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筑行业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5-12-03 12:44王智
关键词:工程招投标应对对策存在问题

王智

摘 要:工程招标制度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就开始在我国建筑行业工程交易市场出现了,经历了三十多年的演变历程,如今现行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体系及相伴随的市场环境已经初步形成,但是由于过去我国实行计划经济的经济体系,直到今天仍不能完全根除其思想。本文首先对我国建筑行业工程招投标因受我国特有经济管理方式影响而产生的特点进行了综合描述,然后又对当今我国建筑行业工程招投标中所遇的种种问题进行了分析应对。

关键词:工程招投标;存在问题;应对对策

1 我国建筑行业工程招投标现状中的特点

生产资料公有制是我国的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质过渡时期的经济制度的基础。同国际上其他国家的招投标制度相比,我国招投标制度有自己突出的特点:①具有较大的招标范围和各级政府下属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②全国性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互为补充的招投标法规体系;③以标底为中心的投标报价体系;④以百分制为核心的评标定标方法;⑤逐步建立的工程交易中心;⑥不断发展的建筑行业工程招标中介代理机构。

2 我国建筑业领域招标投标行业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在建筑领域承发包过程中采用的是国际上通用的、合理的招投标模式。以国际的通行办法为基础,考虑我国招投标活动中所遇到的真实案例,不断完善我国的相关规章制度,促进建筑工程管理体质改革,努力使建筑市场形成一个“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健康局面。

2.1 建筑行业工程管理体制和监督机构尚不健全 我国的建筑行业工程交易市场管理体制自建立以来,虽然已经经历了多次的改革和变革,但是仍遗留许多问题亟待解决,如今的建筑行业工程交易市场管理体制分为决策和实施两个阶段,是由建筑行业和地方主管部门各自独立管理,这就容易出现条块管理的局面。

2.2 我国建筑行业工程招投标的实际工作与法规脱轨 我国建筑行业市场的行为存在很多不规范的地方。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招投标工作也有了很大的提高,进几年来不断有招投标管理规定出台,特别是《招标投标法》的颁布实施,使招投标的工作开始得到全社会的认同,但是建设单位在“利益”或者“创造效益”想法的驱使下,从一定程度上想要试图规避法律法规的束缚,这就造成了如今不规范的招投标行为经常出现。

2.3 我国建筑业领域工程招标投标各主体的行为不规范或不成熟 招投标行为的主要参与主体包括建设单位(总包单位)、施工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然而这几个主体在各自的角色之中,因为受到市场利益的驱使,有很多行为做得不够规范或者不够成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建设和施工单位招投标过程的不规范。②施工承包商行为的不规范。③招标代理机构的不成熟或不规范。

2.4 我国建筑业领域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带有浓郁的地方保护主义色彩 建筑行业市场应具有公开、公平、自由竞争的特点,但是在我国,现如今的建筑行业市场开放程度仍然不够,还存在浓郁的地方歧视性、行业闭关自守和行政手段干预三大弊病。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外来企业注册申请登记难。②报名参与投标竞争难。③中标率低。④维持生产经营难。

2.5 评标办法设置不合理 招标的一般程序要经过:组织招标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发出招标公告(投标邀请函),资格预审,发售招标文件,开标、评标、定标,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其中最为关键的工作就是评标。但是当前很多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设置不合理,一般评比办法设置三部分内容:商务标、技术标和价格标的评比。不合理性主要表现在价格标的设置上。由于当前的计价模式正逐步由定额计价模式向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过渡,好多地方采取最高限价或者设置招标控制价等来进行价格标的评比,这就使的许多投标人在报价时都很接近招标基准价,使得价格标拉不开距离。而在技术标上由于主观操作因素占很大比例,评委在评标过程中,打“人情分”现象时有发生。导致没有充分体现公平、自由竞争的原则。

2.6 建筑行业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不健全 虽然招投标的方法在我国建筑行业市场已经普及,但是建筑行业产品的结算价格却仍然采用计划经济体质下的定额计价模式,还不能完全由市场决定。无论是从工程量计算的过程,还是相应单价的计算过程,政府始终有一个无形的手,控制着建筑行业产品的价格。甚至在最终标底价格确定之前,政府都控制着差价的波动。整个建筑行业市场已经被政府牢牢地控制住了,不能够进行自我调节,已经不具备有效的资源配置功能了。

2.7 与招标投标领域相关的经济犯罪案件时有发生 虽然国家一再强调,在建筑行业中严打腐败现象,但是建设领域工程招投标中的犯罪现象屡禁不止。有些业主招标时无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试图逃避法律的监督,最终都会受到法律的严惩。违法的行为种类多种多样:有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一个萝卜一个坑式招标”、私自选定招标人式招标。有的将一个招标的工程项目化为多个部分,进行分标段施工,这样就能规避国家法律规定的法定招标规模;有的只将工程的某一部分进行招标,比如只对主体机构进行招标,其它部分工程则实行直接承发包模式;有的通过各种非法形式,将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变为邀请招标甚至不招标;有的通过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条件,采用一些歧视性政策,排斥某些招标人;有的招标人单方面违背招标文件或者同中标人签订的合同,私自签订一些阴阳合同。

3 改善我国建筑行业工程招投标机制的对策

针对上文所述的问题,本文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3.1 建立统一的市场交易的执法主体和监管部门 可以采取以下举措:①中央政府和省、直辖市、自治区由统一的监督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执行的标准应该是统一的,不能区别对待,对每一个行业都应该持公平的态度。②招投标行业协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发挥自己的作用,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以及招标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招标师注册制度)等进行管理。③建立全国范围内的招投标采购交易中心综合信息数据库,这样就能够对招标、评标、开标、信息、咨询、支付活动进行服务和管理。

3.2 增强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各行为主体的法律意识。

3.3 推行建立电子网络招投标信息平台。

3.4 加强对建筑市场各行为主体的监管。

①加强对煤炭行业及深加工领域建设单位行为的监管和规范。②加强对煤炭行业及深加工领域施工承包单位行为的监管和规范。③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的监管和规范。

3.5 改进评标方法。

3.6 建立以市场竞争为主导的建筑产品价格形成机制。

3.7 提高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消除犯罪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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