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监管综述

2015-10-21 19:30丁君鋆
地球 2015年8期
关键词:监管体系

丁君鋆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为进一步发挥环保部门的监管力量,本文对我国现行的辐射安全监管体系进行分析,通过细化职责分工、规范制度建设等手段为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管体系注入活力,总体提升监管水平。

[关键词]核技术利用 监管体系 联动性

[中图分类号] DF992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5)-8-434-1

1前言

核技术利用是指密封源、非密封源和射线装置在工业、农业、医学、资源、环保、军事以及科学研究中的使用。我国核技术利用起步于上世纪五十年代,自改革开放以来,逐步在工业、农业、医疗及科研等各个领域获得了广泛应用,推动了环保事业、国民经济建设的发展,提高了人类征服疾病的能力[1]。可以预见,在本世纪,核技术在提高人类生活质量、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中将起着重要的作用。国务院、环保部对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等活动有专门的规章条例,对核技术利用单位实行“辐射安全许可”管理。本文主要对我国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监管体系进行调研,对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探讨建立省、市、区联动监管机制雏形。

2核技术利用监管现状

环保部门统一监管(2003年至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6号,2003年)、《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2005年)的相继发布,确立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位[2]。

3现行监管体系特点

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监管,涉及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使用、贮存、运输和处置等七个环节,每个环节的监管内容和要求不尽相同。不同的职能部门依据其职能对各个环节进行监管,形成一个完整的监管体系。

3.1环保部门监管职责

中央编办在《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编办发[2003]17号,2003年12月8日)中明确规定了各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和分工。环保部门(核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放射源的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

3.2环保部门监管体制

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一个以国家环境保护部辐射安全管理司(核安全管理司)为领导,各省、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辐射安全监管体系。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放射源生产单位实行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建立放射源进出口和销售管理目录;组织制定专项行动计划,负责专项行动执行情况的督察和验收;负责各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运行前的批准。各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放射源使用、运输、贮存和处置单位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本省各级环保部门开展放射源专项行动;负责本地区城市放射性废物库的安全运行。各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省级环保部门的组织下,对辖区内放射源安全状况实施监督检查。

4省级辐射安全监管情况

针对核与辐射监管对象面广量大的实际,有些省建立了“二级审批、三级监管”的工作机制。根据“扩权强县”有关要求,对县(市)区域内的核技术利用项目实施县(市)预审制。

有些省份以构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系为重点,先后成立了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和核与辐射安全监测中心及省级辐射环境管理站,形成了监督管理、执法监察、监测支持的辐射安全监管模式。并且大力推行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和辐射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初步建立了懂安全、重防护、严守法的辐射从业人员队伍。

在不断健全完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度建设的同时,以规章制度规范和推动工作。按照“属地监管、量力授权”的原则,以行政许可联动机制为着力点,省级环保厅委托市级环保局审批发放Ⅳ、Ⅴ类放射源和Ⅲ类射线装置使用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实行“谁许可、谁审批、谁验收、谁监管”。

以执法促监管,坚持日常监督与集中检查相结合,按照风险防范、隐患排查、跟踪整改相结合的要求,开展多次辐射安全检查行动。编印《放射性同位素统计手册》、《辐射环境保护工作手册(法律法规)》,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台账和档案。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机制和溯源制度,及时查清、处置“孤儿源”和历史遗留放射源。

在地市级监管层面,形成了以下工作特点:

(1)加强执法,严格监管。(2)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強化工作职能。(3)努力推进放射源在线监控工作。(4)建设废弃放射源再利用交流平台。(5)建立其他核与辐射监管部门联动机制。

5结论

5.1现行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1)各级监管能力建设不均衡、监管水平层次不齐。(2)监管任务繁重,人员配比不足,忙于应付,执法成本过大。(3)监管工作专业性强,培训周期长,人员流动性大,队伍稳定性不足。(4)信息沟通不足,审批滞后、管理脱节。(5)对有关政策法规的解读视角和执行程度不一,存在政令不畅现象。

5.2解决对策

针对以上问题,以实现各省市监管工作水平的全面提升为目标,消除机构设置、人员配比等产生的不利因素,建议着眼于通过“规范监管,实现联动”,建设核技术利用监管的联动体系,整体提升监管能力,形成联动合力。

“规范监管”——对现场检查工作进行分解,明确各工作环节的重点内容,通过统一检查要求、笔录格式等内容,形成检查工作标准。

“实现联动”——通过研究开发交流平台原型系统,弥补环保部监管系统在监督检查、查询统计等功能设置上的不足,通过“功能错位”,使整个监管体系内的各类信息得到互通共享,提高工作效率,实现联动。

6建议和思考

要持续提升各省市监管工作水平,应从“思想重视、抓手有力、纵横并举”三方面加以考量。

思想重视。提高各级部门对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为监管体系均衡发展奠定基石[3]。

抓手有力。依靠“核技术利用单位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市区管理信息的共享和联通。

纵横并举。通过各种手段,加强各级环保部门纵向联动,注重与其他职能部门间横向沟通与合作。

参考文献

[1]郑钧正.电离辐射:医学应用的防护与安全,原子能出版社,2009.

[2]赖中茂.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

[3]朱庚申.环境管理学,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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