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化改革能提高中国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吗?

2016-04-06 02:00赵爱栋马贤磊曲福田��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16年3期
关键词:市场化改革

赵爱栋++马贤磊++曲福田��

摘要 工业用地利用效率低下已经成为中国土地管理领域的难题,通过市场机制调节资源利用效率是重要努力方向。但目前尚缺乏系统性评估中国工业用地市场化改革对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影响相关研究。本文从地方政府干预工业用地出让市场现实出发构建了工业用地市场化改革与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关系的理论分析框架,基于2007-2013年中国省级面板数据,实证检验工业用地市场化改革对工业用地利用效率的影响及其区域异质性。研究发现,工业用地市场化改革显著提高了我国工业用地利用效率,这种效应在中部和西部地区更为突出。但是由于现阶段我国工业用地市场发育仍处于较低水平,工业用地资源价值并未得到有效显化,导致工业用地市场化改革对工业用地利用效率的影响效应总体比较微弱;地方政府对工业用地出让程序和出让价格的干预,显著降低了市场化改革对工业用地资源优化配置功能的发挥,并且在经济发展水平越高的地区,地方政府干预出让市场对企业用地行为扭曲力度更大,导致工业用地市场化改革对工业用地利用效率的影响越小,东部地区甚至转为负面影响。同时,相比对工业用地出让方式的干预,地方政府操纵工业用地出让价格对企业土地利用行为的影响更为明显。本文认为在深化土地要素市场化改革过程中,要把规范地方政府土地出让行为和建立良好的土地市场生态作为重要方向,把促进工业用地价格向合理资源价值回归作为改革落脚点。

关键词市场化改革;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出让溢价率;广义最小二乘法

中图分类号F3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104(2016)03-0118-09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6.03.015

据统计,2006-2012年中国新增建设用地供应结构中有39.8%的土地为工业用地,工业需求已经成为我国建设用地不断增长的主要动力。但是在当前严峻的资源环境压力下,旺盛的增量工业用地需求与存量工业用地低效利用现象并存已经成为我国土地管理工作的难题。土地市场发育滞后[1]、政府管理土地同时经营土地的特殊制度安排[2]以及地区之间持续的“土地引资竞争”[3-4]使得价格信号不能依据土地要素的稀缺性合理调节资源配置,导致工业发展过度依赖“廉价”土地资源。2006年以来国家大力推进工业用地市场化改革,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来提高工业用地出让市场的竞争性和透明度,行政划拨和协议出让长期主导中国工业用地资源配置的局面得到扭转,“招标、拍卖、挂牌”方式逐渐成为我国工业用地出让的主要方式。

但是,现实中,部分地方政府操纵工业用地出让程序和出让结果的现象仍频频发生。这些干预行为严重背离了中央政府的工业用地市场化改革政策初衷。那么,在现阶段工业用地市场发育尚不健全,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市场化改革目标与利益方面存在分歧的情况下,工业用地市场化改革能否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呢?基于这一疑问,研究现阶段工业用地市场化改革对工业用地利用效率的影响,对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改革,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启示意义。

目前,已有研究关注我国土地市场化改革对土地利用效率的影响,Zhang、Ding从理论角度分析指出土地市场化改革能够提高土地利用效率[5-6],但未从实证角度予以验证。Du实证研究表明城市土地市场化改革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7];Gao研究显示工业用地价格调控有效促进了工业用地集聚,提高了工业用地效率[8]。与前述结论不同,Tu研究发现工业用地出让公开化并没有显著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原因可能是政府操纵出让程序降低了工业用地市场化改革绩效[9]。另外一些文献分析了土地市场化改革与建设用地集约利用间的关系,指出土地市场发育对建设用地集约利用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但是

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与土地利用效率是两个内涵不同的概念,这些研究

未直接论证土地市场对土地利用效率的影响[10-12]。总体来看,现有关于土地市场化与土地利用效率关系的研究并未达成一致意见:一种观点认为土地市场化通过调节土地市场供需结构,显化土地价值,推动了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最终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水平[7,11];另一种观点认为土地市场化对建设用地利用效率的影响还取决于市场机制的完善程度以及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行为,影响效应具有不确定性[9,12]。

目前关于土地市场化与土地利用效率关系的研究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一是多数研究集中在总量建设用地层面,少数研究虽已关注工业用地层面,但缺乏跨区域、跨年度的大样本数据,无法提供工业用地市场化改革与工业用地利用效率间影响关系的全国性经验证据;二是尚未从理论角度系统性分析工业用地市场化改革、地方政府土地出让干预行为与工业用地利用效率之间的关联机制,这就难以准确评估工业用地市场化改革对工业用地利用效率的复杂影响。三是工业用地市场化水平的测算方法未能充分反映工业用地市场化改革本质。已有研究主要依据市场化程度不同的出让方式面积或价格构成比重判定市场化水平,但是这种方法只考虑了土地交易形式上的“市场化”,并不能识别地方政府流于形式的“招、拍、挂”,更重要的是忽视了工业用地合理价值的实现程度,而这是工业用地市场化改革的根本目的。

基于此,本文利用2007-2013年中国省级面板数据,从我国工业用地市场发育尚不完善现实出发,构建完整的理论框架阐述工业用地市场化改革作用于工业用地利用效率的影响机制,从实证角度分析工业用地市场化改革、地方政府干预与工业用地利用效率之间的因果承接关系,并结合研究结论提出相关政策启示。

1市场化改革对工业用地利用效率的影响:理论机制和研究假说

工业用地市场化改革对工业用地利用效率的影响主要体现在部门间要素再配置效应和企业内部要素替代效应两个方面:一方面,随着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逐渐取代协议和划拨出让,市场机制在工业用地价格形成中的作用逐步增强,土地价格逐渐显化,土地成本上升压力会迫使土地使用者努力提高其竞争和盈利能力,盈利能力又取决于其利用土地的效率水平[11]。因此,工业用地市场化改革会促进土地资源在部门间合理配置,保证工业用地配置到利用水平最高的使用者手中,从而提高工业用地整体利用效率。另一方面,随着工业用地价格提高,工业用地资源“稀缺性”的逐渐凸显会激励企业为实现要素最佳配置而寻求廉价资源,优化要素投入组合来集约使用土地,如投入更多的资本或者劳动力来代替相对更加昂贵的土地要素,从而产生替代效应,企业在保持产出不变情况下提高了工业用地利用效率。

图1阐释了工业用地部门间要素再配置效应。假设经济中只存在部门1和部门2,横轴表示市场上工业用地供应总量,左边纵轴表示部门1的工业用地边际产品价值MPL1,右边纵轴表示部门2的工业用地边际产品价值MPL2,MPL1和MPL2同时也是两部门的工业用地需求曲线,且MPL2>MPL1,因此,理论上部门2具有更高的土地利用效率。工业用地市场化改革前,由于受到政府干预,

土地价格被人为扭曲P1,价格不能向生产者传递正确信

号,部门1投入了过多的工业用地Oc,而部门2的工业用地使用量为O′c。随着市场化改革,工业用地价格逐步回归至市场均衡点E2,此时的工业用地价格为P2,受到竞争压力和出于成本考虑,部门2在工业用地出让市场将具有更高的竞价能力,工业用地资源将从部门1流向具有更高土地边际产品价值的部门2,这种调整直到两部门土地边际产品价值相同,ac即为从部门1转移至部门2的工业用地。

图2阐释了工业用地企业内要素替代效应。假设企业生产过程有土地(L)和其他(K)两种投入要素。Q1 、Q2 和Q3为等生产线,Q为一定技术水平下企业等产量曲线的包络线。射线l表示每一单位产出中L和K的投入比例,即要素投入结构。要素价格促使企业选择最优

的生产要素结构(相对价格线与等生产线的切点)。工业用地市场化改革前,土地价格被人为压低,在要素相对价格P1P1下,企业最优生产决策点均为E1。随着工业用地市场化改革,在供求机制作用下工业用地价格变得相对昂贵,要素相对价格线由P1P1旋转为P2P2,受到竞争压力和出于成本考虑,企业通过减少工业用地投入增加其他投入来保持产出不变,企业最优生产决策点变为E2,因此,在工业用地相对价格提高的情况下,企业在利用其它要素(K)替代工业用地(L)的同时提高了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基于此,本文提出有待检验的研究假说1:

H1:工业用地市场化水平的提高促进了工业用地利用效率的提升。

但是,我国现行的财税体制和官员政绩考核制度下,单纯的市场机制不一定能实现有效的资源配置,即存在市场失灵。虽然工业用地出让从法律框架上很容易进行市场化操作,但是在上下级政府信息不对称性及缺乏相对的奖惩机制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出于短期政绩和竞争性引资的激励,对工业用地出让仍有很强的干预欲,总能想到办法在“招拍挂”的市场化出让形式下进行非市场化出让的操作[13]。

现实中,地方政府可以有选择性的决定工业用地出让方式,通过设置一些限制性条款,“量体裁衣”地定向出让给已经议定的企业[15],使“招拍挂”制度流于形式;同时,即使企业通过“招拍挂”方式以正常价格获得土地使用权,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先征后返、财政补贴、奖励等形式变相减免企业工业用地出让价款,导致地方政府承担了本应由用地企业负担的土地成本。

这种对土地市场的不正当干预扭曲了市场运行机制并降低了资源的配置效率。因此,现实中受到地方政府对出让市场的干预和各种补贴,企业实际面对的土地成本上升压力小于完全竞争的市场,不完善的工业用地出让市场扭曲了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降低了其集约利用土地的激励,间接增加其土地使用需求。例如,假设地方政府对部门1工业用地受让行为进行补贴,会导致图2中部门1对工业用地的需求增加至MPL1*,部门间工业用地再配置将停留在E3点,从部门1转移至部门2的工业用地数量将由无补贴状况下的ac减少为补贴下的bc,进而导致工业用地部门间的配置效率显著下降。由于地方政府对工业用地价格的干预,导致图3中要素相对价格线将变为P3P3,企业最优生产决策点变为E3点,相比E2点,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投入了更多的工业用地,造成工业用地利用效率低于无干预状态。总体来看,受到地方政府对出让市场的干预,无论是部门间要素再配置还是企业内要素替代效应均下降,造成市场机制配置工业用地资源的能力均存在效率损失。基于此,本文提出研究假说2:

H2: 在其他条件一定的情况下,考虑到现阶段地方政府对工业用地出让市场的不合理干预,工业用地市场化改革作用于工业用地利用效率的影响会显著降低。

2工业用地市场化改革对土地利用效率的影响:模型设定和数据说明

2.1模型设定

2.1.1工业用地市场化水平测算

我国工业用地市场化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显化土地资源价值,促进工业用地价格向其合理价

值回归。

本文从这一内涵出发,采用工业用地出让价格溢价率并以工业用地出让方式加权修正来综合反映工业用地市场化水平,其中出让价格溢价率来表征工业用地价值显化水平。因此,第i个地区的工业用地市场化水平(MLi)测算公式如下:

ML=∑iPRi·AWi(1)

PRi=∑15L=1AiLAi·PiLAiL/PLc(2)

AWi=Ai∑iAi(3)

其中,(1)式中PRi为某个地区第i种工业用地出让方式的出让价格平均溢价率,工业用地出让方式有划拨、协议、招标、拍卖、挂牌、租赁等,AWi为该地区通过第i种出让方式出让的土地面积占总出让面积比重。(2)式中Ai表示该地区第i种工业用地出让方式的出让总面积,AiL表示该地区第i种出让方式中L等工业用地出让面积,PiL表示该地区第i种出让方式中L等工业用地出让总价格,PLC表示该地区L等工业用地单位面积成本价格,PRi实质上是该地区不同等级工业用地加权平均出让价格溢价率。为了保证工业用地市场化水平在[0,100]区间,我们对工业用地市场化水平进行了标准化处理。

2.1.2工业用地利用效率测算

工业用地利用效率等于经济主体在既定产出情况下,工业用地实际投入与潜在最优投入的比值,反映了工业用地使用的充分程度。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建立在经济系统投入产出技术效率测算基础上。参考已有研究[15-16],本文首先使用随机前沿分析方法(SFA)测算投入产出技术效率,然后根据测算的技术效率计算工业用地利用效率。SFA基本模型可以表示为:

Y=f(X,λ)exp(V-U)(4)

其中,式(4)中Y代表经济活动产出,f(.)是前沿生产函数,X代表投入要素,λ代表回归系数,V表示观测误差和其他随机因素,U为非负变量表示技术非效率。本文选取包括工业行业资本、劳动、土地和能源投入要素的超越对数生产函数作为随机前沿生产函数的具体形式:

lnPst=λ0+∑iλilnXits+12∑i∑jλijlnXitslnXjts+∑iλittlnXits+λtt+12λttt2+Vst-Ust(5)

其中,式(5)中λ为待估参数,Pst为S地区第t期经济产值,Xits和Xjts为S地区第t期第i种和j种要素投入,V表示观测误差和其他随机因素,U为非负变量表示技术非效率。经整理超越对数生产函数对工业用地利用效率测算公式为:

Ylts=exp-(λt+∑3j=1λjllnXjts+λlllnXlts+λltt)+(λl+∑3j=1λjllnXjts+λlllnXlts+λltt)2-2λllUit/λll(6)

其中,式(6)中j表示除工业用地l投入以外的其他投入要素。本文通过Frontier 4.1软件估计公式(5)测得技术效率,然后将技术效率带入(6)式求得工业用地利用效率。省级工业部门经济产出、资本、劳动力、土地和能源投入分别选用工业总产值、工业行业资本存量、工业行业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数、工业用地和工业行业终端能源消费量衡量。

2.1.3地方政府干预出让市场程度测算

现实中,很难通过指标直接观测并量化地方政府干预工业用地出让市场的行为,特别是地方政府给予受让企业的各种形式的隐性补贴。但是,考虑到国家主要从工业用地出让方式和出让价格两个维度对地方政府工业用地出让行为进行管制,地方政府也主要从这两个方面“想方设法”扭曲中央的工业用地出让政策来操控出让市场。因此,本文采用“划拨、协议出让面积占地区工业用地出让总面积的比重”和“以低于国家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出让面积占地区工业用地出让总面积的比重”两个指标来间接衡量地方政府对工业用地出让市场的干预力度。之所以选用上述两个指标主要基于如下考虑:采用划拨、协议方式出让工业用地违背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中“工业等经营性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规定;低于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出让工业用地违背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规定,这两种情形可以较好地反映地方政府出于晋升竞争或招商引资等不同动机操纵工业用地出让市场的力度。

必须承认的是,这两个指标并不能直接衡量地方政府的隐性干预。不过,在中央土地出

让政策给定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对工业用地市场的显性干预和隐性干预往往具有很高的关联

性,因此,这两个指标在很大程度上也捕捉到了地方政府的隐性干预。同时,为了避免该指

标的衔量误差对估计结果偏倚的影响,下文将使用固定效应模型,控制观察不到的地区效应

(地方政府的隐性补贴),通过计量手段减轻衡量偏差可能导致的内生性问题。

2.1.4工业用地市场化水平对工业用地利用效率的影响

本文构建如下计量模型,以考察工业用地市场化改革对工业用地利用效率的影响:

Yst=α0+α1MLst+∑βCst+μst(7)

式(7)中,Yst表示s地区t时期工业用地利用效率,MLst为s地区t时期工业用地市场化水平。此外引入影响工业用地利用效率的其他控制变量Cst,Ust表示随机误差项。α和β为待估参数。在根据式(7)对研究假说1进行验证的基础上,为了考察研究假说2是否成立,将工业用地市场化水平与地方政府干预出让市场变量的乘积交叉项引入模型,构造计量模型(8):

Yst=α0+α1MLst+α2locinvention+α3MLst×locinvention+∑βCst+μst (8)

式(8)中, locinvention表示地方政府干预出让市场,其余变量含义同式(5)。

2.2数据说明与处理

本文以2007-2013年为研究期并以中国大陆除西藏外30个省(市、区)为研究对象。变量和数据来源说明如下:

(1)被解释变量: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具体计算过程见第三部分,其中工业总产值、工业行业资本存量、工业行业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数和工业行业终端能源消费量数据均来自《中国统计年鉴》,工业用地数据来自《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工业总产值、资本存量分别根据“分地区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指数”和“分地区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折算为2007年不变价。

(2)解释变量:工业用地市场化水平。具体计算过程见第三部分,工业用地市场化水平测度所需数据和地方政府干预工业用地出让市场变量数据均来自国土资源部主办的中国土地市场网土地出让“结果公示”栏。各地区工业用地分等别成本价格来自国土资源部《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文件。

(3)控制变量:本文选取人均GDP、产业结构、地方财政压力、土地市场规范程度和土地资源禀赋5个变量。其中,人均GDP一定程度上表明了该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调整影响土地利用结构和利用强度[17],产业结构变迁也必然反映到要素投入组合和资源利用效率的变动上,本文以工业产值占二三产业的比重来衡量一个地区的产业结构[18]。地方财政压力反映了地区财政能力强弱[19],如果地方财政自给能力较弱,对招商引资质量和水平倾向于设置较低门槛,进而降低了工业用地集约利用水平,本文选用“(预算内财政支出-预算内财政收入)/预算内财政收入”来反映某一地区财政能力强弱和财政缺口大小[19]。土地市场规范程度用来表示地方政府对土地市场监管能力和监管水平,如果当地土地违法现象频繁,土地市场秩序混乱,可能会对工业用地利用效率产生负面影响[10],本文选用地区当年土地违法涉及的土地面积占地区行政区面积的比重衡量土地市场规范程度[10],数值越小,表明地区土地违法现象越少,土地市场越规范。土地违法具体包括买卖和非法转让、破坏耕地、未经批准占地、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和其他。土地资源禀赋用来表征当地工业用地资源的充裕程度,在控制其他因素的情况

下,土地资源越充裕,工业用地集约利用的激励程度越

低[20],本文选用人均耕地面积衡量地区土地资源禀赋情况。以上各控制变量所用数据均来自历年《中国统计年鉴》和《中国国土资源统计年鉴》。

表1汇报了回归模型中使用的变量的描述性统计信息和预期影响方向。

3估计结果讨论

3.1描述性证据

就全国整体而言,工业用地市场化水平总体呈现逐年提高的趋势,2013年比2007年提高了221.45%,表明我国工业用地市场化进程处于持续深化的过程。从空间分布来看,2007-2013年工业用地市场化水平区域差异与经济发展水平的地域分布较为吻合,表现为东部地区最高,中部次之,西部最低。同时,东部地区工业用地市场化水平逐年持续提高,而中部和西部地区工业用地市场化水平呈现波动趋势,如西部地区2009年之前呈上升趋势,2010年后出现明显下降走势,很可能是由于中西部地区工业用地市场化进程更多的归因于中央土地政策等外部因素,缺少持续推进工业用地市场化改革的内生动力(见图3)。

从工业用地利用效率来看,2007-2013年,尽管各个地区存在差异,但全国几乎所有省份的工业用地利用效率都在提高。从全国来看,2013年工业用地利用效率为081,比2007年的0.72提高了12.50%。从空间分布来看,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区域差异表现为东部>中部>西部,但是从区域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变化情况来看,年均提高速度表现为西部>中部>东部,这可能主要源于西部地区工业用地利用效率本身较低,提高空间较大,而东部地区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已经达到较高水平,短期内持续提高的难度在不断加大。

3.2计量模型估计结果分析

根据面板模型检验结果,自变量之间不存在严重的多

重共线性,但是存在显著的一阶自相关

和异方差,Hausman检验结果拒绝了随机效应模型。因此,本文采用可行广义最小二乘法

(Feasible Generalized Least Squares)和固定效应模型进行模型估计[22]。表2汇报了全国层面和

区域层面模型估计结果。

3.2.1全国层面估计结果分析

首先未考虑引入地方政府干预变量情况,

结果显示工业用地市场化水平系数显著为正,符合理论预期,但是估计系数很小,这说明虽然工业用地市场化水平与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存在正向关系,但是二者之间可能仅存在微弱关系。回归(2)进一步引入地方政府干预工业用地出让市场变量,但是两个地方政府干预变量系数均未通过显著性

检验,这可能是由于企业用地行为是土地价格与多种因素相互权衡的结果,地方政府对工业用地出让程序和出让价格的干预与工业用地利用效率之间并无直接的联系机制。地方政府干预交叉项2系数显著为负,这说明地方政府操作土地出让市场总体上对工业用地市场化改革提升土地利用效率的绩效产生负面影响,其余变量估计结果与回归(1)较为一致。因此,本文将以回归(2)实证结果来解释工业用地市场化改革对工业用地利用效率的影响。

首先,工业用地市场化水平系数估计结果支持本文研究假说1,即工业用地市场化水平的提高促进了我国工业

变量原始数据波动较大,对这两个变量进行了对数化处理。地方政府干预交叉项1表示“划拨、协议出让面积占地区工业用地

出让总面积的比重”与工业用地利用效率的乘积,地方政府干预交叉项2表示“以低于国家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出让面积

占地区工业用地出让总面积的比重”与工业用地利用效率的乘积。

用地利用效率的提升。但是从估计结果看,工业用地市场化改革对工业用地利用效率的影响非常微弱,这表明工业用地市场化改革引致的资源配置机制的变迁并没有很好的转化到改善资源利用效率的动力上来。以2007-2013年我国各地区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与国家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比较,我国大部分地区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仍然偏低,有43.33%的省份工业用地出让溢价率小于1,即未达到国家设定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这一方面说明国家工业用地“招拍挂”政策的施行并未真正发挥显化工业用地价值的作用,价格在工业用地资源配置中的信号引导作用仍很薄弱,另一方面表明我国大部分地区工业用地市场化改革仍处在由被动配合中央政策规定向主动引领土地市场改革阶段过渡,地方政府干预交叉项1为负,但未通过显著性检验,而地方政府干预交叉项2显著为负,这部分支持了本文研究假说2,说明尽管工业用地市场化改革能促进工业用地利用效率的提高,但是由于地方政府对工业用地出让市场的不合理干预,梗阻了工业用地市场化改革与工业用地利用效率之间的传导渠道,降低了市场机制对工业用地资源优化配置功能的发挥;同时也表明相比对工业用地出让方式的干预,地方政府操纵工业用地出让价格水平对企业土地利用行为的影响更为明显,这可能是由于不同工业用地出让方式的结果最终体现为出让价格的差异,而我国工业用地出让市场实际运行中不同出让方式竞争程度并无较大差异,土地出让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地方官员意志的左右[22-23],“招标、拍卖、挂牌”并没有真正发挥显化工业用地价值的作用,因此,出让方式并不是影响企业土地利用行为的关键因素。

其他控制变量中,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对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具有明显促进作用,这是经济发展导致的资源利用的效率改进效应。地区产业结构估计系数显示产业结构变动对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影响有限,这可能与我国目前所处工业化阶段及产业结构有关。地方财政压力系数值为负且高度显著,说明地方财政能力越弱,为了保证财政收入可能越倾向于对工业用地的行业准入设定较低的门槛,不能合理引导土地利用结构的调整和投入产出效益的提升。同时,土地市场规范与否与工业用地利用效率显著负相关,地方土地违法活动的频繁发生助长了工业用地的低效使用,可见土地市场的不规范运作不利于工业用地利用效率提高。土地资源禀赋显著降低了工业用地利用效率,这可能是因为人均耕地面积越多的地区工业用地的获取相对也更容易,导致工业用地集约节约利用的激励程度越低。

3.2.2区域层面估计结果分析

从区域层面看,东部地区工业用地市场化水平变量系数由正转负,地方政府干预变量2及地方政府干预交叉项1均显著为负,考虑到东部地区工业地价较高,地方政府对工业用地出让价格的干预可能会给企业用地行为带来更大的扭曲,导致工业用地市场化改革对提升工业用地利用效率的影响大大降低,甚至会完全抵消市场化改革积极作用而转为负面影响。中部地区工业用地市场化水平系数显著为正,地方政府干预交叉项1显著为负,这表明中部地区地方政府对土地出让市场的干预虽然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机制优化配置资源的效率性,但是并没有改变地区工业用地利用效率持续提高的趋势。与东中部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西部地区工业用地市场化水平系数显著为正,但政府干预交叉项均不显著,这可能是由于西部地区工业用地资源较为充裕,工业用地出让价格水平整体较低,市场化与非市场化出让方式形成的工业用地价格差异也不大,以2013年为例,西部地区工业用地协议出让平均价格为106.5元/m2,而“招拍挂”平均价格仅为149.06元/ m2。这意味着即使存在地方政府对土地出让市场的操纵,对企业用地行为倾向并不会产生明显的导向作用,从而使得地方政府干预变量不再显著,但是同时也应警惕,随着不同工业用地出让方式成交价格走向分异,西部地区地方政府土地出让行为会逐渐影响到工业用地市场化改革绩效。

总体来看,区域层面估计结果表明地方政府对工业用地出让市场的干预,导致工业用地市场化改革作用于工业用地利用效率的影响显著降低。经济发展水平越高的地区,地方政府干预土地市场对企业行为扭曲力度更大,东部地区甚至完全抵消市场改革带来的作用,转为负面影响。

4结论和启示

本文在阐述工业用地市场化改革对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影响机制的基础上,实证考察了地方政府干预工业用地出让市场背景下工业用地市场化改革对工业用地利用效率的影响。研究发现:①工业用地市场化改革对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具有明显的促进作用,这种效应在中部和西部地区更为突出,但是由于“招拍挂”政策并未有效显化工业用地资源的价值,导致工业用地市场化改革作用于工业用地利用效率的边际影响微弱;②地方政府对工业用地出让市场的不合理干预,扭曲了企业的用地行为,降低了市场机制优化配置工业用地资源功能的发挥。并且这种影响具有明显的区域异质性,在东部和中部地区,地方政府对工业用地出让市场的干预显著降低了工业用地市场化改革优化配置资源的效率性,东部甚至完全抵消了市场化改革的积极作用而转为负面影响。西部地区地方政府对土地出让市场的干预则没有显著影响市场化改革提升工业用地利用效率的绩效。

根据本文分析结论,我们得到一些启示:为了促进我国工业用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中国应该继续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改革,要把完善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和建立良好的出让市场生态作为改革重要方向。具体来说要营造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土地市场环境,推动工业用地出让工作公开化和规范化,规范“招、拍、挂”出让操作程序,严禁各种形式主义的“招、拍、挂”,建立工业用地出让全环节多级监督约束体系,真正使工业用地市场化改革引致的资源配置机制的变迁转化到改善资源利用效率的动力上来。

(编辑:王爱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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