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网络法律意识解构探析

2016-01-27 03:41
黑龙江工业学院学报(综合版) 2015年12期
关键词:解构感性理性

张 婧

(皖南医学院 思政部,安徽 芜湖 241000)



大学生网络法律意识解构探析

张婧

(皖南医学院 思政部,安徽 芜湖241000)

摘要:当代大学生网络法律感性认识缺乏,对网络法律认知不足;网络行为中权利、义务情感匮乏,维权意志薄弱;同时,对于网络法律理性认识有待加强。大学生对于即时法治现象判断杂陈,对即时法治事件评价失实,法律运用的选择消极。从感性、理性两个维度解构大学生网络法律意识,细化行为表征背后的多重因素,从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网上与网下法治环境营造,学校教育与舆论引导互动三方面共同促成大学生网络法律意识的提高。

关键词:网络法律意识;感性;理性;解构

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广泛运用,大学生是网络生活中最活跃的力量,网络改变着他们的生活、学习方式。但青年学生网络法律意识缺失已不是一种简单的社会现象,法律意识淡薄,品德错位,心理问题凸显,折射出当代青年学生诸多问题。

一大学生网络法律意识表征

网络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涉及网络行为相关的法(特别是现行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知识和心理态度的总称。笔者认为大学生网络法律意识具体包括对现行网络法律的了解,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认知(法律情感),网络社会维权意志(积极心理倾向),在网络环境下受网络舆论影响所做出的判断、行为评价以及自我行为表现等。细化为感性法律意识和理性法律意识。详见下表。

1.大学生网络法律感性认识缺乏。

(1)网络法律认知不足。

根据大学生网络道德失范行为量表,①刘慧瀛等对大学生大量的网络道德失范行为进行了归纳,总结网络道德失范行为包含网络言论、网络学习、网络侵权3个因子。笔者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对安徽省芜湖市四所高校,不同年级、不同专业1670人,以调查问卷的形式对网络道德失范行为的3因子进行调研,发现“发表诽谤性言论”“恶意灌水或刷屏”“发表不当言论(如发言曾被网管删除)”“匿名在网上辱骂他人”的网络言论失范行为存在一定的普遍性,对于“下载资料拼凑论文(包括课程论文)”“论文中引用网上资料不注明”“做作业时从网上抄答案”“上课时用手机上网或聊天”等网络学习失范行为经常发生,对于“下载或使用盗版软件”“利用网络复制传播音乐”“下载未经授权的音乐或视频”的网络侵权行为大量存在,且不认为行为的不当性。当今大学生对于网络行为(违法,甚至犯罪)定性不清,法律认知极为不足。

随着网络的普及,学界、教育界逐渐认识到该问题的严重性,近几年大学生网络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所占比例较大,②利用计算机制作、复制传播色情、淫秽物品,网上诈骗、网上敲诈勒索、利用网络非法传销,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甚至利用互联网危害国家安全等行为大量出现。

(2)权利、义务情感匮乏。

调查问卷显示,大学生在网络中权利、义务观念淡薄。通过网络主动学习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的非法学专业大学生不到1%。在网络环境中,对自己行为很少加以考虑,属于自己的权利、自己应遵守的基本义务尚不了解。网络的隐蔽性、匿名性,让大学生认为在网络中可以肆无忌惮,为所欲为。“外挂”“人肉搜索”“恶意转发”等行径大量存在。在此,大学生并未意识到网络中所应具备的权利、义务观念。在现实生活中,大学生的法律感,即权利、义务情感同样匮乏,从小到大受到的这方面的感染、引导有限;进了大学,由于教学的功利性,重视技能、专业素质的培养,忽视公民教育、法治教育,使得在虚拟的网络世界,大学生无权利、义务思维方式。

情感与认知是相互渗透、相互促进和相互影响的,情感必须建立在认知基础上,一个人要想具有较高的权利、义务情感水平,具备一定的法律认知是首要前提,当今大学生网络行为法律、法规的了解、掌握、熟悉程度,直接影响这种情感的产生、内化。教育引导的缺位,权利、义务观念有待深化的社会环境,使得大学生网络权利、义务情感匮乏,不利于网络法治的发展。

(3)网络维权意志薄弱。

网络改变着国民的生活、工作、学习方式。英国历史学家阿诺尔德·J·汤因比指出“技术每提高一步,力量就增大一分。这种力量可以用于善恶两个方面”。[1]网络给人们带来信息、知识、生活的便捷,同时由于网络的开放性、自由性、隐匿性,给人们带来了欺诈、信息泄露、财产损失,隐私曝光等负面影响。以网络诈骗为例,虚假兼职、虚假购物和退款欺诈是2014年最流行的三类网络诈骗。虚假兼职、虚假购物、退款欺诈、网游交易和网上赌博成为报案数最多的5类网络诈骗。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北京网络安全反诈骗联盟联合360互联网安全中心共同发布的《中国网络诈骗犯罪大数据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显示,2014年共收到全国用户举报网络诈骗2.3万起。但由于种种原因,被骗后报案的用户只占被骗用户总数的不到1/10。③可见,网络侵权行为普遍存在,但维权主体数量偏少。

人人网2015年3月公布的对90后大学生网上消费调查显示,61.5%的90后遭遇过消费欺诈问题。在受骗者中,90后所占比例超过一半,达到52.2%;80后比例为36.8%;而事后采取维权行为的不到30%。③大多数大学生持忍气吞声,认倒霉的心理,维权意识、意志薄弱。在心理倾向上,认为维权不一定能挽回损失,而且浪费时间,在自己能承受的一定损失范围内,没有较强的法律需求,产生不了维权动机。

2.大学生网络法律理性认识有待强化。

(1)网络即时法治现象判断杂陈。

网络的开放性,即时性,使得信息传播量大,速度快。作为网络冲浪的主力军,大学生在网络时代享受信息化带来的精神满足,同时易受网络舆情的影响,对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正处于形成期的他们来说,判断是非,理智分析是一种必备能力。

大学生通过浏览网页,微信、微博等途径,在其身边、家乡、国家乃至世界发生的事件第一时间就会知道、了解。大量的法治现象广泛传播,面对诸多的法治现象(包括正面、负面),大学生更多地受网络舆论的牵引,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以今年5月3日发生在成都的男司机逼停女司机并殴打事件为例,当施暴视频在网络上疯传时,大家舆论矛头直指男司机,当然众多大学生并不知道该行为在法律上的具体定性,④当网络上曝光行车记录仪上更多内容时,舆论的矛头又指向女司机,诸多法律行为纠织在一起时,大家的判断出现层次和水平的不同杂陈。观点、态度截然相反,而基于法律判断时更是莫衷一是。在现实生活中,大学生对于即时法治现象,更多地热衷于浏览负面的信息,以旁观者看热闹的心理去人云亦云,很少或是不习惯用一定的常识、知识去对信息进行理性分析、判断。

(2)网络即时法治事件评价失实。

在自媒体时代,人人都是新闻发言人,人人都有麦克风,互联网信息传递互为主体,具有互动性。当一法治事件出来后,人人都可以评价。大学生在舆情的影响下,对事件评价存在片面性、主观感情色彩较重。在当今社会,大家并不关注信息来源的可靠性、真实性,对事件评价也难以做到静心、全面分析、思考。大学生因为经历、见识的缺乏,网络主导的法治事件评价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导向片面的评价体系。

以4.9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冤杀案为例,这是一起典型的冤案。定性不存在问题,但对于该法治事件所引发的一系列评论让大学生从心理产生诸多困惑、迷茫甚至失望、悲观等情绪。当网络上出现“比窦娥还冤”的评价后,引发了网民对于当今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质疑,对涉案警察进行了抨击,甚至对于传统的仁义礼智信提出文化曲解,在大学生群体中造成一种社会黑暗,报案危险,刑讯逼供泛滥,不相信司法,对于中国法治丧失信心等片面想法。作为一名大学生,面对参差不齐的网络评论,不能正确、全面、理性地去思考,对法治事件不能用历史的、客观的,发展的眼光去分析问题。

(3)法律运用的选择消极。

法律运用的选择主要指在被侵权时是否选择法律路径。在网络行为中,侵权行为大量存在,由于社会经验缺乏,面对鱼龙混杂的庞大信息,鉴别能力有限,大学生极易成为网络侵权的受害者。同时,由于大学生消费能力较低,网络上当受骗数额有限,一般在大学生承受范围之内,导致大学生维权时动机不足,法律运用消极。

根据笔者对于芜湖市大学生所做的调查,以网络购物为例。网络购物打破传统的消费方式,因便宜、便捷受到年青消费者的青睐,大学生有网购经历达100%。但利用网络平台,不法分子发布虚假信息欺骗消费者,大学生辨别真伪能力、判断真假水平有限,成为网络活动中侵权的选择对象。调查数据显示,在网购行为中,权益被侵害的占被调研人群的24%,没有采取任何维权行动(包括和商家理论,给商家差评,向相关部门投诉等)占48%,对网络维权知识不太了解的占69%,完全不了解的占13%。综上所述,大学生在网络行为中,被侵权时法律运用消极。

二大学生网络法律意识弱化成因分析

1.感性认识方面。

(1)教育缺失。

对网络法律的认知是大学生形成感性网络法律意识的首要前提。纵观当前我国的法治教育,存在诸多问题。首先,学校教育落后,长期以来教育界重视科学技术的传授,轻视人文精神培育,重升学率、就业率,教育功利目的较强。随着网络主体的低龄化,网络行为涉及面的扩大化,从基础教育到高等教育,对于法律素养的培育缺乏。目前,除了高校中法学专业的专业化教育,在小学、中学乃至大学均没有系统化、体系化的法制教育,更别谈网络法治。其次,家庭教育缺失。家庭为法律意识培养提供重要的潜规则教育。网络在中国兴起、发展是最近30年的事,现在大学生的父母接触网络的并不多,对网络不甚了解,这使得大学生在网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缺乏父母指导路径。而且使得网络行为在家庭环境中处于无人监管,无人干涉状态,大学生对于网络法律的基本原则、规范缺乏学习、了解的动力。再次,教育主体的网络法治教育意识缺失。在高校,当前非法学专业的法律知识引导,主要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相关内容涉及。在05方案实施后,法律基础的教学内容缩减严重,课时明显不足,而法律知识体系庞杂,在短暂的时间内能了解多少实在不敢奢想,关于网络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更是甚微。

(2)朋辈影响参差不齐。

大学生受朋辈影响较大,朋辈的思想、行为是形成感性网络法律意识的群体因素。主要包括现实生活中的朋辈和网络社会中的网络社区朋辈。

在校园里,朋辈之间的接触更为频繁。朋辈之间能够知心,能够交心。因为年龄相仿,成长经历趋同,关注的问题交集较多,易于沟通,达成共识。伙伴之间、同学之间、朋友之间更有利于打开心扉,畅所欲言,没有防范和顾虑,朋辈之间网络法律常识,正确认识的传递,更容易使他人接受,从而共同形成科学、正确的网络法治观念。朋辈之间可以相互传授生活、学习、工作等经验,见贤思齐,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共同成长。当然,朋辈之间的负面影响也同样巨大。朋辈的网络法律意识缺乏,行为偏离法治轨道,同样对其他人产生思想、行为的影响。

网络社群体系是在网络人际交往过程中形成的,交往密切而关系松散的群体(如QQ群,微信朋友圈,开心网的圈子、人人网的圈子,微博的微群等等)。这些网络社群是大学生网络社交主要平台,而不同的网络社群人员构成不同,素质、水平均有较大的差异。同时,网络社群管理松散,可以说无管理,无监督。网络社群成员道德素养,法律观念,行为方式对大学生影响较大。在大学生的网络社群里,朋辈仍然是主要成员,只是,这些成员可能是生活在现实中接触的,也有部分是无现实生活接触的纯网络群体。法律意识的形成、发展与交友圈素质、水平呈正相关。

(3)传统息讼文化固化。

大学生作为高知群体,从小受传统文化熏陶,通过自己的感官接触、感知客观外界,引起许多感觉,在头脑中有了许多印象。中国传统法文化对大学生感性法律意识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

息讼是传统法文化的重要思想。“息讼”源自《论语·颜渊》中记载孔子所说的“诉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在“非讼”的社会氛围中,古人非不得已,是不肯轻启讼端的。即便一旦鼓足勇气走上公堂,其心理上的道德压力远甚于对法律本身的恐惧,随之而至的社会舆论的劝阻甚至责难,更令当事人陷入了众矢之的的窘境之中,从而丧失勇气和决心。[2]几千年传统文化的沉淀,使息讼思想深入国民内心。虽然有学者认为我国两宋时期曾出现好讼之风,但不影响我国息讼法律传统的传承。息讼意味着权利意识淡化,追求所谓的和谐,放弃本应所属的权益。对簿公堂在几千年的中国社会是政府、公众不愿选择的矛盾解决方式。同时,中国法治起步较晚,法制不完善,法治风气不浓厚等诸多因素,使得大学生缺乏法观念。

在网络时代,大学生网络法律意识有待进一步觉醒。历史文化的沉淀,周遭法环境的感知,法律认知、情感的过程培育需要进一步加强。固化的法律情感,片面的息讼思想,阻碍了大学生迈向权利争取的步伐。

2.理性认识方面。

(1)社会法治环境。

社会法治环境对于大学生网络法治事件、即时法治现象的判断、评价具有潜在性影响。整个社会法治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强弱。受客观、外在环境的影响,社会主流观念的渗透,大学生法律意识理性的体现无形中隐射社会法治现状。

任何事物的发展应遵循其内在规律。中国法治理论、思想发展较晚,虽然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出现并形成法家思想,但几千年来法家“以法治国”与儒家“仁治”相互博弈,相互影响。法治思想在中国一直被探索、追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特殊历史时期,法治在摸索中前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司法不公现象仍存。耳濡目染当前的法治发展的曲折性,大学生网络法律观念深受影响,不相信法律,不信任司法、执法机关,逃避法律追究的侥幸心态等反应到网络理性法律意识方面就是:即时法治现象判断杂陈、法治事件的评价失实、对法律维权选择消极。

纵观当前我国社会法治大环境,法治进程明显在加快,尤其是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召开的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本次全会首次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治国方略角度推进法治化进程,依法治国也成为大多数人追求的社会理想。但目前仍面临诸多问题。首先,普法力度有待加强,经过调查,大学生(非法学专业)基本不关注、不主动去了解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其次,社会舆情的正面引导缺乏。即时法治现象、法治事件出来后,报道水平参差不齐,错误评价比比皆是,引发大学生判断的片面与失实,甚至出现对法治的错误认知。再次,立法、司法、执法人员队伍素质有待提高。当制度不够完善时,对人的依赖程度就高,法治队伍建设是推进依法治国的主体要求。

(2)网络法治环境。

网络社会不同于现实社会,虚拟性、主体之间无接触性、互动性、网络操作的技术专业性等凸显了网络社会的管理难度较大。网络管理的无序性,监管力度不够,都容易导致大学生网络认知的虚无主义、维权的消极主义,行为的放任主义。

首先,网络法制不健全。我国目前已出台了相关的网络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但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这些法律法规已不能满足网络社会发展需求。同时,涉及网络行为的专门法律,位阶较低,没有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只有法规、部位规章。在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中有散见的规定,碎片化、无系统化。其次,网络监管不力。网络上造谣谩骂,欺诈诽谤,信息泄露,“盐慌”“末日现象”等荒诞之说背后,多有网络推手。管一管网络乱象成为民众迫切的愿望。网络监管主体不明。虽然出现“网络警察”,⑤但人员数量有限,职责不清,而且监管水平有限,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经常出现“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现象,难于监管、难于取证。再次,网络维权成本较高。烟大学生庞某耗时一年花两万起诉侵权网站,最后胜诉,被告ELLE中文网运营商赔偿他400元。网络侵权成本低,而维权成本高,让众多维权者望而却步。网络维权因为取证难,程序较为复杂,法律规定不全面等诸多问题存在,导致网络维权步履维艰。

三大学生网络法律意识培育路径

1.自律与他律相结合。

大学生网络法律意识的形成、发展是内因、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感性网络法律意识需要提高自律水平。自我学习、自我管理是提高网络法律意识的认知、培养权利、义务法律情感,维权意志的重要途径。首先,注重法律精神、法律原则的学习、了解,作为非法学生,具体学习法律条文不具有可行性、必要性。但法律精神、原则的学习是法律意识培养的思想基础。其次,注重网络法律相关规定的学习,主要侧重于权利、义务的认知。加强对于网络行为的思考,对于刷屏、转发、言论发表、信息登记等行为慎重。再次,提升自身的网络道德水平。道德义务具有对权利的先在目的性和主体自律性,这种自律性就表现为一种道德责任感。[3]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加强道德修养,有利于法律意识、水平的提高。

他律是托举大学生网络法律意识的刚性力量。自律不能一蹴而就,个体差异性的存在,自我学习、自我管理水平高低不平,他律成为自律的有效保障。第一,进一步加强网络管理与监督。通过制度完善提升管理水平。不妨参见国外一些先进做法,站在巨人肩膀上,将国外法律移植并本土化,能有效加快网络法治化进程。如互联网服务十分发达的英国,网络法律相对完善,《数据保护权法》《隐私及电子通信条例》《防止滥用电脑法》等现有多个专业法规,通过多种网络监管措施,对维护互联网使用秩序及净化使用环境起到了关键作用。第二,通过网络道德规范进行他律。我国虽然早在2001年出台了《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但规定较为宽泛,缺乏具体性,可操作性。国外有些机构网络违规行为规定明确,如南加利福尼亚大学网络伦理声明指出了六种不道德网络行为类型:1.有意地造成网络交通混乱或擅自闯入网络及其相联的系统;2.商业性地或欺骗性地利用大学计算机资源;3.偷窃资料、设备或智力成果;4.未经许可接近他人的文件;5.在公共用户场合做出引起混乱或造成破坏的行动;6.伪造电子函件信息。[4]

2.网上与网下法治环境营造。

大学生上网时间随着网络改变人们的学习、生活方式逐渐增多,根据笔者的调查,每天上网时间在6小时以上占20%的,上网时间为5-6小时的大学生占27%,上网时间为3-4小时的占34%。“低头族”“屏族”“拇指族”大量存在。

营造网络上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环境,大力打击网络不法行为。从网络执法队伍的构建到网络执法技术的提高,实施网络行为的有效管控,增强大学生网络维权的积极性,同时有效预防网络违法行为,从而提高大学生网络法律意识。加强网络执法公权行为与网络公司、机构、社会团体的联系,通过网下合作,网上共同打击不法行为,净化网络环境,减少网络管控漏洞。为大学生提高法律意识提供氛围营造。据了解,2014年首届“4·29首都网络安全日”期间,北京市公安局网安总队与360公司联合发起了“北京网络安全反诈骗联盟”,以此进一步防范和打击日益猖獗的电信诈骗和网络诈骗犯罪活动。

2015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开局之年。随着依法治国理论、事件的推进,依法治网将是必然趋势。网络法治是社会法治重要内容。社会法治环境对于网络法治建设有推动、影响作用。因此网下的法治环境营造尤为重要。第一,科学立法。广纳睿智之言,共促良法善治。立法有待进一步完善,追寻良法善治。法具有滞后性,当新现象、新问题出现后,要即时应对;第二,严格执法。依法行政是严格执法的题中要义。法治政府建设是公众关注、期待的重要问题;第三,公正司法。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大学生在网上、网下耳濡目染的法治环境,决定着感性法律意识中的认知、情感,直接影响理性法律意识中的判断、评价水平。

3.学校教育与舆论引导互动。

人才培养是高等教育的首要职能。法律素养是当代人才必须具备的基本要求。学校教育应加强法治教育。首先,提高教育者的认识。在中国当前教育体制背景下,高等教育的教育者、教育管理者对于人才培养的认识不统一,大多数人认为技术、技能是教育的重要目的,忽视人格塑造方面的人文教育,不重视道德素养、法律素养的培育。因此,大学生法律素养方面教育缺失。其次,重视理论教育的同时,深化实践教育。枯燥的理论很难让学生深刻理解,但渗透到实践,让学生参与到实践中不失为一种有效办法。例如,带学生参与法院旁听是诸多高校普遍采取的办法,但人数有限,次数有限,效果有限。不妨尝试学生举办模拟法庭、开展法律社团活动,学校加强普法宣传等途径,以文化引领的潜规则教育,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

舆论在信息公开化、透明化、及时化的当下,经常能左右大学生的认识。在大学生理性法律意识结构中影响因素最大的莫过于两种:社会舆情与网络舆情。舆论导向在即时法治事件出现后,直接影响大学生的判断、评价。首先,确保舆情反映情况的真实性,可靠性。在网络中言论自由,这就引发不顾后果,不在意事情真相地胡乱发表言论情况,歪曲事实,添油加醋,甚至故意捏造事实,唯恐天下不乱的心态旁观事态的严重发展。社会媒体、网络公司、社团组织对于舆情反映的情况应秉着真实、客观的原则,主导舆情发展。其次,加强舆论监督是社会、相关组织,乃至公民的责任。在权威机构、媒体,有影响力的网站发布权威、全面、真实、可靠的法治事件、法治新闻。同时,邀请有专业素养的专家人士,从多方面为公众解读法治事件。正面的、全面的、积极的舆情导向有利于整个法治环境的构建,有利于大学生网络法律意识的培育。

注释

①郑州大学刘慧瀛,刘亚楠等依托河南省科技厅软科学项目,初步编制了大学生网络道德失范行为量表,见大学生网络道德失范行为量表的初步编制,《中国心理卫生杂志》2014年第8期。

②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2014年公布的统计数字表明,在网络犯罪的人群中,18岁至25岁的占了45%。

③详见《中国青年报》,2015年7月13日“去年中国网络诈骗人均损失3602元 同比增42.9%”

④该案出现在皖南医学院《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期末考试试卷上。笔者通过对2250份试卷进行分析得出的结论。

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6条的规定,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卫工作”的职责。即此而言,目前正在从事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工作的人民警察当称之为“网络警察”。

参考文献

[1]苟春生,等,译.展望二十一世纪——汤因比与池因大作对话录[M].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5:388.

[2]邓建鹏.健讼与息讼——中国传统诉讼文化的矛盾解析[J].清华法学,2004(1):58.

[3]王学俭.刘强.新媒体与高校思想政治教育[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322.

[4]戴汝为.关注网络行为的规范和道德问题[N].光明日报,2005-06-30.

Class No.:G641Document Mark:A

(责任编辑:蔡雪岚)

Analysis of Deconstruction of College Students' Internet Legal Consciousness

Zhang Jing

(Department of Political Education , Wannan Medical College, Wuhu,Anhui 241000,China)

Abstract:The college students are lack of perceptual knowledge about network law , and the right and obligation of the network are also weak . There are different views about the rule of law . The author analyzed the reasons to improve college students' network legal consciousness, strengthening their self-discipline and education of rule of law, The combination of school education with public opinion guidance can make them on the right way to grow up.

Key words:Internet legal consciousness;perceptual;ration;deconstruction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758(2015)12-0008-5

基金项目:皖南医学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研究中心招标项目《德育视阈下的大学生网络心理干预路径研究》(项目批号:SK2015A121)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张婧,硕士,皖南医学院思政部。研究方向:思政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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