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公共政策评价中引入公众幸福指数的途径

2015-10-11 02:20李雪燕袁淑玉
实事求是 2015年4期
关键词:公共政策幸福感公众

李雪燕 袁淑玉

(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 新疆 石河子832000)

完善公共政策评价中引入公众幸福指数的途径

李雪燕袁淑玉

(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 新疆 石河子832000)

单纯依靠GDP已经不能正确衡量我国政策效果,衡量公共政策的恰当性,最为根本的标准是政策是否能够很好地满足公众的生存需求、是否能够为公众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是否坚持了以人为本的发展目标。将公共政策评价中引入公众幸福指数,可以促使政府在重视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积极主动回应公众多样化的需求,提高人民的总体生活水平。公共政策评价中引入公众幸福指数可能存在主观及客观差距,因此要克服幸福指数的不稳定性、界定幸福指数的安全稳定系数、避免幸福指数的简单化、提升幸福指数的政策理念,以加强公共政策评价与幸福指数的契合度。

幸福 公众幸福指数 公共政策评价

一、研究背景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尽管近几年来党中央一再强调要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以及人民的满意度,但在实践中,我国政策评估主要还是把经济产出与效益作为衡量政策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准。把经济利益放在首位去制定政策,片面追求GDP的增长,一方面忽视了对环境造成的压力,求得经济的短期发展;另一方面可能“膨胀”统计数字带来经济繁荣的“表象化”。

自1980年以来,中国的GDP以每年9.3%的高速度增长,在亚洲创造了经济奇迹,至2013年底,中国人均GDP已经达到了91 849.93亿,比十年前增长了9倍左右。经济成就举世瞩目,但是整体的人文发展情况以及生态文明却呈现出与GDP增长不协调的逆态势。2013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占当年GDP的近10%。据环境专家估计,如果把环境的恶化考虑在内,中国GDP的实际增长要减少2到3个百分点。可见,GDP只能体现经济增长,但无法体现出增长是否良好,是否实现可持续增长,是否保护生态与资源。单纯依靠GDP已经不能正确衡量我国政府效能和政策的效果,更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衡量公共政策的恰当性,最为根本的标准是政策是否能够很好地满足公众的生存需求、是否能够为公众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是否坚持了以人为本的发展目标。公共政策评价中引入公众幸福指数,这个指标反映了公众主观生活质量的幸福指数,是一种人性化的体系,它可以促使政府在重视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还能够积极主动回应公众多样化的需求,提高人民的总体生活水平。

现阶段我国的公共政策评价主体是以政府机关为主,采用的是传统的自下而上部门汇报的形式,缺乏从公众的角度出发,没有充分考虑到公众的幸福感;另一方面缺乏合理的评价标准,这样政策就很难界定是否产生了效率或效能,也就不能达到政策目标。本文将从公众幸福指数出发,论证公共政策中引入幸福指数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公共政策中充分考虑公众幸福指数,有利于缩小公众与政府的政策评价标准,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从公众幸福感出发考虑公共政策的实施效果,为政府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以及实现服务型政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这里,需要对公共政策评价作出一个界定。在国外,公共政策评价有以下四种理论支撑:一是“以结果为导向”的政策评价,Thomys.R.Dye提出了对政策评估的深入的理解,即以美国的政治体制为基础进行分析政策评估,否定了原来人们认为政策一旦制定以后通过实施,政策的效果就可以实现,真实情况并不是这样,因此政策评估有其存在的必要性,评估的作用可以了解公共政策的各种效果产出,并提出了“政策效用”的概念。[1](P245)二是“以价值导向”的政策评价,Nachmias和Plumbo提出的“理想的政策评价理论”,论述了怎样通过政策评价取得预期效果的理想范式。[2](P129)三是“以公平为导向”的政策评价,John Rawls在《正义论》里提出政策评价的首要任务就是评判公共政策是否具有公正性,在公正的前提下再去衡量效能产出。[3](P56)四是“以多元需求为导向”的政策评价,又称作建构主义的评估,Guba和Lincon提出的“第四代评估”理论,认为需要加强对评估理论的政策内容、政策过程、政策价值、政策目标、政策方法的深入思考。[4](P57)

在国内,政策评价主要存在两种分歧:一种是政策评价区别于政策评估,王春福指出政策评价与政策评估不同,认为政策评估是针对政策过程,而政策评价是对政策效果、效益、效率所作出的分析和判断。[5](P2)肖远军认为政策评价是政策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按照一定的价值准则对政策对象及其要素进行分析与判断。[6](P43)另一种观点认为政策评价就是政策评估,詹国彬认为政策评估等于政策评价,是依照相应的标准,运用特定的方法,对公共政策的可行性、科学性及其实施效果、效率进行的综合分析评价过程。[7](P56)

公共政策评价是公共政策过程的重要环节,是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依据,也是对公共政策进行调整的重要依据。本文把公共政策评价定义为:政策评价主体依据一定的政策评价标准,并根据社会现实情况及公众的需要,通过价值分析和技术理性对公共政策整体效果作出的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

二、公众幸福指数的发展历程

最具权威的幸福指数的计算是由美国盖洛普民意测验中心机构公布的幸福指数,盖洛普在2014 年9月发布全球幸福指数排名。如表1所示。英国的Sarah Ketanp在他的《快乐是新的经济指标》中认为,快乐是衡量一个国家相对成功的较好的指标。国民幸福指数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关注,特别是政府在作出公共政策中,应把国家富裕、人民幸福作为其发展的目标。

表1 2014年部分国家幸福指数排名

幸福指数的概念及测量方法一直没有定论。一般来说,幸福指数主要指的是对整个社会人们主观评价的幸福感的平均值。幸福指数测量涉及到不同学科。在经济学中,主要是以“理性经济人”为前提,把幸福等同于最大效用;从心理学出发,Ryff 和Essex将主观幸福感划分为自我接纳、与他人的积极关系、自主性、环境可控性、生活目标及个人成长等六个维度;在社会学中基于个体是以群体为中心的“社会人”,应把个人对自身生活质量的主观评价引入到幸福指数之中,社会学主要侧重于对客观生活的主观认识。在经济学测量中,虽然包涵了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的维度,但可能会忽视非理性因素对幸福感的影响;在心理学中只是考虑到人们最终心理感受结果的维度,但很大程度上会忽视表达社会生活的具体方面对幸福感受的具体影响;在社会学中,“主观认知评价”强调的是个体对社会环境及其道德文化的反映,但幸福感毕竟只针对个体,是个体的主观反应。[8](P20)

国外关于公众幸福指数的测量:罗斯威尔等人定义了幸福边际效用,认为幸福H=P+5E+3H,P代表个性,E代表生存状况,H代表更高一级的需要。卡明斯编制了个人幸福指数量表,主要从生活水平、健康状况、成就、人际关系等方面进行幸福感评价。

国内关于公众幸福指数的测量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邢占军认为中国人幸福指数主要包含身体健康体验指数、成长发展体验指数等十个核心方面,并编制了一套《中国民众主观幸福感量表》。[9](P19)程国栋认为应该从国家高度构建经济发展、政治民主、社会进步、文化繁荣、安全保障等要素组成的国民幸福核算体系。

幸福指数不等同于幸福,本文把幸福指数定义为反映公众主观生活质量的核心指标,它是衡量人们对自身生存和发展状况的感受,是客观条件的主观反映,即人们的幸福感的评价或测量指数。

把幸福指数引入公共政策之中也有其发展历程。蔺丰奇提出了幸福指数的量化方法,从社会健康、福利、环保的角度定义公众对政府提供的各项服务的幸福感,构建了社会健康指数、社会福利指数、社会文明指数、生态环境指数。高洁通过中国公共政策评估中心对广东省公众的幸福感调查,从而对政策进行评估以及为以后公共政策的制定提供经验借鉴。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全国不少地方政府从综合考核的视角去制定公共政策,提出了体现正确政绩观的社会经济发展指标体系。截止到2013年,全国至少18个省(市、区)政府明确提出了“幸福”概念,对政府公共政策的发展进行了有益的实践探索,并积累了实证经验。

三、公共政策评价中引入公众幸福指数的重要作用

公共政策评价中引入公众幸福指数是体现政策价值的诉求。政府的一切行为都是建立在公众授权的基础上,都必须要符合公众的意志、利益。政策价值所体现出来的本质就是“以人为本”的理念,政府的根本宗旨就是为公众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制定公共政策更多的考虑公众的需求,以提升公民幸福指数。公众幸福指数评估,不仅体现了公共部门绩效管理的核心准则,而且体现了其为人民谋幸福的价值倾向。由公众评价政府的公共政策实施效果,充分体现社会民主化的趋向,同时也体现出公众作为社会主人的本质要求。将公众幸福指数引入公共政策的实质在于,根据公众对政策制定的满意程度,寻找为公众服务的差距,从而形成对政府部门改进服务的压力,可以迫使政府部门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使得公共政策能够适时进行调整,并且为以后制定政策提供导向。因为就政府公共政策评价而言,公民的监督和意见对于增加政策的公正性具有重要价值。对一个致力于把公众幸福作为发展宗旨的政府而言,更能够从公众真正需求出发,制定出与公众生活满意度之间更为紧密的政策,以便通过制定或完善相关措施来减少公众满意度较低的方面,从而促进公众幸福感受程度不断提高,这也是幸福指数所关怀的政策价值所在。

公共政策评价中引入公众幸福指数同时也是政策评价指标体系的重要补充。现阶段,政策评价的标准主要是以事实与价值为基础进行评估。事实体现在公共政策产生的效果、效率与效能,只重视量化的直接结果;价值主要是体现在社会公平与正义方面,但公共政策的价值却很难评估或者说评价周期过长,这也就导致公共政策评价出现瓶颈期,不利于公共政策的透明度评价。把公众幸福指数引入公共政策中,有利于完善政府绩效指标体系,提高政府公共政策完善力度。通过公众充分表达对政府制定的公共政策和提供公共服务的感受,可以使政府感知公众真正的需求。

1.公众幸福指数是实现公共政策理念的新途径。切实夯实为人民谋幸福的执政理念是提升公众幸福指数的理论先导。将公众幸福指数引入到公共政策中,能够使政府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切实保障公民的各项权益,能够确保各级政府始终坚持以民为本的核心理念,能够加速各级政府的逐渐转型,以尽快建立服务型政府,使得政府积极转变执政理念,以促使各级政府在制定和调整政策过程中更加关注公众的幸福感。公共政策评价中引入公众幸福指数一方面有利于以公众的力量推动社会治理理念从“政府评价”向“公众评价”转变,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政府的社会治理目标从“政府中心”向“公众中心”转移。比如就业问题,2014年毕业大学生达到727万,加上之前毕业未就业的大学生,预计数据可达到810万,2014年农民工总量则将达到2.7亿人左右,同比增加500多万人,就业人数与就业岗位呈现出不对等性,这就导致就业不平衡性。而就业是民生之本,失业会给公众以及社会带来消极影响。因此,政府加大对就业问题的重视,积极推行就业政策,致力于进一步扩大和促进就业。政府针对就业难的问题,出台相关政策推行自主创业,为自谋职业者提供职业教育培训以及资金优惠政策等,促进就业创业问题的解决。以公众的利益需求出发,树立公平、务实的政策理念,有利于政府与公众利益有机地联系起来,真正体现出各级政府执政理念转变的客观要求。[10](P20)

2.公众幸福指数是提高公共政策有效性的内在要求。公众幸福指数反映了他们对政府管理的态度与价值取向,即通过公众幸福指数可以使政府真正感知到公众的需要,可以使政府有针对性地依据公众的反映作出政策调整以提供更加优质的管理与周到的服务。从公民幸福指数角度出发,使得政府政策从源泉切实表达公众的意愿和需求,从而提升公众幸福指数体系的有效性,同时也为政府进一步完善公共政策评价标准提供现实依据,而且公共政策评价中引入公众幸福指数一方面有利于打破政府官员对政策评估权的垄断性,可以有效防止政府权力的过度膨胀,使公众逐渐获得对政府政策绩效进行评估的权力,将公众监督的权利制度化,实现“以权制权”,以避免政府滥用自身权力;另一方面公众幸福指数的引入使政府政策评价过程更加透明化,从而有利于保证评估信息的充分性和评估结果的完整性。公众幸福指数引入到公共政策评价的实质就是多元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在于寻求维护公共政策公平性与政府信任度之间的均衡,从而更好地保证政策的有效性。[11](P30)

3.公众幸福指数是反映公共政策的价值本质。

从政治学的角度来看,公共政策的核心是公共利益,它是政府以超越私人利益范围的行动所追寻的一种利益。就公共利益的重要性来看,萨洛夫认为“就理想的层次而言,它是政策所达成或追求的目标之一”,这充分可以看出公共利益是公共行政和公共政策的重要标准。关注幸福指数会引导政策更多地倾向民生,注重公众的生活满意度,倾听公众的生活感受,切实增进公众的福祉,是党和政府制定公共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就是说人民群众的切身感受是政府制定和调整各项政策的最根本依据。幸福指数纳入公共政策评价中,有利于政府通过更多途径关注民生问题,突出公共利益,即政府从部门本位主义转向民众本位主义,这在一定程度上是适应民主政治的表现。[12](P75)政府部门应从保障公共利益出发,就要求政府制定政策时应寻找新思路,开拓新局面,真正将公众幸福指数作为制定和调整政策的重要指示灯,有针对性地提出公众所需要的政策导向以提高全社会主观生活质量。幸福指数往往与社会政策、机制、制度等相联系,它作为对政府政策的评估指标,是制定未来公共政策的重要参照。同时,幸福指数纳入公共政策评价中,强化了公民参与的意识,提高了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热情,从而营造良好的政治文化氛围。

四、公共政策评价中引入公众幸福指数可能存在的差距

不可否认,将公众幸福指数纳入公共政策评价中会出现理论差距与现实差距。只有认真分析公众幸福指数引入到公共政策中可能存在的差距,才能更好地将公众幸福指数与公共政策评价相联系。

1.公众幸福指数评价的不稳定性。从心理学角度出发,幸福感是需求或者欲望满足的体验。幸福指数的计算虽然需要结合各统计指标,但其还是以个人的心理感受为基础。事实情况是,由于生活环境、人生目标的不同,个人的需求与欲望呈现出层次化的区别,就如马斯洛层次需求理论解释出人的需求分为五个阶段一样,即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结合公众自身情况的发展需要,在同一时期不同的人具有不同的幸福标准,即使同一个人在不同时期的幸福感也是不同的。例如,处于贫困山区的人民,政府出台相关政策解决其温饱问题,这里的人民可能就会有很大的幸福感,人民对当地政府的政策持肯定态度;然而,对于高科技人才,仅仅解决温饱问题显然不能满足其需求,政府应想办法制定出吸引高科技人才入驻、激发高科技人才热情的政策,这在一定程度上才能满足高新技术人才的欲望与需求。所以,以个人主观感受为基础的幸福指数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公众在面对政府作出的一项政策时,可能会出现数值差异不同的幸福指数。另外,幸福指数的衡量不仅取决于自身纵向的比较,还产生于人际比较之中,即个人幸福感的衡量还与周围人有关系。所以,幸福感的多样性引起幸福指数的不稳定性给公共政策衡量带来阻碍,政府在制定公共政策时,要全面考量公众的需求,尽可能在各需求层次中找到一个平衡点,扩大受益面。

2.公众幸福指数评价适用范围的不全面性。随着幸福指数研究的兴起以及政府执政理念的转变,“幸福指数”反复出现在新闻媒体、政府文件中,这无疑显示出在推进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加大对民生的关注,更多从精神层面关心公众的生产生活,以此完善公共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然而,基于公众幸福指数的公共政策评价并不是万能的。例如,在大力发展农业经济的新疆,经济增长,农产品销售是公共政策应考虑的一面,而现时的局势来看,维护新疆稳定同样显得十分重要。因此为了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新疆各地政府采取一系列维稳措施,比如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严格落实社区限时工作法、二维码管理和流动人口便民联系卡等制度,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给社区居民带来不便。不过,虽然这些公共政策表面上没有切实考虑到公众的利益,但实质上,政府还是从公共的安全出发,制定一些看似阻碍幸福指数发展的政策。在特殊时期或者特殊地点,政府制定或完善公共政策应从实际出发,对待幸福指数必须要进行差异性地应用,避免人为地歪曲,在综合考量幸福指数的前提下,更多发挥社会稳定性的作用。

3.公众幸福指数评价目标的简单化。幸福指数是个人主观感觉的集合,其数据的形成是依据个体独立的感觉,具有独立性,不受其他相关指标的制约。在公共政策中引入公众幸福指数的测量,不仅要追求效率,更要注重政策的价值性效果,追求公平、和谐、民主等多方面的指标。但由于这些指标在一定意义上较为抽象,我国幸福指数评估技术还不完善,通常是根据量表分析方法,至今还没有形成较为合理的测量体系,不排除有些决策者能够人为地制造公众幸福的繁荣假象,以虚增政绩。“幸福广州”“幸福江阴”模式的展开,各地政府掀起了一场争创幸福的热潮,很有可能会出现幸福指数政绩化的倾向,从而产生新一轮的指标崇拜。目前,有些地方政府常常将幸福指数简化为易于实现和排名的指标,在政策评价中将幸福指数形式化、功利化与短期化,而没有真正做到贴近人民实际生活的物质需求与精神需求。由于公众幸福指数与其他指标不存在勾稽关系,很容易导致地方政府虚报自己的业绩,从而不利于对公共政策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价,这给衡量公众幸福指数实现程度带来了困难。因此,要精确定位公众幸福指数的功能,严格界定公众幸福指数的范围,真正让政府作出令公众满意的“幸福工程”。

4.公众幸福指数评价理念的不统一性。公共政策评价是政策评价主体依据一定的政策评价标准对公共政策整体效果作出的价值判断。就公共政策评价的主体来看,政府依据事实情况作出一项政策后,对其评价基本上是用收益与成本之比来确定公共政策的价值性,评价标准一般是政策的总收益越大,总成本越小,即以最小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这就是政策的高效率,在一定意义上说明政策的成功性。公众对公共政策的评价,更多的是从主观范畴衡量公共政策的好坏,能给公众本身的生活带来便利,满足公众的需求,那么公众视其为好的政策。政府和公众对政策评价标准的不统一性,使得从公众幸福指数角度去考察公共政策评价有困难,所以,如何协调好公务员与公众之间的理念就成为关键。

五、完善公共政策评价中引入公众幸福指数途径的思考

为避免公共政策评价中引入公众幸福指数可能出现的理论差距与现实差距,对于完善公众幸福指数评估的思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克服幸福指数的不稳定性。虽然幸福指数的导向是一致的,即满足公众的需求,但公众的不幸福感却来自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压力。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在制定政策时,要充分致力于民生建设,加强分工与合作,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目前,幸福指数测量本身还不完全成熟,需要扩大范围并界定幸福感的概念,从中国的文化背景和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出发,编制一套科学合理的公众幸福感量表是最为迫切的问题。首先,政府可以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委托专业机构针对农村和城市不同的生活环境,对当地人民进行幸福感调查,从而抽象出普遍的影响因素,并把特殊因素总结出来,作为政府制定政策考虑的重要因素。政府应从多方面考虑,将公众幸福指数转化为可操作的指标。社会团体能够在幸福指数的指标设计和统计过程中代表各方利益,表达不同群体的声音,从而增强幸福指数的反应力度,但仅仅依靠社会团体还是不够的,政府应根据各社会团体的测量标准,进行更加深入而系统的测量理论研究,从而建立科学、权威、完整的幸福指数测量体系,以增强幸福指数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可行性,把测量公众幸福指数落到实处。其次,应避免幸福指数的短期化行为。对政府而言,让公众长期拥有幸福感,比提高公众幸福感更为重要。为避免幸福指数的短期化行为,政府对政策评价更应该从政策的规划到调整这段过程中,实时关注公众的反映,随着公众对公共物品或者公共服务的需求调整政府政策的实施。各级政府在做出政策时,要以发展的观点看待公众幸福指数,避免短期化行为和急功近利态度,要以动态的公众幸福指数来指导实践,分阶段作出努力,不断满足公众合理的需求或欲望。但是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将幸福简单理解为吃喝玩乐,等同于安逸,主观幸福观还来源于个人成就感、对社会的贡献等,因此政府在完善政策评价时,要从公众的不同需求出发,在社会各层次需求中寻求一个平衡。

2.界定幸福指数的安全稳定系数。全力维护社会安全与稳定是民心所盼,稳定是发展的基础。倘若环境不稳定,社会就不会和谐,当然公众就不会幸福。所以,政府一定要从保障公众安全的角度出发,特别是在特殊时期,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矛盾调解机制,畅通名义表达渠道,化解社会矛盾。另外,政府部门必须做到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降低突发事件给公众带来的损失。因此,政府在制定或完善相关公共政策时,要把维护社会稳定放在重要的位置。比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维护新疆稳定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紧密结合新疆实际,及时分析研判稳定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新任务,先后制定了32条维稳措施、24个方面维稳硬招实招,全面强化“破团伙、打三非、强基础、严管理”等重点工作,周密部署、综合施策、扎实推进,有力维护了新疆社会大局总体稳定。[13]从维护稳定角度考虑完善公共政策评价,实际上就是为公众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打下良好基础。在稳定方面,政府应加大矛盾纠纷化解力度,及时发现社会不稳定的倾向性问题,从源头上预防和降低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进一步完善城镇社会面“网格化”管理,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完善人防、技防、物防的有机衔接,构建联合维稳工作机制也是政府维护稳定的重要原则,创造安定的生产生活环境,为公众构建安全的社区社会环境,提升公众幸福指数。

3.避免幸福指数的简单化。为避免有些地方政府把幸福指数作为一种新的政绩观的工具,还需要从客观、多方面的角度加强幸福指数指标建设。20世纪90年代开始的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因建筑、冶金、印染以及核工业的兴起,加之内燃、制冷机的大量使用,大自然已经承载这难以负荷的各种污染。环境指标可以不仅可以作为公众生活环境满意度的指标,而且更能避免政府盲目追求GDP政绩带来的环境问题。政府根据各地区当地情况,实施相关生态工程等政策,从而可以推动整个社会和谐发展,人民生活幸福。避免幸福指数目标置换的实质也就是,测量幸福指数将主观评价指标和客观评价指标结合起来以降低主观感受带来的政策感觉的差异性。主客观相结合的评价指标体系既避免了主观评价指标结果客观性差、波动性大的弱点,又避免了客观评价指标简单用数字衡量幸福的缺点;既考虑公众个人的幸福感,又考虑到全体人民追求幸福的客观评价指标。既注重公众的幸福的感受,又考虑幸福指数的物质基础。

对公众幸福指数的片面理解,可能会割裂社会发展中客观评价标准与主观评价标准的辩证统一关系,从GDP崇拜的极端走向了幸福指数崇拜的极端。因此,要辩证地对待公众幸福指数。上文中阐述了公众幸福指数引入公共政策可能存在的差距,这说明不能单纯地依靠幸福指数去判定公共政策的好坏,不能单一维度、单一时段、单一层面地看待幸福指数,尤其是不能将公众幸福指数作为唯一的指标去衡量政策的利弊。实际上,公众幸福指数与GDP之间的关系应是相互促进的关系。GDP是一种硬指标,而我们可以把幸福指数视作一种软指标,二者在公共政策制定、调整、完善、评价中各具独特的功能与作用。

4.提升幸福指数的政策理念。要想为人民提供一个和谐、安居乐业的环境,就要密切关注各项重大政策对公众整体幸福感的影响,政府相关部门不仅需要考虑发展速度、改革力度,还需要把这些与公众的幸福指数相结合。政府既要重视经济的增长,为公众的幸福提供物质基础;还需在民主政治方面和文化发展方面多做努力,满足人民精神文化的需求。对此,必须要协调好政府与公众的公共政策评价理念。一方面,政府要加快执政理念的转换,真正把满足公众的需求,为人民服务放在首位。另一方面,也要注重公众参与,运用网络和社会中介组织等平台不断完善公众参与的方式。有说服力的幸福指数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评价与反馈,要让越来越多的公众参与到政府政策中来,并且将公众的意志迅速而准确地转化为政府的意志,使幸福指数更全面地反映公众的真实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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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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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4641.2015.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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