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适用范围

2016-05-30 10:48蔡倩羚
科技风 2016年4期
关键词:意思自治适用范围当事人

摘 要:本文就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当事人;意思自治;适用范围

意思自治原则已经成为确定国际合同准据法的重要原则,它也得到了大多数国家的普遍认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所确定的合同准据法可以处理合同的大部分问题还是仅仅几个方面的问题呢?这就涉及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适用范围了。这在各个国家的立法及法律实务中都是不尽相同的。但是大致还是可以分为这些方面: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合同的效力及无效的后果、合同的内容及解释、违约后的救济、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诉讼时效等等。

一、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

1980年的《罗马公约》、1985年的《海牙公约》以及1994年的《墨西哥城公约》都将当事人的缔约能力从当事人所选择的准据法中排除,使其进入不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在许多大陆法系国家,他们通常认为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应该由当事人的属人法或是住所地法或是国籍法来支配。瑞士国际私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民事权利的行使将由住所地法调整。第三十六条规定:依住所地法无行为能力但依行为地法有行为能力的行为人不得援引这种无能力,除非另一方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种无能力。但是,英美法系国家普遍不赞成将当事人缔约能力从所选准据法中分离出来。当然,这种做法自身存在着一定的不稳定性和危险性,但是这是意思自治所带来的必然结果。

二、合同的效力及无效的后果

这里所说的合同的效力是指的合同的实质性效力。目前,各国已经普遍认为直接涉及国际合同的实质性效力的问题应该由当事人意思自治所选择的准据法来解决。例如1980年的《罗马公约》第八条第一款,以及1985年《海牙公约》第十条第二款都规定了,合同的效力由当事人意思自治所选择的法律来决定。

既然合同的效力由当事人所选准据法来决定,那么是否会出现当事人没有选择而导致该国际合同无效的情形呢?至今我都还在探寻着这个问题的答案。那么合同无效之后的后果属不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呢?各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看法和做法,其中1985年的《海牙公约》第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后果由依公约确定的准据法支配。也就是公约认为合同无效产生的后果属于合同的争议,但排除了因当事人能力而使合同无效的后果。

三、合同的内容及解释

合同的内容最核心最本质的概括出来就四个字“权利”和“义务”,就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以合同这种形式来固定下来的相互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内容作为整个合同里最重要的东西,它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似乎是没有什么争议的。1980年的《罗马公约》规定合同的履行应适用合同的准据法。此处的合同的履行也就是合同赋予当事人的义务。

语言可以是世界上最精确无误的,同时也可以是最模糊不清的。所以就需要去解释合同,去探究合同的表面形式下当事人的真实目的和意图。在各国的法学理论及司法实务中都普遍认为合同的解释应当依据合同准据法进行,也就是说,合同的解释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适用范围之内。如1986年的《联邦德国国际私法》第三十二条就规定了合同的解释由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支配。

四、当事人违约后的救济

大多数国家对于当事人违约后的救济所持的观点是,应当由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来支配。但是这里存在一个问题,在某些合同争议中,违约的救济方式、违约方是否应该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以及该赔偿金的计算方法这些问题是否应当看作是违约后的救济,或者是应该被单独看作是一些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如果是前者,则就应该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所选择的准据法;如果是后者,则就应当适用法院地的法律,因为程序性事项一律适用法院地法律是一条永恒不变的原则。但是,对于这个问题的性质的识别还是取决于受理法院,取决于它将这些识别为当事人违约的后果还是程序性事项。所以在这个地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相当受限的,这也反映了当事人意思自治不绝对自由的一面。

五、合同的解除

对于合同的解除,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其外延是不一样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解除包括因违约解除、因后来的法律解除、因一方破产而解除等等,英美法系国家除了包括前面所列的情形外,还有合同的消灭,如因提存而消灭、因履行而消灭等等。但是尽管如此,大部分的国家还是认为合同的解除应该适用当事人所选法律。在1980年的《罗马公约》和1985年的《海牙公约》中都规定,消灭债务的各种方法,由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支配。

六、合同的诉讼时效

大陆法系国家中的诉讼时效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但是无论是哪种时效,大陆法系国家都将其视为实体性问题。所以在大陆法系国家,基本都规定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所选择的法律来解决合同中关于时效的相关问题。也就是说,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在当事人意思自治范围之内的。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英美国家将诉讼时效视为程序性问题,所以他们通常是根据法院地的法律来处理。

经过以上六个方面的分析,对于意思自治的适用范围将会有一些新的认识,虽然笔者所选的角度并不能涵盖国际合同的各个方面。可以看出的是,虽然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不算小,但也不是方方面面,并且细致的去分析,还会发现一些分布着的小小“禁区”。这些“禁区”便会成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并非绝对自由的最有力的证明。

参考文献:

[1] 王军、陈洪武著:《合同冲突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作者简介:蔡倩羚(1990~),女,重庆市北碚区人,汉族,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2013级研究生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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