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监管,防治结合

2016-06-21 14:47赵婷婷冯磊
大学教育科学 2016年3期
关键词:学术不端治理体系美国

赵婷婷++冯磊

摘要: 随着学术生态系统发生深刻变化,学术不端现象开始凸显,构建学术不端治理体系已成为各国政府的普遍做法。美国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关注学术不端治理问题,经过三十多年建设,已经形成结构清晰、职责分明、依法监管、防治结合的学术不端治理体系。本文力图从美国战后学术系统变化的角度切入,深入剖析其学术不端现象产生的客观原因和背景以及政府为治理这一问题所进行的制度建设,并通过对其制度体系结构和特点的分析,为我国学术不端治理体系建设提供借鉴和启示。

关键词:学术不端;学术腐败;治理体系;依法监管;防治结合;专业协会;美国

中图分类号:G6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0717(2016)03-0093-09

收稿日期:2016-04-25

近年来,随着我国学术研究活动的繁荣,学术不端现象也频繁出现。仅2015年就已经发生多起国外学术期刊撤销中国学者学术论文的事件,主要原因大多是涉嫌研究数据造假、同行评审程序造假等问题。2015年11月23日,中国科协、教育部、科技部、卫生计生委、中科院、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会七部门联合发布《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的通知,迈出了规范学术行为、抵制学术不端的坚实一步。[1]但是也应该看到,我国在学术行为规范、学术不端治理等方面的法律和制度建设还不够健全,应该汲取别国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认真加以研究。

美国是当今世界学术资源最为丰富的国家之一,二战以后,由于其学术规模的扩大以及其学术系统的开放,美国的学术不端问题也一度凸显。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美国的多所著名学府及科研机构都发生了令人震惊的学术不端事件,如哈佛医学院达西(John Darsee)事件(1971)、斯隆—凯特琳研究所萨莫林(William Summerlin)事件(1974)、马塞诸塞州综合医院朗恩(John Long)事件(1980)、耶鲁医学院索曼(Vijay Soman)事件(1980)、波士顿大学施特劳斯(Marc Straus)事件(1980)等。学术不端事件的频发促使美国国会在1981年专门召开听证会对此进行回应,并从此拉开了美国学术不端治理体系建设的帷幕。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美国已经形成了特色鲜明的学术不端治理体系,涉及治理、预防、处理及援助等多方面。本文力图揭示这一体系的基本结构及特点,为中国构建学术不端治理体系提供借鉴和启示。

一、战后美国学术不端现象产生的原因及表现

尽管从科学研究产生之日起,就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学术不端的问题,但是学术不端作为学术系统的一种现象引起人们的重视,还是从19世纪西方学术系统迅速发展以后才开始的。从这种意义上说,学术不端问题是学术系统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有其必然性,问题的出现是系统发展与其制度建设不协调造成的,有其客观原因和社会背景。之所以要强调这一点,是因为只有从客观必然性的角度看待学术不端问题,才能超越道德、操守等主观视角,而把关注点转到制度建设上来。

(一)战后美国学术不端现象产生的原因

如果说19世纪的学术不端现象开始引起人们的关注,那么可以说,20世纪中叶以后学术不端已经成为美国学术系统中急需治理的问题。产生这一变化的原因有很多,从学术系统自身的角度讲,战后美国学术系统规模的增大及其开放程度的增强是系统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本原因。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学术系统规模的迅速扩张导致了学术评价中过份重视数量和效率的功能化倾向。战后美国政府通过了一系列重要教育法案,使高等教育成为联邦资助和优先发展的战略重点。从1958年至1968年十年间,美国高校数从2 111所增长至2 483所,高校在校生数从322万增至692万,教师数从26万增长至57万。同时,美国高校研究生数量也从1955年的25万人增加至1968年的103万人,是本科生发展速度的两倍[2](P273)。

学生数特别是研究生数的膨胀以及教师数的增加,使得从事学术生产的人员规模迅速扩张。由于庞大的学术队伍必然导致竞争的加剧,因此整个学术工作管理和评价开始越来越强调量化的绩效评估,以便为科研资金的分配、学术职位的升迁甚至学术人员的雇佣解聘等各种竞争提供依据。正像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在科学界,取得名誉的资本就是在学术杂志上发表文章。拥有一长串著作目录,能够帮助一个人争取政府经费和提高学术地位”[3](P37)。在这种大的评价环境下,学术工作变得日益功利,为了达到数量和效率的要求,学术研究逐渐背离了它的初衷:为了发表不惜数据造假,一篇完整的研究成果被分为数篇论文加以发表以增加学术产量等越来越成为学术界的普遍做法。

第二,政府与工业界科研经费的投入打破了传统学术生产模式。二战后,随着冷战的升级,国家竞争日趋激烈。在综合国力的竞争中,科技实力扮演着重要角色,美国政府深刻地认识到这一点,因此进一步加大了对科学研究的投入。1957年,美国政府科研经费投入为2.17亿美元,到1968年已经增长到15.09亿美元,其中,高校获得的科研经费在全国科研经费中的比例由15%上升到28%[2](P274)。尽管之后政府投入有所回落,但从此政府一直作为研究经费主要来源的地位未有改变。同时,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企业也开始为高校投入更多资金支持科研活动,高校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双方的合作日益加深。

随着政府及工业界资金投入的增大,他们对学术生产的影响也越来越强,传统的学术生产模式被打破:从应用情景及问题需求出发而不是从学科逻辑出发的学术研究越来越多;来自于不同学科、不同背景的学术研究人员齐聚在研究团队之中;学术系统的开放性更强,更加多样化……虽然这些变化一方面是学术系统升级、发展的表现,但另一方面,学术秩序的失衡也是模式转变中的必然代价。旧有制度的不适应体现在很多方面,学术失范甚至学术不端是其最极端的表现。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在对这些失衡现象的反思及调整过程中,学术系统才慢慢重新建立起适应于新知识生产模式的新秩序。endprint

第三,知识的市场化和商业化趋势使得传统的学术组织特性发生改变。正像前面所提到的那样,战后美国学术生产模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知识生产已经从封闭的象牙塔内走入了社会中心,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知识的市场化和商业化趋势。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美国政府对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持积极的鼓励和支持态度,1980年美国国会通过《拜多法案》(Bayh-Dole Act),之后二十年间又陆续制定并颁布了多项技术转移法。这些法律政策破除了学术系统与社会系统之间的界限,鼓励科学家、高校中的研究人员开办企业,推进自身研究成果的商业转化,使高校等公共科研机构充分参与到了市场活动当中。

学术机构在与市场互动的过程中,其组织特性也在发生着变化:市场化的组织方式、规则甚至思维方式渐渐渗透到学术组织管理中来,一些学术组织开始具有公司、企业等这些市场机构的特性,强调投入与产出,强调市场效益。同时,一些学术人员开始转型,有些人甚至被贯以“老板”、“学术企业家”等称号,他们一方面像项目经理一样寻找资金,在各种场合与各色人员磋商与谈判;另一方面开始采取一种工具主义的观念对待下属,使得原有学术平等及自由的研究环境被追求效益的学术生产场所取代。

总之,在多重内部张力与外部压力下,美国学术系统的结构与功能在战后经历了剧烈动荡。学术人员夹杂其中,经受政府、市场、社会多方利益的洗礼,面临学术成果数量与质量、市场价值与学术价值间的种种冲突及矛盾,他们不得不在企业家、教师和学者的角色之间不断寻求妥协与平衡,在新的知识生产模式下寻找平衡点,这就为学术不端的爆发埋下了诸多隐患。

(二)战后美国学术不端现象的状况及表现

复杂的利益诉求与学术领域的激烈竞争是学术不端行为的深层动机所在,相关制度建设的滞后则在客观上给了学术不端行为更多可乘之机,使学术不端几乎没有违规成本,成为谋取利益的手段。有学者通过对1987年到2008年之间研究学术不端的18个调查(其中15个调查基于美国)进行分析发现,平均有1.97%的科学家承认至少有一次伪造、篡改或修改研究数据的经历,33.7%的科学家承认存在“有问题的研究行为”(Questionable Research Practices,QRP);当被问及同事的伪造篡改数据行为时,有14.12%的人表示认可;问及同事的“有问题研究行为”时,72%的人予以认同[4]。2006年另有一项研究调查了2 212位来自605家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他们都被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s of Health,NIH)所资助,8.7%的科研人员表示在过去三年中他们有观察到或有直接的证据证明其所在系所中有学术不端行为,且这些不端行为涉及各个层次的科研人员,包括教授或高级科学家(21.9%)、副教授或科学家(13.9%)、助理教授或科学家(16.9%)、博士后(24.9%)及研究生(14.4%)[5]。可见,学术不端行为在美国的学术系统中并不鲜见,同时由于有些篡改、伪造数据等行为很难被发现,即使被发现也很难证明是故意行为,所以实际情况可能更加严重。

除了篡改、伪造数据等研究人员在自身学术研究活动中直接表现出来的学术不端行为,还存在着一些学术腐败行为。这些行为虽然难以发现和查处,但对学术系统的危害也很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方式:第一是官学相护,学术资源的剧增使学术官员获得了极大的权力,他们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学术资源的分配、使用及成果评价,当这些学术官员学术不端行为被曝光后,学术界内部往往大事化小,并不严格追究责任。如美国生物化学家麦克尔罗伊(William D. McElroy)曾在一篇评论文章中大段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后来被公众发现并被原作者投诉。但作为总统科学顾问委员会成员的麦克尔罗伊仅仅向读者们送出一份勘误启事就将此事了结,学术界也并未继续追究,而且此事并没有妨碍他后来被任命为国家科学基金会主任[3](P42)。第二是同行包庇,同行评议制在美国被广泛运用到基金评审、期刊发表、学术奖励评审、聘任晋升评审等事务当中,虽然有其合理性,但同行评议制中长期存在的精英主义却也在很多时候成为影响学术公正的因素,大学的高级教授、国家级科研机构的著名学者、顶尖学术期刊的编辑等掌握话语权的学术精英们往往会相互通气、相互包庇,只要是精英集团的成员,其成果接受的审查要宽松许多,同行们也都有默契地抬高其重要性,而不是客观公正地对其学术行为及成果进行评价。第三是智力剥削,学术团队中的等级制导致了越来越多的智力剥削问题,团队负责人运用其学术影响和学术权力,可以在没有参加实际工作时占有大批初级研究人员所做的工作,同时,当处于科研组织最底端的学术人员意识到自己的努力和创造力无法得到发挥且功劳得不到承认时,往往更容易去投机取巧,捏造数据。

二、美国学术不端治理体系的基本结构

正像前面所说的那样,20世纪70年代末美国社会及学术系统本身的变化致使学术不端案件频发,这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1981年,国会众议院议员戈尔(Albert Gore)在国会科学委员会监察小组委员会中首次主持召开听证会,对当时一系列学术不端案件进行集中讨论;之后,由国会议员丁格尔(John Dingell)主持的一系列听证会继续向科学团体及联邦机构施压,促使其构建防治学术不端的机制以保证科研质量[6]。经过多年努力,今天美国已经形成层级结构清晰、职责分工明确的学术不端治理体系(如图1所示),以下将对其结构进行具体分析。

(一)决策层

美国学术不端治理体系结构中的最高决策层为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Offic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olicy,OSTP),负责学术不端政策法规的建议、起草及修订工作。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Nation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uncil,NSTC)及总统科学技术顾问委员会(President's Council of Advisors on Science and Technology,PCAST)发挥辅助作用,与OSTP一道协调各部门的工作。endprint

1996年4月,NSTC和OSTP开始联合制定联邦政府关于学术不端的统一政策,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于2000年正式发布《关于学术不端的联邦政策》,成为美国处理学术不端的指导性文件。政策中规定,“学术不端(Research Misconduct)是指在提出、实施、评审研究或报告研究成果时的伪造、篡改和剽窃行为:(1)伪造是指编造数据或结果,并对其进行记录和报告;(2)篡改是指操纵研究材料、设备或过程,或改变、裁剪数据,使得研究不能准确地反映在研究记录里;(3)剽窃是指挪用他人的想法、研究过程、结果或文字而不加以标明;(4)学术不端不包括诚实错误或见解不同”[7]。这一对学术不端的具体规定成为判定、裁量学术不端行为的基本依据。

(二)监管层

治理结构的第二层是由联邦各部门及各类科研基金所设立的监察组织构成的监管层,其中尤以美国卫生和公众服务部(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HHS)所设的科研诚信办公室(Office of Research Integrity,ORI)和总监察长办公室(Office of Inspector General,OIG)影响巨大。

ORI虽为HHS所设,但其影响力早已超出HHS范围。1993年,ORI被授权成为独立机构,从此开始作为美国治理学术不端的核心部门发挥巨大作用。ORI主要通过监督、教育和审核机构调查结果等方式治理学术不端、促进科研诚信[8]。具体职责包括:

1.制定有关学术不端检测、调查和防治的政策、程序、规定,并向部级领导提供相关政策建议,提高HHS处理学术不端的政策能力[9]。如2005年发布的联邦法规《公共卫生署关于学术不端的政策》(Public Health Service Policies on Research Misconduct)及《关于应对学术不端指控的政策和流程实例》(Sample Policy and Procedures for Responding to Allegations of Research Misconduct)对规范学术不端处理程序有重要意义。

2.指导、监察和审核有关机构对学术不端的调查,并建立学术不端案例数据库。作为ORI最重要的工作内容之一,ORI平均每年需处理上百起学术不端案件,需直接介入调查的也有数十起。2011年,ORI接到关于学术不端的控告达240起,处理中或完成处理的有97起,有28起严重案件需介入调查。下图为2002年至2011年十年间ORI介入调查的不同类型学术不端案件[10]。

3.总领负责任研究行为项目。推广负责任研究行为(Responsible Conduct of Research,RCR)是ORI的重要使命,为此,ORI设立教育与诚信部(Division of Education and Integrity,DEI)专门负责这项工作。ORI所支持的课程开发项目产生了一大批RCR课程资源及丰富的案例,这些都可以在ORI网站免费获取。

4.推动学术不端的全球治理。由于HHS所辖机构的巨额科研经费资助不局限于美国,ORI需要加强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合作,共同打击学术不端在全球范围的蔓延。2007年9月,ORI联合欧洲科学基金(European Science Foundation,ESF)在里斯本共同举办第一届世界研究诚信大会,旨在提供一个使不同国家的学术不端政策能够相互交流、促进与协调的平台,推动全球负责任研究行为的发展[11]。

除了ORI,HHS1976年就设有的OIG也负责监察HHS项目中的诚信问题。OIG下设即时监察办公室、审计服务办公室、评估检查办公室、管理和政策办公室、调查办公室、总监察顾问办公室等六个子办公室,分别负责对HHS项目的政策制定、审计、评估、调查等事务[12]。另外,其他联邦部门如国防部、能源部、农业部等均设有类似OIG的监管组织,对其资助的研究进行诚信监察;主要的国家基金如国家科学基金会(National Science Foundation,NSF)、国家人文学科基金(National Endowment for the Humanities,NEH)也有相应的监察组织对资金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对学术不端进行监控。这些联邦监察机构有权在任何时刻对涉及其所资助研究项目的指控展开调查。

(三)基层治理部门

治理结构的基层部门为各高校及科研机构的科研诚信办公室或类似组织。1985年,美国国会制定并通过《卫生研究拓展法案》(Health Research Extension Act of 1985),将机构是否拥有学术不端治理措施作为接受资助的条件之一[13]。从此,各研究型大学及科研机构开始成立学术不端治理委员会、特别评审小组、机构审查委员会或伦理委员会等,积极进行学术不端治理。基层治理部门主要负责所在机构学术不端政策制定与学术不端案件调查等工作。

1.学术不端政策制定。基层科研诚信办公室的第一个职责在于出台本机构相关学术不端治理政策,一般包含:学术不端定义、公平性保障、质询和调查、被告者和举报者权利以及结果处理等内容[14]。基层机构对学术不端的定义一般都更严格,且为了保证调查的公平性,对举报人和被告人权利的充分保护也是基层政策特别强调的内容[15]。

2.学术不端案件调查。为了充分保障学术自由,对学术不端案件的调查一般主要由基层科研诚信办公室来组织实施。但当指控涉及到联邦资金资助的研究时,科研诚信主管(Research Integrity Officer,RIO)需在调查中随时与相关部门保持沟通。基层学术不端调查程序基本相同,以HHS项目为例,以下进行详细说明[16]:(1)举报。原告向RIO提出正式举报,RIO在一周之内根据举报材料对指控进行评估,若认为指控有效,则立即通知被告并将研究数据冻结,进入质询阶段。(2)质询。RIO与机构领导商议组建质询委员会,质询委员会将依次召见相关人员、评估证据、起草质询报告,之后RIO将正式质询报告及原被告意见提交给决策官(Deciding Official,DO)以决定是否展开正式调查。其中,DO作为能对学术不端调查做最终决策的机构官员,不能与RIO为同一个人,且未卷入所指控的案件中。(3)正式调查。首先,RIO向被告进行书面通知并进一步冻结研究记录,随后组建调查委员会展开调查、起草调查报告、向DO提交调查报告和原被告意见,最后由DO决定是否接受报告内容并给出处理意见。调查完成后,RIO需知会执法机构、出版机构等外部相关机构。(4)处理。在ORI批准DO决定后,对被告及相关机构执行DO及ORI的处理意见。无论学术不端最终是否成立,ORI都将保存该案件所有调查数据7年以备审核,除非HHS或ORI认为无需再保存。其他联邦项目的调查程序与此类似,如不涉及联邦资金,科研机构的处理流程中则没有联邦机构的参与。endprint

三、美国学术不端治理体系的特点

(一)明确学术不端的法律内涵

在美国,学术不端的内涵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因为学术行为多种多样,遇到具体的问题和环境更是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性的特点,因此很难穷尽学术不端的所有情况。但是经过理论和实践探索,到1996年,美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白宫科学技术政策办公室决定统一政策,并于2000年正式发布《关于学术不端的联邦政策》,从法律上明确了学术不端的内涵。在这方面,最突出的体现为两点:

第一,严格界定。一般来说,学术不端可分为三个层面:一是伪造、篡改和剽窃行为(Fabrication,Falsification,Plagiarism,FFP);二是有问题的研究行为(Questionable Research Practices,QRP),指违背传统研究事业价值观的行为;三是其他不端行为,包括可能发生在学术研究领域但又不是研究领域所独有的一些不端行为[17]。其中,FFP是学术不端的最低底线,也是任何国家、任何学术领域对学术不端达成的共识。美国政府从法律上对学术不端进行明确定义,既使学术不端的治理有法可依、具备强制力,又避免学术不端范围的无限扩大,提高了治理的可操作性,降低了治理成本。同时,严格限定的定义是在共识的基础上尊重学术领域及学术机构多样性的体现,丰富了治理的层次。最后,法律定义强调将诚实错误与见解不同排除在外,避免了对学术积极性的打击。美国对学术不端的定义随着ORI在世界范围内影响力的扩大而获得了广泛的认可与借鉴。

第二,谨慎判定。界定学术不端的法律内涵是为了准确地判断一种行为是否涉嫌学术不端,同时,由于科研人员的行为一旦被认定为学术不端,其学术生涯将面临巨大冲击甚至直接终结。因此,联邦政策要求对学术不端的认定须谨慎充分,并规定了三个具体条件:研究行为严重偏离共有研究规范;不端行为系故意所为;指控需要有绝对占优的证据来证明[7]。也就是说,只有符合了以上三点,经过大量调查,谨慎判定,才能确认学术不端行为。

(二)开展贯穿学术人员职业生涯的预防教育

在学术不端治理体系中,“防”的地位跟“治”的地位同等重要,甚至超过“治”的重要性。防患于未然,对学术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是美国学术不端治理体系的一大特点。美国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采取负责任研究行为(Responsible Conduct of Research,RCR)教育来预防学术不端问题的产生。RCR教育主要由HHS投资,ORI、NSF等部门组织实施,其具体特点如下:

第一,有效的实施保障。美国前总统小布什2007年签署的《美国创造机遇有效促进卓越技术、教育与科学法令》(America Creating Opportunities to Meaningfully Promote Excellence in Technology, Education, and Science Act of 2007)规定,“任何机构接受NSF基金进行研究或教育,须建立为本科生、研究生及博士后进行的RCR培训计划”[18],使RCR教育通过法律规定成为学术人员职业生涯中必须完成的教育内容。同时,基金管理机构将高校及科研机构RCR计划推行的情况作为是否能够得到资金申请批准的条件。NIH规定,个人或机构在申请NIH项目时须提交RCR教育计划、RCR改进以及过往RCR教育记录等;评审团在评估申请时,将按照教育形式、教育内容、系所参与、教学时长及教学频率等五个方面来对RCR计划进行评估[19]。

第二,充实的实施过程。RCR一般采取实地培训、网络课程培训或针对某类特别问题而建立专门培训项目,教育内容覆盖了研究前、研究中以及研究后等全过程。同时,RCR教育的时长和频次虽因基金和机构不同而异,但都要求有充足的时间以及成为贯穿学术生涯的长期教育。如NIH要求高校及科研机构的RCR项目至少应包含8小时的实质性教育;学术人员的学业及职业期每个阶段必须至少参加一次教育,每四年须至少参加一次教育[19]。

第三,覆盖各学科领域。RCR教育发起于生物医学领域,ORI也更侧重于生物医学或自然科学领域的RCR,但之后人文社科领域的RCR教育也开始受到重视,ORI资助的项目中也包含这一领域的课程开发,如合作性机构培训计划(Collaborative Institutional Training Initiative,CITI)[20]。

(三)注重对相关人员的援助与保护

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在指控案件中都会受到极大影响。举报者在举报事件过后,往往会受到失去工作、薪水减少、工作变动、骚扰监视等报复行为,他们需要寻求心理咨询、法律咨询、医疗咨询等帮助。为此,美国科研机构为学术不端所涉人员提供了充分的保密、保护措施及援助途径。

第一,信息的公开与保密。一方面,信息对学术不端涉及人员公开透明。举报人可随时从RIO处获得咨询;被告可进行相关法律咨询[16](P8)。调查过程中,质询报告草案、调查报告草案、处理结果等均会及时寄给原被告,听取他们的评论意见。另一方面,信息对学术不端案件之外的人员严格保密,RIO会采取签订保密协议或其他机制来保证信息被限制在一定范围内[21]。

第二,人身与名誉的保护。为了防止机构成员对原告、证人或委员会成员实施任何形式的报复行为,2000年12月,HHS颁布了《PHS关于保护学术不端举报者的标准规范》,为举报者如何面对报复行为、如何在受到报复后获得补偿提供办法依据,也为科研机构如何阻止和处理针对正当举报者的报复行为提供标准[22]。当指控无效时,RIO会采取措施来恢复其名誉,如将调查结果公布在之前发布指控的平台上,并在人事档案中清除相关材料[16](P20)。

(四)发挥专业协会的引导与协调作用

自19世纪以来,专业协会、学会就在美国学术界的各项事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样,在学术不端治理过程中,这些组织因其专业特长及中介优势而发挥了不可替代的影响。endprint

第一,引导作用。在学术不端引起政府充分关注之前,专业协会已经开始着手引导科研机构治理学术不端,对学术不端的定义、处理规范等都做了积极的探索。美国教授协会(American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 Professors,AAUP)在1966年就发布了《职业道德声明》,并于1987年和2009年分别进行修订,对教授作为教师、同事、学术成员、社区公民等不同角色提出了各自要求和规范[23]。美国大学协会(Association Of American Universities,AAU)在1988年就提出学术欺诈的定义,并给出质询、调查、申诉、处理等规范,为大学及科研机构制定相关政策提供重要参考[24]。

第二,协调作用。专业协会的协调作用一方面体现在协调政府与科研机构之间的利益关系,形成适当的学术不端治理规范,避免政府过度干预;另一个重要方面则体现在协调同一学科内不同科研机构间的关系,制定各专业领域内的学术规范。如美国医学院协会(Association of American Medical Colleges,AAMC),其成员包括126所美国医学院、400多所医院和卫生系统及94个医学学术团体,AAMC对学术诚信的规定带有医学学科特色,在其2002年发布的《利益冲突指南》中提出要对人体研究中产生的财政利益冲突问题进行评估[25]。

四、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经过三十年发展,美国在学术不端治理方面已形成了完备的体系,其结构清晰、职责分明,有效地遏制了学术不端的蔓延,而渗透在其体系构建及运行过程中的依法监管与防治结合的观念也给了我们重要启示。

(1)结构清晰,职责分明。美国学术不端治理体系呈现出清晰的层次结构,且各层都被赋予了明确的职责。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作为决策层负责学术不端最高政策法规的起草及修订;ORI、联邦各部及科研基金所设立的监察组织作为监管层,将最高政策法规具体化,监察及保障各自范围内的资金合理使用;各高校及科研机构的科研诚信组织作为治理结构的基层,是学术不端治理的最重要主体和具体实施者,它们依据政策法规要求制定内部学术不端政策,展开学术不端案件调查。这种层级结构既有效地保障了联邦学术不端政策的落实,同时又给予了学术机构最大的自主处理权。

(2)依法监管。美国学术不端治理体系中处处可见“法”的存在,为学术不端治理的规范与统一提供了依据。一是治理结构的每个层次都有相关法律或规范,包括决策层对学术不端界定与认定的统一,监管层对各自监管范围内的学术不端处理的规范,以及基层治理组织针对其机构制定的相关规定;二是学术不端治理的各个环节都有法可依,从学术不端预防到调查,从涉案人员的权利保护到名誉恢复等等;三是各学科领域制定了符合自身特色的规范。美国学术不端治理体系中的法律规范纵横交错、相互支撑,成为发挥治理作用的最大保障。

(3)防治结合。除了依法监管,“防”的思想从美国开始构建其学术不端治理体系时就一直不断得到强化。事实上在政府治理前,一些专业协会就着重倡导“防”的作用,随着治理体系的成熟,强大的资金支持使“防”的作用更大地发挥出来,包括2002年ORI投入近150万美元开始实施的“RCR资源开发计划”在内的各项预防措施都产生了深远影响[26]。同时,“防”的内容不断扩展,涉及到联邦法规、人权保护、动物福利、利益冲突、数据管理、导师和学生责任、合作研究规范,版权规范、同行评审等等,使学术人员不断获得全面的学术规范引导。正是有了防治结合,才使治理体系更加高效。

当然,美国学术不端治理体系并非完美无缺,基层治理人员的处理能力、预防教育对学术人员心理机制的关注、工业界的参与等都是其进一步需要改进与提高的地方,也是我们在构建学术不端治理体系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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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udy on the Structure and Features of the Governance System for Research Misconduct in US

ZHAO Ting-ting FENG Lei

Abstract: With the profound changes of academic ecosystem, research misconduct has become a serious phenomenon, and constructing a governance system for research misconduct has become a common practice for every government. The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has focused on issues of research misconduct since the beginning of the last century 80's. After more than thirty years, it has formed a system with clear structure and explicit responsibilities. Also it regulates according to law and combines control with prevention well. This paper tries to analyze the background and objective reason of the phenomenon of research misconduc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academic system changes in postwar America. It also explores what institution system has been built by the US government for tackling the problem.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system structure and features, it can give enlightenment to us when we construct the related system.

Key words: research misconduct; academic corruption;governance system; regulating by law; combining control with prevention; professional association; US

(责任编辑 黄建新)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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