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线离婚时家庭暴力受害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吗?

2016-06-08 10:18
妇女生活 2016年6期
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损害赔偿婚姻法

问:张男与李女于2009年9月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12月结婚。婚后双方育有一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男多次对李女实施家庭暴力并进行人格侮辱,尤其是在醉酒后更是变本加厉。为此,李女多次报警,并因身体伤害到医院治疗。事后,张男也曾对李女悔过,并希望取得李女的谅解,但其后并未有任何改变。2013年10月,李女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张男离婚,并判令婚生子由李女抚养,张男支付抚养费,同时要求张男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5万元。

请问,李女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答: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均对家庭暴力的认定进行了规定,其中《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本案中,因家庭暴力持续时间较长,且受害人存在报警记录、病例、照片等相关材料,可以认定家庭暴力的存在。

其次,家庭暴力受害人能否获得赔偿。《婚姻法》第46规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中也明确表示,家庭暴力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无论家庭暴力行为人是否已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均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相关规定予以支持。但是,赔偿数额需要根据财产损害程度和精神损害程度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李女要求家庭暴力实施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应予支持,但支持数额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确认。

律师 扈天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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