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职业学校教师的管理及待遇述论

2016-10-14 09:20冯志明王志兵
职业技术教育 2016年19期
关键词:民国待遇管理

冯志明?王志兵

摘 要 民国时期,政府、职业教育界为强化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十分重视教师的管理及待遇,通过明确责任和义务、强化考核与甄别、开展继续教育培训等系统的管理方法和措施,以及从政策上给予待遇充分的保证,保障教师队伍的质量和稳定发展。但是,由于社会大环境和时局的原因,给教师管理和待遇落实造成了客观困难,使得目标的达成差强人意。民国职业学校教师的管理及待遇的要求和措施的导向,对当下职业院校教师队伍建设具有参考作用和借鉴意义。

关键词 民国;职业教师;管理;待遇

中图分类号 G719.2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16)19-0062-05

民国时期,为提高职业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民国政府、职业教育界十分重视职业学校教师队伍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从教师的职责、教学任务、工作时间、资格检定、继续教育培训、主体作用发挥及待遇保障等方面,提出了面向符合职业教育特质的明确规定和要求,并采取相应措施和办法,开展了大量工作,以加强对教师的科学、系统、规范管理,促进教师队伍稳定、有序的专业化发展,提升职业学校的办学水平。

一、职业学校教师的管理

(一) 明确职责任务

1933年3月教育部颁布的《职业学校规程》明确规定:专任教员在校时间每天至少七小时;对于初级职业学校专任教员,教学时数为22~26小时/周,担任实习学科者26~30小时/周;高级职业学校专任教员,教学时数为20~24小时/周,担任实习学科者24~28小时/周。1935年6月教育部公布的《修正职业学校规程》中调整为:初级职业学校专任教员每周教学时数为18~24小时,高级职业学校专任教员每周教学时数为16~22小时。可以看出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饱满,而且实习学科教学时数多于一般学科教学时数,体现出职业教育对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重视,以及对教师较高的技能水平要求。除了确定专任教师的教学标准时数外,还特别对校长和相关兼任行政管理的人员提出了要求,校长要担任教学工作,教学时数不得少于专任教员最低限度的1/2;兼任主任或训育员的专任教员,可适当减少教学时数,但不少于规定最低限度的2/3;而且明确都不得再另外支取兼课薪酬,即要求行政管理人员必须有教学的能力,做到教学与管理并重。规程要求,全体教员必须参加每学期一、二次的讨论全校一切兴革事项的校务会议,和每月一次的讨论一切教学实习及图书设备购置事项的教务会议[1]。明确了教师不仅仅承担着教学工作,而且还负有学生思想品德和行为规范教育,指导和帮助学生职业发展,及参与学校财务经费公开民主管理的职责和任务。

如,中华职业学校在1917年建校初期就制定了《教职员任务总则》《教职员会议细则》和《教职员分任职务细则》等管理制度。《教职员分任职务细则》中对普通科主任、工场主任、会计及事务员工等所有教职工的工作任务、内容都做出了详细规定。《教职员任务总则》中规定,教职员“对于本校所定目的务祈协力进行以期收善良之效果”“本校遇有公共事务发生时各教职员须共同协力襄理之”“教职员中每日必有一人轮值驻校”[2]等,明确了教职员对学校工作和事务的共同责任担当。通过这种管理的要求,不仅形成了教职员正常的例会制度,加强了教师的日常管理,而且体现了学校在管理中的民主性,保障教职员对学校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充分倡导和发挥教职员在学校建设发展中的主人意识。

(二)强化考核与甄别

钟道赞先生认为教师是促进和保证职业学校发展的根本要素之一,呼吁“际此促进职教之时,希望各省市教育当局,提高职业学校校长与技术教员人选与待遇,能如是则职业学校本身才有固谋进展之可能”[3]。虽然民国时期职业教育的职业科师资一直比较缺乏,但是国民政府没有放宽对教师管理的要求,1932年教育部颁发《中等学校教职员服务大纲》,其中明确规定教员实行专任制,其目的是为了保证教师队伍的稳定和管理的持续,同时,为提升教师的能力水平,还要求施行入职前培养和加强任职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根据教育部的要求,为提高教学质量,各省高度重视,加强了对在职教师的日常考核,为求得实效,还结合本省实际采取相应加强管理的针对性措施。如江苏省除加强平时对教员的考核外,还集中采取“教员服务须知及督学抽查办法、电调成绩办法以及成绩展览会等办法”[4]。

民初承袭清制,在管理上对教师资格严格限定,实行二重审定原则:一为学历审定,二为实际教学能力审定。其中对于职业学校教员资格审定,基本都由本行“专家”组成。李澍声先生提出对于职业教育教师的检定原则:“健康的体魄,职业的兴趣,劳动的身手,清醒的头脑,无不良的嗜好”,要采用极精密的方法,通过检定达到“一方面可以淘汰滥竽分子,一方面提高教员的学识,增进教学的效能”的目的[5]。如,从1920年开始,山东教育行政当局根据教育部要求,参照小学教员的检定规程,对职业教员调查资格进行检定,根据不同情况分“毋庸检定、无试验检定、受试验检定”三种,除检验教师的品行、身体外,根据教师教授科目的性质,分别举行各科目的考试,此外还要进行口试与实地演习操作,检定的程序和内容十分严密[6]。

为强化职业学校教师合格资格管理,1933年教育部颁布《各省市职业学校职业学科师资登记检定及训练办法大纲》,对于职业学科师资登记检定的方法、条件、类别、要求和程序作出详细规定。要求分为三类申请登记检定:一是甲种职业学科师资,要满足毕业于国内外专科以上学校,并具有职业经验二年以上,或是在职业界连续任职四年以上的高级技术人员。二是乙种职业学科师资,要满足毕业于高级职业学校、甲种实业学校或高级中学农工商科,并具有职业经验二年以上,或是在职业界连续任职四年以上的中级技术人员。对以上两类人员登记时,还“应特别注重担任职业学科之种类及其经验”。三是对于有特长技术但无以上资格而又志愿担任高级或初级职业技术学科教师的匠师,“应就其技术种类及程度,分别予以检定”。职业学科师资检定结果的认定分为两种:“有职业技术及经验,有证明文件,经查属实,无需检测就检定;无证明文件,或有疑问的,要进行职业技能的检测后检定。”[7]从检定标准和要求来看,把职业的技能水平和经验作为合格职教教师的必备条件,突出了职业教育的职业特征属性。

(三)开展继续教育培训

为使现任职业学校教师的技能学识在教学过程中不断更新与提高,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在岗培训的形式,加强教师继续教育工作。1934年教育部根据各省市会考成绩,统计出理科成绩较差,经分析认为主要原因在于教师的教学方法不当,必须加强教师的教育培训,并采取指定公私立大学举办中等学校理科教员讲习班的办法。1936年暑假,教育部委托金陵大学在南京举办农科职业学校教员讲习班,委托托雷氏德工科专门学校在上海举办工科职业学校教员讲习班。北平国立师范大学与天津北洋工学院合作,筹商详细办法训练工科职业师资。

为进一步推进教师继续教育工作,1940年教育部颁发《奖励职业学校职业教员进修暂行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准其休假到学术或事业机关进修半年到一年,给予进修奖学金。1941年教育部颁发《职业学校校长教员参观考察办法》,要求校长、教员除平时要自觉加强学习、掌握有关职业教育理论、知识和技术技能外,应定期以半天至三天的短期或一、二星期及更长时间的长期,外出进行参观考察,扩大视野,以提高职业教学的能力水平,促进教学效能增进。同时,为鼓励职业学校教师深入研究,开展应用技术创新,服务社会技术进步,欧元怀先生建议,除了要有专家指导他们研究和试验以外,“凡职业教师对某于种工艺制作确有研究,且为社会急切需要或与担任学科的教学有密切关系的,得将所研究的工作内容,试验应有的设备器具,及其可成功的方法和完毕期限等等,详细拟定计划书呈请政府核发补助经费。如试验成功,则公布社会采用,并得保送到有名工厂农场去考察实习,以资深造,如是则不独职业界受其利益,职教人才也可自知奋勉了。”[8]

二、职业学校教师的待遇

(一)对待遇保障必要性的认识

职业教育教师与普通教育教师相比,除了具有教师的一般学识和素质外,最重要的是还必须具有职业经验和较高的技能水平,由于这样的特殊性条件要求,势必也应该有特别的薪酬待遇。李澍声认为,在过去,许多学识和技能很好的教师,往往因待遇不好,中途放弃教师职业而他就,或勉强敷衍塞责,不管学生得益与否。因此,要使职业学校教师“庶几能积心处虑,为职业教育而努力”,首先,要增加薪俸,使教师无内顾之忧,才能尽心尽力从事教学;其次,职业学校教师的薪俸应稍高于普通中学教师;第三,为奖励教师认真教学起见,要实行年功加薪;第四,要长期聘用,消除其不稳定的心理[9]。傅焕光以农业学校师资为例,认为有农林专门学识并有实地经验的教员,才能带领学生实习而有成效,这种师资不易多得,应优礼物色,或选择有潜力和希望的人才,委托大学进行特殊训练,以储应用,提出“求良好之师资,使专心教授,其薪金不可过薄”[10]。

1937年何清儒对职业学校教师薪资进行了调查,当时,专任教师月薪资最少的30元以下,最多达250元,没有大学和专门学校毕业资格的教师约都在百元以下,最多的不过120元;大学程度的,多数大约100元,其中约半数的人在百元以上,基本与学历资格成正比关系。据统计,1927-1936年间,上海工人的月工资大致为14~15元,职业学校教师的月工资为他们的2~20倍左右[11]。

(二)政策上的倾斜优待

民国政府对职业学校师资的待遇在政策上给予了倾斜,明确“职业学科师资训练科学生之待遇,得参照师范生优待办法,免除学费及膳费”[12],由政府承担,这在民国教育序列中除了实行免费师范生教育,对职业学科师资训练科学生实行免费教育是绝无仅有的,充分体现了民国政府对职业教育教师培养的重视。《职业学校设施标准》规定:各级职业专科教师待遇“不得低于相当各级学校之教师,其具有特色学识、技术与经验者,并应酌量提高”[13],从政策上明确了给予具有特殊技能水平的职业学校教师以更高的待遇保障。应该说在抗战之前,职业学校教师的收入水平在整个社会的较上层,生活保障较为充足,社会地位得到充分认可,对社会有一定的吸引力。

到了抗战时期,由于社会动荡,物价飞涨,物资匮乏,致使职业学校教师的薪酬无法维持生计,纷纷改行,陷入了“在学校待遇太低,出了学校便有办法了”[14]的窘境,对职业教育的发展产生了较大影响。为解决这种状况,政府多措并举,努力稳定教师队伍,1940年教育部发出通知,规定:“职教师资俸薪较初高级中学教员提高30%到40%”[15],并颁布了《津贴职业学校专科教员及导工薪给暂行办法》暨《国立职业学校职业科目教职员补助金办法》,明确发放专项津、补贴的对象为公立及已立案私立职业学校职业学科专任教员及实习工厂导工,在符合由教育主管行政部门考核认可的合格资历和优良教学成绩要求的条件下,津贴标准为每年工科专任教员300~500元、农科专任教员250~350元、工厂导工100~200元[16]。为解决职业学校教师家庭后顾之忧,保证其抗战时期安心教学工作,还对生活困难教师的子女给予补助学杂费,使其能完成学业。这些都为稳定教师队伍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终身保障的保证及激励

职业学校教师作为民国各级各类教师队伍的组成部分,还纳入到民国教师整体保障和激励体系中。1926年民国政府公布《学校职教员养老金及恤金条例》,教育部公布了《学校职教员养老金及恤金条例施行细则》。养老、抚恤金的支付来源上规定,国立学校由国库支付,省校由省库支付,市县立学校由市县教育经费支付,私立学校由各校依各自情况酌量支付[17]。1940年7月修正公布的《学校教职员养老金及恤金条例》中,将私立学校教职员的养老金及恤金发放办法增加纳入条例中。1944年6月教育部公布《学校教职员退休条例》和《学校教职员抚恤条例》,在《学校教职员抚恤条例》中明确规定服务十五年以上生病、依法领取年退休金过程中、因公等三种情形而死亡的,给遗属发放年抚恤金[18]。

综上可以看出,养老金及抚恤金的政策不仅考虑到专任教师,而且对兼职教师提供了一定的终身保证,体现了不唯身份管理而注重岗位管理的思想,及对兼职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视。

为激励教师的荣誉感,提高教师社会地位,教育部1938年颁布《教师节纪念暂行办法》,目的在于“以鼓励教师服务精神,融合师生情感,并唤起社会尊敬教师之观念”[19],规定于每年8月27日举行各种纪念活动。1939年8月颁布《教师节纪念办法》,正式确定孔子诞辰日8月27日为教师节,以达到“既以表彰圣德,亦以振奋群伦”目的,由此,各地在每年教师节举行多种形式的纪念庆祝活动。1945年6月教育部修订、公布并实施《教员服务奖励规则》,规定“凡连续服务十年以上,成绩优良,并经检定或审查合格之教员,经查名属实者,分别授予服务奖状”[20],定期公布、表彰长期从事教育并做出成绩的人员名单。

通过对职业学校教师的这些政策措施的制定,给予了职业学校教师终身的保证,鼓励其长期从事职业教育。

三、借鉴与反思

在民国职业学校教师管理上,通过明确职责,参与学校事务,重视日常教学要求,进行资格检定,开展在职继续教育培训等工作和措施,加强了教师队伍的内涵建设;待遇上,政府制定了基本的待遇、特殊的补贴及终身的保障等措施,相对优渥的待遇,对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发展确实产生了较大的正面效应,促进了职业教育的质量提升。抗战后,为了能给发展职业教育提供稳定的师资,教育部也还曾制定《推进中等职业学校计划》,拟“筹发职业学校专科技术教师奖助金。籍谋罗致专门师资,并使其安定工作”[21]。然而,在各方面的综合因素的副作用影响下,给民国职业学校教师管理和待遇落实造成了客观困难,使得目标的达成度差强人意。

(一)规定标准客观上得不到落实

虽然根据条件要求对职业学校教师开展了较大规模的资格检定工作,但民国职业教育过程中,对于训练技术技能与职业经验兼备、教育学识与修养共有的教员始终不足。首先,由于职业科种类繁多,缺乏足够的对各种类职业学校师资培养的机构,即便是有培养机构,其培养层次与职业学校教师的标准要求也不匹配,如:“印刷科的教师,就所调查的,没有专科以上资格的,或因为现在尚没有印刷的高等教育”[22];其次,培养上缺乏系统性和大纲标准,“现今不只训练职业师资的地方缺少,急应在量度上增进,并且在训练的内容上,方法上,以及受训练人的种类上,都应有切实的研究”[23]。对按条件的资格检定准入,面对现实没有办法也不可能长期坚持,只有使用部分不合格的教师,给规范标准管理带来障碍,日常管理措施难以到位和达到实效,致使教师整体质量和水平不高。

(二)在职培训的缺失

职业学校教师除了在正式学校受教育阶段的训练以外,担任教师后所受的特别训练很少,据何清儒调查的100名职业学校教师中,只有十余人曾受校外的特别训练,在训练内容上,大部分是与教学有关,也有亦或一、二种关系较少;在训练时间上,一年以下的居多,二、三年的为数极少,同时,这些训练对教学效率的提高是否有直接关系,难以断定,“但我们相信在学校教育以外,再受补充的训练,如果训练的性质适当,对于教学效率,总有增进的地方”[24]。虽然,民国政府对职业学校教师的在职培训制定了相关政策,开展了一些工作,特别对符合条件的教师还给予进修奖学金。而且,抗战后,教育部为谋取职业教育的整体发展,在制定的《推进中等职业学校计划》中,还拟“举办职业技术师资训练,籍以补救技术师资之恐荒,并奠立发展职业学校教育之基本需要”,“举办农工医各类职业教师讲习会,讲习最新之各种技术原理方法。籍以增进现任职业教师之智能,并增进其服务效率”[25]。但是,事实上,整个民国时期对职业学校教师的培训比较零碎,也没有很好的持续开展和实施,更没有形成系统和系列化的措施与保障,对民国职业教育质量内涵提升产生事实上的影响。

(三)待遇政策的滞纳

在教师的薪酬标准上存在一种不良的现象,资格对教师的薪酬起到决定性作用,且多以初始学历资格为准,据何清儒调查,有的教师担任十年以上教学工作,月薪资仍在三十元以下,还有教学经验达十七八年的教师,月薪资只六十余元,相反有一位只有一年教学经验,月薪资却达到二百五十元,显然有失公允。虽然有“资格只能为起始报酬的根据。以后的增进,应以经验为依据之一,这样可以引起服务的兴趣,使教学的职务更为稳定”[26]这样的认识,但在实施上,对于教师教学经验的积聚和从事职业教学的时间积累,不十分重视,年功加俸的办法实行的很少。仅仅以入职时的学历资格为定薪标准,没有真正落实对职业学校教师薪酬的晋级制度,真正能达到政府确定的终身保障、激励标准年限政策并能享受到的很少,对教师长期从事职业教育带来实质的影响。特别从抗战前夕开始,由于政局动荡、时局不稳、社会经济发展落后和职业教育的办学经费无所保障等问题,使得有些待遇保障的政策措施没有真正落实,处于“待遇菲薄则服务难以专一,做教员成为暂时安身之计。照现在中小学教师的经济收入,十足拨付,尚虞不足,更时遭减薪积欠,生活更无以维持”[27]的尴尬境地,教师待遇兑现成为民国时期职业教育的最大难题。

(四)教师自主发展空间狭窄

事实上,在职业学校教师的管理中,校长具有绝对的话语权和决定权,如1932 年3 月公布的《职业学校法》规定:由校长聘任职业学校教员。而且按照一般惯例,校长对于教师聘任是以半年为一聘期,续聘也是以半年为限。在此状况下,职业学校教师的岗位任职命运被他人主观意识所决定,虽然相关规定明确了教师在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但对于绝大部分职业学校教师来讲,更多的只能是对义务要求的遵守执行,薪酬标准的基本待遇方面也是被动的接受,没有对其权利的主张和话语权,造成了能连续在一所学校长期稳定任教的很少。同时,由于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量大、压力大,又缺乏为教师专业化发展和成长所提供的平台,及教师合理自我诉求的满足和实现,使得教师发展空间不大。

综观民国时期职业学校教师的管理及待遇,在当时有着相对完备的体系和完善的方法,然而,在落实执行过程中由于社会大环境、时局和体制的原因,未能完全到位,对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产生了影响。同时,用当今的眼光看来,其政策、措施和要求很大程度上还存在缺陷。但必须看到,对当下职业院校教师队伍建设应该具有参考作用和借鉴意义。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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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钟道赞.职业学校校长之学历与经验[J].教育与职业,1935(9):639-643.

[4]中国文化建设协会.十年来的中国[M].上海:商务印书馆,1937:551.

[5]李澍声.改进职业教育方案[J].教育与职业,1934(8):491-499.

[6]中华职业教育社.山东检定职业教员[J].教育与职业,1925(00):260-261.

[7][12]教育部.各省市职业学校职业学科师资登记检定及训练办法大纲[J].教育与职业,1933(10):796-798.

[8]欧元怀.中国职业教育的出路[J].教育与职业,1935(2):8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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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李华兴.民国教育史[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4:515,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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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舒新城.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79:779.

[19]教育部参事处.教师节纪念暂行办法(教育法令汇编,第五辑)[M].重庆:正中书局,1940:36.

[20]中华民国国民政府文官处.民国政府公报(第196册,渝字第815号)[M].台北:成文出版社,1972:2.

[22][23][24][27]何清儒.职业学校教师的人事研究[J].教育与职业,1937(Z1):549-563.

[25]教育部教育年鉴编纂委员会.第二次中国教育年鉴[M].上海:商务印书馆,1948:6.

[26]青士.教师的专业精神[J].教育与职业,1933(8):601-602.

Analysis on the Management and the Treatment of Vocational Teachers in the Republic of China

Feng Zhiming, Wang Zhibing

Abstract During the period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the government and the vocational educational field paid much more attention to the teachers management and treatment so as to build up the ranks of teachers in vocational schools. In order to make sure the quality and stable development of vocational teachers, they also specified the teachers duties and responsibilities, accentuated assessment system, provided continuing education and training and made policy to guarantee the treatment. Although due to the social environment and political situation, such measures failed to ensure the teachers management and treatment, whose result was far from satisfaction, they also provided reference for us to reflect how to develop the quality of vocational teachers in the present vocational colleges.

Key words Republic of China; vocational teachers; management; treatment

Author Feng Zhiming, associate professor of Jiangsu Vocational College of Business (Nantong 226011);Wang Zhibing, associate professor of Jiangsu Vocational College of Bus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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