limb movement ability and special parts needed. Based on current standards of assistive manipulation device and successful experiences of foreign countries,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are proposed to take the upper limb disabled into vehicle drivers in the future.

Disability of upper limbs; driving permit; driving task; assistive manipulation de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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