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扰民引冲突老人受伤谁担责

2016-02-10 07:38杨学友辽宁
老友 2016年4期
关键词:圆号扰民赵某

文 杨学友(辽宁)

噪音扰民引冲突老人受伤谁担责

文 杨学友(辽宁)

案例:家住市郊某小区的胡奶奶是一位76岁高龄的老人。她与老伴徐大爷退休后,一直在这个老旧的小区过着平静、祥和的生活。然而,自从赵某一家于3个月前入住其楼上后,两位老人的平静生活被彻底打乱。赵某的儿子是学校小乐队的圆号手,免不了时常在家练习圆号。因不堪忍受圆号声的干扰,胡奶奶不仅多次与赵某夫妇交涉,还惊动过社区居委会、派出所出面调解,但问题一直未能根本解决。

2015年11月的一个周六中午,胡奶奶正在午休,楼上又传来一阵阵的圆号声。老人又是敲打房屋墙壁,又是开窗叫喊,可楼上始终没人理睬老人的“抗议”。胡奶奶一气之下,拉着老伴一块上楼,敲开了赵某家门。因一时气愤,胡奶奶难免语言有点过激,双方争吵声音越来越大,赵某妻子想关门了事。可就在门关闭的瞬间,胡奶奶向外拉门的左手被门框夹伤,顿时皮破血流,人也瘫坐在地上。赵某夫妇当即将老人送往附近医院就医。经医院诊断,胡奶奶左手拇指、中指皮外伤,住院治疗17天后出院,共花费医疗费9100余元。事后,胡奶奶以赵某儿子噪音扰民且将其夹伤为由,要求赵某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2万余元。赵某认为,儿子正常练乐器声音未超标,拒绝承担责任。事情经社区调解未果后,胡奶奶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原告作为高龄老人,因被告家中练乐器声而致日常生活困扰,对此被告应予以体谅;即使双方交涉中原告语言有所不当,被告仍应冷静处理,但被告却未妥善处理原告的合理交涉行为,以致在关门时将原告手部夹伤,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共计13,000余元。

说法:《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也规定:“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本案中,赵某的儿子因练圆号产生的噪音是否超标、构成噪音扰民,虽未经有关部门检测,但胡奶奶老两口毕竟是70多岁的老人,赵某在处理邻里关系时,理应尊重老年邻居的作息规律,以相互包容、相互谅解为前提和底线,教育引导儿子注意练习乐器时间,尽可能避开早、晚休息时间及午休时间。同时,一旦发生邻里纠纷,当事人应冷静、妥善处置,切不可因语言、行为过激,引发不良后果。

责编/文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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