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民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法治化

2016-05-30 03:57王文兵
关键词:法律化制度化法治化

王文兵

[摘要]人民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法治化,步步推进,环环相扣,相互支撑,不断深化,集中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历史进程。制度化、法律化、法治化尽管都是人民民主的实现形式和制度保障,但其具有不同的针对性、逻辑层次、思想内涵和社会政治功能。三者之间既相互促动、相互支撑,又各有其鲜明特征和关注重点;彼此之间虽多有交叉重叠之处,又不能彼此混同或取代。三者配套共同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践体系。总体而言,人民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法治化是一个不断递进升级的政治文明化进程,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进步,也是我们把握和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历史进程的思想图景。

[关键词]人民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法治化;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中图分类号]D62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24917(2016)02008207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深刻总结了以往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经验,认为主要有两大历史教训必须记取:“一是没有集中力量发展经济,二是没有切实建设民主政治。”[1]436因此,党果断地纠正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路线,实现了党和国家工作重心的历史性转变,确立了“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在不断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积极进行以坚持和发展人民民主为主旨的政治体制改革。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了重大进步。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深刻认识到坚持和发展人民民主对于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强调民主是解放思想和调动人民积极性的重要条件;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另一方面清醒地认识到,为了坚持和发展人民民主,就必须实现人民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法治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共产党逐步形成和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总体蓝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不断提高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水平,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总体目标;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指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可以说,人民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法治化,步步推进,环环相扣,相互支撑,不断深化,集中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历史进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强调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强调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回答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集中体现了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对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共产党执政规律的认识达到了新的思想高度,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纵深推进和全面拓展。

一、人民民主的制度化

改革开放以来,以邓小平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虽然常常把人民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相提并论,但实际上他们首先强调的是民主的制度化。这也符合制度化与法律化之间的逻辑关系。他们强调民主的制度化,主要是针对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针对我们以往制度建设不足的状况以及由此造成的社会政治混乱状况。邓小平说:“好多事情我们过去没有经验,已经取得的好经验也没有条理化、制度化,还有很多问题始终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期间,林彪、‘四人帮的十年横行,把一切都搞乱了。”[2]245要克服这种混乱状况,形成良好的社会政治秩序,必须建立健全各种制度,严格按照制度办事。二是针对个人专断作风。由于制度不健全、未能严格遵守制度和一些不好的领导制度、工作制度等制度上的原因,个人专断作风潜滋暗长,或隐或现,长期存在。邓小平总结说:“从遵义会议到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党中央和毛泽东同志一直比较注意实行集体领导,实行民主集中制,党内民主生活比较正常。可惜,这些好的传统没有坚持下来,也没有形成严格的完善的制度。例如,党内讨论重大问题,不少时候发扬民主、充分酝酿不够,由个人或少数人匆忙做出决定,很少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投票表决,这表明民主集中制还没有成为严格的制度。”[2]330由于民主集中制没有成为一种严格完备的制度,一个人能否按照这一组织原则行事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的思想、品质和作风以及其他因素。与此相应,民主更多地被视为一种精神、一种思想、一种方法、一种作风,而忽视了民主的制度建设。事实证明,即使像毛泽东那样伟大的人物,随着个人威望的不断提高和环境的变化,也会有意无意地违背党的这一组织原则。[1]200要不断坚持和发展人民民主,就必须继续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及其具体制度,就必须使民主集中制等党和国家的基本原则成为严格完善的制度,就必须使这些制度具备应有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邓小平认为,在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存在的诸多不合理现象和严重弊端,诸如官僚主义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等等,其实都有其制度上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缺乏健全的制度、未能严格遵守已有制度和一些不合理的制度造成的。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中对此作了深刻分析,至今仍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意义。要克服这些不合理的现象和弊端,既要从思想上作风上解决这些问题,更要从制度上解决这些问题。因为制度问题不解决,思想作风问题也难以解决好。因此,首先必须从制度上解决这些问题,主要包括严格遵守那些行之有效的合理制度,完善那些基本合理但存在缺陷的制度,改革那些不合理的和过时的制度,建立适应时代需要的一系列新制度。只有加强制度建设,在各个方面都形成合理的制度及其相互协调的制度体系,人们才能有章可循,增强确定性和可预期性,防止个人的主观随意性,减少摩擦,提高工作效率。比如,为了实现新老交替和干部的年轻化,就必须建立退休制度。邓小平说:“国家不建立退休制度会影响到整个国家的生气,军队不建立退休制度,也就不能保持自己的生气。有了退休制度,人人都知道自己到哪年该怎么样,这就比较好办。否则一个人一个人地处理问题,处理不下去。”[2]288与个人责任相比,制度是决定性因素,制度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个人的行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2]333

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制度建设始终是改革的一个重大任务。改革开放以来,党始终把制度建设摆在突出位置,不断强调制度建设的重要性、迫切性和优先性,始终坚持把实践中已见成效的方针政策及时上升为党和国家的制度,不断强化、深化和细化各项制度建设,不断推进制度体系建设。党的十三大报告指出:“应兴应革的事情,要尽可能用法律或制度的形式加以明确。这样才能形成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新规范,逐步做到:党、政权组织同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制度化,国家政权组织内部活动制度化,中央、地方、基层之间的关系制度化,人员的培养、选拔、使用和淘汰制度化,基层民主生活制度化,社会协商对话制度化。总之,应当通过改革,使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一步一步走向制度化、法律化。这是防止‘文化大革命重演,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1]496习近平同志指出:“我们要坚持以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推动制度创新,坚持和完善现有制度,从实际出发,及时制定一些新的制度,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提供更加有效的制度保障。”[3]10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4]

当代中国共产党人愈益深刻认识到制度建设的深远意义,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等等,其中心内容之一就是建立健全各种制度,实现民主的制度化,“从制度上保证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管理的民主化、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促进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2]336在当今全面深化改革的历史时期,我们尤其需要深刻把握深化改革与制度建设的互动关系。一方面以改革促进制度建设,通过深化改革,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另一方面以制度的力量和权威凝聚改革共识,为深化改革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和保障。正如有学者所说,制度所蕴涵的核心价值、所具有的引导、教化、激励和惩戒功能及其可预期性、可重复性、可操作性、可救济性、可持续性等优势可以凝聚转型时期的社会共识,使不同利益主体求同存异,依法追求和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5]我们必须善于将制度建设与改革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使改革走上制度化轨道,使制度建设不断获得新的动力,以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不断推动制度创新和制度优化,为民主的法律化、法治化提供坚实宽广的制度基础和保障。

二、人民民主的法律化

在强调民主制度化的基础上,邓小平等中国共产党人更为强调的是民主的法律化,其针对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基于以往“大民主”的历史教训。“文革”时期,盛行所谓“大民主”,大搞群众运动,提倡“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以至到了“踢开党委闹革命”“砸烂公检法”的极端地步,以革命的名义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内乱。邓小平总结说:“‘文化大革命时搞‘大民主,以为把群众哄起来,就是民主,就能解决问题。实际上一哄起来就打内战。我们懂得历史的经验教训。”[6]200因此,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必须把两者紧密地结合起来,千万不能再搞那种“无法无天”的群众运动。二是针对权大于法、以言代法和无法可依、有法不依的现实状况。由于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长期对法制建设很不重视,法制很不完备,致使在很多问题上无法可依,形成了权大于法、以言代法的社会政治局面。邓小平说:“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2]146要改变这种局面,克服这种权大于法、以言代法的问题,首先必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树立法律权威,形成按照法律办事的行动方式、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三是针对党国不分、党政不分的政治体制。由于建国以来我们建立了一种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和长期实行党的一元化领导,以至人们普遍把党、国家和政府混同起来,形成了党国不分、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现象。邓小平强调民主的法律化,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实现党国分开、党政分开,纠正以往以党代政、以言代法等政治乱象。邓小平说:“纠正不正之风、打击犯罪活动中属于法律范围的问题,要用法制来解决,由党直接管不合适。党要管党内纪律的问题,法律范围的问题应该由国家和政府管。党干预太多,不利于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这是一个党和政府的关系问题,是一个政治体制的问题。”[6]163坚持党的领导不等于党要直接管理一切,干预太多,不仅不利于坚持党的领导,搞不好反倒会削弱党的领导,影响党的性质和形象。坚持党的领导必须改善党的领导,必须改变以往那种党包办一切的领导方式。党善于领导主要表现为“四个善于”: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7]

邓小平等中国共产党人深入分析了人们党政不分、法律意识普遍淡薄的复杂原因。大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中国社会文化传统的深刻影响;二是中国共产党在长期革命战争中形成的主要依靠政策办事的传统;三是建国以后我们也没有克服重政策轻法律的思想,法律缺乏应有的尊严和权威,法制很不完备;四是由于党享有崇高威望,养成了群众遇事找党委的习惯。邓小平说:“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特权现象有时受到限制、批评和打击,有时又重新滋长。”[2]3321986年7月10日,《中共中央关于全党必须坚决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通知》就此作出了更为深入全面的分析:“党内有些人缺乏法制观念,是有其复杂原因的。长期封建社会的影响,历来只有‘人治的习惯,而缺乏‘法治的观念;我们党在长期的革命战争中,又主要依靠政策办事;建国以后,本来应该充分发挥法制的作用来治理国家,但由于长期受‘左的思想和习惯势力的影响,轻视法律的思想没有得到克服,以致在‘文化大革命时期,发展到了‘无法无天的地步,把宪法、法律的尊严破坏殆尽。同时,我们党在群众中享有崇高的威望,群众有事习惯于找党委、党委书记解决问题,但是,由于我们有的党员和干部不学法、不懂法,不重视法制,这就很容易产生‘以言代法的现象。因此,提高全党的法制观念,提高全党维护法制的自觉性,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1]424-425

制度和法律虽然同属社会规范的形式,都是一个群体、一个社会、一个国家的公共意志的集中体现,但严格说来,制度和法律、制度化和法律化还不完全是一回事,而是有重大区别的,既有逻辑层次上的区别,又有实质内容上的区别。从逻辑上说,制度化是法律化的基本前提,法律化只是制度化的一种表现形式;没有制度化,就不可能有法律化,法律化一定是制度化;并非所有制度化都是法律化,都需要法律化,都应该法律化。法律化既是制度化的法律形式,又是制度化的法律保障,属于制度化的“二级形态”或制度化的“制度化”。从实质内容上说,制度化与法律化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实现主体不同。实现法律化的主体是立法、司法和执法等法律专门机构,而实现制度化的主体则是多种多样的,原则上说,任何组织都可以成为制度化的主体;第二,范围不同。法律化的范围一般是统一确定的,而制度化的范围则是灵活多变、大小不一且有显隐之别的。制度化更具有多层次性、多样性,既包括适用范围很小、规定很细的工作规章制度,又包括适用范围广大、只有原则规定的社会制度等;既包括正式的制度,也包括非正式的制度。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一个社会或国家的经济制度特别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它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并由此决定其具体制度,法律制度介于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与具体制度之间,属于社会制度的中观层面。第三,实施方式不同。制度化的实施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法律化的实施方式则有其专门的法律机构。第四,基本性质不同。与个人责任相比,制度无疑更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与制度相比,法律则更具有权威性、规范性、程序性、专业性、强制性等诸多鲜明属性。

因此,在民主的制度化的基础上,再实现制度的法律化,犹如再加了一道保险,不仅是一种使制度合法化的必不可少的程序,而且能够使制度更加权威化、神圣化、定型化、规范化、程序化、体系化、标准化、精细化、条理化,更具有针对性、操作性和可适用性。法律制度是现代社会政治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核心制度。一定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和国家制度必须通过法律化,才能获得其合法性和法律保障。法律化包含一系列制度化内容,能够赋予制度化以法律形式和法律保障,同时要求一切制度化内容都必须依法建立,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至少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坚持和发展人民民主,不仅需要实现民主的制度化,还必须实现民主的法律化。把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奋斗取得的历史成果及其一系列制度化成果以法律形式予以确认、确立、规范、强化、细化和保障,这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和基本前提。首先,要把社会主义、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专政等事关中国社会发展道路、国家制度、政治经济制度的基本原则以根本大法即宪法的形式加以确认和保障。邓小平说:“对于这四项基本原则,必须坚持,绝不允许任何人加以动摇,并且要用适当的法律形式加以确定。”[2]358其次,要把国家和社会内部的各种关系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邓小平说:“国家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企业和个人等等之间的关系,也要用法律的形式来确定;它们之间的矛盾,也有不少要通过法律来解决。”[2]147依此而言,党同国家、政府、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群众团体之间的关系,国家机关各部门、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各级政府之间的关系,党规党法与国法的关系,如此等等,也要通过法律形式予以重新确认、确定和保障并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其相应的问题。就坚持党的领导与民主法律化的关系而言,尤其重要的是正确把握和处理党纪与国法的关系并以一定的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建立两者衔接联动、相互保障的机制体制,形成确保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法律体系和法治实践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形成发展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发展提供了内在需求和制度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则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供了法律文本和规范表达,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地位。[8]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历史时期,我们必须将法制建设与改革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既使改革具有法律依据走上法制化轨道,又使法制建设适应改革要求并获得改革动力,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因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指出:“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7]

三、人民民主的法治化

如果说民主的制度化主要针对的是无章可循和个人专断等问题,民主的法律化主要针对的是 “无法无天”、有法不依的混乱局面和党政不分、以言代法的政治体制和权力运作方式,那么,民主的法治化针对的问题不仅包括上述两个层面的问题,尤其是想通过制度化、法律化解决却没有解决好的问题,针对制度化、法律化本身不足的问题,如仅仅把制度化、法律化视为一种解决问题的手段而忽视其内在价值,而且主要是针对法律本身及其实践问题,既包括法律原则、法理基础、法学理论以及对法律的认识、态度、信念等思想理论和价值层面的问题,也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和用法等实践层面的问题,重点是要确立良法并有效规范和治理行使国家权力的权力主体及其活动过程,确保立法、执法、司法和用法等法律实践的全过程及其各个环节都必须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格遵守法定程序通过“立改废释”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严格按照法律规范和法定程序办事。

民主的法治化是对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的进一步深化、完善化、体系化和规范化,旨在达到良法善治,既要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更要规范和治理法律主体及其活动过程;既内含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实质内容,又要求更为严格完备的体系化规定和实践操作程序,是法律的价值性和功能性、实体性和程序性、社会性和政治性的内在统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相比,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7]要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必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好地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实质上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实践体系,主要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正如有学者所说:“在这五个体系中,第一个体系实际上就是法律体系,另外四个体系是为了保障这一体系在现实生活中的实现而建立的体系。如果说,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侧重于法律文本体系的话,那么另外四个体系则是为了这法律文本的实施,使其变成现实的体系。其中的法治实施体系是指行政执法、司法、守法等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是指人大、舆论监督等体系;法治保障体系是指组织、物质等保障体系;党内法规体系是指中国共产党建立的各种党内法规体系。它们都是为了保证法律体系的内容变成现实而建立的体系。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的跨越是重视立法到重视法律实施的飞跃。”[9]

法律化既是法治化的基本前提,又是法治化的构成要素,但还不是法治化的全部内容。就是说,法律化还不等于法治化。法律化与法治化的基本区别在于:法律化强调的是要把一个国家的各种社会政治经济关系以及一系列制度化成果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并运用法律手段解决产生的问题,突出的主要是法律的工具功能,还不能完全确保法律的内在价值及其合法实践;对待法律的工具主义态度势必产生法律的虚无主义倾向。法治化强调的是要把人民民主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并防止其受到来自内外力量的僭越和侵犯,把政党、国家、政府、社会组织、群体团体和个人的行为都纳入严格统一的法治化轨道,确保法律的合法实践,防止出现“不良之法”“法之不当实践”和“法外之人”,突出的是法律的内在价值及其神圣不可侵犯的独立性、统一性、普遍性、权威性以及法律的价值功能和规范功能,强调的是法律的价值合法性和实践合法性及其内在统一。有学者就此分析说:“‘法制与‘法治虽只是一字之差,但差别不小,其中有两点非常突出。第一,‘法制强调的是法律制度,把法律文本作为主要表现形式,以静态为主要特征;‘法治则强调用法制去治理社会,以动态为主要特征。第二,‘法制要求广大民众遵守,以治‘民为主;‘法治却是要治理者用法制去治理社会,因此要把治理者先治理好。这里的‘治理者是指拥有治理权的人员,即‘官。因此,‘法治以治‘官为主。这一跨越是一种从静态到动态的跨越,也是一种从‘治民到‘治官的跨越。”[9]让法律成为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普遍信仰,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普遍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去认识和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良好社会秩序,才是社会主义国家的长治久安之道,这是民主法治化的基本精神。法治国家与非法治国家或人治国家的区别不在于其是否有法律以及其法律是否完备,而在于其对待法律的态度不同,实施法律的主体和结果不同,法律实践的方式不同,一句话,法律与人民的关系不同。法治国家在立法、执法、司法、用法和守法等法律实践的全过程及其各个环节都必须充分体现法律的内在价值和尊严,切实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和有序政治参与,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而不是仅仅把法律当作治人的手段。人治国家通常也要制定和实施法律,甚至常常是严刑峻法,试图以此确立和规范其统治体系及其成员的随意性,谋求自身统治的长治久安,它并不排除法律化,但它只是把法律当作治人的手段,最高统治者总是凌驾于法律之上。就其实质而言,人治是他治,法治是自治。法治和人治的关键区别就在这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质上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实现自我统治、自我立法、自我管理,是人民自主,而非为人民作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业已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无法可依的问题。《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了全面部署,包含了一系列制度化内容和程序性规定。概而言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主要包括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法律信仰和法理基础等思想价值、理论层面的问题。这主要包括培育、树立和强化人们的法律信仰、法律意识和法治思维,特别是对宪法的信仰,深刻理解法律的内在价值和尊严,深刻感受其蕴涵和体现的人民民主精神,树立宪法至上的信念;系统阐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政治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法理基础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夯实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法理基础,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迫切要求。二是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等实践方面的问题。这主要包括完善立法体制,提高立法质量,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加强重点领域和新兴领域的立法工作,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时效性;查补法律漏洞和法治缺环,通过“立改废释”等法律程序,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法治体系,从法律体系和法治体系上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和党规国法的无缝对接;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剔除和废止一切违宪违法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把必须始终坚持的原则和应兴应革的事情尽可能用法律形式加以确定,确保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确保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改革实践在法治化轨道上全面深化;加强司法的独立性和执法的严格性;注意制度化、法律化、法治化之间的协调性和系统性,建立健全制度化、法律化、法治化之间良性互动的长效机制等等。

四、结语

综上所述,人民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法治化集中反映了当代中国共产党人不断探索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寻求国家长治久安之道的历史轨迹和思想轨迹。制度化、法律化、法治化尽管都是人民民主的实现形式和制度保障,但其具有不同的针对性、逻辑层次、思想内涵和社会政治功能。三者之间既相互促动、相互支撑,又各有其鲜明特征和关注重点;彼此之间虽多有交叉重叠之处,又不能彼此混同或取代。三者配套共同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践体系。总体而言,人民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法治化是一个不断递进升级的政治文明化进程,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进步,也是我们把握和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历史进程的思想图景。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强调人民民主的制度化,并非意味着人民民主的全部内容和精神实质都可以制度化,都需要制度化;强调人民民主的法律化,并非意味着一切社会关系和制度化的成果都可以并有必要采取法律形式;强调人民民主的法治化,并非意味着我们事事都要诉诸法治,而是要在制度化、法律化、法治化的社会环境中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期待。因此,在强调人民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法治化的同时,我们千万不要陷入“制度万能论”“法律万能论”“法治万能论”的思想误区。人民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法治化为人民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提供了制度基础和法治保障,同时其本身也需要深厚的文化基础、丰润的道德滋养和强健的精神支柱。就是说,实现人民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法治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都是涉及整个社会文化的系统工程,不能仅仅就事论事,还需要与其他各项事业相互协调,整体推进,尤其需要我们不断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不断提高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健全的民主精神、规则意识、法律意识、法治理念、法治思维和道德修养等等。因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7]

[参考文献]

[1]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改革开放三十年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

[2]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3]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

[4]《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求是》2013年第22期。

[5]江必新:《制度现代化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核心要求》,《红旗文稿》2014年第20期。

[6]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7]《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团结报》2014年10月30日。

[8]李婧、田克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历史由来和创新发展》,《马克思主义研究》2013年第8期。

[9]王立民:《中国在依法治国中实现跨越的法治意义》,《学术月刊》2015年第9期。

On the Institutionalization,Legalization and Rule

of Law of the Peoples Democracy

WANG Wenbing

(Centre for Studies of Mao Zedong Thought,Xiangtan University,Xiangtan,Hunan 411105,China)

Abstract: The institutionalization,legalization and rule of law of the peoples democracy advance step by step and link by link,supporting each other with a continuous deepening,intensively reflecting the historical process of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ist democratic politics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and political system reform.The institutionalization,legalization and rule of law are the realization forms and system guarantee of the peoples democracy, but they have different pertinence,logical levels,ideological connotation and the social political functions.They promote,support each other, and each has its own distinctive features and focus. There are many overlaps between each other, but they cant confuse or replace each other.They constitute a practical system of socialist democratic politics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Overall, the institutionalization,legalization and rule of law of the peoples democracy constitute a continuously upgrading process of political civilization, mark the continuous progress of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ist democratic politics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and also present the ideological picture that we grasp and show the historical process of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ist democratic politics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Key words:peoples democracy;institutionalization;legalization;rule of Law;socialist democracy

(责任编辑刘永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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