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古代继承制度的演进

2016-02-14 03:26鲁晟珲麦义珠
天津职业院校联合学报 2016年9期
关键词:遗嘱继承继承权财产

鲁晟珲,麦义珠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上海洹翌商贸有限公司,上海 201800)



浅谈中国古代继承制度的演进

鲁晟珲,麦义珠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 济南250100;上海洹翌商贸有限公司,上海201800)

中国拥有漫长的古代文明,在这段时期古代继承制度也在不断地变迁。每个时代继承制度的形成和演进,除了跟生产方式以及由生产方式决定的家庭地位和结构有很大关系外,也受宗教信仰,民族传统习惯,道德观念等的影响。

继承制度;继承方式;法定继承;遗嘱继承

一、中国古代继承制度的演进

夏朝的时期,父死子承的继承制度已经出现,当时主要是表现在王位继承上。商朝的前期是以用兄终弟及的方式继承,后期则实行父死子承的继承方式。周代的时候,主要是以父死子继的方式为主要继承方式,间或出现过兄终弟及的继承方式,这是对夏商继承制度的继承和灵活运用。在周朝的时候,王位继承上主要是嫡长子继承制度,也就是正妻所生的儿子,因为在西周时期已经是一夫多妻制,正妻的嫡长子继承王位,是不需要考虑嫡长子是否贤能的,而如果正妻无所出的情况下,可以由贵妾的儿子来继承,这时候则不需要考虑年龄的大小,公爵王侯的继承也跟王位的继承很相似。而有关于财产的继承,在夏商周时期,都是从属于身份继承的,土地,财产的继承在身份继承之后,而除嫡长子之外,其他兄弟只能从长兄那里分到少部分财产,对爵位是没有继承权的。

春秋战国时期,商品经济的发展,生产力的进步,导致了社会上的私有财产增多,封建社会的初级形态显现,原有的继承制度已经不适用于社会的发展,商鞅变法时在秦国颁布的分异令,肯定了家庭财产的继承,《秦律》中也吸收了改革派很多新的思想,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地继承制度,但奴隶制社会中的嫡长子继承制度依然被沿用了下来。中国拥有漫长的封建时期,在这段时期,继承制度又发生了很多新的变化。

汉承秦律,汉代时期,强化了嫡长子继承制度,在身份继承上就有明文规定,只有嫡长子才能承爵,否则就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要受到处罚。在财产继承上,则是诸子均分,而且也规定了女子也可以分得财产,这是我国继承制度的一大进步,汉代也出现了遗嘱继承,书面遗嘱被称为“遗令”或者“先令书”。《汉书·何并传》:“性清廉,妻子不至官舍。数年,卒。疾病,召丞掾作先令书。” 颜师古 注:“先为遗令也。”

魏晋南北朝时期,十分强调嫡长子继承制度,且妻妾有别,妾不得威胁正妻的位置,西晋时期晋武帝曾下令禁止乱嫡庶之位,在此时期,为了防止家族财产的外流,禁止收养异性之子来继承财产。

唐代和五代十国,主要分为宗祧继承和财产继承,在宗祧继承上唐代严格实行宗祧嫡长子继承制,嫡长子继承爵位与家族的祭祀权,对于继承顺序,唐规定:“无嫡子及有罪,疾,立嫡孙;无嫡孙,以次立嫡子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子;无庶子,立嫡孙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孙,曾,玄以下准此。”在财产继承方面,唐朝的财产继承相对以前是有了长足的进步,法律规定了诸子均分的继承制度,但是当有遗嘱时,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的诸子均分的继承方式,唐朝在中国古代封建时期是一个国力相对强大的朝代,比如贞观盛世,政治经济文化都得到了大力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唐代女子的社会地位也取得了提升,女子也可以参与政治经济活动,可以继承家产,虽然以前也有过女子继承的事实,但是直到唐朝,女子继承才被写进法律,得到保障。一般情况下,出嫁的女子是不能享有家族继承权的,但是女子未出嫁前若父母亡故,可以得到一份份额有兄弟聘财一半的财产作为自己的嫁妆,而户绝时还有很大可能继承全部财产,出嫁的女子对自己的嫁妆拥有绝对的所有权,当丈夫死亡又没有儿子继承家业时,可以继承丈夫的财产,而归宗女和改嫁女,在法律上是同在室女的。

两宋时期,商品经济迅速发展,法律作为调节民事关系的工具,也随之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吸收了前代经验的同时,相比于前代更严密更完备也更创新。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家庭,一般是不分家的,只有父母亡故的时候,大家族无法继续下去,才会出现分家析产的现象。在宋代,分家析产的现象十分普遍,虽然历朝历代都提倡家族聚居,《宋刑统》也规定‘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徙三年’。但是随着这种现象的普遍发生,禁止别籍异财的规定已经不能适用于社会的发展,因此南宋时期规定,只要父母同意并立字据就可以合法的分家,默认了异财的法律地位。且《宋刑统》基本上是沿袭唐律,而在宋代基本上是未被实施的。

在遗产的继承范围方面,已经分家的家族和没有分家的家族是不同的,没有分家的大家族,父祖死后,除了父祖财产中的田产,屋舍,牲畜等财产,对于其他家庭成员的私有财产,法律规定是不准分的,而且,妻子的随嫁财产是‘并同夫为主’由丈夫支配。

在遗产继承的顺序和份额方面,自汉代以来,都是按诸子均分的原则继承,《宋刑统》规定,不分长幼嫡庶,即便是‘遗父之男’,对于父祖的财产,都是平均分配的,对于没有娶妻的男子另有聘财,在室女享有男子聘财的一半,对于嗣子,分为‘命继’和“立继”两类,立继者,可以得到全部的财产继承权,命继者,只得三分之一的财产继承权。立继的嗣子,对于养父母的赡养义务跟亲子是相同的,命继的嗣子,除祭祀外则无须赡养服侍嗣父母。对于养子方面,宋朝法律规定‘夫亡而有养子,不得为之户绝’,养子法律地位与亲子相同。唐朝以前,法律规定只可以收养同宗的孩子为养子,不得收养异性之子。宋朝则规定三岁以下的异性可以收养为养子,对于非婚生的奸生子女,只有生父认领其归宗籍,才能享有继承权。

宋代的代位继承制度是承袭唐代的,若父亲在祖父前亡故,子孙可以代父亲分财产,如果父辈皆在祖父前亡故,孙子辈可以直接平分财产,宋代有寡妻代夫承受财产,但是这与“子承父分”不同,中国自古重视血亲关系,因此子承父分更名正言顺,“妻承夫分”则有很多的附加条件,只有兄弟皆亡而又无子者,在夫家守志者才可以代位继承,而且必须为亡夫立嗣,继承的财产也不可以随意变更使用,因此妻承夫分实际上没有实质性的继承权。

到了元代,因为少数民族对国家的统治,民族融合的加强,主张蒙古人与色目人,即西夏,回回各依照本族的惯例来进行财产和权位的继承,承认了寡妇和无子之家女子的继承权,对于汉族,还是采取嫡长子承袭爵位,众子平分财产的方法来继承。在室女和出嫁女也有继承权,但是少于女子,奸生子的继承是嫡子的四分之一,是庶子的三分之一。

明朝时期的继承制度,基本上是遵守唐宋时期继承法的固有传统,但在具体的继承制度上也有一定的发展,比如立嗣制度就比前代更加灵活。奸生子的继承权得以提高,明朝的法律规定了嗣子的择立必须是从同宗的近支或者同姓的亲属中择立,而且不能失去尊卑的顺序,也不允许立异姓子为嗣,不允许立养子义子为继承人,但是独生子可以享受同宗两家的继承权。这种做法比较像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做法,而且如果嗣子不孝顺与继亲相处不和,可以禀告官府办理废除立继的手续另立嗣子,如果生身父母愿意领会亲子,双方同意后也可以撤销立嗣关系。明朝中叶时期的法律是比较灵活的,可以择立亲近对自己爱戴的人为嗣,称为择继。对奸生子,唐朝时期认为奸生子是没有继承权的,宋代这种规定有所松动,金元则给予奸生子相当于嫡子四分之一的继承份额,明代时期的奸生子可以继承相当于嫡子二分之一的遗产,别无子而立嗣,奸生子则与嗣子均分财产,如无立继之人,奸生子可以继承全部的遗产。

清朝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最后一个朝代,它的继承制度基本上是明朝继承制度的一种沿袭。分为宗祧制度和封爵制度两种,宗祧制度就是前代的嫡长子继承制度,嫡长子-嫡长孙-嫡次子-嫡次孙-庶长子-庶长孙-庶次子-庶次孙为继承顺序,在无前者的情况下,就以后者为继,违反这种继承顺序要受到刑杖80的惩罚,如果嫡庶子孙全无的家庭,可以采取立继的方式确立继承人,这与绝户制度相似,即使立继之后又养了男孩,嗣子的身份也不会变。封爵继承制度则是适用于世袭的贵族家庭和有军功的家庭,嫡长子享有优先继承权,在财产的继承上,清朝法律规定,赘婿和养子也有继承权,在无男子的情况下,亲生女是可以继承绝户的财产,这跟唐宋的旧制规定相同,对于寡妻,无子守节的寡妻可以继承丈夫的财产,这跟金元时期的制度相似。

二、中国古代继承制度的特点

我国古代社会是简单商品生产者的社会,是小农经济的社会,这种背景就决定了它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对身份权利继承的重视大于对财产

继承古代所说的继承主要指直系亲属从长辈处获得家族宗祧和爵位的继承权。而有权利继承宗祧和爵位的一般都是嫡长子,居丧和祭典这两件对古代家族非常重要的事情也必须由嫡长子完成,如果嫡长子有疾,庶子才有权利去代替。由此就可以看见古人对身份的重视。封爵制度在唐朝得以确立,唐和唐代以后的法律都十分强调嫡长子继承,而古代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在司法过程中,对财产的继承常常有意回避。

(二)长幼有序,男女有别在继承法中得以充分的体现

宗祧继承和封爵继承一般情况下都是嫡长子继承,特殊情况下嫡长子有疾或者病故,庶子中的长子才有权继承,而其他子女则与这些象征权利的继承毫无关系。这种长幼有序,男女有别的特点,从商周到唐宋明清的立法都得以充分的体现,古代有“男女有尊卑之序,夫妇有唱随之礼,此常理也”的说法,首先,财产继承都是诸子均分,但是直系卑幼男子的继承权才是核心内容。另外,女子在古代继承中的地位是很低的,女子要想继承要受到种种的限制,女子的继承一般按照婚姻状况分为在室女,已婚女,归宗女。在室女和男子一样是拥有继承权利的,但是继承的份额十分的低,只是相当于男子财产的一半的嫁妆,只有户绝的人家无男子继承家业时,在室女才可以继承全部的财产,对于归宗女,北宋的律法规定,只有跟丈夫离婚时,没有从夫家获得财产的女子才有继承权,南宋时期,归宗女和在室女是一样对待的,出嫁女除了户绝的情况下,一般是不得参与继承的。而“夫为妇纲”的古代,寡妻并没有实质上的继承权,不但要受到种种限制,一旦改嫁就毫无继承权可言。

(三)就继承方式而言,法定继承优于遗嘱继承

相对于法定继承而言,遗嘱继承并不十分普遍,法定继承的继承人,继承范围均有法律规定,在古代,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利和继承顺序等是要依法实行的,违反规定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基本上不存在遗嘱继承的情况,只有没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才适用于遗嘱继承。汉代出现最早的遗嘱继承,但是现在所知道最早出现的关于遗嘱继承的法规则是出现在了唐代,在中国古代的继承制度中,法定继承一直是主要的继承方式。

(四)法律上没有统一规定继承开始的时间

现代民法中的继承,一般是从被继承人死亡的时候开始的,而在古代,对继承的时间没有统一的规定,可以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也可以是被继承人死亡之前开始,这种继承的方式称为“继统”。如《红楼梦》中贾敬因为一心想要炼丹成仙,让其子贾珍在其生前就袭了官位。再如唐高祖传位李世民,乾隆传位嘉庆,都属于“继统”。在财产继承方面,分家析产发生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前也是一种继统的表现,但是西汉后受儒家思想的影响,财产的继承就大多发生在父辈死后若干年,后世的法律都对父辈未亡就分家的行为进行了处罚。

三、中国古代继承制度对后世的影响

中国古代继承制度的行程,是由当时社会的政治经济条件决定的,同时它的存在也对中国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诸子均分的继承方式,巩固了中国的小农经济,使中国历史上一直也没有出现像欧洲那样的世袭大地产,因为在欧洲的继承制度中,长子对于家产的继承是完全的,因此可以巩固庄园经济的发展,在中国的继承制度中,土地被诸子均分,一再的化整为零,即使有土地兼并的现象发生,也很难达成大规模的地产。这就使得中国的小农经济一直占据了中国古代经济的命脉。这种小规模的经济极大地调动了中国古代人民的劳动积极性,因此中国古代的国力一直占据世界前沿,形成了灿烂的东方文明。其次,这种继承方式使夫妻成为家庭的主要核心,这种小家庭的结构是中央集权统治的基础,各阶层必须依靠国家的力量来进行基本的生产生活,正因为如此,才造就了中国长达千年的封建统治。再次,诸子均分使得各人都有一定的财产,不至于出现大量的无业游民,这使得中国古代的社会结构很稳定,不至于动荡不安,这对中国古代社会发展史是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的,但是当封建社会衰落,资本主义萌芽产生,世界发生翻天覆地变化的时候,由于中国社会长期处于这种小安定的状态,人们不愿意革新,这种继承制度大大的阻碍了社会的发展。

[1]张晋藩.中国法制通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2]程树德.九朝律考[M].北京:中华书局,2003.

[3]苏亦工.明清律典与条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4]张晋藩.清朝民法综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5]薛梅卿,赵晓耕.两宋法制通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6]刘广安.明朝的皇权与立法[J].法学,1998,(05).

[7]王侃.宋例辨析[J].法学研究,1996,(02).Studies on Evolution of Inherit System in Ancient China

LU Sheng-hui, MAI Yi-zhu

(SchoolofLaw,ShandongUniversity,ShandongJi’nan250100;ShanghaiHuanyiChamberCommercelimited,Shanghai, 201800)

ancient Chinese culture is created during a long period, when the ancient inherit system is also under transformation. Formation and evolution of inherit system is largely related to production mode, family status and structure which is determined by production mode. Besides, it is also under influence of religious belief, ethnic traditional customs and moral ideas.

inherit system; inherit ways; inheritance by operation of law; testamentary succession

2016-06-06

鲁晟珲(1994-),男,河南洛阳人,山东大学法学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主要对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习与研究工作;麦义珠(1992-),女,辽宁丹东人,上海洹翌商贸有限公司品牌经理。

DF08

A

1673-582X(2016)09-0037-05

猜你喜欢
遗嘱继承继承权财产
“前儿媳”也能享有继承权
遗嘱继承与遗赠的区别是什么?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吗
财产的五大尺度和五重应对
约翰·高尔特的《限定继承权》与18世纪苏格兰经济发展史
再谈婚姻的定义:尤以一妻多夫制、继承权及僧伽罗人的习惯法为例
村委会可否擅自处理集体财产
论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
关于完善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的若干思考
要不要留财产给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