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序格局”视角下我国地方政府公信力缺失分析

2016-03-20 14:45付耀华
大连干部学刊 2016年4期
关键词:差序格局差序圈子

付耀华

(滇西科技师范学院,云南临沧677000)



“差序格局”视角下我国地方政府公信力缺失分析

付耀华

(滇西科技师范学院,云南临沧677000)

摘要:在以血缘关系、地缘关系、自我为中心的“差序格局”中,我国的社会信用结构是一种特殊主义信用结构,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具有“差序格局”特点。“差序格局”导致我国地方政府公信力流失,出现公共利益“私人化”、利益关系“圈子化”、公共权力“特权化”、国家法律“人情化”等失信行为。

关键词:差序格局;特殊主义信用结构;地方政府公信力

我国社会呈现“差序格局”特点的关系结构,是受到我国传统的自给自足小农经济以及以“血缘关系、地缘关系”为基础的人际关系结构的影响。在我国传统的农业社会中,形成了与自给自足小农经济相适应的高度封闭的社会生活模式,人们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可以通过家庭、家族的内部相互支持而获得满足,人们的社会交往基本限制在家族或特定的区域范围内。

一、我国的社会关系结构:“差序格局”

“差序格局”这一概念是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一书中提出的,他指出我国传统社会的社会关系结构特点:“我们的格局……是好像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被圈子的波纹所推及的就发生联系,每个人在某一时间某一地点所动用的圈子是不一定相同的”[1]。于是,我国传统社会便形成以“血缘关系、地缘关系”为基础、以“自我为中心”的“差序格局”的人际关系结构。在人际交往中,每个人是根据血缘的亲疏、地缘的远近形成自己的社会关系网络,并确定自己的行为准则,越靠近同心圆(家族血缘或地缘)中心的人,就越容易被人们接纳,而且容易形成合作、亲密的人际关系[2];离这个同心圆(家族血缘或地缘)中心越远的人,就越容易被排斥,形成稀薄、疏松的利益关系[3]。就我国传统社会的人际关系体系特点而言,费孝通先生指出,在差序格局社会结构中,每个人都是沿着“自己——家庭——国家——天下”这条通路向外一圈一圈推出去的。按照这样行为逻辑,个人可以为了自己的利益而牺牲家庭利益,可以为了家庭利益而损害党的利益,可以为了“集团利益”而牺牲国家利益。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说:“(人们)团体道德的缺乏,在公私的冲突里更看得清楚。就是负有政治责任的君王,也得先完成他私人间的道德”[4]。

在不平等的“差序格局”中,有轻重、远近、亲疏、高低之别,各个层次之间的重要性是不同的,各层次的地位也是不平等的。在“差序格局”行为规范的作用下,人们在家、家族、村落的熟人世界里形成很强的信任关系,对共同体以外的成员却有很强的戒备心理,甚至产生不信任心理。当人们从“家族”和熟人世界走出来,进入一个陌生世界时,就会产生一种强烈的不安全感,陷入一种无“家”可归的精神痛苦之中,对陌生世界规则的不熟悉使人们感到无所适从,在缺乏普遍道德压力的情况下,就有可能诱发人们奉行各种道德机会主义,从一个恪守信用的人变为一个为了蝇头小利而肆意背叛信用关系的人[3]。

二、我国的社会信用结构:特殊主义信用结构

西方学者在研究中国文化、社会生活的内在逻辑时,指出了一个让中国人感到很尴尬的问题:中国是一个信任度非常低的国家。传教士史密斯一百多年前在《中国人的性格》中就指出,中国人最大的性格特点是不诚实,而且彼此间互不信任。正如马克斯·韦伯所说:“所有到过中国的观察家都证实,中国人之间存在明显的不信任,这与基督教文化中人们普遍的信任和诚实构成鲜明的对比。”[5]马克斯·韦伯还指出,中国由于缺乏像西方国家建立在共同信仰基础上的普遍主义信任,因此,中国的社会信用结构是建立在血缘共同体的基础上的特殊信用结构,并且很难形成普遍化的信任。同时,马克斯·韦伯指出,中国文化并不缺乏信任关系的文化底蕴,正如他所言:“在中国,一切信任,一切商业关系的基石明显地建立在亲戚关系或者亲戚式的纯粹个人关系上面,这有十分重要的经济意义。”[5]雷丁(Redding)就中国社会有无信用问题在《中国资本主义精神》一书中指出:“海外华人只要依靠电话、握手或清茶一杯即可解决各种交易……”[6]。他进一步分析指出中国人的信任特点,即中国人之间的信任是有限度的,对家庭的信任是绝对的,对于家族以外的陌生人则存在着极大的不信任,即便是对朋友或熟人的信任,也往往是建立在相互依赖关系、保持名誉和面子基础之上,只要达到双方不失面子的程度即可。

我国学者在研究中国社会的组织方式与“民情”时,一般都是在研究、比较中西双方的语境下进行的。通过中西方的比较研究得出以下基本结论:西方人普遍重视公德,中国人则更看重私德;西方国家奉行的是“普遍主义”,中国奉行的则是“特殊主义”,因此,中国的信用结构是人格化信用,是建立在以地缘、血缘、亲缘、业缘等关系网络基础上并且不可能发展为“普遍主义”的信用模式。正如学者彭泗清指出的那样:“相比于西方的普遍信任原则,中国是内外有别的特殊主义信任,中国文化下信任结构的特殊性在于中国特定的家族主义价值观和行为方式。”[7]

按照马克斯·韦伯关于信任可分为“特殊主义”和“普遍主义”的观点,特殊主义是建立在私人关系、地缘关系、家族关系之上的以家族血缘为社会基础,而普遍主义则是以“信仰共同体”为基础。在我国乡土的自给自足农业社会中,人们依靠土地的供养而生活,人际关系的核心是“血缘、宗法关系”,对人伦、社会秩序的遵守和维护是以家庭、家族为基础的,表现出对亲情和地缘的爱惜,人们在“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的熟人社会中,缺乏社会流动,人与人之间有着高度的信任感。我国“差序格局”社会关系结构的价值基础是特殊主义,而特殊主义价值的信任模式使得人们在进行物质交换时,依据对人格、人品的了解而产生信任,并不是市场经济的“契约”[8]。“差序格局”社会关系结构中的“差序”,表现在“关系和结构”上的差序和“道德伦理”情感意义上的差序。在人们的实际交往中,人与人之间的情感决定着人们的信任状况,中国人最擅长的事情是可以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做人情”的各种公关[9]。因此,差序格局的信任结构随着情感的不断变化而适时调整,信任是蕴含在关系中的,并建立在彼此知根知底的基础上。

按照特殊主义的行为逻辑,人们对那些高信任度的家庭、家族成员或被纳入“差序格局”核心交往圈子的亲戚朋友,不需要签订正式契约就能授信,或忠实地履行自己的信用责任。而对那些没有被纳入私人关系网络中的陌生人,人们从心底里往往很难产生信任感,以致难以形成彼此之间良好的信用关系。即便签订了正式契约,人们还是会心存戒备。时至今日,我国的人与人之间的信任结构很大程度上还是一种“差序格局”。亲属间的信任、朋友间的信任、熟人间的信任和社会信任,表现出强弱高低的差序结构。也就是说,在不同关系的交往对象之间的信任确实存在差序性[10]。正如王绍光、刘欣研究发现的:“亲人间的信任高于朋友间的信任,朋友间的信任高于熟人间的信任,熟人间的信任又高于对陌生人的信任”[11]。

三、“差序格局”造成我国地方政府公信力缺失

我国的“差序格局”的社会关系结构,“差”体现在人们横向上的人际关系亲疏远近,而“序”则是体现在人们纵向上的社会等级地位高低;在等级化的制度中存在着“差序”,在社会心理中也存在着“差序”。这两种差序格局相互作用、相互渗透,构成了差序格局形态的多样性及其错综复杂的纠缠性[12]。而“差序格局”下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和复杂的社会结构,对地方政府行政人员的行为选择产生重要的影响,并且导致地方政府陷入行政伦理困境之中。时至今日,当今社会依然存在“差序格局”社会关系结构,也就是说,每个人都“以自己为中心”并根据不同的价值取向形成不同的人际关系差序波纹圈。既形成了亲属关系圈、老乡关系圈,还形成了同学关系圈、同事关系圈和战友关系圈等等。在这多重“差序格局”的“波纹圈”中,每个人根据自己与其他位置上人的不同关系,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并相应地承担不同的角色责任[13]。

同样,受“差序格局”社会关系的影响,地方政府行政人员也会形成“以自己为中心”向外扩展的网络状社会关系结构。在这种格局中,地方政府行政人员站在任何一圈中,向内看时是“公”,具有“公德”;向外看时是“私”,具有“私德”,这样,“公德”与“私德”之间的界限是模糊的。地方政府每个行政人员在其生活圈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并承担着公民的、家庭的、社区的、职业的和社会的多种角色责任,并且他们因承担多种角色责任而出现各种角色冲突。美国行政伦理学家库珀认为:“行政人员为特定的职责承担责任,但在某些时候,他们也认为自己不得不采取违背职责的行为。因为和每一个生活在现代社会中的普通人一样,行政人员必须同时在家庭、社区以及社会中承担不同的角色,每一种角色背后都附带着一系列的义务,夹杂着私人利益,结果就是各种角色之间发生冲突。”[14]地方政府行政人员的这种责任冲突,其实是他们的各种角色界定模糊使得他们的角色定位不准、角色责任不明确、乃至各种角色责任冲突。最终使得行政人员不能树立正确的行政伦理价值观念,不会恪守行政行为道德准则,不能确保行政的合目的性、行政规则的合理性以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道德性,以致损害地方政府公信力。

(一)公共利益“私人化”,导致我国地方政府公信力流失

在“差序格局”的社会关系结构中,每个人关注的是自身的私人利益,表现为“人不为己,天诛地灭”。行政领域经常出现“公地悲剧”现象:一些地方政府工作人员在工作生活中,对公家的资源肆意浪费和破坏,将“公费旅游”“公车私用”“公款消费”当作是理所当然之事,浪费公共资源却没有丝毫惭愧之心;一些地方政府行政人员为了私人利益,争得你死我活,一厘一毫都不放过,他们花公家的钱,请自家的客,利用公共行政资源建立、维护自己的私人关系和“利益圈子”;有的地方政府部门将公共利益“部门化”“私人化”,他们打着维护公共利益的旗号而“搭便车”,一些地方政府行政人员通过“搭便车”的方式,获取很多近乎零成本的额外利益,地方政府行政人员“搭便车”的行为侵蚀了公共利益;有的地方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时,首先考虑的不是广大群众,而是让自己“近水楼台先得月”[13]。公共利益“私人化”,还表现在一些地方政府官员将公共利益变为“家族利益”。由于“差序格局”导致地方政府现在人员依据血缘的远近和关系的亲疏划分出“圈内人”和“圈外人”,“圈子内”人的利益要比“圈子”外人的利益更重要。在这种固化了人们的思维模式的影响下,人们思想观念中认为,家族利益具有“公”的性质。因此,当一些地方政府官员在行使公共权力过程中以“牺牲国家利益、损害社会公众利益”来获取“家族利益”时,家族成员不但不反对,反而支持、怂恿政府行政人员将公共利益“私人化”的行为。所以,在中国官员违反行为查处过程中,子女和配偶被牵涉现象是很常见的[10]。这些都导致我国地方政府公信力流失。

(二)利益关系“圈子化”,导致我国地方政府公信力流失。

在我国“差序格局”社会结构中,个人都以“己”为中心向外扩展,形成一个由各种各样的利益关系联结而成的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利益圈子”,出现利益关系“圈子化”现象,“圈子化”的生存方式,是当今社会人们的一种常态生活状态。一些“圈外人”为了获取私人利益,总是千方百计,想方设法通过“攀亲戚、讲关系、谈交情”的方式加入那些有利于实现自己个人利益的“利益圈子”里。而处于“利益圈子”中心位置的人,他们为了最大限度地获得自己的“个人利益”也愿意接纳那些利益相关的“新人”。因此,“圈子”已经成为当今社会某些人实现私人利益的平台,甚至成为某些人追求人生理想目标的归宿。我们知道,支撑一个圈子的人文动因是那些“人以群分”的人为了共同的利益给予,或利益分享。我国的公共行政领域由于受儒家“差序格局”社会结构文化、一些江湖习气的影响,在一些地方行政机构中出现了“圈子利益”团体。比如,在我国目前反腐败过程中出现的“腐败窝案、串案”,在打“老虎”、拍“苍蝇”的反腐过程中发现了一个个明暗交错、松紧结合的“帮派”,如“石油帮”“四川帮”“山西帮”等[13]。这些“帮派”“团伙”是“差序格局”社会关系结构在现实中存在的体现,更真实地揭露了利益关系“圈子化”给国家带来的危害。由于受“圈子文化”的影响,有的党政干部忘却了自己“人民公仆”的角色责任,在“个人利益”的驱使下,在“圈子”推波助澜的腐败鼓励下,将“圈子利益”“个人利益”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利用手中的权力牟取、实现、维护“圈子利益”。因此,“圈子”是实现权钱交易和利益勾兑的最好平台,也是引发腐败的温床,而利益关系“圈子化”,则是导致我国地方政府公信力流失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公共权力“特权化”,导致我国地方政府公信力缺失

由于“差序格局”社会关系结构的存在,一些处于“差序结构”外围的人,会想尽一切办法巴结、讨好处于中心位置的人,以便与处于中心位置的人拉近距离,以期改变自己的等差格局。我国公共行政领域便出现公共权力“特权化”现象。在公共权力“特权化”的影响下,一些政府行政人员为了讨好上级领导而“唯命是从、唯上不唯下”;而处于“差序格局”中心位置的官员则以“特权者”身份自居,利用个人权力建立以“己为中心”的利益关系共同体,并享受更多的特权,利用“一朝权在手,便把令来行”的“潜规则”,获得了“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的丰厚回报[15]。一些握有实权的政府官员将权力紧紧握牢在手中,而那些处于波纹圈中的人都围绕中心转,下级为争得地位,对上级惟命是从,陌生人则竭力攀关系成为熟人[13]。这样,使得地方政府的特权部门不是服务于下级、基层百姓,而是支配、行政命令下级,甚至与民争利,索取利益。地方政府干部不是效忠国家,而是效忠那些与自己最近的、能够有助于自己仕途发展的上级官员。一些地方行政人员为了报答上级领导的知遇之恩,在勤于政务的同时,通过拉近社会关系进行“跑官”“要官”,他们比较善于揣摩上级领导的意图并调节自己的行为方式。差序格局中的公共权力“特权化”,容易导致我国的用人腐败,削弱了地方政府的权威性,降低地方政府公信力。

(四)国家法律“人情化”,导致我国地方政府公信力缺失

现代社会理性原则强调人们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平等、自由、公正的人际关系。保持人们平等、自由、公正交往的前提,是通过契约方式构建制度性保障,而法治则是对人们交往最具约束力、最易调节的社会契约形式。我国当前的社会秩序因“差序格局”而陷入现代法制的困境,社会秩序总是纠缠在“事实与规范之间”而陷入法制的困境[16]。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根深蒂固的传统宗法组织等级观念制约着我国法治化建设,影响了我国法律的公正实施;在我国的司法监督上,只有上级有权监督下级,而下级对上级的监督出现监督不力现象,甚至不敢监督;现实中有的司法部门在血缘的亲疏、关系的远近的影响下,出现司法过程和结果不公正,从而损害了司法公信力。我国现代法律的契约作用因受传统宗法和儒家文化的“重视家长在差序中绝对权威,轻视社会公平、公正”的影响而大打折扣。另一方面,人情与司法的不断对抗。在“差序格局”中,人们生活在一个依靠血缘、地缘来维护的人际关系的熟人社会中。而熟人社会强调交往过程中的“面子、关系、人情”等因素,对现代社会司法的客观性、公正性的判断会造成影响。比如,很多案件虽然有明确法律作为判别的依据,却因“面子、关系、人情”而不能公正判别。这样,法律在人们心目中的神圣地位被严重损坏,而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司法理念也得不到体现,这是典型的“人情大于法”的现象。当这种司法部门工作人员因受“人情大于法”恶念影响而不能借助法律来解决社会的矛盾纠纷问题时,公众也不可能树立起对政府信用的信仰,对政府就会心灰意冷,大失所望,甚至出现政治冷漠,乃至滋生对非正式秩序。在公认的社会规则严重稀缺和起码社会信任缺乏的环境中,黑社会组织与某些地方政府组织受利益的驱使而互相渗透,衍生出一种通过赤裸裸的暴力来维持社会运转的畸形的社会秩序。地方政府行为公正性和公共性基础上的政府信用便荡然无存。因此,差序格局中的国家法律“人情化”,使得我国地方政府公信力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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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成林]

作者简介:付耀华,男,云南宣威人,滇西科技师范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当代中国政府管理。

基金项目: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项目批准号:YB2013029)的阶段性成果。

收稿日期:2016-03-21

文章编号:1671-6183(2016)04-0060-05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D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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