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届中荷语用论辩学学术研讨会综述——语用论辩学研究的历史、现状和趋势*

2016-02-02 18:45欧阳护华,金茹花
逻辑学研究 2016年3期
关键词:语境理论研究

首届中荷语用论辩学学术研讨会综述——语用论辩学研究的历史、现状和趋势*

2015年10月22-23日,“首届中荷语用论辩学学术研讨会”(The First Sino-Dutch Conference on Pragma-Dialectics)在浙江大学召开。此次会议由浙江大学语言与认知研究中心(CSLC)、江苏师范大学语言能力协同创新中心(CICLA)、江苏大学文化话语研究中心(CCDS)和荷兰国际论辩研究中心(ILIAS)联合主办。会议邀请了中荷两国在语用论辩学(Pragma-Dialectics)、逻辑学与修辞学领域的十七位专家与会,包括国际论辩学会主席、语用论辩学创始人范·爱默伦(F.H.van Eemeren)为首的荷兰团队和浙江大学黄华新、徐慈华,中山大学熊明辉、谢耘,江苏大学吴鹏、闫林琼,浙江工商大学杨娜,福建工程学院涂家金,鲁东大学周强等国内学者。共有五十四位来自国内知名大学的逻辑学、语言学、修辞学、传播学、管理学和法学学界的学者和师生参加了会议。会议议题围绕语用论辩学及其与相近学科的联系而展开,与会者探讨了语用论辩学研究的历程和现状,以及国内对语用论辩学的介绍、应用和融合。本次大会还宣布了在浙江大学成立“国际语用论辩学研究中心”(Institution of International Pragma-Dialectics,IIPD),为中国的语用论辩学研究提供了一个新平台。

本文主要概括以荷兰语用论辩学为代表的研究日趋注重应用和语境因素的发展趋势,总结国内同行对这一理论的引介和朝着面向社会现实论辩实践应用的转向,以及该理论与修辞学等不同学科的相互借鉴和融合。限于篇幅,我们仅对主要发言进行梳理和汇总,第一节回顾语用论辩学的发展历史,第二、三、四节是国外和国内语用论辩学和修辞学当前的研究现状,第五节和第六节呈现该理论的最新动态和趋势。

1 从理想到现实的语用论辩学

范·爱默伦在大会上回顾了语用论辩学的产生和发展过程。考虑到论辩在人们生活中的重要性和普遍性,范·爱默伦和同事荷罗顿道斯特(R. Grootendorst)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初就开始关注论辩现象。由于传统的形式逻辑忽视日常生活中的交际规则和要求,这促使范·爱默伦提出语用论辩学理论。这一理论借鉴了论辩学(dialectic)、批判理性主义(critical rationalism)和语用学(pragmatics)的理论知识,关注现实生活和自然语言中的论辩,弥补了形式逻辑在论证分析上的不足。最初的理想模型比较抽象,为了接近现实生活中的交际,他们开始了对模型逐步扩展、调整和丰富的过程。截至2000年,范·爱默伦和同事研究了论辩中的谬误(fallacy),添加了分析工具(analytical instrument),发展出论证型式(argument scheme)和论证结构(argumentation structure)。这些发展使语用论辩学的理想模型变成更加复杂的体系,但该模型仍然只关注合理性(reasonableness),不考虑其效果,这是语用论辩学标准理论(The Standard Theory of Pragma-Dialectics)。

现在的语用论辩学属于修辞的拓展阶段,重点考察人们在不同领域的交际活动中如何使用论辩来解决分歧。随着上世纪九十年代新成员霍特罗瑟(P. Houtlosser)的加入,范·爱默伦团队不再局限于脱离实际的理想模型,开始考察具体交际活动中的论辩话语。因为论辩不仅仅涉及合理性,还涉及修辞的取效性(effectiveness),即能否有效劝服受众接受论辩者的立场与论证。现实中不同领域的交际活动比理想模型更加复杂,需要在不同的制度语境下做具体的实证研究,因而他们描述不同领域的人们是怎么论辩的,比如政治、商业、日常人际交流中的论辩,发现各个领域中交际活动体裁(genre)、类型(type)和言语事件(speech event)的惯例化论辩特征,关注在解决意见分歧的过程中冲突、开始、论辩和结束阶段是如何实现的,探索不同的语境对论辩的制约和影响([3,10])。

2 实践中的论辩模式

近期,范·爱默伦团队的工作主要关注不同领域中的典型论辩模式。范·爱默伦在研讨会上表示,他们从政治、法律、医疗和学术领域的论辩实践着手,通过对制度语境的感知、分析,以及具体论辩交际活动的重构、策略操控的辨识,来发现较为常用的论辩模式,即典型论辩模式(prototypical argumentative pattern)([1,2]),回答哪些论辩手段是独立于语境的,哪些是依赖于语境的,以及论辩手段如何与语境发生联系。在此基础上,他们考虑将论辩实践研究扩展至其他更多领域。

关注政治领域中的论辩研究有阿姆斯特丹大学哈尔森(B.Garssen)博士、安东(C.Andone)博士和莱顿大学语言研究中心主任范·哈芬(T.van Haaften)教授。哈尔森和安东以欧洲议会中的论辩作为研究对象,范·哈芬以欧盟成员国的议会论辩为对象。哈尔森试图发现欧洲议会立法辩论中的论辩模式,提出了书记开场白当中的两种论辩模式:解决实用问题的论辩(pragmatic problem-solving argumentation)和解决复杂问题的论辩(complex problem-solving argumentation),以及它们各自的支持和反对模式。安东以人寿保险公司The Equitable Life Assurance Society的危机为个案,考察欧洲议会调查委员会所采用的论辩模式。他提出两种论辩模式,它们都通过满足大多数人的愿望做出行动方案。第一种论辩模式为:行动X产生积极的结果Y,且Y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或是大多数人想要的结果,那么X应当被采取;第二种论辩模式为:行动X产生积极的结果Y,且X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或是大多数人想要的行动,那么X应当被采取。范·哈芬主要分析了荷兰议会辩论中的语言表达(presentation)标准问题,总结出某议员寻求冲突(confrontation)的两种论辩策略:借助于贬低对方的语言和不留余地或者很少留有余地提供用于立场交流的证据。前者包括贬义的修辞、动词、名字、自造新词和使用作为表现力的that;后者包括从句的相对缺乏、极端程度词、the、战争隐喻和含蓄表达。

关注医疗广告中的论辩是阿姆斯特丹大学副教授亨克曼斯(F.S.Henkemans)博士。他分析了非处方药品广告中的论辩模式,即通过受众匹配和呈现对健康的积极影响以获取健康声明的支持。他以Zantac(治疗胃灼热的药)广告为例,找出其中的语用论辩型式及批判性问题,以此提出非处方药品广告的基本论辩模式,以及支持前提的证据来应对批判性问题。这类广告的基本模式为:适合该种药物的消费者应该购买医疗产品X,因为X对消费者的健康产生积极的影响Y;如果使用X类的某个医疗产品将会对消费者的健康产生Y类的一个积极效果,那么消费者应该使用产品X。

阿姆斯特丹大学副教授费特丽斯(E.Feteris)博士则侧重司法中的论辩。她调查了简易案件和疑难案件中司法裁决合理性的典型论辩模式。她介绍了法律判决的构成因素和法律规则的应用。法律判决的构成因素包括考虑法律规则R的适用性、对事实的法律资格认定及法律判决。在简易案件中,这些因素都较为明确,容易确认。简易案件的典型论辩模式如下:对事实的法律资格进行认定(形成法律事实X1、X2),并提供这些法律事实的证据;明确表达可适用的法律规则R(如果构成法律事实X1和X2,那么必然引起法律后果Y)。而在疑难案件中,事实与(或)法律规则的适用性存在争议。疑难案件的典型论辩模式为:对事实的法律资格进行认定(形成法律事实X1、X2和Z);证明明确表达可适用法律规则R的正当性,这种正当性是在排除其他规则R′的情况下成立的。因为在法律事实X1、X2而非Z的条件下,必然引起法律后果Y,这是法律规则R′的适用条件,而在没有产生法律后果Y的情况下,适用规则R。这些论辩模式反映了司法裁决制度语境对论辩中证据与法规适用性的约束,反过来这些模式对于同类案例的裁决也具有指导意义。

研究学术中的论辩是阿姆斯特丹大学魏格曼斯(J.Wagemans)博士。他从科学的实践、哲学和制度性惯例中发现学术交流中事实-观察事实的论辩模式。他通过从哲学、心理学及社会学关于科学解释(scientific explanation)的研究,基于演绎-律则模型(deductive-nomological model,D-N model)和归纳-统计模型(inductive-statistical model,I-S model)([5])及覆盖定律命题(covering law thesis),辨识出典型的论辩模式。演绎-律则模型是一种普遍情况下为真的解释,前提和结论存在着必然性;而归纳-统计模型则是在特定的条件下适用,前提和结论的关系更多的是一种可能性,而非必然性。他以覆盖定律的预测性([4])作为引证,说明预测可通过必然性(D-N model)或高度或然性(I-S model)实现。在此基础上,魏格曼斯总结的论辩模式分为立场(standpoint)和主要论据(main argument)。立场就是我们或许能假定某个事实(X是Y)可以是一个案例;主要论据则是我们也能观察到某个(类)事实(X是Z)是这个案例。因为假如某个(类)事实(X是Z)是这个案例,且可以被观察到,那么我们或许可以假定某个事实(X是Y)也是此类案例中的一个。

3 国内早期的理论引介和遗留问题

国内学者对语用论辩学的研究处于起步阶段,以理论引介为主。会上江苏大学吴鹏副教授指出中国学者主要从逻辑学、修辞学及辩证法研究论辩,其中语用论辩学和新修辞学采用了辩证法的视角。他介绍了国内对范·爱默伦等人所著的语用论辩学的三本译著:《论辩、交际与谬误》(Argumentation,Communication and Fallacies,1991)、《论辩:分析、评价与表达》(Argumentation:Analysis,Evaluation and Presentation,2002)和《一个系统的论辩理论:语用论辩路径》(A Systematic Theory of Argumentation:The Pragma-Dialectical Approach,2004)。通过对国内语用论辩学研究([6-12])的梳理,吴鹏指出它们多是对语用辩论学发展历程的回顾和对部分内容的详细介绍,少有实证性的应用研究。

在引介的同时,一些学者对语用论辩学还存在术语内涵、理论定位和规则上的误解。吴鹏指出某些术语翻译混乱,比如不同领域的学者对“argumentation”与“argument”的不同翻译;国内对语用论辩学的定位不得当,他指明语用论辩学不是一项论证的技能,而是一个理论,它既不属于形式逻辑,也不属于批评修辞;国内对批判性讨论(critical discussion)中十条规则的理解不当,一些研究者认为论证型式规则和取效性规则的界线模糊,因为它们都涉及合理性。吴鹏强调实际上语用论辩学并没有在十五条规则1范·爱默伦所提的规则数量随着理论的发展而变动,后来调整为十个,参见[3]。中明确说明什么是谬误,论辩应当是何种面貌;中国学者对策略操控也有误解,他澄清了策略操控也不是论辩中的一项修辞技能,而是在合理性与取效性之间取得平衡的努力。

基于上述情况,中国有必要发展语用论辩学,并突出传统修辞的特色。吴鹏指出中国当前各学科就论辩的研究比较分散,而语用论辩学作为不同学科间的一个共同点,是其优势所在;同时,中国也需要考虑更多不同语境下的论辩实践,这也是语用论辩所关注的对象,因而有必要在中国发展语用论辩学。他希望中国的语用论辩学能够融合中国传统修辞进行理论构建,加强对文化的反思和不同语境下的论辩实践研究,并采取以问题为导向的质性研究与量化研究相结合的方法。

4 国内向修辞学借鉴的努力

修辞中的论辩是本次研讨会的另一亮点,为语用论辩学增添了中国特色,关注这一领域的研究者有福建工程学院涂家金副教授和鲁东大学周强博士。涂家金从修辞学中的伦理出发,论证逻辑谬误存在的合理性。他从修辞学角度重新考察稻草人谬误(straw man argumentation),认为稻草人谬误是修辞的一种发明机制(an inventional mechanism of rhetoric)。他指出语用论辩学和逻辑学将稻草人视为谬误的观点存在问题,它们倾向把稻草人概念化为谬误,而忽视了跨文化语境及权力因素。他表示传统逻辑所认为的稻草人谬误在修辞学看来很可能是一种好人论证(good man argumentation)。

考虑到上述因素,他认为从修辞情景来看任何逻辑都经过人为的挑选,采用什么证据,以何种方式呈现都经过人为的取舍。从这种层面上讲,形式逻辑和语用论辩学也不例外,它们只是将价值、情感和伦理等引起的谬误排除其研究范围,而修辞学则兼顾了道德等这些涉及人的因素,因而所谓的逻辑谬误在修辞学领域很可能是有效和合理的。

鲁东大学周强博士讨论了先秦时期诸子百家丰富的论辩思想。她通过分析有关诸子言论的典籍,指出邓析、孔子、墨子、孟子、荀子和韩非子都提出过关于论辩的观点。她总结了诸子论辩研究的特点:以效果为取向、强调话语的力量、适应受众、考虑到社会历史语境的限制、将论辩的知识与实践统一。周强的研究说明中国古代就不乏论辩思想,这为中国以后系统化的论辩理论提供一种本土化的可能。

5 国内对语用论辩学的初步应用

虽然中国的语用论辩学以引介为主,但这一情况正在转变,学者们开始尝试应用研究,关注贸易、政治交际活动中的论辩特征。这类研究多以个案为主,通过论辩四个阶段的重构、策略操控的手段和批判性讨论中的规则来分析话语中的论辩特征。

将语用论辩学应用于具体交际实践研究的有浙江工商大学杨娜博士和江苏大学闫林琼老师。杨娜分析了2015年淘宝应对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简称“工商总局”)就其产品质量及管理问题的论辩模式。她重点展示了淘宝在冲突阶段时所使用的策略操控,包括淘宝作为假货受害者的隐喻、执法部门与商家联合解决问题的倡议,以及工商总局承担责任的归因。她指出淘宝通过将假货作为“社会毒瘤”的比喻,将假货扩大为社会问题,而非企业自身问题。在此基础上,淘宝提出了双方应该联合,并欢迎监管部门入驻淘宝来共同解决假货问题。最后,淘宝还通过指出网监司司长刘红亮在调查中的程序、情绪不当等问题,将假货问题转移到官方。杨娜指出淘宝的策略操控违反了批判性讨论中的原则,导致谬误。淘宝借助隐喻表达,激发受众对社会不满的情绪来推卸责任的做法就属于情感谬误,同时指责工商总局构成诉诸人身的嫌疑,将问题转移到工商总局一方的做法也构成稻草人谬误,它们分别违反相关原则、自由原则和立场原则。

闫林琼以中国某城市的辐照项目为例,分析了该市官方就核电站设施部分危机传播的策略操控,并对其合理性进行评价。她对官方话语就核电站设施的论辩结构进行重构,呈现政府的四个论证:发展辐照加工业的必要性;该辐照项目的安全环保性;项目的经济效益;该市周边地区已运行的辐照企业。根据对官方话语在不同阶段的话题、受众及表达手段的分析,她总结出政府的策略操控,包括弱化群众的意见分歧、省略项目引进的论证、自设权威为民众普及知识,使用并列结构和因果论证支撑其结论。但这种策略操控违反了十大原则中的出发点原则,因为政府将民众未接受的前提(辐照项目的引进)视为(无争议的)出发点,实际上民众并不赞同项目的引进,而这一意见分歧却被政府弱化。

6 国内对语用论辩学的融合

大会除了有关语用论辩学自身的应用研究外,也有结合非形式逻辑、语用学和语用论辩学的研究,包括中山大学谢耘副教授讨论的权衡论证(conductive argument)与语用论辩学的内在联系、浙江大学徐慈华副教授从语用学视角讨论多模态广告隐喻的形式结构和劝服功能,以及北京大学郑植博士采用形式表达再现格莱斯理论中隐涵和预设的研究。

谢耘副教授提出权衡论证实际上是一种策略操控,因为权衡论证中正反面因素的兼顾与策略操控实现合理性和取效性的统一是殊途同归。权衡论证就正反面因素的考虑使得论据更全面、客观,对受众对象更友好,也体现了论证展开之前先限定范围的技巧。正面原因用于支持论点,反面原因可以在说服受众上更好地实现取效性。正面原因压倒反面原因可以通过反面原因的薄弱、错误、非重要性、次要影响或消除来实现;而策略操控就是在保持论辩合理性批判性标准的同时,也平衡其修辞上的取效性,促使受众理解、接受其立场,并从话题、受众及语言表达三方面着手,在不同阶段选择最佳方案,实现合理性和取效性的统一。因此,权衡论证中支持结论的原因对结论进行证实,也是策略操控追求合理性的体现;而提供反面原因是为了更好地说服受众,是实现取效性的努力,因而权衡论证在语用论辩学视角下可以得以更充分地讨论,是策略操控的一种方式。

将多模态融入论辩的研究是徐慈华副教授动态广告中的隐喻研究。他以香烟广告为个案从语用学顺应论的视角论证了作为认知机制和论证手段的隐喻所具有的重要作用和劝服功能。他分析了利群香烟广告和白沙香烟广告多模态隐喻在语境关系顺应、结构客体顺应、动态顺应及顺应的意识程度四个维度上如何呈现“吸烟是快乐的体验”这一主题;通过类比论证源域和目标域中元素的对应来考察广告中隐喻的形式结构。利群广告中行驶的火车、看风景的人,以及画外音“人生就是一场旅行”、“重要的是看风景的心情”、片尾字幕“让心灵去旅行”和背景钢琴曲《梦中的婚礼》表征出对于作为吸烟者的阐释者来说“吸烟是快乐的”隐含信息;而片中熟睡的女孩则预示着反对吸烟的一类人,作为投射的在场的阐释者,也没有被干扰,凸显出“不吸烟是健康的”这一含义。广告将吸烟和不吸烟的困境有机地融合在一起。与此类似,白沙广告鹤群起飞和主人公飞翔的手势制造出“吸烟是快乐的”的氛围和意识凸显。这种做法将形式、语义和语用有效地结合起来。

郑植博士将形式逻辑与语用学相结合,对新格莱斯理论的语用隐涵和预设构建形式化表达。他基于荷恩等级理论(Horn's Scale Theory)和语境转化理论(Contextual Transform Theory)中的元素、话语表征、语义解释、蕴含关系及其特点,建立起基本的会话推断体系,包括:界定形式语言;在语义赋值上采用五元素原则模型;确定会话框架;提供基本的、有原则的会话推断体系;考察合理性和延展性。在该框架下,语义被视为一个信息集合,而非由真值构成的可能世界,同时形式化的表达也能呈现说话者想要传递的信息和听话者借助语境对说话者想要传达信息的推断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因此,郑植进而指出将形式表达应用于格莱斯理论具有可行性。

7 结语

通过对此次大会主旨发言的梳理,大会回顾了荷兰语用论辩学研究的成长过程和当前在不同领域中典型论辩模式研究的进展,也展现了国内从理论引介向理论应用的过渡,以及语用论辩学与其他学科、理论的相互补充和吸收。

语用论辩学是大会的主导研究类型。国外语用论辩学经过四十多年的发展和完善,已成为一个比较系统和成熟的理论。目前荷兰语用论辩学关注论辩的实践研究,考察不同领域不同制度语境下的典型论辩模式和影响该理论效果的制度语境因素。由此看出,从早期纯理论的研究向应用和社会语境影响下论辨发展的趋势愈加明显。国内就语用论辩学的研究呈迅猛发展的势态。语用论辩学在国内是相对比较新的理论,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传入中国,在新世纪逐渐受到关注。它最初主要集中于口头论辩研究,随着研究的拓展,也逐步涵盖书面语体及网络话语,相关的历史回顾及专题研究也迅速展开,但主要处于对范·爱默伦等人语用论辩学的介绍、回顾和吸收阶段,其应用研究于近期出现,较为零散。而修辞学、语用学和非形式逻辑也突出自身学科特色,和语用论辩学相互借鉴。这种尝试丰富语用论辩学及各学科研究的同时,也为理论的发展提供了示范和可能。应当看到,虽然语用论辩学的引介工作大部分已完成,但仍有部分遗留的问题有待改进;中国学者汲取传统文化中修辞学的论辩思想也取得积极的效果;而当前进展最多的是面向社会实际和语用学的研究。这与国际语用论辩学研究的进路有相似之处,又不乏个性。

上述特点也预示了将来语用论辩学关注论辩活动实践的应用研究和跨学科合作的研究趋势。由此看出,此次研讨会是一个回顾、交融和展望的大会,我们也期待在不久的将来中国语用论辩学能为国际论辩研究在理论上贡献自己的力量,发展成为众多国际论辩理论大家庭中的一员。

[1]F.H.van Eemeren,2010,Strategic Maneuvering in Argumentative Discourse,Amsterdam:John Benjamins.

[2]F.H.vanEemerenandB.Garssen,2013,“Argumentativepatternsindiscourse”,Virtues of Argumentation Proceedings of the 10th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f the Ontario Society for the Study of Argumentation,Windsor,Canada.

[3]F.H.van Eemeren,B.Garssen and E.C.W.Krabbe,2014,The Handbook of Argumentation Theory,Dordrecht/Heidelberg/New York/London:Springer.

[4]C.G.Hempel,1998,“The thesis of structural identity”,in M.Curd and J.A.Cover(eds.),Philosophy of Science:The Central Issues,pp.695-706,New York/London:W.W.Norton.

[5]C.G.Hempel,1998,“Two basic types of scientific explanation”,in M.Curd and J.A. Cover(eds.),PhilosophyofScience:TheCentralIssues,pp.685-694,NewYork/London:W.W.Norton.

[6]陈彦瑾,“试析论证研究中语境及社会性因素的介入——从语用论辩术的理论视角看”,逻辑学研究,2012年第4卷,第61-76页。

[7]弗兰斯·范·爱默伦(著),谢耘(译),“从‘批判性讨论’的理想模型到具体情境中的论证性会话——‘语用论辩术’论证理论的逐步发展”,逻辑学研究,2015年第2卷,第70-97页。

[8]涂家金,“基于语用论辩理论的修辞批评”,语言教学与研究,2011年第1卷,第105-112页。

[9]吴鹏,王海啸,“当代西方话语研究述评与本土化反思”,现代外语,2014年第2卷,第261-269页。

[10]吴鹏,熊明辉,“策略操控:语用论辩学之修辞拓展”,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3卷,第64-69页。

[11]熊明辉,“语用论辩术——一种批判性思维视角”,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卷,第41-46页。

[12]赵艺,熊明辉,“语用论辩术学派的论证评价理论探析”,自然辩证法通讯,2007年第4卷,第32-36页。

欧阳护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英文学院en_ouyang@hotmail.com

金茹花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英文学院goldenruhua@126.com

(责任编辑:潘琳琦)

2016-04-01

*致谢:感谢主旨发言人的演讲、吴鹏博士和编辑的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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