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独立监管体系和经费有效使用的安全工作研究

2015-12-17 12:24崔新明
安全 2015年5期
关键词:管理人员工程项目费用

汪 勇 崔新明

1.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总承包一部 2.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总承包经营分公司

基于独立监管体系和经费有效使用的安全工作研究

汪 勇1崔新明2

1.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总承包一部 2.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总承包经营分公司

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存在着制度落实难、执行力度不够、人力资源配置不合理等诸多因素,在现有的项目管理模式下,安全工作也得不到重视。可从建立独立的安全监管体系,监督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逐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独立;安全监管体系;安全生产费用; 标准化

1 现状说明

2014年12月1日,新《安全生产法》正式实施,其中增加了“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这一句话。但是标准化的落实,一直以来,在建筑施工行业是非常困难的事情,具体来说,有以下3个方面原因。

(1)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难以落到实处。

在安全管理的实际工作中,无论是企业和项目经理部在安全管理制度、施组、方案、预案等基础资料上把安全管理工作都表现的非常好,很完善,但是施工现场的实际管理情况就非常的不容乐观,经常可以看到很多明显的安全隐患、不符合项、安全生产不标准的地方。比如:经过层层审批的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中写明了深基坑作业应该进行的防护标准,但是,在实际落实方案的时候,发现本来应该进行防护的作业面,没有进行防护或者防护的不到位等等。

(2)安全管理人员执行力度不够。

目前,安全管理人员作为项目经理部的管理人员之一,受项目经理的管辖和制约。在效益、进度和安全发生矛盾的时候,项目经理要统筹考虑,权衡轻重,很多情况下,都是把安全放在了最后面,这就造成了项目经理部的安全管理人员虽然尽力排查隐患,但是无力从根本上去解决隐患,安全工作要为进度、为效益让步,安全管理人员的指令得不到落实。

(3)安全管理人力资源使用不合理。

项目经理部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一般比较固定,大致在1-4人之间,这些安全管理人员长期跟随固定的项目经理部从事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但是一个固定的项目经理部所承担的工程造价可能差异很大,从几千万到几个亿不等。这就导致了在干几千万的项目的时候安全管理人员充足,但是在干几个亿的项目的时候安全管理人员就稍显欠缺这种现象。

2 原因分析

针对以上安全生产工作难做的问题,分析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事故的发生是偶然的,为了偶然的小概率事件采取规范的安全措施进行管理,既影响了进度,又增加了成本,综合衡量起来不划算。就举刚才的例子,深基坑作业本来应该进行防护的作业面,没有进行防护或者防护的不到位这种现象。大多数管理者都存在侥幸心理,而且在他们的管理经验中,即使存在这种安全隐患,在不采取或者不完全采取规范的安全管理的情况下发生事故的概率也很小。二是目前在建筑行业,以项目经理部代表企业实施总承包管理模式,项目经理部在生产和经营方面的决策权力很大,在日益激烈的行业竞争压力下,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尽量压缩安全生产经费,把压缩剩余的安全生产经费当作生产经营利润成为了一种普遍的做法。

但是,数以累计的事故案例证明了事故的发生往往就是在这N次的这种小概率事件中产生的。著名的安全管理学者海因里希的1∶29∶300法则是这样表述的:在1个死亡重伤害事故背后,有29起轻伤害事故,300起无伤害虚惊事件,以及大量的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存在。他指出在这众多的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中,哪一起事件会发生事故是偶然的,但是一定会发生一起重伤或死亡事故是必然的。

3 研究对策

为了尽量避免这种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尽快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近年来政府行业监督主管部门从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完善、行政监督管理手段的加强等各个方面都做了大量的工作。

下面,就深入分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以下简称《办法》)的各项条款,结合现行有效的法规和政策,致力于解决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遇到的各项难点,研究和摸索出了以下七项对策,通过建立独立的安全监管体系,监督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顺利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保证生产安全。

(1)要保证有钱用。

在企业财务账户下单独设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名目,安全生产费用按照规定标准(可以使用的范围)提取在成本中列支。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按照标准提取,在《办法》中第七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要把钱用对地方。

企业要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建筑施工企业可以按照《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九条使用范围在企业财务安全生产费用名目中提取和使用,同时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台账,并留存发票作为提取和使用的依据。这样安全生产各项活动也就能有“有理有据”、“要钱有钱”的开展下来了,安全生产政策得到了贯彻,安全生产制度得到了落实。

其中《办法》第二十七条还规定:主要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也就是说对工程项目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上级单位发生的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安全培训、宣传教育等)费用,也可以计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名目。

(3)有效管理安全生产费用的盈余与不足。

安全生产费用的盈余必须存入企业财务安全生产费用名目,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专项资金,不能挪作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外的其他用途。不足按照投入成本正常补足。《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4)对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进行监督和审核。

工程项目上应该配备安全管理知识和经验丰富的安全管理人员对工程项目上报的安全生产费用进行审核,并结合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签字确认。这样,安全管理人员通过拥有的签字审核权可以着力解决现在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执行力度不够的问题。

这里建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使用和管理,从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层面指定由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来履行这个职责和权力。

(5)建立独立的安全监管体系,保证安全监管的有效性。

建议企业的安全管理体系应独立于生产经营活动来保证安全监管的力度和效力。比如:现在法人企业都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建立了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企业完全可以把所属的所有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都纳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管理中,实行项目安全管理人员派驻制度,每个工程项目按照合同额的大小派驻一定数目的安全管理人员,并根据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危险程度、施工进度适时增减人员。这样既保证了项目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需求,又能合理使用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力资源,充分解决目前项目管理模式中安全管理人员跟随着相对固定的项目经理部因为合同额大小、工期紧张或长期没工程造成安全管理人员人手紧张或闲散的现象。

在独立的安全监管体系中,企业指派的安全管理人员不受项目经理的约束,直接向企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可以独立自主的行使其对工程项目安全监管和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审核的权力,确保行使有效。

(6)建立对安全监管人员工作能力的评价和考核机制,保证安全监管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企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结合对工程项目的日常安全检查以及全年安全目标和指标的完成情况对安全监管人员的工作能力进行评价和考核,这样可以监督其行使权力,避免滥用权力和不作为的现象。

(7)奖励与处罚。

企业根据工程项目提取和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的比例结合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情况和年度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对工程项目和安全监管人员可以进行奖励和处罚。

比如:该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情况良好,完成了全年安全管理目标、指标,并且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的较少,可以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进行奖励(即用最少的钱办最好的事)。若安全目标、指标未完成,即使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的再少,也要进行处罚(不会花钱也不会办事)。

所以说,建立独立、完善的安全监管体系,切实监督管理好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坚决落实人和钱两个重要因素,实施标准、规范化的安全管理行为,才能有效减少和避免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安全管理水平才能有效提高,才能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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