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探究

2016-05-14 01:09张新星
青春岁月 2016年6期
关键词:出庭作证证人

【摘要】在刑事诉讼中,证人是指在诉讼外了解案件情况的当事人以外的人。本次刑事诉讼法将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作为修改的主要内容,在很大程度上说明立法机关希望通过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相关条文的修改,增加证人出庭作证率,解决书面证言在诉讼过程中泛滥的问题,对案件作出正确的判决,最终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关键词】新刑诉法;证人;出庭作证

一、新刑诉法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改革的原因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考察证人出庭的现状以及出庭率,结合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一系列的改革,主要是因为证人出庭率低,致使诉讼效率降低,笔者认为证人出庭率低的原因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研究:

1、“证人被害人化”,促使证人不愿出庭作证

证人因害怕自己在法庭上如实作证后,自己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从而采取回避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证人被害人化”现象,对证人出庭作证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因此而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证人出庭率低这一问题。

2、证人出庭作证缺乏经济上的保障

刑诉法修改之前,我国对于证人因出庭作证所产生的交通费、差旅费等,并未规定予以补偿,实践中即使想予以经济补偿,也因为无法律的依据由哪个单位补偿也不清楚。作为证人,从自己的利益方面考虑,当然不愿为了别人的利益而牺牲自己,花费不必要的开销。这一原因大大降低了证人出庭率。

3、刑诉法修改前对于证人出庭作证存在法律规范上的缺陷

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第47条虽然明确规定了证人证言应当经过控辩双方的质证,但是并没有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基于这一规定,相关证人可能会因此立法缺陷而逃避法律上的出庭作证义务。而第157条又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它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此处的矛盾在于一方面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另一方面又允许控辩双方提供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正是这些立法错误使得证人出庭作证现象无法得到有效解决。

二、新刑诉法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改进措施

本次刑事诉讼法将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作为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利于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率,解决书面证言在诉讼过程中泛滥的问题,对案件作出正确的裁判,最终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1、明确证人出庭作证的强制性措施及后果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出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除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外,本条第2款还赋予法院对应当出庭作证而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相应的处罚措施。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同时,本款还规定了证人的救济权:“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笔者认为,赋予证人一定的救济权,对于保障人权,促进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2、明确证人出庭作证的条件要求

新刑诉法第187条第1款对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情形予以明确化、具体化,“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由此,证人在庭审中应当出庭作证的,应当符合三个方面的条件:一是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如对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是否判处死刑、是否适用缓刑等问题具有关键影响,而并非一些细枝末节的事实。二是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三是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这实际上是从另一方面赋予了法院自由裁量权。

3、证人的安全保障问题具体可行

《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一条专门规定证人保护制度,规定对证人进行保护需要满足两个方面的条件:其一是在特定类型的案件中,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毒品犯罪这四种案件。其二是因证人作证,本人或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时。同时,为确保证人保护制度充分有效发挥作用,还明确规定了证人保护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其中,权利主体包括本人及其近亲属,义务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同时,新刑诉法对于证人的保护,明确例举了以下五种措施:(1)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2)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3)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及其近亲属;(4)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5)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4、明确了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保障

2012年《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三、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再完善

1、法律应当明确规定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

刑诉法规定了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不出庭作证,可见我国只是明确规定了可以不出庭作证的证人,且解释的“其他原因”含义很模糊,伸缩性相对较强。

因此,法律应该规定应当出庭的证人范围,一方面,所有的证人出庭既无必要,也不利于节省诉讼成本,相反还会降低诉讼效率。另一方面,明确应当出庭的证人范围可以限制法官对于出庭与否的完全决定权。

2、健全奖励和制裁相结合的制度

刑诉法通过制定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可在短期内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率,但是仅用强制手段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率并非长久之计。有些案件的关键证人为了不出庭作证,想尽各种办法逃避作证,结果不但失去了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人,甚至连书面证言都难以获得,最终使刑事诉讼活动无法顺利进行。

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法律责任为训诫或者拘留,这种威慑力显然不足。对重大案件且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制裁措施应该加强,需要进一步健全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法律责任,例如应规定承担民事或者刑事责任等。

3、完善证人保护制度

我国修改后的刑诉法虽然规定了证人保护制度,但仍不完善,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完善。其一,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增加专门的证人保护法。其二,规定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笔者认为,应根据不同类型的证人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其一是一般保护措施,仅仅对证人的姓名、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进行保密,这类证人主要是对案件定罪量刑不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二是特别保护措施,对案件定罪量刑的重要证人的人身安全进行24小时的贴身保护。

【参考文献】

[1] 王进喜. 刑事证据法的新发展[M]. 法律出版社, 2013.

[2] 樊崇义. 刑事诉讼法学[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2.

[3] 王 楠. 浅论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J]. 法制与社会, 2013(4).

【作者简介】

张新星(1993—),女,甘肃陇南人,四川大学法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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