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网融合背景下广播电台著作权的保护与开发

2016-05-30 04:59汤泱
中国广播 2016年1期
关键词:著作权广播

汤泱

【摘 要】新媒体时代,快速发展的新科技传播方式、层出不穷的文化产品类别及受众对文化产业多样化的需求,对传统媒体台网融合过程中的著作权及相邻权的保护提出了新要求和挑战。本文从新媒体运营实践出发,从传统广播电台的著作权分析入手,借鉴电视台台网融合的成功经验,提出对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等著作权及相邻权的保护及开发建议,阐述新环境下广播电台如何转变思路,从运营及法律层面进行著作权的保护和开发工作。

【关键词】广播 台网融合 著作权 保护和开发 信息网络传播权 版权链审核 节目流监测

【中图分类号】G222 【文献标识码】A

一、传统广播电台的著作权综述

传统意义上的广播电台,是通过无线电波或导线传送声音的新闻资讯传播工具。从1920年美国匹兹堡KDKA电台正式开播,已有95年的历史。它得益于无线电的广泛使用以及人们对大功率发射机和高灵敏度电子管接收机技能的熟练掌握。传统广播电台节目传播迅速,感染力强;但只能顺序收听,不能选择。 ①

从内容上说,广播电台作为媒体,是信息的传播者,除自采的新闻等内容外,传播的内容包括歌曲、相声、评书、小说连播、谈话、电影录音剪辑等各类作品。”②这些传播内容都是电台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的智力成果。

究其著作权来说,广播节目是多主体、多类别著作权利的集合。具体说来,传统广播电台的著作权主要有以下两种:第一,工作人员及第三人根据电台工作安排进行的采访、采编、录制、剪辑、播放的职务作品,一般能够代表广播电台的意志甚至是广播电台的观点。该类职务作品借助或不借助电台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作品全部著作权归电台所有,策划、制作、录制及播音等工作人员享有署名权。第二,从相声、评书、广播剧、剧本、访谈等创作者或其他著作权方获取的对相关著作权内容的传播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43条、第45条的规定,广播电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这些作品原始著作权仍然归创作人员或其他著作权方所有。但是,广播电台为播出作品、录音作品等而制作的节目著作权归广播电台所有。对此,我国著作权明文规定,广播电台有权禁止其他电台或媒介未经允许转播、在音像载体上录制以及复制音像作品。这是法律对广播电台著作权最基本的保护。

在互联网尚未普及的时代,传统广播电台传播途径单向、接收终端单一,限制了其著作权衍生品的开发,著作权并未广泛地给广播电台带来高额的收益及快速的发展。实践中,对收听率较高的节目,广播电台会出版以往节目的合集、精选等录音制品,工作人员会出版介绍节目制作、回忆录等书籍,通过节目的著作权衍生品获取少量的收益。

二、台网融合背景下,广播电台的著作权现状

所谓台网融合,是指传统广电媒体与新兴数字媒体之间进行的融合。广电媒体通过自建互联网平台展示电台、电视台节目及向互联网网站等平台出售节目版权等形式,实现电台、电视台与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多终端、多渠道的制作、展示、数据采集、行业研究、营销等全方位、多角度、全媒体的互通。

从2008年年初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实施“台网互动、台网联动、台网一体”的“三步走”发展战略开始,广播电台开始了台网融合的进程。在经历了从PC端网页到多终端全媒体,从静态文字到音视频多媒体,从延迟点播到直播、回播等多方式,从广播电台节目的单纯传递收听到用户上传下载实时互动,从单一的声音传送到动漫游戏、数字音乐、网络艺术品等数字文化内容的消费,从传统官媒的互联网端到民营网络电台的林立,从听众到用户……广播电台走上了越来越宽广的台网融合之路。

新媒体在内容越来越丰富、传播渠道越来越复杂的同时,广播电台的著作权保护和创新问题变得尤为重要和突出。听众单纯根据电台的节目播出安排被动收听的模式一去不复返,竞争对手从单一的同行电台扩大到互联网公司、民营电台甚至是电视台等多领域。可以说,台网融合背景下广播电台进入了“内容为王”的全媒体时代。“内容为王”的运营给广播电台的版权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首先,广播电台新媒体作品类型趋全。广播电台拥有的著作权内容不仅包括声音符号、文字,也包括图片、视频、计算机软件代码、游戏等。对广播电台而言,除了要甄别播出节目中引用的第三人作品的著作权是否构成侵权之外,还要注意自制节目完整的著作权保护。与此同时,广播电台可以从信息网络传播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着手创造新的作品类型从而获得新的作品著作权。著作权属细化,给版权保护带来了更高的要求,也给版权创新带来机遇。传统广播电台的著作权主要是声音类节目,广播电台新媒体如网页、客户端、微博、微信等类型的展示形式与传统广播电台最大的区别之一是增加了可视性。因此,广播电台新媒体涉及的著作权类别几乎包括了《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所有作品类型。相同内容作品类型多样化使著作权属划分和著作权人判断日趋复杂。广播电台节目在新媒体端播出后被视频网站或是网友进行碎片化拆条,重新整合并二次传播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些未经允许的对作品的改编、剪辑、编辑均构成了对原作品著作权的侵犯。

其次,新媒体融合强调平台与用户、用户与用户之间的互动。广播电台新媒体平台的展示行为,不仅来自电台以及新媒体平台的工作人员,也来自于用户。用户的内容上传需求为新媒体平台的著作权审核带来巨大挑战。传统媒体内容展示平台环境相对闭塞,作品展示的选择权在于媒体,这种相对封闭的展示环境方便进行著作权把握。而台网融合背景下,互联网的开放性使新媒体端的大量用户随时产生内容展示需求,根据《著作权法》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停止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删除或者断开链接,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服务对象;服务对象网络地址不明、无法转送的,应当将通知书的内容同时在信息网络上公告。否则,将根据情节不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广播电台新媒体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平台本身展示及用户展示的作品均承担著作权审核的义务。

再次,从传播渠道上说,著作权的特点之一是著作财产权的可分离性。即原著作权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者通过合同、授权书等形式,许可不同第三人按照传播渠道和接收终端确定授权范围行使他项著作权。授权可分为独家及非独家,授权行为也分为可转授权与不可转授权等。

三、对广播电台新媒体著作权保护及开发创新的几点思考

靠内容赢得用户,进而赢得广告投放、大数据分析、行业研究的衍生发展,是包括广播电台新媒体在内的所有互联网平台的生存发展之道。内容的核心就是著作权的拥有和创新。对此,笔者借助湖南卫视、浙江卫视、腾讯等电视台与互联网企业台网融合的经验,对台网融合背景下广播电台的著作权保护和开发创新提出自己的几点看法。

(一)广播电台应着手对传统招牌节目再创作,进行音频节目的视频化及音像制品、电子图书、游戏等周边衍生产品的开发尝试,激活文化产品的全领域著作权

电视台在台网融合的背景下加强了自制剧及自制综艺节目互联网端的开发,取得了很好的成绩。2015年浙江卫视及版权方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中国好声音》第四季的独家网络直播权授予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授权费用高达几亿人民币!③ 《中国好声音》强IP运作成功方案值得广播电台借鉴,广播电台应注重自有作品的互联网端开发。经过时间的沉淀,每个广播电台都或多或少拥有自己的王牌节目,可对原有频率优质节目进行翻录、再制作,进行视频化运作及相关衍生品制作。同时,加强自有品牌剧目及综艺节目的创作。在传统广播电台时代,声音的传送是电台的使命。而在台网融合的今天,无论是音频、视频还是游戏、网络周边等衍生品,都是电台新媒体平台可以涉猎的领域。实践中已有成功案例:国内已有广播电台与一线互联网公司合作,对王牌节目进行相同名称、相同主持人、相同创作班底的视频化制作,在互联网端播放,将听众转移为互联网用户。

(二)广播电台应专业细分节目及创作过程中产生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利,独立新媒体运营平台

通过签订转让合同及签署授权书等形式,将著作权独家授权给旗下新媒体运营平台,以独立平台对著作权进行互联网领域市场化运作,进而达到著作权保护及增值的目的。

所谓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客体为以网络为工具向公众传播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所有作品形式。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一般指作品的网络上载权、网络公开展览权和网络下载权。④依据播放终端设备,可分为互联网PC端及移动互联网端的平板电脑、手机、PDA、可穿戴设备等。因此,广播电台可以依据这些划分,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分别授予不同的主体,在不同网络以不同作品形式进行播放、上传、下载,从而达到广泛传播和盈利的目的。

在实践中,新媒体运营主体多为广播电台全资或控股公司。公司体制下的新媒体运营主体更易于进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划分、版权链的制作及资本化运作。以湖南卫视芒果TV为例,湖南卫视把自制节目的分销权回收,并宣布自家的节目只会在芒果TV独家播出而不会出现在其他视频网站上。这种独播策略使2014年10月启动的芒果TV广告招商季在北京、上海、广州、长沙四地半个月的签约突破2.5亿。⑤湖南卫视的成功给广播电台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借鉴。从著作权上说,湖南卫视的独播策略,使芒果TV的运营主体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乐阳光)拥有了湖南卫视节目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任何一家互联网平台如果希望使用湖南卫视的版权节目都得与湖南卫视或快乐阳光签订著作权使用合同及授权书。湖南卫视谨慎与第三方新媒体合作的态度,为自己带来了可观的用户增长量及经济效益。当然,这一切主要得益于湖南卫视播出节目的高质量、高人气,同时也与湖南卫视对著作权的独家授权不无关系。

广播电台将独家权利授予自家新媒体的同时,也应授予新媒体平台转授权。第三方平台想获取内容资源,须与得到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的广播电台新媒体合作,由于授权清晰、主体明确,对侵权行为的处理也会简单、明了许多。同时,由新媒体平台进行版权分销、广告植入等市场化运作。当然,广播电台将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予自有新媒体平台并不等同于拒绝与互联网其他平台合作。这种做法,既保证了广播电台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有效行使及权属保护,也有利于防止作品版权分销的实施者失去控制而造成著作权及分销收益的损失。实践中,有传统广播电台将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予第三方新媒体平台,随后被授权人反过来禁止电台新媒体平台使用,造成电台自家旗下新媒体无法进行播放及版权分销,教训惨痛。

(三)为防止新媒体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因用户上传行为产生的著作权侵权,对用户的上传请求,广播电台新媒体平台应建立前置著作权审核程序

现阶段,各大新媒体平台都设置了审核部门。但是审核工作往往只注重舆情监督,对著作权尤其是用户上传素材的著作权审查甚少。在法治精神深入人心的今天,尤其是在文化产业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已经产生并将继续产生巨大经济效益的背景下,前置的著作权实质审核工作变得尤为重要。在内容上线前要求用户提供版权链及版权声明,可以最大程度地避免第三方著作权人在电台自有新媒体平台上被侵犯而带来的侵权责任。对缺少版权链或承诺的内容,可以禁止上线。现阶段,三大电信网络运营商均开始了上线前的著作权审核工作,力求避免由于第三方擅自上传行为而带来的承担侵权责任的可能。

(四)为防止不法侵害,广播电台及新媒体应利用先进技术手段及第三方力量加强著作权保护,完善著作权保护管理体系

应加强著作权数据库的建设及节目流监测,使著作权保护及开发工作实现技术手段和法律手段的统一。

由于音视频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是以直播源或源文件抓取等形式进行侵权行为的,广播电台应建立直播源及源文件的实时监测平台或借助专业监测机构的帮助。同时,广播电台及新媒体平台应积极进行著作权数据库的建设,并将数据库与检测平台相关联。以《中国好声音》第四季为例,腾讯在取得《中国好声音》第四季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之后,委托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对中国大陆地区各主要网站上传、播放、下载作品的情况进行监测,提供数据及发送移除断链的通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在每期节目播出时进行全网实时监测,发现其他直播流及时发送删除通知及取证。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对腾讯提供的视频监测与取证的版权服务,最大程度地保护了腾讯独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从法律层面上讲,著作权保护分为民事责任救济、行政责任救济及刑事责任救济。从民事责任上讲,如发现其他主体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著作权人及被授权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或约定通过发送通知函、律师函直至去法院起诉来维护著作权益。如侵权人在侵犯著作权的同时损害公共利益,国家版权局以及地方人民政府享有著作权行政执法权的有关部门可以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就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被侵权人可以对侵权行为进行投诉或者举报。而《刑法》第217条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规定侵犯著作权违法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可最高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广播电台及新媒体平台在利用技术手段监测到侵权行为后,应采取正确的法律措施,这样才能保证著作权被侵害后得到补偿或赔偿。

在“全媒体、强IP”的台网融合背景下,广播电台长时间积攒的著作权为广播电台及新媒体平台提供了全新的盈利模式,著作权的保护和开发创新变得尤为重要。广播电台应抓住机遇,依托互联网平台,强化内容产品IP化能力和综合运营能力,走出一条适合自己的著作权保护及创新之路。

注释

① 张兴博 《对广播新闻时效性问题的研究与思考》, 《西部广播电视》 2014年第23期。

②中广网 《对广播节目版权管理的几点认识(一)》,http://www.cnr.cn/gbzz/tbch/201002/t20100224_506056987.html.

③毛予倩《腾讯视频将继续独播第四季<中国好声音>》 ,http://ent.qq.com/a/20141125/109915.htm.

④张雨寒 《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保护》,http://www.jsfy.gov.cn/llyj/xslw/2013/02/19163922344.html.

⑤曹晓波《芒果TV:抓住台网融合的好时光》,中国新闻央视网,http://hn.people.com.cn/n/2014/1215/c192238-23232096.html.

(作者单位:央广视讯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编辑:莫玉玲)

猜你喜欢
著作权广播
STK及IGS广播星历在BDS仿真中的应用
广播发射设备中平衡输入与不平衡输入的转换
数字出版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
浅谈新媒体时代文艺作品的保护方法
美味也有“著作权”
浅谈广播五要、五不要
网上广播的现状和发展前景
民间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困境与出路
网络在现代广播中的应用
最早的无线电广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