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素婚姻观中的女性解放思想及其当代意义

2016-03-28 13:44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关键词:男女平等婚姻爱情

钱 宁

(天津外国语大学 英语学院,天津 300204)



罗素婚姻观中的女性解放思想及其当代意义

钱宁

(天津外国语大学 英语学院,天津 300204)

摘要:罗素非常关注婚姻和家庭中的男女平等和女性解放问题。他认为男女不平等源于家庭制度、经济制度、宗教信仰、性道德观念等,指出女性解放的途径在于追求平等、自由的爱情和婚姻以及经济上的独立和解放。罗素的男女平等和女性解放思想对于解决当今的诸多社会问题具有借鉴意义,特别是有利于女性塑造独立的人格,使之充分发挥自主的社会角色,从而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关键词:男女平等;女性解放;爱情;婚姻;教育

当今,随着科学技术、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同时,新的社会问题也不断涌现,如离婚率不断上升,婚外情、包二奶等负面现象日益增多。从本质上讲,这些问题的出现大多源于人们不正确的爱情观、婚姻观和性别观念。英国哲学家贝特兰·罗素(Bertrand Russell,1872—1970)的男女平等和女性解放思想能够为现代人提供有价值的借鉴。罗素不仅是著名哲学家,而且是卓越的社会政治活动家,充满博爱精神的人文主义者。他把追求个人自由幸福当作社会的最高目标,并且毕生探究人类苦难的根源,探索人类的幸福之路。罗素深受西方妇女解放运动的影响。他的教父,哲学家约翰·斯图亚特·密尔的著作《妇女的屈从地位》对于19世纪的妇女解放运动产生了巨大影响,罗素的父母就是深受其影响的女性主义者。因此,罗素特别关注女性所受的苦难和不公正待遇,倡导女性在婚姻和家庭中的平等和解放,其著述内容涉及家庭制度、经济制度、宗教、性道德等诸多方面。

一、男女不平等的主要根源

(一)父权制度

罗素认为,父权制度是家庭中男女不平等的重要根源之一。婚姻习俗始终是三种因素的混合物,可以分别泛称为本能的、经济的和宗教的。这些因素相互影响,相互渗透,与父权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密切相关。

在原始社会,人们对于父亲的观念极为淡漠。波兰人类学家马林诺夫斯基(1884—1942)所做的研究表明,美拉尼西亚人不知道人还有父亲。一旦父亲身份的生理事实得到承认,父系社会就产生了。从此,以父权为纽带的家长制一直延续至今。在父系家庭中,父亲是一切的主导。“嫡生的孩子是男人自我的延续,他对孩子的爱也是自我主义的一种形式。”[1]17而女性不论是在身体上,还是在精神上都完全处于服从地位。“由于妇女的服从,大多数文明社会中夫妇之间便失去了真正的伴侣关系,转而成了一方的恩赐,另一方的责任。”[1]17男性垄断了几乎所有重要的思想和文化,女性被剥夺了很多生活权利。这即使是在辉煌的古希腊文明时期也不例外,例如柏拉图的《对话录》记载:柏拉图和他的朋友认为男人才是严肃爱情的唯一正当的对象。对于女性的歧视不仅毁掉了爱情,而且妨碍了女性对文明做出贡献。

在父亲的血统成为确立家庭制度标准的同时,经济制度也发生了变化。父系家庭成为社会的经济单元,一切权力和财产都归父亲所有,女性也是男性财产的一部分。男性对于女性的欺压发展到无以复加的地步。越是在文明的早期,父权的压迫越严重。“文明的历史主要就是父权逐渐衰败的纪录。”[1]18罗素特别列举中国妇女在封建社会受到“三从四德”的束缚,女性的人格和尊严被扭曲。至今,女性的解放也还是亟待解决的普遍社会问题。

另外,宗教对于父权的形成和加强也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基督教就充满了父权的威严。耶和华神被称为天父,有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威。在圣经的《旧约》中,当耶和华神得知夏娃受到蛇的引诱而将智慧树上的果子给亚当吃了以后,把亚当和夏娃逐出伊甸园,在此之前,神对夏娃说:“我必多多加增你怀胎的苦楚,你生产儿女必多受苦楚。你必恋慕你丈夫,你丈夫必管辖你。”(《创世记》)这显示了女性受男性统治的神学依据。然而,一些女性主义者认为亚当与夏娃一样,也应该为被逐出伊甸园受到责备。Rachel Speght早在1617年就尖锐地指出:如果亚当没有允许夏娃的所为,如果他不愿意步她的后尘,他作为她的领头人就会谴责她,就会受到戒律的约束而不会违反主人的命令。[2]10

以上分析表明,女性遭受歧视更多是由于经济和宗教等人为因素,女性根本不是天生的弱者。正如法国哲学家西蒙娜·德·波伏瓦等人对传统伦理学中“女性永恒气质”理论进行批判时所指出的:“女人不是生就的,而是造就的。生理上、心理上或经济上的命运并不能决定人类女性在社会中出现;是作为整体的文明造就了这一介乎男性与无性之间的,被描述为女性的生物。”[3]84

(二)对于基督教婚姻观的批判

罗素认为,基督教特别是天主教的一些婚姻观妨碍了人类获得幸福,阻碍了妇女解放。

首先,天主教认为,婚姻是神圣的、不可拆散的。对此,罗素激烈反对,认为婚姻一旦在法律的保护之下,那些不以自由精神看待婚姻的人们就可以借助婚姻尽情发泄干涉他人的欲望,家庭暴力就是最明显的例子。另外,无论夫妻任何一方患有精神病甚至梅毒,或者酗酒,或者公然与他人同居,双方的关系仍然是神圣的,由此导致大量婚姻悲剧。而罗素认为,在两种情况下应该允许夫妻离婚。其一,一方有诸如精神病、酗酒、犯罪等问题;其二,夫妻关系存在问题。就第二种情况而言,即使夫妻双方都没有过错,只要一方不再爱对方,无法和睦相处,离婚就是很好的补救办法,否则会产生怨恨。罗素的这种观点体现了人文主义精神,且具有预见性。20世纪60年代,梵蒂冈举行的天主教第二届大公会议再次强调婚姻的不可拆散性,但也对原先的教条作了修改,建议在困难的情形下允许离婚。诚然,罗素对于离婚的宽容也有其负面影响,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人们以无爱为由而草率离婚,从而造成对婚姻当事人的伤害。

其次,根据天主教的观点,婚姻的正当目的是为了生育后代。“传统的伦理神学非常强调性爱的生育功能:人们在实现婚姻之爱中的任何其他的目的后,必须完全从属于这个基本功能。”[4]442罗素认为,这样的教条会对夫妻双方,特别是妻子造成严重的伤害和摧残。如果只有养育合法后代的愿望才是性爱的正当目的,那么无论这样的性爱可能伴随什么样的残酷性,这一目的总是使它成为正当行为。只要丈夫想要生孩子,那就无论妻子是否愿意,是否可能死于另一次妊娠,无论所生的孩子是否可能有病,也无论是否有足够的钱来养育孩子,都不能阻止丈夫行使其作为丈夫的权力。

再次,天主教认为生育孩子是婚姻的目的之一,这种观点对于男性也有负面影响。无论丈夫多么期待孩子,但如果碰巧妻子不育,他就无法在基督教道德中找到解决办法。罗素对于天主教婚姻观的批判不无道理。近来,神学家们开始认为这种观点不够完善。“梵二会议”的《论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补充并拓展了天主教神学有关性爱目的的教导,认为性爱的目的是繁衍人类,而实现方式是生育孩子。此外,夫妻关系适宜于表达夫妻间的互相爱慕及尊重,同时也能加深其亲密关系。应该说,基督教在某些方面使女性的处境更加恶劣的同时,却也承认了女性与男性在上帝面前的平等地位,不再把女性视为男性的私有财产。

罗素认为传统的婚姻观过于偏重作为手段的道德准则,而没有重视人类的幸福这一目的,对此,他深恶痛绝。“对手段而非目的的偏好已使婚姻在多数时代的多数文明国家里,成为了契约而不是相互爱慕。当它以极端形式普及时,就会扼杀生活的全部快乐、所有的艺术享受和创造性以及一切自发的情感。”[5]64而罗素认为目的高于手段,道德的内在价值在逻辑上要先于手段价值。

西方传统伦理学存在严重的性别偏见,很多哲学家,如亚里士多德、阿奎那等,公开歧视女性,认为女性的逻辑推理能力不如男性,缺乏道德的自主性等。而同为西方哲学家的罗素,不但没有沿袭他们对于女性的歧视,而且深切同情女性所受的压迫,公开倡导男女平等,呼吁女性解放,应该说是难能可贵的。

二、家庭中女性解放的途径

罗素认为,男女平等的要求不仅一开始就关乎选举权等政治问题,而且关乎性道德问题。早期的女权运动先驱大多数是严厉的道德家,他们希望把束缚女性的道德枷锁加在男性身上。罗素则倡导解放两性的性道德,不是用从前束缚女性的道德枷锁束缚男性,而是让女性获得与男性一样的自由和权利。罗素同情女性主义的立场,积极倡导女性在爱情和婚姻中的平等和自由,这是值得赞赏的。但罗素也由此而走向极端,主张两性的性解放和性自由,为世人所诟病。罗素认为幸福的婚姻需要两条重要原则。第一,男女之间应该有尽可能深厚严肃的爱情,这包括双方完整的个性和爱情的融合,使双方都得到丰富和提高。第二,夫妻双方应该在身体和心理上充分地照料孩子。

(一)男女在感情上的平等

罗素批评基督教摈弃身体欲望的禁欲主义,认为禁欲主义和传统教育加诸爱情甚至婚内爱情的罪恶感,常常在人们的无意识中起作用,同时影响着那些坚持旧传统观念之人以及理性意识相当开化之人的无意识。

罗素的爱情观是视精神和物质同等重视的二元论。他认为:“处于最佳状态的男女之爱是无拘无束、无所畏惧的,肉体和精神都处于平等地位。”[1]193他特别强调双方的平等地位,“爱情必须把被爱者的自我看得和自己的自我同样重要,必须意识到对方的感情和愿望,就像意识到自己的感情和愿望一样。也就是说,必须有一种本能的感觉,而并非仅仅自我感觉的有意识的延伸,以便包括对方的自我感觉”[1]89,这充分表达了罗素的爱情理想。因为一个人只有在真正挚爱对方时才能把对方看得和自己同样重要。这里,他强调的是爱的本能的感觉。并且,他极其厌恶道德准则对于爱情的干预。但是,爱的感觉是可变、易逝的。所以,他并没有提倡永恒的爱情,而是推崇纯粹出于感情的爱情。在现实生活中,罗素本人也没有维持长久的爱情。

除了感情之外,罗素认为在婚姻和家庭中,人们更应该尊重爱人的心灵和人格。他批判很多男人对妻子的爱是一种占有欲。当爱情仅仅是为了占有时,爱情本身便失去了价值。他认为:“带有尊重的爱会带来一种受到婚姻控制的人所体验不到的快乐,这种快乐不仅满足本能的需要,还满足精神的需要。”[6]177而这两种需要同时被满足时才成为幸福生活的必要条件。

罗素反对传统道德对于女性的压迫。传统道德教导女性应该对人生采取被动的姿态,注意举止,不应该过于活跃或者表露对男人的关切。罗素认为,建筑在这样的“女德”之上的生活,会摧毁她们的自信心、进取心以及对人生的一切兴致。“在合理的男德和女德之间,并无差别,无论如何并无传统所说的那种差别。兴致是幸福和繁荣的秘诀,对男人如此,对女人也是如此。”[7]192罗素强调男性和女性都应该遵守道德,而不是把道德只强加于女性,这是对男女权利平等的提倡,具有进步意义。

(二)男女在经济上的平等

人类天生有对超自然能力的崇拜心理,很多宣称没有宗教信仰的人会把他们的崇拜对象指向金钱。罗素认为,大多数人都崇拜金钱,用金钱来衡量一切。然而这与人的本性并不一致,因为它忽视了生命的需要和本能倾向,对于金钱的崇拜会影响人们找到真正的爱情和美满的婚姻。他特别列举英国的社会现象,男人会一直等到其收入足以使家里的房间和佣人的数目能与其尊严相称时才结婚。男人和女人都不愿意与门第不如自己的人结婚,唯恐降低了身份。

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罗素严厉批判资本主义制度下商业化对于婚姻关系的毒害。他认为,卖淫当然是公认的罪恶,但是,经济条件对婚姻的影响更大。仅仅建立在经济关系而不是爱情基础上的婚姻,变成了一种讨价还价和签订契约的事;只关注物质享受却忽视感情的婚姻是一种罪恶,简直就跟卖淫没有区别。而在没有感情甚至其不能作为要求离婚的理由时,婚姻更难摆脱。

罗素崇尚的是完全基于爱情的婚姻。婚姻应当是两性间相互本能的自由而自发的结合,有完全平等的感情,充满幸福,同时又不排除某种类似敬畏的感情:它应当包含双方的相互尊重,决不允许对相互的自由有丝毫侵犯。而且,在价值观方面还必须相似;否则,如果一方只看重金钱,而另一方只看重好工作,就会出现严重的问题。

罗素崇尚的基于爱情的婚姻观非常值得提倡,现在社会上存在的买卖婚姻、包二奶等丑恶现象,正是罗素所猛烈抨击的对象。他所倡导的婚姻双方在经济上的平等,保证了双方的基本生存权利,也为平等的爱情打下了良好基础。但是,罗素过多地强调婚姻双方的自由,却没有强调双方的责任,忽视了对于人类贪欲的遏制,使婚姻缺乏足够的约束力。

(三)女性的家庭与职业

职业女性往往面临事业和家庭之间的艰难抉择,唯恐结婚后会丧失热爱的事业,生活水平降低。罗素赞成女性在结婚之后仍旧从事自己的社会工作,同时尽量从照顾子女的家庭负担中解脱出来。这体现了罗素的女性解放思想。

罗素虽然非常重视父母对于子女的关爱,但他并不主张母亲应该亲自照顾子女的一切,而是认为应该把抚育儿童的事交给专业人士。这不仅更有利于儿童的教育,而且可以使做了母亲的女性仍然从事职业工作。社会不应该让女性为了照顾孩子而牺牲工作的自由;否则,母亲在照顾孩子时往往会很自私,因为对孩子全心全意地投入和极高期望会对孩子产生过高的压力,同时给自己带来不满足感。罗素富有卓见地指出:“将来,母亲与子女的关系应当逐渐类似现在父亲与子女的关系,只有这样,女人的生活才能从不必要的奴役中解放出来,儿童才能在精神和肉体的看护方面,受到日益增进的科学知识之惠。”[7]229

另外,罗素认为适量的工作可以增进幸福感,满足人的事业心和成就感,充分实现人的自身价值。而以家政消磨生活的女性要比职业女性不幸得多,因为她们得不到工作上的满足感,没有经济自主权,无法改变现状;而丈夫也常常认为妻子操劳是分内之事而看不起她的成绩。所以,全职太太完全处于一种被动的局面。

罗素颇有预见性地指出当今社会的现实:女性生育后辞去工作,全心全意地照顾丈夫和孩子,失去了展示自我价值的工作以后,也失去了魅力。而悠闲的丈夫却在职场中找到另外的“知己”。因此,女性应该理智地认识自己的需求和能力,理性地权衡自己的事业和家庭,努力实现自己的价值和梦想。

三、结语

罗素倡导的纯粹平等、自由的爱情和婚姻是一种理想的状态。然而,由于社会上存在不道德的婚姻、婚外情和性别歧视等现象,罗素的婚姻观和女性解放思想依然值得我们探讨和深思。罗素不仅倡导女性积极争取生活上的幸福,而且倡导女性在经济上独立自强,追求自己的事业,为女性解放提供了理论和道义支持。女性社会地位的提升、女性与男性权利的平等将促进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有利于社会整体的和谐发展与进步。

参考文献:

[1]罗素.婚姻与道德[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88.

[2]Walters, Margaret.Feminism:AVeryShortIntroduction[M].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5.

[3]肖巍.女性主义伦理学[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0.

[4]卡尔·白舍客.基督宗教伦理学[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

[5]罗素.伦理学和政治学中的人类社会[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

[6]罗素.罗素道德哲学[M].北京:九州出版社,2004.

[7]罗素.罗素论幸福[M].北京:团结出版社,2005.

[责任编辑文川]

Women emancipation in Bertrand Russell’s marriage views and its contemporary significance

by QIAN Ningp.5

The famous British philosopher Bertrand Russell is very concerned about gender equality and women emancipation in marriage and family problems. He believes the roots of inequality are from such factors as family system, economic system, religion belief, and sexual morality. He points out that the way to women emancipation: pursuing equal and free love and marriage, economic independence and liberation. Russell’s views on gender equality and women emancipation still have significance in solving social problems nowadays, especially in helping people shape independent personality and helping women give full play to their social roles, so as to promote the social fairness and justice.

Key words:gender equality; women emancipation; love; marriage; education

中图分类号:B561.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390(2016)02-0005-04

作者简介:钱宁(1970-),女,天津市人,博士,副教授,研究方向:英美现代哲学与宗教、英美文学。

收稿日期:2015-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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