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加薪”该不该

2015-11-12 02:39林元辉
清风 2015年1期
关键词:股东会天宝加薪

文/图_林元辉

如此“加薪”该不该

文/图_林元辉

说起加薪,凡是有过工作经历的人都不陌生,且都渴望自己好运连连、加薪不断。然而,福建省龙岩市漳平市天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加薪”风波,却招来了一场官司。这场“加薪”风波,到底是合法的加薪呢,还是涉嫌借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

加薪还是侵占公司资产?

2009年10月,陈智、郑一中与林惠卿三人共同出资200万元,成立了龙岩市漳平市天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中,陈智占股40%,郑一中占股35%,林惠卿占股25%。

同年10月12日,股东大会选举郑一中为公司的执行董事(法人代表),林惠卿为公司监事,陈智为股东。郑一中每月工资为2000元,林惠卿没有工资,陈智每月工资为2000元。2009年11月起,郑一中的工资调整为每月4000元,林惠卿没有工资,陈智的工资调整为每月4000元。

2010年,因经营思路不同,陈智与郑一中产生了分歧,郑一中于当年12月停发了陈智的工资。2011年1月,陈智听说郑一中自己给自己加薪,要求查看公司账目、财务报表,郑一中以公司账目都烧掉了为由,拒绝了陈智的要求。

2011年10月31日,陈智以郑一中在未经股东会表决决定的情况下自2010年10月起私自将自己工资从每月4000元提高至每月10万元,涉嫌公开侵占公司资产100多万元为由向漳平市公安局报案。

2011年12月15日,漳平市公安局在经过初查后,对该案立案侦查,并扣押了天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大部分财务凭证。2011年12月22日,漳平市公安局对郑一中取保候审。

2011年12月22日,郑一中在接受漳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警察调查时说:“股东的加薪、停薪,我是根据第二次股东会议做出的决定执行的。给自己加薪到10万元,停发陈智的工资都是我自己一个人决定的,没有为此事开过股东会议,也没有征得股东同意。但我认为这是公司赋予我的权力,即使没有召开第二次股东会议,根据公司章程,我也有权这么做。”

郑一中向警方提供了一份落款日期为2010年8月10日的《漳平市天宝房地产开发公司股东会议纪要》(即郑一中笔录中提到的第二次股东会议内容)显示:为了公司更好地发展和开展工作,到会两股东郑一中、林惠卿两人一致通过如下决议:公司的日常事务全权委托郑一中处理;公司高管及人员的任用及待遇由郑一中决定;根据市场变化的不同,郑一中有权让购房者拖欠购房款。到会股东签字:郑一中、林惠卿。本决议一式三份,公司股东:郑一中、林惠卿、陈智各执一份。陈智并未到会。

2011年12月16日,漳平市天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会计(时任)卢学明在接受漳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警察询问时回答:“在2010年11月份左右的时候,郑一中在公司办公室跟我说:‘从这个月开始,不要做陈智的工资了,我的月工资做10万元。’我就按照郑一中的口头通知,从2010年11月份开始,没有再做陈智的工资,郑一中每月工资10万元。”

2013年1月10日,郑一中在接受漳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警察调查的笔录中说:“2010年7月10日到2010年7月30日,我记得曾寄过一封普通信件给时处厦门的陈智,在这期间,我用电话通知陈智将在2010年8月10日召开股东会议,具体用哪个电话我记不起来了。”

2012年1月,处在取保候审之中的郑一中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一份落款日期为2012年1月12日的《漳平市天宝房地产开发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为:2012年1月12日上午,漳平市天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漳平市银丰大酒店801室公司会议室召开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主持,参加会议的有股东郑一中、林惠卿、陈智三人合计占公司100%的股份。股东会听取执行董事的报告后,经过讨论,对预定的预题进行表决,到会股东林惠卿、郑一中等贰人(占公司60%股权)通过决议事项如下:确认本公司执行董事的工资从2010年10月起,每月工资贰拾万元(20万元)整(税前)。监事的工资从2010年10月起,每月工资拾万元(10万元)整(税前)……与会股东:林惠卿、郑一中。

根据这份《漳平市天宝房地产开发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可以看出,当日的股东会陈智亦未出席。

检察委员对“加薪”事件各持己见

长达10个月的侦查之后,2012年10月15日,漳平市公安局向陈智出具了漳公刑破字【2012】00606号“破案告知书”。2012年12月14日,漳平市人民检察院对郑一中办理了取保候审。2013年1月25日和2013年3月25日,漳平市检察院先后两次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2013年4月25日,漳平市公安局将该案第三次移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2013年5月6日,漳平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检察委员会会议,审议公诉科提请研究的犯罪嫌疑人郑一中涉嫌职务侵占案。检察委员会10名成员各自发表了对此案的观点。

在2013年5月6日召开的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会议与会的10位委员中,有5位委员认为犯罪嫌疑人郑一中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同意依法提起诉讼;有3位委员认为犯罪嫌疑人郑一中涉嫌职务侵占的证据不足,同意作存疑不起诉处理;有2位委员认为犯罪嫌疑人郑一中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同意作绝对不起诉处理。

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苏委员认为:2010年8月10日,漳平市天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召开的股东会议,若该公司已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通知股东参加股东会,其决议的内容也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则按“公司高管及人员的任用及待遇由郑一中决定”的决议事项有效;若股东会未通知部分股东,或通知时间、通知方法不合法,或通知内容不齐全,属召集程序的瑕疵……因此,建议对犯罪嫌疑人郑一中作存疑不起诉为妥。

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郭委员认为:根据公司法及天宝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由股东会决定,郑一中作为公司的执行董事,其报酬依法应当由股东会决定。2010年8月10日的股东会决定,“公司高管及人员的任用及待遇由郑一中决定”。根据公司法第217条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而郑一中是公司的执行董事、法人代表,因此,该次会议决议事项中的人员,不包含郑一中。2010年8月10的股东会,会议决议内容不明确,无法具体执行,郑一中做出自己月薪10万元的决定,必须再次由股东会决议形成,而不能由郑一中自行决定,公司法规定的职权非常具体,但并未规定股东会的职权可以授权由谁执行。结合2012年1月12日的股东会决议,说明郑一中已意识到自己无权做出决定,因此又形成一次新的股东会决议,并且时间追溯到2012年10月……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郑一中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当提起公诉。

本次审议,由于委员间的分歧较大,没有形成一致意见或者是超过检察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的多数意见,所以无法对本案做出决定。因此,本次会议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郑一中涉嫌职务侵占一案,报请龙岩市人民检察院决定。

2013年5月27日,龙岩市人民检察院认定犯罪嫌疑人郑一中构成职务侵占的证据不足,决定作存疑不起诉处理。

龙岩市检察院对该案的批复

律师认为股东会“决议”存在疑点

对此事件,福建志昂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成友律师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天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天宝公司2010年8月10日的股东会不符合法定形式。

在本案中,虽然郑一中与林惠卿享有天宝公司的相对多数的表决权,但并不意味着两人利用控制公司的便利做出的决策过程就等同于召开了公司股东会议,也不意味着两个人的意志即可代替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此外,天宝公司2010年8月10日的股东会的“决议”,没有法律效力。

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6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言语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而根据本案事实,不能认定2010年8月10日天宝公司实际召开了股东会,更不能认定:陈智不行使股东权利,而导致就该次会议形成了真实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即使认定陈智存在“不作为”,在没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依法也不能将陈智的不作为视为意思表示——“不行使股东权利”。

所以,郑一中据以提高自己和林惠卿的月薪、停发陈智的工资等事项的所谓“股东会决议”,是当时该公司的控制人郑一中所虚构,实际上并不存在,因而没有法律效力。

在陈智不知道2010年8月10日天宝公司“召开股东会”的情况下,就谈不上“不行使股东权利”,更谈不上撤销“股东会决议”的诉讼。

郑一中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天宝公司财务的犯罪故意。

郑一中作为天宝公司占35%股份的股东、执行董事,其签署的公司章程上已经明确:公司的财物不属于其个人所有,但郑一中还是明知故犯地通过非法的手段,将公司财务据为己有。其在主观上已经具备了非法占有的直接犯罪故意。

目前,陈智就郑一中涉嫌构成职务侵占不予立案一事,将继续向有关部门反映。

龙岩市检察院对该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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