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朱元璋的综合化反腐措施

2016-07-29 21:15张飞翔
2016年25期
关键词:贪腐法律制度

张飞翔

摘要:朱元璋是历史上有名的皇帝,也是明朝对贪腐问题打击力度最大的一位皇帝,反腐措施的多元化和立体化对于研究当代反腐问题研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关键词:贪腐;法律;制度

作为穷苦人家长大的朱元璋,少年时期的穷苦经历对他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因此,他对于普通百姓怀有高度的热忱和关怀,对于官吏具有严重的不信任感,在处理腐败问题上,多元化方式并用并且将其放在了治国理政的重要位置。在登基后不久他便采取诸多措施来抑制腐败问题,深层次分析,这些措施涉及法律制度,机构设置以及社会舆论等诸多方面,不但在封建社会其综合性具有深远的开创性意义。

一、抑制贪腐的指导性思想——重典治国与明刑弼教

在诸多措施中,首先值得研究的是朱元璋的“吏治”思想,这是其一以贯之的指导性方略,在其综合化措施中具有全局性作用。总的看来,朱元璋抑制贪腐中的思想方针主要有两个,其一为“重典治国”,其二为“明刑弼教”。

所谓重典治国,即以“严苛的法律和刑法来治理国家”,是传统法家的重要观点。先秦时期,商鞅率先提出“重罪”思想,认为,刑罚只是对已完成犯罪的惩处,而预防犯罪的办法就是对轻微犯罪施以重罚,从而使人们处于利害得失考虑而不敢犯罪。“故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而重者无从至矣,此谓治之于未乱也”①

此后,韩非子将其进一步理论化,认为“是以赏莫如厚而信,使民利之,罚莫如重而必,使民畏之,法莫如一而故,使民知之”,出于使臣民畏惧的考虑,朱元璋将其加以吸收利用,成为整顿贪腐的重要思想。朱元璋认为,“通过重刑的处理,等到社会秩序的稳定,统治基础牢固,即局势从“乱世转为治世之后,就应该相应的改变重典治国政策,采取较轻的刑法来治理国家,“屋治乱世,刑不得不重,汝治平世,刑自当轻,所谓刑罚世重世轻也”②

所谓“明刑弼教”,出自《尚书·大禹谟》,“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意指用刑法晓谕人民,使人民都知道法,“畏法而守法”,以达到教化所不能收到的效果。事实上,在董仲舒大一统思想中提出“三纲五常”逐渐被重用后,明刑弼教思想受到长时期的冷落。

宋代以后,朱熹对明刑弼教思想进行了重新阐述,“圣人之治,为之教之以明,为上刑以弼之,虽其所绝活先或后,或缓或急,而其丁宁,深切之意,未尝不在乎此也。③

自此,明刑弼教思想既巧妙地避开了违背圣人之道的观点,又充分地为其合理性做了辩护,到了明初,被朱元璋引之为法律纲领,大加推崇。④此后,朱元璋无论是在阐述颁行大诰的动机还是解释施行每一诰刑的重要性,都反复地将这一思想作为理论依据,可以说这是从理论和实践上把明刑弼教推行到新的高度。

二、完备的法律措施

封建法律是研究封建政制的重要一面,而这也是明初治贪的一大亮点。朱元璋登基后,便亲自主持《大明律》和大诰等法律规章,其中对腐败问题进行了详尽的描述和解释,为反腐制度奠定了法律保障。

总结明朝法律来看,主要有两个特点,其一是法律内容全面,这主要体现在《大明律》中,另一个是惩罚措施极为严苛,历朝历代极为罕见。

首先,在《大明律》中,受赃问题被作为一个专门的条目来进行分析和定罪,其规定的详细和全面历代罕见。其中关于受贿问题分为十几种之多。

首先,受贿问题规定的全面性。如其中规定:受财枉法,按犯罪主体身份分为有禄人和无禄人,有禄人是指月支俸银一石以上的官吏,无禄人是指月支俸银不满一石的官吏。明律中分别规定了有禄无禄对象受贿的处置情况,如,“说事过钱者,有禄人,减受钱人一等”,其次,体现在针对受贿情况上,处置办法也有所不同,如律文中明确了嘱托办事和私和公事等情况,“凡官吏诸色人等,曲法嘱托公事者,笞五十。若监临势要,为人嘱托者,杖一百”,而在私和公事上,“凡私和公事者,减犯人罪二等。罪上笞五十”,而“凡不应得为而为之者,笞四十;谓律令无条,理不可为者,事理重者杖八十”

除大明律外,朱元璋在处理腐败贪赃问题中手段极其严厉,刑罚众多。这集中体现在明大诰之中。

洪武八年(公元一三五八年),鉴于官吏贪赃枉法,豪强兼并,朱元璋要求整理这一年的审判贪腐方面的案件,以诰文的形式向全国发布,包括大诰,及之后的《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等四部分,统称为《御制大诰》。

《大诰》之中,所记罪案众多,如诽谤皇帝,抗粮抗差等,其中,惩处贪污的罪案占到一半左右,如郭恒案,贪污税粮案,侵没赈济案等形形色色的贪污受贿案。在针对这一问题上,朱元璋极为重视。首先,针对贪腐问题的处置极为严峻,如“起解官物,卖官差贪者,族诛;贪赃纳贿,凌迟处死。盗卖仓粮者,墨面纹身,挑筋去膝盖等等。其严苛程度在历代极为罕见。重典治国思想在大诰中体现的淋漓尽致。其次,针对贪赃枉法的官吏,牵连甚广,如郭恒案中死者数万人,惩处之严厉株连之广,极为罕见。或许也是因为这一点,朱元璋之后,大诰基本上失去了法律效力。

三、有力的监察制约机构

在治贪问题上,由于作为贪腐对象的官员群体本身就具有极大的权力,因此单纯的依靠法律并不能收到预期效果。朱元璋意识到了这一问题,设置了较为完善的监察制度以制约权力。

首先,他设置了一系列较为完善并独立的监察机构。明朝的监察机构包涵甚广,包括了御史制度,言谏制度,地方监察制度等。在中央,设立了中央一级的监察机构——都察院,将纪检,组织,公安司法职能于一身。

此外,为加强对吏户礼兵刑工等部门的监察,明太祖设置了文科给事中,专门负责监察六部,地方上,设立了独立于中央监察机构的地方监察机关,直接向皇帝负责,主要包括提刑,按察使司,巡按御史等。

四、民间舆论宣传

在朱元璋反腐过程中,发动群众是其一大亮点。不同于其他统治者,他赋予下层民众以极大的监督权力,试图借助人民的力量来抑制腐败的发展。

首先,他把大诰等司法教材发放到每一家中,以提高民众的识法率,培养民众的法律素养。他规定:《大诰》每户一本,家人传诵,家有《大诰》者,犯笞杖徒流之罪减一等;无大诰者,加一等;拒不接收者。迁居化外,永不令归。这就无形中提高了《大诰》的地位。其次,学校课本和科举考试也以《大诰》为试题,使得《大诰》内容在知识分子之间广为流传,局势当时各地讲读《大诰》的师生来京觐见者达十九万余人,初步达到了朱元璋说设想的“家传人诵。得以惩戒而遵守之”的目的。其次,朱元璋规定,普通百姓不但可以越级告状,而且还可以把贪官直接缚京城治罪。根据《民拿下乡官吏第十八》的记载,农民陈寿六等将顾英绑至京城的事例。朱元璋不但对其大加重赏,还声明,凡对陈寿六进行打击报复的,一律族诛。这在古今的政治史和法制史上都是是难以想象的。

五、总结评价

综上所述,朱元璋对于治贿工作进行了不懈的斗争,而这一系列反腐工作显然是卓有成效的。这些举措涉及刑、法、政、民等领域,是全方面多位一体的治贿策略。这一策略的实行对当时的社会风气以及贪腐治贿现象起到了一系列积极作用。其次,所谓反腐,其主要目的就是提高贪腐的成本,使其不当得利小于其成本,腐败者自然会减弱其腐败行为。通过法律限制其权力的不当使用,建立完善的监督机构和社会舆论是重要手段。再次,治贪反腐是长期性工作,必须协调好政治经济发展的关系,以大毅力坚持不懈的开展工作。(作者单位:烟台大学)

注释:

① “商君书”说民.

② 张廷玉等.撰“明史”中华书局1999年版,1520.

③ “宋文公文集”卷一四,戍申和奏扎一.

④ 杨一凡.明大诰与朱元璋明刑弼教思想,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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