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村普惠金融发展模式浅析

2016-07-04 18:17孙煜
新经济 2016年7期
关键词:政府监管普惠金融金融创新

孙煜

摘 要:近年来,普惠金融这一概念频繁出现,越来越被社会重视。河南省农村普惠金融在近年来有所发展但仍然存在金融服务提供者较少,金融基础设施不完善,产品创新不足,农民金融意识淡薄,信用体系不完善,政府发挥有效作用较少等问题,因此我们应该促进普惠金融服务供给主体的多元化,大力推动金融产品的创新,完善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政府要勇于承担发展普惠金融的责任,完善对普惠金融的监管,从而促进河南省普惠金融健康、持续发展。

关键词:普惠金融 农村 金融创新 政府监管

一、引言

普惠型金融体系是指能有效地、全方位地为社会所有阶层提供服务的金融体系。在2005年的中国小额信贷联盟首次引进这一概念。2013年11月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正式提出“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而在2015年3月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更加指明了“大力发展普惠金融,让所有市场主体都能分享金融服务的雨露甘霖。”在国家如此重视的背景之下,河南省作为农业大省、农村人口大省,“三农”发展迫在眉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任重道远,农村普惠金融的发展正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治病良药。

二、河南省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现状

(一)多轴驱动,河南省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稳步前进

近年来,随着“三农”问题的不断重视,河南省各大金融机构推出一系列以强农惠农为出发点的金融支农特色产品,河南省农信社开发的农民工特色卡、惠民卡、翔通卡等产品一定程度上方便了农村居民的理财贷款融资问题,政府针对农民融资难问题创新推出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设立政府性担保基金,同时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及针对农民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也在各地相继出现,全省涉农贷款余额10855亿元,同比增长20.7%,高出全省人民币贷款增速4.2个百分点。

河南省金融扶贫工作也稳步开展。河南省扶贫办与各商业银行合作,加大对贫困地区以及贫困农户的金融服务力度,深化联合扶贫。在不久前的2015年11月12日河南农行与河南省扶贫办签署了《金融扶贫合作协议》,开展更多合作。同时,“政府风险补偿基金+政府承诺担保”的信贷扶贫“兰考模式”取得成功。

(二)余障未消,河南省农村普惠金融发展仍有诸多问题

1.金融服务提供者较少。对于政策性银行,特别是农业发展银行这个与农民,与贫困人口息息相关的政策性银行,发挥的作用远远不够,对于商业银行,由于其“趋利”性的原因,针对农民,贫困人口开展的业务本来就屈指可数,河南省“三农”靠一“社”的问题尤为严重,农信社是农民贷款的主要渠道,占总贷款比重的百分之七十。这种相对单一的提供金融服务的渠道就造成了针对农民的金融服务不够,不深入。

2.金融基础设施不完善,产品创新不足。首先,农村金融网点少,密度低。河南省县域及以下的金融网点密度与其人口面积很不协调,远远没有达到城市水平,虽然河南省消灭了金融空白乡镇,但是有的地方营业点仍然较少,难以开展金融服务。并且加上创新不足,只有那些基本的存贷款业务,没有与时俱进,使得农民想要获得金融服务更加艰难。

3.农民金融意识淡薄。由于大多数青壮年外出打工,逐渐背井离乡,现如今留守农村的大多数是妇女、儿童或者老人,他们对于时代的发展尤其是金融业的发展不敏感,不关心,大多习惯于柜台办理业务,使用的也都是存单存折,相当一部分人没有使用银行卡,网上银行,ATM机等现如今非常普遍的金融服务,这使得普惠金融的发展难度增大。

4.信用体系不完善,信用环境仍需优化。由于农村情况复杂,农民收入、支出都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信用体系的建设基本停留在信贷信息上。有的是要等庄稼收成好了才能还贷,有的是等打工回来了才能还贷,有的是临时卖了几只牲畜提前还贷等等情况都加大了信用体系建立的难度。

5.政府以及金融监管部门发挥的有效作用较小。政府作为发展农村普惠金融的领头羊,要承担更多的责任。

三、河南省发展农村普惠金融的建议

(一)促进普惠金融服务供给主体的多元化。应大力引导多方金融机构参与,拓宽金融需求者的融资渠道,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普惠金融體系。首先,应发挥河南省商业银行在资金实力、覆盖面及服务完善等方面的优越性,在鼓励发展普惠金融的政策下,积极响应并成立相关发展基金,为发展普惠金融提供更全面的支持与帮助。其次,金融机构应加强与其他非金融机构之间的交流合作。最后,河南省还应放宽准入标准来拓宽融资渠道,积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市场。

(二)大力推动金融产品的创新,完善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金融机构与组织应拓宽金融产品多样性,根据金融需求者的需要推出相应的金融产品。同时要创新农村信贷产品,增加“三农”资金供给。其次,完善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金融机构与组织应加大对村镇金融服务的网点覆盖面,在农村与偏远地区增设ATM(自动柜员机),积极推广互联网金融、手机银行等新型支付工具,进一步加强针对村镇的特色金融业务服务,如农民工银行卡等。不断深化服务到村入户。

(三)大力宣传金融相关知识以及培养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维权意识。河南省应该大力宣传金融相关知识,为农村普惠金融的发展清除障碍。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加快完善农户信用档案,对完善信用信息给予鼓励政策,引导农民树立信用意识,建立小微企业和农户等的信用信息征集体系,不断健全小微企业和农户等的信息通报与应用机制,缓解农村金融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四)政府要勇于承担发展普惠金融的责任。河南省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可以将河南省具体情况与之相结合。在协调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保证经济正向增长的前提下,加大对农业发展的财政补贴,增强政策性的技术支持促进农业产业的升级与发展。其次,政府部门要积极对普惠金融的金融机构与组织给予专项补贴支持,推动建立一个低成本、高效率的农村支付结算体系。

(五)完善对普惠金融的监管体系。推动监管方法的不断创新,为普惠金融的发展构建一个有效且规范的监管环境,切实保障金融主体与其消费者的利益。政府各级监管机构要本着低门槛、宽准入、严监管的原则来放松对人员要求、资金要求等方面的限制,对审批的条件和程序方面进行“松绑”,提高小微企业以及低收入人群参与普惠金融的积极性。同时也可以及时有效地控制与防范普惠金融发展过程所出现的系统性风险,为稳健发展普惠金融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参考文献

[1]晏海运.中国普惠金融发展研究[D].中共中央党校博士论文,2013:7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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