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干预家暴的实证研究

2016-05-14 00:39林筱坤吉玲
青春岁月 2016年6期
关键词:家庭暴力

林筱坤 吉玲

【摘要】通过调查,结果显示:虽然警察对家庭暴力及司法干预有一定的认知,但因为认识不到位、培训不重视、立法不完善、机构不健全等,造成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意识、能力有欠缺,干预措施、尺度、目的有偏差,多部门合作有困难。建议重视警察干预家庭暴力意识和能力的提高,探索警察办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置规范,设立专门的防治官和建立家庭暴力事件信息库,发挥警察干预在反家暴立体网络中的作用,并通过各部门和警察责任细化使《反家庭暴力法》能够落到实处。

【关键词】家庭暴力;警察干预;处置规范;家庭暴力防治法

家庭暴力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利用公权力的强制介入以求更好地解决问题。警察机关作为公权力机构的一线代表,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为警察的快速出警、快速处置,能及时有效地保护受害人不再受到伤害。我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016年3月1日实施,法律的执行等各方面还不完善。为了解警察对家庭暴力及司法干预的认识和态度,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执行情况,对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定干预职能、跨领域合作中的职责分工等认识情况,本研究选取江苏省境内的南京、南通、无锡、宿迁等四市辖区内的部分派出所,于2016年2月10日至2016年3月10日就警察干预家庭暴力进行了专项调研。

一、本项目研究概况

1、研究方法

本次调查主要采用定量研究方法,同时辅以个别访谈和文献资料进行定性分析。

2、研究样本

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1000份,回收问卷904份,回收问卷中有806份为有效问卷,分析统计以有效问卷数为样本基础。获得受访者的基本情况如下:

(1)性别。本次调查中男性、女性分别占总人数的78.3%、21.7%。

(2)文化教育程度。本次调查中受访者的文化程度从低到高,分别是“初中以下”占总人数的0.6%,“高中或中专”占 4.6%,“大专”占22.4%,“本科或本科以上”占72.4%。

(3)经济发达程度。根据经济发达程度的不同,按照从高到低的顺序,本次调查重点选择了苏南的无锡市、苏中的南京市和南通市、苏北的宿迁市共四个地级市,苏北、苏南、苏中受访者的比例分别为24.9%、26.4%、48.7%。

(4)城乡。在本次调查中,派出所位于省会市(直辖市)、地级市、县(县级市)和乡镇的受访者的比例分别是25.2%、36.1%、25.1%和 17.5%。

(5)警务工作种类。在本次调查中,受访者在警种上涵盖了刑事侦查、治安管理、交通巡逻管理、户籍管理、社区警务、法制监督和其他等七类,所占比例分别是23.2%、26.7%、1.9%、6.5%、19.5%、2.8%、19.4%。

(6)参警方式。在本次调查中,受访者涵盖的参警方式包括警察院校毕业参警、其他院校毕业参警、部队转业参警、其他机关调入参警、社会人员报考或其他情形参警的比例分别为55.1%、8.9%、8.4%、3.5%、24.1%。

(7)是否有领导职务。本次调查中受访者中有领导职务、没有领导职务分别占14.1%、85.9%。

二、调查结果及分析

1、对家庭暴力的整体认知情况

多数警察不能完整地识别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和种类

(1)事实上,家庭暴力既可以表现为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受害人的人身自由,也可以表现为恐吓、污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造成受害人精神上的损害,毁损财产以及其它经济上限制行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病不给医治等遗弃受害人行为等等。对警察而言,对于家庭暴力表现形式的识别判断,会影响到其干预的态度。从调查显示的数据来看,85.4%的受访者认为“殴打、捆绑、残害”是家庭暴力行为的方式,但对于“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精神上的虐待、不履行抚养义务、有病不给医治、经济上的控制”等方式的认知程度偏低一些,原因在于前者比较直观,事实上后者给受害人带来的伤害往往比前者更难以愈合。

(2)对家庭暴力类型的认知

根据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家庭暴力分为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四种类型。即随着家庭暴力防治理念的深化,在反对身体暴力的同时,精神暴力、性暴力、经济控制等其他暴力形式也受到重视。那么警察對家庭暴力类型的认知程度如何?

从调查显示的数据来看,受访者对“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财产暴力”的认知呈明显递减趋势。

2、对法定干预职责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认知情况

(1)多数警察知道公安机关是法定的法律干预部门

从调查显示的数据来看,68.0%的警察知道公安机关是法定的法律干预部门,但仍然有32.0%的受访者不清楚。从受访者的背景看,领导选择“明确知道”的比例明显高于非领导,这一数据真实地反映了现实情况。一般来说,领导对相关知识、法规、精神等把握程度更高些,而具体办案警察应该对具体干预的程序、措施、方法等更了解些。

(2)相当一部分警察不清楚法律干预的现状

从调查显示的数据来看,受访者选择求助数量在“10起以下”人数最多,但仍然有12.8%的受访者不清楚现状。而从受访者的选择来看,苏北地区接到的家庭暴力求助数量最低,城镇以上派出所接到的家庭暴力求助数量超过乡镇。对此,可能的解释有二个:一是农村人口大量向城镇转移,同时农活上的共同协作、经济上的相互依赖、观念上的相对传统等减少了家庭暴力的发生;二是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生活节奏的加快、竞争的激烈、贫富的分化、交流的减少等激化着家庭暴力矛盾与冲突,而且受害人寻求公权力保护的条件、意识、能力更强。

(3)警察对法律干预的态度存在层次上的差异

从调查显示的数据看,只有7.9%的受访者认为“没有必要”干预家庭暴力。从受访者的背景看,男性受访者选择“没有必要”比例明显高于女性。在不同参警方式中,警察院校毕业的受访者选择“没有必要”干预的比例比较高,这似乎与其教育背景不符,他们理应比其他方式参警人员有着更为正确的认知,这也说明我们的公安教育缺少反家暴和性别意识的教育和培训。从分布区域上,苏北地区的受访者选择“没有必要”的比例比较高。

从调查显示的数据看,64.1%的受访者不愿意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其中有57.9%的受访者“不愿意”的原因是“干预尺度难以把握”,还有6.2%是因为“不在考评体系内”。可见“干预尺度难以把握”是警察干预家庭暴力过程中的现实难题,影响着警察介入家庭暴力的积极性。调查显示的数据表明,警察对于法律干预的态度明显存在着层次上的差异。

3、对法定干预职责的理解程度

(1)部分警察不清楚人身保护令的申请与执行人身保护令是法律赋予被害人最直接、最常用的法律救济手段。它由被害人启动,由法院作出人身保护的裁定,并同时抄送辖区公安机关。紧急情况下也可由公安人员代为申请,同时负责此项命令的落实。从调查显示的数据看,仍然有31.7%的受访者“完全不知”人身保护令。仍然有38.7%的受访者“完全不知”公安机关有义务协助人身保护令的执行。仍然有43.4%的受访者“完全不知”公安机关代为申请人身保护令的职责。从受访者的背景看,苏北、苏中、苏南三地受访者的回答并没有呈现出地域分布上的明显差别。

(2)大部分警察欠缺程序意识

目前,家庭暴力案件并没有单独列入公安系统的统计项目,如果构成治安或刑事案件则按相应程序立案。从调查显示的数据看,只有39.6%的受访者选择按相应程序立案。还有26.6%的受访者选择“根据当事人是否作出激烈的对抗公安机关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这个数据反映了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的干预程序太随意。

(3)大部分警察不重视调查取证

从调查显示的数据看,只有48.9%的受访者选择“严格按照程序调查取证”。从受访者的背景看,苏北地区的受访者选择“没有必要”的比例明显高于其它两地,由此可见,苏北地区的办案程序相对不规范。

(4)仍有一定比例的警察重调解轻处罚家庭暴力不同于一般的家庭纠纷,它往往发生在施暴人与受害人不平等地位的基础之上。面对家庭暴力案件,公安机关必须改变目前消极处理的调解者身份,转变为现代积极处理的执法者角色。不能随意适用调解或强行调解,甚至以调代罚,否则只会造成对施暴者的纵容。

从调查显示的数据看,只有7.3%的受访者选择“不分轻重,一味调解而忽略处罚”,这个比例偏低,52.3%的受访者选择“视情况而定”,52.3%的受访者也并不是都能够积极处罚施暴者。只有1.8%的受访者选择“不清楚”。

4、对专职人员、专门登记和专项统计的认识程度

(1)绝大多数警察认识到专职人员的缺乏由于家庭暴力案件总量相对较少,因此目前我们的公安机关没有专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机构与人员,但这必然会影响到家庭暴力案件的干预效果,因为家庭暴力案件的特殊性需要具有专业法律知识和处理涉及家庭内部事务案件实践经验的办案人员。从调查显示的数据看,高达73.0%的受访者选择“缺乏”,充分说明了设置处理家庭暴力的专职人员是非常现实和必要的。大多数警察没有认识到专门登记和专项统计的重要性。对专门登记的认知家庭暴力重在预防。如果能够对有家庭暴力苗头的家庭进行专门登记,提前将家庭暴力纳入到警察的视野,就能够防范于未然。从调查显示的数据看,只有45.9%的受访者认为有必要进行了专门登记,可见大多数警察的防范意识不强。

(2)对分类专项统计的认知

家庭暴力因為危险程度不同可以分为不同等级,比如男权恐怖暴力就不同于一般的夫妻暴力,它的暴力程度严重,甚至会危及生命。所以,公安机关应当针对危险程度的不同将家庭暴力进行分类专项统计,警察处置前应进行风险评估,以便采取有效的干预措施。这样既能够有效地维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也能够避免公安干警无谓的伤亡。

从调查显示的数据看,只有49.2%的受访者认为有必要进行了分类,可见大多数警察对于分类的意义和目的还没有充分地认识。

5、与其他部门的合作状况

从调查显示的数据看,妇联和街道是公安机关合作较多的部门,19.9%的受访者从来没有和其他部门合作过。笔者通过访谈也了解到,很多受访者对于合作问题认识不清。有受访者认为警察的角色并非社会工作者,因此不会主动、积极地与其它部门沟通和合作;还有受访者抱怨政府将“没人管”的反家暴工作全部交给了公安机关,他们还不知道其它部门在反家暴联动中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由此可见,公安机关与其他各机构的合作需要加强,更需要宣传。

三、对策与建议

虽然我们在调查过程中一再强调回答的真实性,但受访者有可能会存在着追求标准答案的惯性心理,也会存在着回避敏感问题的正常心态,但通过个别访谈及不同问题之间的关联思考,本次调查结果还是真实地反应了江苏省公安机关干预家庭暴力的总体情况。基于调查结果,本文提出如下建议:

1、重视警察干预意识和能力的培养和提高

本次调查结果显示,警察对家庭暴力的涵义和法定干预职责有基本的认识,但对于家庭暴力的范围、干预的目标等都存在着认识上的偏差,对相关法律法规、人身保护令、具体的干预措施及方法、联动合作等也不是十分清楚,因此需要进行反家庭暴力基本知识的培训,掌握家庭暴力案件现场勘验和调查的规范性、技巧性和细节性,了解家庭暴力的心理学成因和施暴双方心理学特征等等,以提高警察对家庭暴力的认识程度和干预能力。而本次调查也显示,有70.2%的受访者“从来没有”接受过专门的反家暴教育和培训。因此,我们需要研究如何对警察介入家庭暴力进行专门培训和辅导,不仅增强他们反家庭暴力的观念,而且提高他们干预家庭暴力的能力。

2、探索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处置规范

虽然警察干预家庭暴力得到了明确的法律授权,但倡导性多于操作性,造成基层民警处理家庭暴力事件的效率较低、效果较差,本次调查结果也显示,警察干预过程中存在着欠缺程序意识、不重视调查取证、重调解轻处罚等问题。因此,公安机关应通过制定实施细则、办案指南等形式,明确规定了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置规范,明确规定调查、取证、逮捕、移送等程序和措施,以提高干预措施的操作性和有效性。

3、设立专门的防治官和建立暴力事件信息库

本次调查结果显示,绝大多数警察认识到专门机构、专门人员的缺乏,但囿于目前的状况,专门机构很难落实到位,可以考虑设立家庭暴力防治官。许多国家和地区(如台湾、澳洲等)都专门设有家庭暴力防治官或家庭暴力处理专员、联络官员等,我们也应当配备专职警员接处家庭暴力事件,这样不仅方便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咨询或投诉,也可以对专职警员进行专门培训,提高他们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业务能力。

4、发挥警察干预在反家暴立体网络中的作用

本次调查结果显示,公安机关与其他部门之间的联动与合作难以衔接。而防治家庭暴力单靠公安机关是难以做到标本兼治的,必须将公安、法院、妇联、民政、社区、医院等相关部门的社会力量进行整合,做到“发生之前预防,发生之后治理”。在西方国家,防治家庭暴力普遍采取多机构合作的模式。美国警方就是通过实施社区警务战略,整合社区内的政府力量与社区公民力量,来预防和控制家庭暴力。而据国内家庭暴力的流行学调查显示,当家庭暴力发生时,受害人向社区求助的有效率高达71.1%,因此也有学者提出家庭暴力的社区防治。但是如何充分地发挥警察尤其是社区民警在社区联动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如何协调好公安机关与其它机构的配合还需要进一步地探索。

5、将责任细化使《反家庭暴力法》落到实处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016年3月1日实施,警察也是执法主体,《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对警察来说又是一个新的挑战。要将各部门和警察的责任都要細化,使《反家庭暴力法》落到实处。

四、结语

警察干预家庭暴力是最直接的方式,也是制止家暴的第一道防线,我们要守护好这一道防线。警察在干预家庭暴力时陷入了困境,存在很多不足,踌躇不前是无法让群众信服的,家庭暴力每天每时每刻都有可能发生,警察的积极干预就有可能少一次暴力,少一次疼痛。

本文系江苏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省级重点项目《警察干预家暴的实证研究——基于苏南、苏北各市的调查》及江苏省高等学校优势学科资助项目(PAPD)成果,项目编号:201510329008Z

【参考文献】

[1] 曹玉萍,张亚林等. 湖南省家庭暴力的流行病学调查总体报告[J]. 中华流行病学杂志,2006,27(3):200-203.

[2] 张亚林,曹玉萍主编. 家庭暴力现状及干预[M]. 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1.345-354.

【作者简介】

林筱坤(1995—),女,汉族,江苏射阳人,江苏警官学院法律系2013级法学专业本科学生。

吉玲(1994—),女,汉族,江苏如东人,江苏警官学院公安管理系2013级公安政工专业本科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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