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之诚信原则在共享经济中的应用研究

2016-03-18 15:24张晓芹广东东软学院信息技术与商务管理系广东佛山528225
关键词:当事人诚信利益

刘 颖,张晓芹(广东东软学院信息技术与商务管理系,广东佛山528225)

民法之诚信原则在共享经济中的应用研究

刘颖,张晓芹
(广东东软学院信息技术与商务管理系,广东佛山528225)

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作为民法中的“帝王条款”,不仅具有指导当事人行为的功能,而且具有解释、适用法律的功能。共享经济作为一种新经济形态,既为消费者提供了便利,也为社会闲置资源提供了富有效率的利用途径,供需双方基于信任进行交易,但是由于法律的滞后性,目前在立法和司法方面的规制和监管近乎空白。对诚实信用原则在共享经济背景下的内涵分析,共享经济中法律关系的分析,以诚信原则为指导探寻立法和司法方面对于共享经济中出现的法律问题的规制路径。

诚信原则;共享经济;规制路径

一、诚实信用原则在共享经济背景下的内涵分析

(一)民法之诚信原则的内涵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我国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自1986年在《民法通则》中明确规定以来,对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深远,在中国由计划经济体制逐步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的历程中,诚信原则对于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多种矛盾和纠纷发挥了重要作用,彰显了其作为民法中“帝王条款”的价值。怎样理解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民法学界多数学者接受“一般条款说”的观点。在此背景下,我国形成了以下的诚信原则理论:诚信原则被定义为立法者对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要求,目的在于保持社会稳定与和谐的发展。三方利益平衡的实现,取决于当事人以诚实的心理和行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法官根据公平正义进行创造性的司法活动。由此,诚信原则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间的利益关系,诚信原则被认为具有实现这两个利益关系之平衡的目的。在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中,诚信原则要求尊重他人利益,以对待自己事务的注意对待他人事务,不得损人利己,保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都能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当发生特殊情况使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失去平衡时,应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指导进行调整,使利益平衡得以恢复,由此维持稳定的社会经济秩序。在当事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中,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不得通过自己的民事活动损害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必须在权利的法定范围内以符合其社会经济目的的方式行使它们。[1]

(二)共享经济的发展现状

共享经济是指以获得一定报酬为主要目的,利用互联网技术,陌生人之间发生的物品使用权暂时转移的一种商业模式。共享经济成为新兴社会服务行业内的重要力量,在住宿、交通,教育服务以及生活服务及旅游领域,优秀的共享经济公司不断涌现。共享出行的代表UBER、滴滴打车,共享空间代表Airbnb,面向全球的在线工作平台AAwork等。共享经济的出现从根本上改变了人们的思维观念和消费模式。李克强总理在2015年3月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互联网+”行动计划,力图通过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现代制造业结合,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支持共享经济的发展。国家发改委同年7月印发的推进“互联网+”行动意见中,也强调要形成更广泛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创新要素的经济社会发展新形态,发展共享经济。国家信息中心信息化研究部认为,随着宽带网络全面覆盖城乡,到2020年,从年轻人到中老年人,从城市居民到农村居民,从中低收入群体到高收入群体,人人皆可参与共享经济;从无形产品到有形产品,从消费产品到生产要素,从国内资源到国外资源,物物皆可纳入共享经济的范畴。到2020年,在交通出行、房屋住宿、生活服务、教育培训、医疗卫生、生产众包等领域将出现10个左右的巨无霸共享经济平台。①这一观点是2016年1月16日十大智库联合发布的“走向2020新经济十大预测”中的提出的。

(三)诚信原则对共享经济的影响

在互联网思维和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传统行业的发展模式面临全新的挑战,新兴产业及新的经营模式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共享经济作为一种新经济形态,因其开放和创新,不仅为消费者提供了便利,节约了消费的时间和成本,也为社会闲置资源提供了富有效率的利用途径。由此可见,共享经济因其市场需求在未来将有广阔的发展空间,但是法律因其滞后性,对于共享经济发展中各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设定,以及政府监管部门的职权都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一些传统行业如出租车、酒店、餐饮等,因为共享经济背景下出现了新的经营模式,比如滴滴出行、优步、途家等,彼此之间产生了激烈地竞争,法律问题层出不穷。共享经济涉及四方主体,资源需求方、资源供给方、平台运营商、关联第三方,四者之间的利益只有平衡协调,法律关系才会合法有效,供需双方才能名正言顺地实现双赢。四者之间的利益纽带就是相互信任,即要求当事人必须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以诚实的心理和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得损害第三人和社会利益。郑也夫的一句话说得尤为贴切:“信任是任何规模、任何种类的社会生活合作和交换的前提。没有起码的信任系统就没有社会,丧失掉一切信任就是社会的瓦解。”[2]他所说的“信任”正是指世界各国不同法域所一体奉行的诚信原则,不同国家的立法者都期望借助法律规范维护商业利益和社会秩序,这也证明了诚信原则对于各国民商事活动的重要价值。共享经济作为新兴经济模式,因其稚嫩更需要肥沃的土壤,坚实的基础,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活动的基本法律原则对其发展壮大必将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诚实信用可以使市场主体获得良好的商业信誉,而这种商业信誉就是一种财产。[3]公司的信誉是公司最重要的资产之一,这份资产并不显示在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信誉就是可以依靠信赖,这是讲究道德的公司理所当然地从公司的产品或服务的用户那里得到的一种报酬。[4]

二、共享经济中的诚信法律问题

(一)共享经济中法律关系分析

共享经济要求人们基于诚实守信的前提进行交易,但并不意味着每一次交易都是安全可信,没有欺诈的。目前在我国共享经济领先发展的领域涉及了交通运输、餐饮旅游、医疗教育。共享经济出现的必要条件是:其一、消费者的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其二、供给方资源闲置;其三、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共享经济中每一笔交易都会出现四方当事人,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四大类:供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供需双方与平台运营商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供需双方与关联第三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平台运营商与关联第三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每一类法律关系能够平稳运行都需要双方当事人恪守诚实信用这一帝王法则。如果一方当事人在交易中因为违背诚信原则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就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二)共享经济中的诚信问题

共享经济是高度依赖信用的经济模式,没有信用,难以想象一个消费者会放心地去乘坐陌生人的车或者住到陌生人的家里。②郭涛2016年1月18日发表在《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上的文章《站在互联网产业的浪尖看共享经济》中提出的观点。目前有观点认为共享经济的信用机制是通过无限重复的博弈构建起来的,由此激励整体信用水平的提升。[5]对于此类解释,笔者不敢苟同,诚然当下通过网络信用评价系统能够快速查询到用户的评价记录,但是每个行业的有序发展、壮大,依靠的一定是法律法规所设立的明确的权利和义务规范,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基础就是诚实信用之原则,这也正是法的规范性和利得性的体现,如果简单依靠博弈的方式累积信用,就会因为博弈动机、手段的不确定性导致部分诚信经营、遵守法律之当事人付出不必要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在中国目前的立法框架里,无论是公司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等都没有完善的关于规制共享经济中各种法律关系的立法,在此背景下,各方当事人理解和运用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对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尤为重要,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商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在公司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以及侵权责任法中都有相应的规定。

(三)完善诚信原则在共享经济中应用的迫切性分析

在实践中,我们不仅要依据立法的规定积极参与共享经济,也要充分重视司法的价值。诚如蔡章麟所言,诚信原则是抽象的、概括的、没有色彩、无色透明的。[6]它所包含的范围太广,比其它的一般条款为大。因此,面对共享经济运行中所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我们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考量,对于协调各方利益的平衡具有重要意义。以专车共享经济类型为例,私家车主提供服务和乘客之间接受服务时,双方都能按照约定诚实守信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这样的交易就是安全和公平的,反之,就会有一方构成违约或侵权。目前在专车服务监管中各地的政策是不一致的,从中央到地方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各地方政府有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有些地方政府是禁止私家车接入专车平台的,认为这种经营模式是对出租车行业的不正当竞争,有些政府的态度是中立的,在一些城市因其原有出租车公司的数量是严格限制和规范管理的,私家车接入专车平台后也没有对出租车行业构成实质性的影响,并且对于缓解城市交通资源紧张的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故而,共享经济作为互联网时代资源配置的重要方式,各方当事人应当充分认识和发挥诚信原则在立法和司法方面的作用,立法部门及时修订法律法规,司法部门完善监管程序,加强监管力度,共享经济的潜力才能得以充分释放。

三、诚实信用原则在共享经济中的应用路径分析

梁慧星教授认为,诚信原则主要存在三个功能:一是行为规范功能,即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二是既有行为规范又有授予自由裁量权的功能,即解释、评价和补充法律行为;三是授予自由裁量权,即解释和补充法律。[7]从行为规范的角度来分析,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中的基本原则,指导着各类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诚实信用原则不仅在民法中有所规定,在合同法、侵权行为法中也有所体现,针对不同种类的民事活动,只有根据社会经济现实,不断完善立法,一般法中没有规定的,通过特别法补充完善,由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参与经济活动时才能有法可依。从授予自由裁量权的角度分析,即在司法方面,互联网时代各类经济关系复杂多样,已有的法律及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很难全部预见,关联第三方及对方当事人极有可能利用法律和约定条款的缺失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以谋取私利。对于此类情形,裁判案情不应是机械的和武断的,对于司法人员,更应该从社会利益协调,促进经济发展的角度,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客观公正的裁判。根据共享经济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笔者立足于民法之诚实信用原则,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探寻规制和监管路径。

(一)诚信原则在立法方面对于共享经济的规制路径

共享经济中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最终体现为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合同关系。共享经济中存在两大类合同关系:一类是共享经济参与人同平台公司之间签订的居间合同;另一类是共享经济参与人之间的服务合同。根据目前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共享经济中出现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笔者建议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完善相关合同立法。合同法中的诚信原则,具体是指在合同订立到终止的各个阶段,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应当做到言而有信、诚实、善意,不损害他人及社会利益。其内涵依据不同种类的合同有具体的含义,总体而言,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在合同订立前的谈判阶段,各方当事人应告知对方真实信息,不得以虚构、隐瞒、欺诈等手段,骗取对方信任,从而订立合同,否则将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二是在合同成立后的履行阶段,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诚信、善意的履行合同,不得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否则将要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所受损失。笔者建议在居间合同中增加相应的条款,以解决在互联网时代共享经济中出现的中介方,表面上是信息提供者,但实际上却行使着其他权利,比如所涉及产品或者服务的定价权,在此情形下,如果对于供需双方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或风险时,供需双方作为合同当事人根据目前居间合同的规定,他们需要自负全责,互联网平台中介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是供需双方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在利用互联网平台下单交易时,对于此种后果是不知情的,互联网交易平台不仅作为信息发布者,而且是价格制定者,利益获得者,因此笔者建议在我国合同法中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中增加一款“居间人在行使媒介服务职能时,又行使了其他对合同履行有重大影响的职能,当委托方的权益遭受了损害时,居间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增加此条既弥补了我国《合同法》中居间合同中居间人义务的缺失,又彰显了诚信原则在共享经济中的践行。

交通运输部2015年10月10日公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互联网专车被定位为传统出租车行业“+互联网”,不仅相关车辆必须取得《道路运输证》,相关驾驶人员必须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可见交通部意在通过行政法规提高私家车接入互联网专车平台的门槛。不同于交通部的规定,2015年10月8日,上海市交通委正式向滴滴快的专车平台颁发首张国内专车平台的资质许可证——“网络预约租车平台经营资格许可”。这一最新“上海模式”并不禁止私家车接入平台;上海模式将互联网专车定性为约租车,不同于交通部出租车的定性。在规制策略上,约租车“上海模式”采取了互联网平台自我规制和强制保险相结合的方式:提供专车服务的车辆需要通过平台审查后获取营运证,司机也需要通过平台审查后获取从业资格上岗证;同时,提供专车服务的车辆应购买足额商业保险,该险种既不是原来的运营险,也不是私家车的保险,而是特殊的专项保险。交通部和上海模式体现了政府既考虑城市整体出行效率,也兼顾不同利益群体诉求的的意愿,是对共享经济的一种制度创新。

(二)诚信原则在司法方面对于共享经济的监管路径

共享经济作为互联网时代的新兴经济模式,利益相关者众多。行业管理者不仅要重视效率,同时要兼顾公平,以及社会稳定、就业、公共安全、公众出行需求等多重因素,其目标是多元的。诚实信用原则不仅在立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指导民事主体依法行为,在司法方面同样具有重要的价值,指导政府相关部门创新对共享经济背景下新兴服务业的监管模式。史尚宽先生非常注重诚信原则的司法意义,他认为:一切法律关系都应根据它们的具体情况按照正义衡平的原则进行调整,从而达到它们具体的社会公正。司法人员肩负着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的重任,特别是在新型经济法律关系出现的时代,相应的立法不健全,公平正义的法律目标能否实现,就非常倚重司法的能动性。[8]

在共享经济的法律关系中出现了四方当事,包括资源需求方、资源供给方、平台运营商,关联第三方,如果他们都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行事,就会顺利实现增加有效供给,激活闲置资源,满足公众的多样化需求的经济目标,反之,则需要司法部门动用监管手段,以实现社会利益的平衡。在税收方面,共享经济中出现的出行、旅游、餐饮等新兴行业因为没有相关的立法约束,普遍存在不缴纳税款的行为,这对于传统行业的从业人员来讲,无疑是显示公平的,因此,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司法部门应比照传统经济中同类别服务项目收税,鼓励公平竞争。在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方面,共享经济中的参与者存在劳动者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没有购买社会保险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一旦出现患病、受伤、失业等问题,劳动者的基本生存保障就会受到威胁,社保和劳动监察部门应加强宣传,提高新兴行业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目前共享经济是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信息的方式向消费者提供信息的,消费者在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如果其他三方当事人没有遵守诚信原则,消费者在不知情的前提下,存在合法权益被侵犯的可能性,故而笔者建议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应增加对于以互联网平台为基础产生的共享经济模式下消费者利益保护的条款,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则要加强对共享经济中出现的各种互联网平台的运营行为的监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重建社会信用体系,加强信用权立法,中国的信用法律体系建设必然以信用权的确立为起点,并以征信立法的完善以及对有关信用信息的应用的规制完善作为重点。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的建立必将促进中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并为法治国家的建立奠定坚实的基础。[9]

四、结语

诚信原则作为民法的灵魂,司法价值还在于它可以解释法律、帮助司法人员适用法律。司法人员在进行法律适用时,只有以诚信原则为出发点,才能保证所作的解释和推理符合立法目的,才能防止做出不合理的解释和法律推理;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更需接受诚信原则的指导,只有这样才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做出符合立法目的的选择,以免滥用自由裁量权,并使法律之适用臻于妥适合理。[10]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各行各业的发展都需要完善的法律监管体系,共享经济作为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种新常态经济,相关配套法律法规还未出台,当事人严格遵守民法之诚实信用原则,立法和司法部门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指导探寻监管路径,共享经济才能扎牢根基,从稚嫩走向成熟。

[1]徐国栋.诚实信用原则二题[J].法学研究,2002(4):75-86.

[2]郑也夫.代价论——一个社会学的新视角[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5:44.

[3]宁清同.诚实信用原则的经济效益分析[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5):101-109.

[4]里查德·狄乔治.国际商务中的诚信竞争[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2001.

[6]董灵.合同法诚信原则经济学基础[J].广东社会科学,2006(2):95-99.

[5]李红玲.合同法诚信原则研究[J].四川理工学院学报,2014(2):77-85.

[7]梁慧星.诚实信用与漏洞补充[J].法学研究,1994 (2):25.

[8]史尚宽.债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331.

[9]吴午东.从失信走向守信——论我国信用法律体系的构建和完善[J].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4(5):70.

[10]彭岳.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问题[J].行政法学研究,2016(1):117-130.

(责任编辑:郭丽冰)

Study o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in the Civil Law in Sharing Economy

LIU Ying,ZHANG Xiao-qin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nd Business Management Department,Neusoft Institute,Foshan 528225,China)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is a basic principle of the civil law in our country.As the Emperor Clause in the civil law,it not only guides people how to conduct,but also has the role to explain and implicate law.Sharing economy,as a new economy model,provides a lot of convenience as well as an efficient channel based on mutual trust to make use of social spare resources.However,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supervision in this aspect is virtually absent.This article aims to analyze the connot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in sharing economy,to analyze the legal relation of sharing economy,and to explore the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regulation path of the legal issues arising from sharing economy in the light of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principle of good faith;sharing economy;regulatory path

D923.1

A

1009-931X(2016)03—0082-05

2016-04-25

广东省青年创新人才类项目(人文社科类)“广佛都市圈商业文化历史和现实研究”(2014WQNCX195)

刘颖(1975-),女,河北献县人,讲师,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学、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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