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唱与音乐作品版权的保护

2016-05-14 01:09杨虹
青春岁月 2016年6期
关键词:侵权行为版权保护音乐作品

【摘要】综艺选秀节目的盛行,引发了一场关于翻唱侵权的激烈讨论。而翻唱合法与否,应究其性质分类分析。对翻唱行为的研究,涉及到我国音乐版权的保护,从我国目前的立法规范来看,对音乐作品版权的保护还有很多的不完善和需要改进的地方。

【关键词】翻唱;音乐作品;版权保护;侵权行为

一、前言

综艺歌唱比赛节目的热潮,带来了一大批乐坛新晋歌手,譬如几个月前火遍大街小巷的《中国好声音》第四季总冠军张磊,在盲选时以一首《南山南》加入那英战队,最终夺冠。其独特的音色吸引了一大批的粉丝,连导师也称其“扛起了中国民谣的大旗”。但值得关注的是,《南山南》其实并非张磊原创,而是来自一位名叫马頔的民谣歌手。在夺得好声音桂冠之后,张磊数次在不同场合以《南山南》进行商演及宣传。最终于引起了马頔的不满,发表长微博讥讽其“扛起侵权大旗”。“节目收官后,以我知情为准,至少两次或以上,在不同场合以《南山南》为主要卖点进行商演及宣传,没打任何招呼,没有任何授权协议。”马頔在其微博中写道。这类翻唱引发侵权事件在生活中并不少见,而这也引起公众对音乐作品维权的关注,而翻唱是否涉及侵权也成了人们热议的话题。有人说翻唱没给原作者带来损失,不属于侵权;也有人说,未经许可利用他人劳动成果营利构成侵权……

翻唱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侵犯了著作权人什么权利,我们该如何保护原创音乐人这一类群体的利益等问题,都值得我们去思考。本文就《南山南》翻唱事件,浅谈翻唱行为及其涉及的侵权问题。

二、音乐作品的概念及翻唱的概念及相关问题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载明,音乐作品,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的或不带词的作品。由此可见,音乐作品必须通过演唱或演奏才能被感知,才能产生艺术效果。而翻唱,就是演唱他人的音乐作品,翻唱者并不享有著作权。

为何翻唱能成为当下之流行?在音乐产业发展之下,越来越多的翻唱歌手一曲成名,劳动与回报不对等,很大程度上压低了创作者的创作热情。大众版权意识薄弱,导致乐坛创造力也有所降低。但如果加强对音乐作品版权的保护,国内可能会出现大批依靠其生存的职业音乐人、歌词作者,这将可能是我国内地音乐创作繁华起来的重要标志。

三、翻唱的多种表现形式

翻唱是否合法,主要还是应该看其实何种翻唱,在实践中的翻唱行为具有多样性,其分类也多种多样,有学者将其分为以下三类:

1、录制成录音制品的翻唱行为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合法录制成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不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其支付一定报酬。这是作品的法定许可制度,录音制作者使用的作品必须是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而且原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另一方面而言,录制成录音制品的翻唱行为不能超越一定的界限,他的翻唱表演不能公开进行,如果未经许可,也构成侵权行为。

2、翻唱类网站、应用软件上的翻唱行为

随着翻唱形式的多样化,各种翻唱类网站层出不穷,例如曾经风靡一时的5sing、wo99等网站,还有现在流行的手机app唱吧和全民k歌等等,网友用户们通过录制自己的翻唱上传到网络上,共同娱乐和分享。那这些翻唱行为是否属于侵权行为呢?这种翻唱行为如果构成侵权又该如何管理,又成了一大难题。

不少学者认为,音乐翻唱网站的翻唱行为是否属于侵权行为,应该看其是否具有营利性。如果只是用于娱乐分享,应属于合理使用。笔者认为,一个行为是否为合理使用的判定都应遵循法律依据,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的合理使用的十二种情形,翻唱类音乐网站中未经许可的翻唱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从著作权人权利是否被侵犯的角度考虑,翻唱类网站通过翻唱行为利用网络向不特定多数人大量传播音乐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表演权。

3、在商业演出中的翻唱行为

这是生活中较为常见的一种翻唱行为,如今的演唱会、选秀节目上的翻唱成为博取关注的重要手段。电视节目所用到的歌曲形式多样,内容复杂。在我国,实行音乐著作权集体统一管理,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音乐人加入该集体管理组织,与其签订协议,将自己作品有关著作权交由该组织行使,该组织向作品的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并按一定比例分配给著作权人。但我国的音乐著作权协会采取的是会员制管理模式,著作权人依申请自愿入会,未加入该组织的作者作品著作权由其本人或经纪公司享有。商业演出中的翻唱行为,如果未取得音著协或是著作权人、经纪公司的许可,是对原作者著作权的侵犯,构成侵权。

四、我国音乐作品版权保护机制的不足

随着歌曲翻唱的兴起,众多的翻唱侵权案例的出现,让我们不禁考虑何种原因导致了这些侵权事件的发生,我国音乐作品版权保护机制有哪些不足,笔者结合我国国情以及相关法律条文的分析,总结出以下几点不足:

其一是立法制度的缺陷。就目前而言,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只是基本完备,且在关于著作权保护这一方面,一直处于薄弱地带。为了更好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不断完善我国著作权相关立法制度才是从根本解决音乐作品版权屡受侵犯的最佳办法。

其二是我国监督审查机制不完善。我国的版权监督审查机制长期存在外部监督不足,监督不力的困境,从而导致部分侵权行为屡禁不止的现象,对我国音乐作品版权的保护以及部分著作权人的权利保护都极为不利。

其三是我国公众版权保护意识偏弱。随着法律的普及,越来越多人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但是仍有很大一部分人法律知识匮乏,这使一部分公民权利受到侵犯却不知如何维权。尤其是在音乐作品的版权这一方面,只有少数人对其具有保护意识。

五、如何加强对我国音乐作品的版权保护

现如今各种翻唱侵权事件的出现,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我们应该加強对音乐作品的版权保护,才能加速推进我国音乐领域的发展,最大化的保护公民的利益。首先,不断完善著作权法相关法律。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著作权人、音著协、音乐作品使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现阶段,我国只有在《著作权法》第八条有涉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权利义务的原则性规定,这给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实践中的运用带来了困难。对此,我们可以在法律上明确音著协的法律性质和地位,进一步明确音著协和其会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让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其次,改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现有模式。我国音著协是由国家版权局扶持建立的,具有单一性。但由于我国地域范围过于广阔,作品种类也过于繁多,不利于音著协对全国范围音乐作品的管理。对此,可以采取多个管理组织并行,实施分地区或分类别音乐作品管理模式,这样便可使管理组织更好的行使其职能。再次,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通过新兴媒体或者实地普法宣传活动向人民群众普及法律知识,让他们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以及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性。加强各地区的法制宣传,让更多人知法懂法,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最后,改善音乐作品侵权案件的争端解决机制。逐步完善相关法律,以及合理的调解机制,确定违法行为的惩戒措施,让执法部门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对于较为复杂的音乐作品版权侵权案件,可以设立相应机构小组,对案件进行更近一步分析,以求做到进一步的公平公正。

【参考文献】

[1] 杨 超. 对翻唱作品合法性的几点研究[J]. 法制与社会, 2013(01).

【作者简介】

杨虹(1995—),女,江西省吉安市人,山东财经大学法学专业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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