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基层畜牧兽医人员职业健康安全

2016-02-21 16:21陈蕾
畜牧兽医科技信息 2016年10期
关键词:人畜患病畜牧

陈蕾

(重庆市合川区三庙镇畜牧兽医站,重庆401520)

浅谈基层畜牧兽医人员职业健康安全

陈蕾

(重庆市合川区三庙镇畜牧兽医站,重庆401520)

基层畜牧兽医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问题主要包括过敏原、理化危害和人畜共患病,本文从优化防护用具、开展防护教育、健全职业伤害管理体系、加强人文关怀、建立职业准入与违法违规记录制度以及提高相关法律执行力六个方面进行了建议。

基层;畜牧兽医;职业健康安全

基层畜牧兽医人员是指从事动物疫病防控的乡镇畜牧兽医站工作人员、村级防疫员以及从事养殖场兽医岗位的工作人员。他们经常与家畜家禽、生化疫苗及各类微生物特别是病原微生物接触,从事畜禽疾病的预防、控制、诊断、治疗,重大动物疫病监测、疫情处置等工作,工作环境的特殊性使他们成为生物感染的易发人群。

1 职业健康安全的问题

1.1过敏原及理化危害对动物皮屑、扬尘、挥发性化学药品、废气等过敏,主要表现为呼吸道症状,如鼻痒、喷嚏、流眼泪、眼痒等,对于有潜在疾病的患者,如哮喘、肺心病人员有较大的危害。过敏的易感性受特应性、抽烟、性别及暴露量等因素的影响,通风、湿度、清洁、消毒等情况可影响环境中过敏原的含量。理化伤害主要指物理性伤害和化学性伤害,分别包括动物的抓咬伤、器械伤以及环境中的废气、挥发性消毒药品等对呼吸系统的损伤,穿戴防护设备对有害因素起到了一定的隔离作用。在农村,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家庭作坊式养殖模式导致防护设备得不到推广和应用。李春林、徐娴等指出,基层从业人员遭受多种职业伤害,产生诸如恐惧、担忧、焦虑、无奈和自卑的情绪体验,长期处于亚健康状态,细菌病毒易趁虚而入损害健康。景志杰等报道,职业性暴露可致疾病,从业人员因所处的工作环境易产生自卑心理,认为职业的社会地位低,不被他人尊重;心理阴影产生心理应激,减弱机体免疫力,加剧了人员的职业性暴露风险。

1.2人畜共患病人畜共患病是指由同一种病原体引起、流行病学上相互关联、在人类和动物之间自然传播的疫病,“知名者”包括禽流感、结核病、狂犬病、布鲁氏菌病等。据黄文利等报道,重庆市人间和畜间布鲁氏菌病感染呈上升趋势,奶牛是人间布鲁氏菌病感染的主要传染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乡镇职业准入门槛低、地域辽阔,从事动物诊疗、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人数众多,流动性大,难于统计和监管,从业人员是否具备基本的身心素质,是否存在人畜共患疾病,往往不得而知。目前,我国没有出台与职业畜牧兽医生物安全相关的操作制度,也没有从业人员的强制性体检机制,因此无法有效排除人畜共患病对畜牧业和人体健康的危害。刘璐等指出,地方群众对人畜共患病的认识普遍偏低,防疫意识淡薄;我国地域辽阔、环境复杂,人畜共患病的防治难度大,尤其是在贫困偏远地区;防治疾病的首要步骤是了解疾病负担,由于各种原因,许多人畜共患病的发病情况并未被准确评估,在贫困地区的负担也在很大程度上被低估,可能会影响这些疾病被忽视的程度。

2 建议

2.1优化防护用具个人防护设备包括面罩、护目镜、安全手套、安全鞋、听觉保护器、呼吸器和连体服等。穿戴防护设备有利于杜绝过敏原,防止病原体扩散和化学药品对皮肤、黏膜的灼伤,是基层从业人员的专业性表现,也是职业健康安全的基本保障。

2.2开展职业防护教育基层从业人员年龄、素质不一,对职业防护的警惕性不高,疏忽大意使得各种职业暴露的危险性增高。从业人员不但应具备专业修养和职业道德,还应该加强心理调控能力的锻炼,学会自我心理疏导,放松情绪,把自己的心理调节到最佳状态,适应不断变化的防疫、医疗环境,减少职业损伤的发生。开展职业防护教育,转变工作人员的错误观念、纠正错误行为、提高心理适应能力是减少职业伤害的有效措施。

2.3健全职业伤害管理体系个人防护除物理隔离防护屏障外,还有相应的医学防护,定期健康检查、接种疫苗是预防生物性疾病传播的有效方法。相关管理部门应重视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疫苗接种,做好接种后的人员筛选,健全职业伤害上报机制。

2.4加强人文关怀职业伤害造成了从业人员的诸多不良情绪体验,加之社会的职业偏见,使得人员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心理压力。因此,不仅要关注生理健康,还要关注无形的心理健康。翁美榕的研究表明,89.8%被犬等动物咬伤者有情绪焦虑现象,57.8%有精神不振、心跳加快,食欲减退、睡眠欠佳现象。肖平、蒋晓杰指出,遵循以人为本的管理原则,对动物咬伤者进行有针对性的知识宣教及心理护理可以缓解压力、抒发情绪。

2.5建立职业准入与违法违规记录制度提高乡镇从业人员准入门槛,从任职资格、职业技能、身心素质等方面加强从业人员的筛查,提高人员的整体素质。同时,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建立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记录并公布;对有多次违法违规行为记录的人员,暂停或禁止其从业活动,确保基层畜牧兽医事业健康发展。

2.6提高相关法律的执行力早在1995年我国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二条就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2012年颁布执行的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通知》(人发[2015]99号)文件对职业健康安全的保护也有相关的政策规定。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建设,人员学法懂法用法进程必将同步推进,相关部门应该加大对边缘法律的实施力度,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

[1]李春林.兽医职业病的危险因素及防护措施[J].中国兽医杂志,2013,49(8):94-95.

[3]景志杰,等.实验动物从业人员的健康问题[J].职业与健康,2011,27(5):569-571.

[4]黄文利,等.重庆市布鲁氏菌病流行趋势分析[J].热带医学杂志,2014,14(4):517-520.

[5]张乐年,等.农村动物防疫现状调查及对策[J].甘肃畜牧兽医,2013(12):20-22.

[6]刘璐,等.被忽视的人畜共患病在我国的流行及防控现状[J].中国血吸虫病防治杂志,2013,25(3):307.

[7]肖平.动物咬伤者心理疏导的临床分析[J].当代护士旬刊,2011 (8):152-153.

[8]蒋晓杰.动物咬伤Ⅲ级暴露患者的心理状况分析与护理[J].中国当代医药,2011,18(3).

[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Z].国家主席令[2011]52号.北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12-31.

[10]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有调整[J].四川畜牧兽医,2016,43(2):15-16.

10.3969/J.ISSN.1671-6027.2016.10.029

陈蕾(1988~),助理畜牧师,从事动物防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工作

猜你喜欢
人畜患病畜牧
5G助力“智慧畜牧” 湖羊有了“健康码”
人畜共患病对从业者的危害及其防控方法探析
荣昌:做强畜牧品牌 建好国家畜牧科技城
武汉天种畜牧有限责任公司
野生动物与人兽共患病
2019年全国畜牧兽医
浅谈人畜共患寄生虫病
人畜共患病防控工作刻不容缓
完形填空训练
高二生物测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