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规民约”在民族地区社会治理中的作用研究——以昆明团结乡为例

2016-02-25 17:38何帆康祝婷罗吟吟
西部皮革 2016年2期
关键词:乡规民约

何帆,康祝婷,罗吟吟

(云南民族大学,云南 昆明 650500)



“乡规民约”在民族地区社会治理中的作用研究——以昆明团结乡为例

何帆,康祝婷,罗吟吟

(云南民族大学,云南 昆明 650500)

康祝婷(1991-),女,硕士研究生,山西太原人,云南民族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专业:行政管理。

罗吟吟(1991-),女,硕士研究生,江西南昌人,云南民族大学云南省民族研究所,专业:民族学,研究方向:民族传统文化与现代化。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乡规民约”的治理理念以及近年来行政管理学界主要关注的一个研究热点-基层社会治理以及民族乡的社会治理越来越引起人们重视。乡规民约是村落居民根据本身的实际,制定的对生产、生活、行为、道德约束的规章制度,是村民的道德、伦理准则,体现了一种来自日常生活的价值观念,凝聚了乡村智慧。昆明团结乡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乡镇,既有汉族也有白族等少数民族。“乡规民约”在昆明团结乡能起到很大的作用。有很多刻在团结乡的石碑上和墙壁上的“乡规民约”对于历代团结乡乡镇干部治理团结乡都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那些“乡规民约”成为了团结乡进行社会治理的重要参考依据。那些刻在石碑上的“乡规民约”也成为了对团结乡居民的行为的重要约束。最终也促使了团结乡逐渐地变成了一个和谐、稳定、居民安居乐业、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乡镇。

关键词:乡规民约; 非正式制度; 村庄自治

引言:

乡规民约作为近些年来学术界的研究热点,引起了民族学界的学者们的广泛关注,民族地区社会治理近年来同样成为学术界的关注热点,引起了行政管理学界、民族学界、社会学界的广泛关注?那么,“乡规民约”在民族地区社会治理中有怎样的作用呢?它们二者之间又有怎样的联系呢?本文将通过一系列分析与阐述,最终得出“乡规民约”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1“乡规民约”的历史溯源及发展脉络

我国有关“乡规民约”的文献,最早可以追溯到宋代陕西蓝田吕大钧制定的《吕氏乡约》。它要求乡民应“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它由乡民自主约定,自愿加入,民主选举,赏罚分开,议事民主。乡规民约起源于人类社会以地缘关系为纽带的乡村社区形成之后协调超越家庭、家族关系的社区社会秩序的需要,在相当漫长的一个历史时期维护中国农村社会中的基本秩序。传统乡规民约的组织形态在早期普遍依托于村落组织,北宋以后,在村落组织以外,又有了专门的乡规民约组织。清末新政后至民国前期的乡规民约,借鉴了现代西方民主制度的一些做法,略具近代民主自治色彩,改革开放以来,乡规民约作为村民自治的主要制度形式得以恢复和发展;至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村民自治章程作为乡规民约的高级形式推广到全国大部分地区但其形式和内容都发生了重大变化。

2当代“乡规民约”的理论界定及其体现的涵义

乡规民约,是指广大农村地区约定俗成的传统习惯。相对于国家法律,乡规民约具有特定的治理原则及管辖范围,虽然在内容上,它越来越深地受到国家法律的影响。但是乡规民约体现的村庄治权与国家治权有联系但又不同,二者之间的复杂关系表现在:似乎互为补充或需要,必要时有意相互联系,但又尽量避免直接主动地干预它者。

3“乡规民约”的控制作用探析

在中国农村的历史发展中,乡规民约的社会控制作用一直是乡村秩序构建和维持不可或缺的要素之一。乡规民约是乡民在其长期社会生活实践中自发形成的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从性质上讲,属于民间法范畴,是国家法之外的社会规则。在乡村治理过程中,乡规民约通过教化、伦理以及相关惩罚机制的约束,以其所固有的严格惩罚措施维持着传统乡民社会秩序,进而为维护整个社会秩序奠定基础。寻求乡规民约与国家法共存互赢的发展路径或许能够更全面地认识乡规民约,更深刻地分析其存在的当代价值,发挥其在农村社会治理中的社会管理和服务作用。

4“乡规民约”对于团结乡的作用

4.1乡规民约促使了团结乡形成了和谐的生态观。在团结乡的一些石碑上,会看见刻着一些关于保护生态环境的碑文,这些碑文影响着团结乡的众多村民,也促使了团结乡的村民形成了保护生态环境、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科学生态观。

团结乡各少数民族之所以最终选择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生态经济道路,虽然是对十几年来发展道路的深刻反思,也得益于云南少数民族文化中传承至今的“素朴生态文化观”的升华。包括白族等少数民族在内的众多团结乡的少数民族从远古以来就形成了朴实的自然生态观念,他们认为大自然具有生命意义,人们应该对大自然赋予一定的道德的关怀和尊重,因而往往把村寨周围某些地段视为圣地,圣山,神灵加以崇拜,保护,并通过大量的神话,传说,故事,民谣,历史传统,乡规民约,在本民族成员中广为传播,进而促使乡民们自然而然地形成了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和谐的生态观。

4.2在团结乡,“乡规民约”这种非正式制度,充当着正式制度的有益补充。“乡规民约”作为约定俗成的一些规矩,在团结乡起着很好地促进作用。团结乡在有“乡规民约”之前,社会治安并没有如今这么好。而有了“乡规民约”以后,团结乡的社会治安越来越好。有很多刻在团结乡的石碑上和墙壁上的“乡规民约”对于历代团结乡乡镇干部治理团结乡都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那些“乡规民约”成为了团结乡进行社会治理的重要参考依据。那些刻在石碑上的“乡规民约”也成为了对团结乡居民的重要约束。由此就可以说明“乡规民约”这种非正式制度在团结乡对于正式制度有很好地补充作用。

参考文献:

[1]明恩溥. 中国乡村生活. 北京:时事出版社,1998.

[2]孔飞力. 中国帝国晚期的叛乱及其敌人———1796 ~1864 年的军事化与社会结构.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1602(2016)02-0108-01

作者简介:何帆(1989-),男,硕士研究生,湖南长沙人,云南民族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专业:行政管理,研究方向:电子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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