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音乐保护传承与地方专业音乐教育结合的客观原则

2016-02-14 20:50潘冠泽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民族民间传统音乐

潘冠泽

非遗音乐保护传承与地方专业音乐教育结合的客观原则

潘冠泽

各地的 “非遗”音乐文化,应该成为各类艺术学校音乐教育的主要内容,这是 “非遗”音乐文化传承发展的主要途径。将 “非遗”音乐的保护传承与地方专业音乐教育相结合,要注意两个客观原则:一是结合过程中,要充分认识 “非遗”音乐的基本特性和特殊性;二是要尊重 “非遗”音乐自身的发展规律。

“非遗”音乐;地方专业音乐教育;客观原则

有关 “非遗”音乐的保护与传承是近年来学术界十分关注的热点话题。从1980年开始,随着改革开放带来的经济、文化、艺术等飞速发展,国外的音乐文化不断影响和冲击着传统民族民间音乐。因为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生活中人们不只是解决温饱问题,而是有更多的精神需求;加上农村城市化速度加快,传统音乐生存的土壤发生改变甚至消亡;再有,由于电子信息化的发展,无论农村居民还是城镇居民都会受到国内外流行音乐文化的冲击,不同地域同龄的年轻人,对于流行音乐的消费热情都是一样的。这些原因,使得祖辈口耳相传的民歌难以更多更好地传承下去,导致传统民族民间音乐的发展受到了限制,甚至出现衰退和消亡的趋向。所以说,在以上不利于民族音乐传承的形势下,我们更要有意识地保护我们民族自己的文化艺术遗产,让其传承下去。

笔者在20世纪九十年代的一次内蒙采风活动中,曾亲身感受到类似上述的现象:在我们所去的内蒙古海拉尔市周边的农村,会唱传统民歌的基本上都在五六十岁以上,三四十岁的中年人已经基本上不会唱,而十几、二十岁的年轻人基本上只会唱流行歌曲,即使是会唱民歌的,也已经是 “此民歌非彼民歌”。当时一位七十多岁的老人,在接受我们的采风录音工作后,对我们介绍说,她的孙女民歌唱得也很好,结果一出口,是艺校训练的 “民美”,演唱的歌曲显然是艺术学校声乐教材中的内容,而不是当地的传统民歌。这个现象不是个别的地方出现,而是在全国各地普遍存在。地方传统民歌失传和断代的现象,反映出来的问题是:一方面传统民间音乐的传承发生了断裂;另一方面我国的专业音乐教育,对于传统民族民间音乐所给予的关注是很不够的,甚至由于全国各地音乐艺术院校在教学上呈现的 “大一统”,反而破坏了原本自然生态下的传承过程。

近百年以来,我国专业的音乐教育一直学习西方的音乐教育模式,包括音乐理论的基础知识等都是西化的教学方法,加上学院式的专业音乐教育不能接近民间音乐的土壤,使得学生们音乐知识结构很单一,中国传统音乐文化不能系统地传承和保留下来,因此,在音乐教育中如何将民族民间音乐的传承与保护相结合便是一个更重要的问题。二十一世纪初,随着联合国科教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视公约,我国也下达了 “非遗”的保护文件,民族民间音乐的传承与保护中由于国家的支持和保护逐渐得以恢复和得到一定的发展。全国近70种民间音乐乐种被列为 “非遗”,其中云南本省的 “姚安坝子腔”等代表性的地方音乐乐种,也被列为其中。地方艺术院校有着丰富的地方音乐资源,能够促进教学内容的改革、创新,加上国家对民族民间音乐类 “非遗”在经济等多方面的支持,地方音乐艺术院校更应该以地方音乐文化的传承和创新为己任,建设自己的艺术教育资源。著名音乐学家樊祖荫教授谈及学校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事业中的作用时指出:“学校应在传承民族语言、传承民间艺术和培养专业人才三个方面发挥不可或缺和替代的作用。”[1]所以,把 “非遗”音乐文化和地方专业艺术院校的教学相结合,是一件意义深远的事情,也值得我们音乐教育工作者自觉思考和实践。

一、“非遗”音乐在专业音乐教学中的缺失

目前,在专业音乐院校开设的课程中,有 “中国民间音乐概论”“中国传统音乐概论”等涉及民族民间的音乐文化,课程开设的形式,主要是对音乐学专业学生开设的专业课,或是非音乐学专业学生的公共课。由于专业不同,也就是受众基础不同,教材内容、学习要求的专业程度、研究方式方法等都有很大差异,因此,这类课程不足以真正传承好民族民间音乐艺术。当然,它对 “非遗”的传承有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课程理论过多,缺乏大量的音乐实践训练,不能做到真正意义上知识和实践的紧密结合。所以,此类课程对于民族民间音乐的保护与传承作用,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地方的民族音乐文化,一直都是和人们的生活实践紧密结合的,在各种场合和日常生活的具体环节中,民间音乐的曲调和词意,表达了实践活动中人们的喜怒哀乐,是真情的自然流露。所谓实践出真知,我们的课堂授课内容,和民间采集归纳总结出来的民族民间音乐相比,真是小巫见大巫,其情感色彩和内容包容性,都非常局限了。因为我国音乐院校专业音乐教育长期沿袭西方音乐教育教材体系,本国传统音乐的教学内容一直处于弱势地位,更不用说很多民族民间音乐曲调和词文,在书本里是看不到的。民族音乐的传承,必须做大量的实地考察,深入民间去采集、整理和学习。以云南为例:姚安坝子腔、彝族民歌、布朗族民歌、文昌洞经古乐、妙善学女子洞经音乐等众多传统音乐曲种,在各类民间音乐概论教材中,几乎没有相关的章节和介绍。也就是说目前我们的艺术教学体系不利于 “非遗”音乐文化的传承和发展。现在的大学生对很多民间音乐文化根本不了解,就连普通老百姓也不再关注一些 “非遗”音乐的存亡,如果我们这代人再不自觉开展有效的保护和发展措施,很多 “非遗”音乐文化,它所凝聚的历史生活和情感体验也许就像很多稀有动物一样,后辈人就看不到也听不到了。如果中国文化真的要寻找自己的根脉,要重视中国民族民间本土音乐文化形式的保护与传承,那么我们不能仅靠以西方音乐教育体系编排的教科书知识,去保护和传承民族民间音乐文化,而应该向王洛宾前辈学习,像他那样深入民间生活去体味民族文化艺术的生活情味。

如何有效开展音乐类 “非遗”的保护工作?我觉得第一,要调动学校教育的资源,师生齐努力,赶紧把这些 “非遗”音乐种类整理传承下来,这是首当其冲的事情。传承需要载体,而音乐类“非遗”的传承大多数依靠非遗项目认定的传承人,有的甚至是家族传承,如果不及时抢救整理下来,随着这个家族的意外或者人员出现变故,这些“非遗”音乐文化就可能突然消失了。作为音乐教育者,我们有责任以专业的眼光来辨别、整理和发掘这些 “非遗”音乐中好的形式,让他在我们的专业音乐院校的师生群体中先有所感知,让 “非遗”保护和传承的事业能够一代代传下去。因为艺术专业的学识,他们对于音乐文化所具有的敏感度、认知度以及所掌握的音乐技能,是其他人群不可比拟的,所以说他们应当成为传承音乐遗产的最有效载体。第二,在教材内容上增加 “非遗”音乐的优秀内容,让学生们感受中国本土的音乐审美形式和情味,从而激发学习本民族音乐文化的兴趣。第三,继承传统民族音乐,还要在教学领域里增加实践课程和实习机会,在实践中感受、传承民族音乐文化,这样可以 “以点带面,从校园辐射到全社会,让大学生成为非遗保护的自觉倡导者与行动者”[2]。学校的音乐教育是这个体系中的重要阵地,在 “非遗”的民间音乐技艺传承中担负着其应有的社会使命与民族责任。

现在国家对 “非遗”项目的支持力度很大,各地方音乐或艺术院校,应该把重点投向本地及相关民族民间音乐的整理和发掘,进而达到创新和发展。国家 “非遗”名录中的乐种,还在不断增加,这项工作需要全国同行一起行动起来,充分发挥各艺术高校的地域和资源优势,对各个地方音乐类“非遗”乐种进行搜集、整理和宣传,才能保护、传承好我们的民族民间音乐。这不仅是我们这一辈音乐工作者的时代使命,也是地方艺术类院校探索自身发展特色的正确方向。正如四川音乐学院的甘绍成教授所说:“音乐院校完全可以乘着保护 ‘非遗’的东风,当地的音乐类 ‘非遗’作为教学内容引入到传统音乐的教学体系中,这样,既能达到突出办学特色、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还能在保护‘非遗’的崇高事业中发挥积极的作用,实在是一举两得的好事。”[3]

二、“非遗”音乐与专业音乐创作、教学结合的客观原则

“非遗”音乐需要保护,更需要传承。我们需要借助艺术院校专业的音乐创作和音乐教学的力量,这是第一步,这个观念在学术界和教育界早已达成共识。如西安音乐学院、云南艺术学院等一些地方专业艺术高校,也已经尝试性地将本土的部分“非遗”音乐乐种,纳入到音乐教育的课堂教学体系当中,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和成绩。西安音乐学院将长安古乐的工尺记谱法作为选修课纳入本科课程建设体系当中,另外还将陕北信天游改编创作作为视唱练耳课程教学中的素材,并作为学生合唱团的表演曲目,这些努力应当说都是较为成功的例子。还如浙江嘉兴的丁栅中心学校,也把当地的嘉善田歌作为小学音乐课程中的必修课,重视 “非遗”音乐保护工作 “从娃娃抓起”,这是非常值得学习和借鉴的工作。尽管我们对于 “非遗”在保护与传承过程中与专业音乐的创作做过一些探索,“非遗”音乐与中小学音乐教学结合的实践,也已经取得了一些成绩和经验,但是关于这个课题的推广和实施,也仅是起步阶段的探索。如何才能有效实现二者的结合,从而带来民族音乐在新时代的重生呢?笔者认为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客观原则:

(一)应充分认识 “非遗”音乐的基本特征和特殊性

关于 “非遗”音乐的基本特性问题,南京艺术学院的刘承华教授在其 《“保存”与 “生存”的双重使命——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特殊性》一文 (以下简称 《特殊性》)中,采用以思辨论证为主,兼有举例论证的方式,阐述了 “非遗”的基本特性:技术性、行为性、符号性、口传性,这四个特征既是广义的 “非遗”的特征,也是狭义的 “非遗”音乐的特征。[4]所谓技术性,是指 “非遗”音乐的成果与产生成果的技术过程两者中,对于技术的传承显得更为突出,比如传统戏曲音乐演唱中的咬字发音、行腔方式等问题就带有技术性的特征。行为性,“非遗”音乐往往与日常生活中的某些具体行为或活动结合在一起,如婚丧嫁娶、节日庆祝或农耕劳作等等,因此对于产生音乐类 “非遗”的这些行为、实践是 “非遗”存在的意义。笔者理解,背后的这些行为正是 “非遗”音乐存在的文化依托,因此尤其是在教学中,作为教师必须充分理解和认识音乐背后的行为意义,即使一些行为随着时代的变迁已经发生变异甚至消亡,但是这并不代表它是一个可以忽略的问题。所谓符号性,按文中所述,可理解为知识体系。“非遗”的非物质性,体现在符号与知识体系当中,它不一定是物质的存在,而是一种文化的存在,而知识体系中同样也存在着许多实践的环节和因素,这是对 “非遗”或 “非遗”音乐的保护中,更迫切需要传承的。因为符号体系可以以物质形式保留,但实践环节却可能随着主体而消亡,在 “非遗”音乐的保护和传承层面上,也是极具本质意义的。但是,并非所有的 “非遗”音乐都具有明显的符号性,或者说它的符号性是未经过系统化的。比如一些地方民歌,完全是人民自发地创作和传播,因此这也是传统音乐研究中还有待完善的课题。口传性,这是 “非遗”音乐最为人们所熟悉的特性,口传性意味着不存在物质载体或符号载体,口传的重任主要由传承人来承担,故对于传承人的保护,也应成为音乐类 “非遗”保护的重点。

音乐类 “非遗”与一般 “非遗”相比,也具有其特殊性:一、高度的精神性。音乐主要是作为人类的精神产物而创造出来的,同人类的生活紧密结合,是人类表达特殊精神需求的体现,如我国传统民歌中占绝大多数的情歌题材便是为含蓄表达爱情的需要产生;二、对受众的高度依赖性。乐种的生存对社会受众的依赖性极高,这也就是为何如今流行歌曲能够广为流行,而传统民间歌曲随着其受众面的缩减,面临着生存困境;三、成果形态的易逝性。“非遗”音乐的成果即音乐音响,在产生后是随即消失的 (虽然乐谱也可以作为成果形式流传,但是口传心授才是中国传统音乐的主要流传方式,而且中国的传统记谱体系并未形成,即使有乐谱也无法准确记载中国传统音乐的带腔性)。虽然现代的科技手段可以把音乐类 “非遗”产生的成果进行记录,但这只是一种定格的存在,而非有效的延续,因此保护的重点仍旧在于实践行为的传承。

国内学者对 “非遗”音乐文化的这些性质和特殊性的提出,是建立在对传统民族音乐实践长期考察和研究的基础上的,因此是客观和具有科学性的。专业音乐高校在把 “非遗”音乐与专业音乐教学、创作相结合的过程中,应当尊重这些基本特性和特殊性,在充分认识的基础上,认真研究教学体系的建设,使专业音乐教育领域成为 “非遗”音乐的生存环境修复及重建的有力阵地。

(二)尊重 “非遗”音乐自身的发展规律

纵观中国音乐历史,历朝历代都有盛极一时的音乐种类,然而无论哪个朝代都无法保持其音乐文化的长盛不衰,这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尽管许多西方学者认为,音乐的发展规律不能单纯地归结为“兴起—发展—兴盛—衰落”的发展历程,然而不可否认的事实是,人类社会的发展始终处于运动和变化的过程中,因此人们对于音乐文化的选择,也会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变迁而不断变化。许多历史上优秀的音乐文化或种类,至少在表面上还是表现为 “兴起——发展——兴盛——衰落”的运动变化规律。例如在西周时期,曾经盛行于宫廷中的雅乐,随着周王朝的崩坏以及郑卫之音的兴起而逐渐走向衰落;再如明清时期曾红极一时的昆曲,发展至最后由于过于 “雅”,而被更为通俗易懂的 “京剧”所取代。关于音乐发展规律的问题,著名音乐学者桑德诺瓦 (和云峰)在 《“有所为”亦 “有所不为”——论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理念与实践方法》(以下简称 《有所为》)一文中有深刻的研究,并提出了 “有所为”和 “有所不为”的观点。[5]

“有所为”,是指对于传统的音乐类型,能够在保持自身特色的前提下,适应社会发展的新趋势、新环境,在社会发展过程中能够通过突破传统生存方式进行 “转型”,并对具有新生命力的音乐品种,应积极保护和传承,采取 “有所为”的态度; “有所不为”,是指对于因社会转型扬弃、丧失原有生存土壤的音乐品种,则采取 “不为之”的态度。从这个基本理念我们可以看出,乐种的消亡淘汰是音乐发展中的正常规律,一个乐种是否能够继续发展和生存,以及是否采取保护措施的标准,是看这个乐种是否能够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方向,这是符合马克思主义科学发展观的,也是我们应该有的保护和传承的态度。

尊重民间文化艺术自身的发展规律,也是对“非遗”音乐的一种保护。因此,有人提出对于“非遗”音乐的保护 “禁变”,是一种不甚恰当的观点,虽然 “突变”也不可接受,但是 “渐变”是应当正视的。俗话说:“变则通,不变则亡。”像浙江的嘉善田歌,在建国后正是由于不断地产生新的创作歌曲 (在不破坏其原始风格的前提下),在进入21世纪后,还产生了以嘉善乡土文学和田歌为原始素材创作的音乐剧 《五姑娘》,使得嘉善田歌并未因田间劳作方式的改变而走向消亡,这是一个很好的民族音乐传承和 “渐变”的例子。因此,从创作的角度,应当鼓励在不破坏 “非遗”音乐原本文化内涵的前提下,进行有利于 “非遗”音乐新作品产生的 “渐变”,同时在音乐专业教育教学的过程中,也应当有意识地引导学生对 “非遗”音乐采取一种开放和融合的态度。正如和云峰教授在 《有所为》一文结尾处所阐述的 “音乐非遗的基本内涵,是一种开放与共融的综合”。

结 语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蕴含的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是维护我国文化身份和文化主权的基本依据。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仅是国家和民族发展的需要,也是国际社会文明对话和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6]把 “非遗”音乐与地方音乐教育结合,是我们传承和发展本民族音乐文化的重要途径之一,至于二者结合的较为具体的策略则不能整齐划一,只能根据地域和 “非遗”音乐的独特性,寻找合适的方式。现在许多学者已经提出一些真知灼见,而且许多地方音乐类高校也做出了有益的尝试,但是作为一名多年从事音乐教学的工作者,笔者认为关于 “非遗”音乐如何更好地与地方音乐教育结合,应当从突出地方艺术院校的特征入手,以改变当下中国音乐教育以西方音乐思想和内容为核心的教学体系为突破口,在中华文化走向复兴的今天,我们要在音乐文化的民族化方面,做出自己的贡献。虽然关于 “非遗”音乐的传承,还存在许多有待研究的问题,但我们的思考,对推动中国文化的繁荣具有深远的意义。

[1]樊祖荫.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若干问题的思考[J].音乐研究,2006(1).

[2]林颖.高校音乐教育在 “非遗 (民间音乐)”保护与传承中的作用[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3(7)143⁃145.

[3]甘绍成,杨明辉.将音乐类非遗项目引入中国传统音乐教学体系的思考——兼谈川音在非遗进课堂方面的尝试[J].音乐探索,2015(3):86.

[4]刘承华.“保存”与 “生存”的双重使命——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特殊性[J].星海音乐学院学报,2008(4):1⁃5.

[5]和云峰.“有所为”亦 “有所不为”——论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理念与实践方法[J].中国音乐,2008(2):29⁃35.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Z].国办发[2005]18号.

(责任编辑:黄向苗)

Objective Principles in Combining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on Music with the Protection of Local Professional Music Education

PAN Guanze

Most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on music culture should become the main content of music education in the schools of art.It is an important way to inherit and develop the music culture.There are two objective principles in combining to the protection and inheritanc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on music with local professional music edu⁃cation.First,deeply understand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particularities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on music in the process of combination.Secondly,respect the development law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on music.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on music;local music education;objective principle

J603;G642

A

2016-06-06

潘冠泽 (1974— ),男,河南灵宝人,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音乐表演和声乐教育研究。 (杭州31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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