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是解决农民融资难问题的重要途径

2015-11-26 02:16郑良芳
中国合作经济 2015年6期
关键词:互助社供销信用

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是解决农民融资难问题的重要途径

郑良芳

中国金融学会原副秘书长,中国合作经济学会常务理事

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是解决农民融资难问题的重要途径,是合作经济组织增强服务功能、提升服务实力的现实需要。当前,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发展整体滞后,存在法律地位模糊、经营不规范、合作原则难以落实、风险管理缺失、支农服务不到位等诸多问题。而“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可依法设立农村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开展互助保险业务。”是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的新要求。那么,究竟该如何加快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是现阶段应该深入探讨的问题。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是解决农民融资难问题的重要途径,是合作经济组织增强服务功能、提升服务实力的现实需要。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可依法设立农村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开展互助保险业务”。这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在新常态下,再次重申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重要性和重大意义。为此,对如何加快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做些研究,提出一些建议是很有现实意义的。

农村融资难存在的问题

目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有4大类。第一类,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49家(截至2014年3月末),服务社员3.6万人,存款余额16.4亿元,贷款余额13.1亿元。第二类,扶贫办牵头批准设立的扶贫互助社20700家,社员191.4万人,筹资余额49.6亿元,放款余额18.1亿元。第三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办的信用合作社2159家,参与社员19.9万人,累计筹资36.9亿元,累计放款42.4亿元。第四类,供销合作社开展的资金互助社341家,筹资余额26.7亿元,放款余额19.2亿元。新型合作金融虽有所发展,但总体上看,当前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发展整体滞后,存在法律地位模糊、经营不规范、合作原则难以落实、风险管理缺失、支农服务不到位等诸多问题。

“三农”金融在中国金融体系中一直是薄弱的环节,这是由“三农”的特性造成的。因为传统的小农户风险高,而金融机构出于控制风险及追求盈利的目的,对“三农”发展提供的支持比较少。我国农业存在低收益和高风险,决定了农村金融的低利性和高风险,这是导致农民融资难的直接原因。

农村金融供给还不能很好地满足“三农”发展的需要。未来一个时期,随着经济增速放缓和资源环境约束的增强,持续增大“三农”投入和农村居民增收都面临新的挑战,农业生产传统上靠投入、拼资源、拼消耗的发展道路已举步维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方式亟待加快转型。

我国农业的效率比较低,使得银行不愿意贷款给农民。银行等金融机构从农村吸纳存款,却很少向农村放贷。事实上,银行等金融机构都是“抽水机”,把吸收的农村资金抽向城市。

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的信用合作和供销合作社开展的信用合作均存在法律缺失、监管缺位等问题,不少地区一度出现各种伪合作社高息揽储、变相开展非法集资乱象,甚至还有“跑路事件”发生。

对策与建议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创新农村金融体制,放宽农村金融准入政策,加快建立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结合,资本充足、功能健全、服务完善、运行安全的农村金融体系。而今,经过7年的发展,农村新型合作金融虽有所发展,但整体发展还处于滞后,还必须加快发展。现提出以下一些对策与建议:

第一,客观形势发展所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是解决农民融资难问题的重要途径,是合作经济组织增强服务功能、提升服务实力的现实需要。由此可见,加快发展合作金融已是客观形势发展所需。

第二,基于我国农村小农经济的特征,决定了应当大力发展合作性金融。我国农村的信用特征主要表现为熟人社会信用,即以人际关系为纽带的信用。从信息的角度来看,属于软信息。而商业性金融机构往往看重借款者的抵押品、信用状况等显性因素,这导致从事商业性金融不能有效服务农村经济。合作性金融内生于农村经济的制度安排,而农村熟人社会信用和声誉机制等为发展合作金融提供了非正式的制度条件。合作性金融通过血缘、地缘和业缘的关系来降低融资交易成本,能够实现良性发展。

第三,合作金融发展的基础是产业经营。目前我国各种农民专业合作社大量涌现,专业合作社需要统购统销,在统购统销的过程当中,往往出现赊购和赊销,催生商业信用,商业信用具有衍生为金融信用的可能性。合作金融如果能够内生于合作经济,那么就能够较好地实现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的共生。比如,合作金融从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中“破茧而出”。

第四,发展合作金融才能取代民间借贷融资。民间借贷的存在对民间之间融通资金有一定积极作用,但它有一定的盲目性,会引发民间借贷危机。在2015年春节,湖南省中部的地级市有数十家企业先后停付本息,导致当地民间借贷市场“崩盘”。在原本应和乐融融的春节前后,娄底市每天会传出借款人跳楼、喝农药等消息。娄底的民间借贷危局并非孤例。羊年春节前夕,类似的悲剧在河南、河北、山东、湖南等多地上演。为了克服民间借贷的盲目性,广泛发展合作金融以取代民间借贷是很有必要的。因为合作金融组织(即农村资金互助社),银监会制定有资金互助社章程、要设立理事会和经理,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有资金运用的基本原则,互助社的资金必须用于满足本社社员的需求,对其资金经营风险有严格的控制和管理。

第五,广泛发展合作金融才能真正解决”三农”融资难问题。从国外经验来看,合作性金融在满足农户、弱势群体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进而实现城乡均衡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合作金融是建立在农民拥有生产经营自主权基础上的、互通有无相互帮助的自愿互助合作组织,是建立在相互知根知底的熟人社会基础上的。只要能广泛发展这种合作金融组织,“三农”融资难问题就有可能迎刃而解。

目前,我国各种农民专业合作社大量涌现,专业合作社需要统购统销,在统购统销的过程当中,往往出现赊购和赊销,催生商业信用,商业信用具有衍生为金融信用的可能性。合作金融如果能够内生于合作经济,那么就能够较好地实现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的共生。比如,合作金融从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中“破茧而出”。

第六,只有靠发展合作金融和合作经济,才能帮助农民和弱势群体实现脱贫致富奔小康。在市场经济激烈竞争中,所有企业均是以追求盈利最大化为其经营目的,弱势群体只有靠组织合作社(合作社是以改善对社员的服务为经营目的)才能切实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我国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须要靠发展合作社经济,才能确保弱势群体和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致富。

第七,建议立法部门尽快制定《合作金融法》,依法支持与保护信用合作能稳健发展。在《合作金融法》中,规定农民建办的信用合作的准入条件、应坚持的合作制原则、风险管理措施、国家的免税措施、有关金融机构的融资途径等。从法律角度支持保护农民办的信用合作解决行政许可难、注册难、融资难、发展难等问题。现实中,众多农村合作基金会破产被撤销,其中重要的一个教训是由于缺乏法律制度规范造成的。为了保障农民建办的信用合作能稳健发展,也迫切需要立法部门加快对《合作金融法》进行立法工作。

第八,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农村信用合作也可采取不同形式。可以采取:以供销合作社为主体发起成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大联合”资金互助模式;采取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部模式;采取专业合作社“二合一”方式成立资金互助合作社模式;财政部专门安排2000多万资金在14个省28个县每县5个村试验性推广“仪陇互助合作组织”做法的模式。笔者也曾著文建议应大力推广财政资助发展互助合作组织模式,因为这个模式是极其符合贫困地区需要的。

第九,建议商业银行给农民办的资金互助社发放批发贷款,建议国家财政出资扶持各地发展农村信用担保合作社,帮助农民办的资金互助社解决融资难的问题。目前,农业银行已向4家小额信贷组织提供批发贷款,建议商业银行均应向农民办的资金互助社提供批发贷款。这次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决定中,明确提出可依法设立农村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开展互助保险业务。吉林省在全国率先成立梨树县三联信用担保合作社,通过其为梨树县百信农村资金互助社融资提供担保,成功构建了银行与农民的资金互助社融资的桥梁,解决了农民资金互助社的融资难的问题,这是值得各地进行借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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