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军品走私及其屡禁不止之缘由

2016-10-15 18:59费志杰邵先军
军事历史研究 2016年4期
关键词:军火军品清廷

费志杰 邵先军

(南京政治学院 上海校区,上海200433;海军航空工程学院 人文社科系,山东烟台264001)



晚清军品走私及其屡禁不止之缘由

费志杰邵先军

(南京政治学院 上海校区,上海200433;海军航空工程学院 人文社科系,山东烟台264001)

鸦片战争以后,中国国门洞开,清廷腐败无能、内陆沿海民变频起,军品走私猖獗。走私方式主要有夹带和隐藏两种;走私主体既有混迹于中国的各国洋人,也有实力雄厚的各洋行,还有中国本土的各种反清组织、商人、匪徒、官僚等。港澳地区和与之毗邻的广东地区是军品走私的重灾区,上海、天津、东北等地区也是军品走私多发之地。晚清军品走私屡禁不止,根本上缘于低效的缉私体制和列强的长期掣肘。

晚清军品走私缉私海关洋行

晚清时期,军品*“军品”在狭义上通常指武器装备和其它军事专用品;广义上则指与军队作战、生活等领域相关的一切物资,既包括武器装备,也包括食品、药品、油料和机电产品等军需品。本文取“军品”之狭义概念,不涉及军服、食品及其它军人生活用品。走私猖獗,为此,清廷组建了缉私机构,制定了大批章程,加强了相关力量建设。但由于缉私体制的低效和列强长期掣肘,军品走私屡禁不止。目前学界对这一问题的关注仅散见于晚清战争史、中国近代武器装备发展史等研究论著中,主要关注军品走私与社会政治的关系。*如滕德永在《清政府的军械外购与辛亥革命》(《明清论丛》2011年第11辑),齐春风在《评近代日本对华军火走私活动》(《安徽史学》2002年第3期)中,指出甲午战后日本向中国境内走私军火供应地方势力,以期分裂中国。何文平在《全球化的挑战:清末澳门军火与华南社会动乱》(《学术研究》2010年第4期)中,指出清末由澳门进入中国内地的西方先进枪炮,更多地流向了民间,成为近代华南社会动乱的重要因素。本文以史料为据,在分析晚清军品走私概况的基础上,进而揭示军品走私屡禁不止之缘由。

一、 晚清军品走私概况

走私是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和逃避海关正常监管活动的犯罪行为,军品走私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远超一般的走私犯罪。鸦片战争以后,中国国门洞开,清廷腐败无能、内陆沿海民变频起,军品走私犯罪不断攀升。自道光二十三年(1843年)至咸丰八年(1858年)间,“沪港两埠,凡售船用器具之商号,均有大小枪支出卖”。*聂宝璋:《十九世纪六十年代外国在华洋行势力的扩张》,《历史研究》1984年第6期。普通商号无权进口武器,显系“走私”而来。同治三年(1864年),时任江苏巡抚的李鸿章在致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函中指出,“中国残寇未灭,外国不拘官民窃售利器”。*《李鸿章就学制外国火器事覆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函》,中国近代兵器工业档案史料编委会:《中国近代兵器工业档案史料》第1辑,北京:兵器工业出版社,1993年,第6页。军品走私在内外因素的作用下,始终未得到有效的缉查和控制,从太平军到小刀会再到革命军,走私入境的军品武装了一批批反清组织,直至政权崩溃,清廷也未能改变军品走私屡禁不止的窘况。

(一) 军品走私的方式

清末,走私军品的大宗来自西方列强,虽有少数经陆路(如中越边境)由汽车转运,但大多取道海路,主要方式有两种:

一是“夹带”,即客商行人将军品夹带入随身行李中进行运输。光绪十七年八月二十七日(1891年9月29日),山东登莱青兵备道台兼东海关监督盛宣怀接到好友的电函,此电提醒盛氏,“请通饬各船严查夹带军火,如不自查出,为关查出,此买办或撤或调以吓之”。*《谢家福致盛宣怀电》,盛宣怀全宗档案,上海图书馆藏:113406。盛宣怀档案中亦存有反映“夹带”情况的走私犯杨安生之供词,“至拿获硫磺,有小的十包,二火头王兴来二十包,三火头毛钱良十包,又有扒煤人阿宝阿狗等共十余人全都携带,拟至天津卖给收买小货之人赚钱瓜分。所有此项硫磺在香港系轮船停住油底时泊至对岸,由舢板上贩买来的”。*《谨将讯问南昌轮船贩运军火水手头等供词缮折恭呈宪鉴》,盛宣怀全宗档案,上海图书馆藏:109156。

二是“隐藏”,即将军品装入各种容器之中,偷运蒙混过关。光绪三十二年九月(1906年10月),广东九龙关命令扦手“遇有长箱包捆、形迹可疑之件,立即开箱验看”。*周馥:《为严拿私运军火以弭隐患事》,九龙关档案第504卷,广东省档案馆藏粤海关档案第95全宗。光绪三十三年七月三十日(1907年9月7日),九龙关侦察得知来自港澳的私运军品均由装石、装粪之帆船载运,海关扦手往往因其笨重、臭秽而不愿清仓查验,常使军品走私成功。*张人骏:《为访闻粪船石船偷运军火情事应饬认真查拿事》,九龙关档案第504卷,广东省档案馆藏粤海关档案第95全宗。各种军品走私船只为规避缉私人员检查,常利用不良天气或节假日偷偷运输。光绪三十三年六月(1907年7月),署理两广总督胡湘林指出有军品走私船遇有大风或恶劣天气海关查验不严时,偷过洋关。*胡湘林:《为篷钩船中途关卡务希饬令候查以免夹带军火事》,九龙关档案第504卷,广东省档案馆藏粤海关档案第95全宗。法国传教士剌士私运军品到广东地区,也多“乘洋关放假期间偷运过关”。*岑春煊:《为严查军火事》,九龙关档案第504卷,广东省档案馆藏粤海关档案第95全宗。另亦有走私船假冒官船偷运军品。

(二) 军品走私的主体

自19世纪五十年代起,沿海口岸逐步开放,混迹于中国的各国洋人为争取暴利,纷纷从事走私活动,他们是零星军品的主要提供者。咸丰三年八月二十七日(1853年9月29日),苏松太道吴健彰所部在镇江附近拿获英国商船,“内有夷人三名,洋剑一把,洋枪六十杆,洋刀四十把,洋硝一包,火药一罐。……系夷人雇装兵器至镇江卖给贼匪者,在后尚有一船装载洋枪一百四十杆,洋刀六十把及洋硝火药等物。”*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档案史料》第10册,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3年,第458页。《左宗棠全传》记载,“有英国人一名,布国(普鲁士)人三名,合众国(美国)人一名,驾船行经海门山港,被截获时,将所载货物投水,然犹起得洋枪与铜帽等件”。*秦翰才:《左宗棠全传》,复旦大学图书馆藏,2010年未刊本,第49页。作为清廷特别倚仗的常胜军统领戈登,也在与太平军作战的同时向他们售卖武器以获利,“至各人军装炮械,彼此皆知底细,你处图利,我处置办,听从通商,原无禁令”。*李守孔:《中国近百余年大事述评》第1册,台北:台湾学生书局,1997年,第94页。光绪十七年七月(1891年8月),英国人梅生从香港购买大批军火私运至上海供哥老会使用。*王尔敏等:《盛宣怀实业朋僚函稿》,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97年,第1225页。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驻云南法国领事曾私自贩运军品入境。*《觉民报》1900年第38期。上海租界一度成为军品交易的场所,“各地的土匪或拦路抢劫的歹人,也多往日本租界向日本浪人购买枪支”。*政协武汉市委员会文史学习委员会:《武汉文史资料文库》第5卷(租界洋行),武汉:武汉出版社,1999年,第13页。

大宗军品走私,则一般为实力雄厚的洋行所为。有论者言道:“对洋行来说,军火的销售,一方面可以攫取暴利,另一方面又助长军阀战乱和反动政府的横行”。*天津市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天津的洋行与买办》,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21页。为谋求暴利和政治投机,各国洋行往往在本国政府的支持下,暗地里向中国各种政治势力同时售卖军品。如太平天国运动期间,“与西方列强进行军火贸易,变成太平军和清军竞相追求的目标”,“西方军事科技和装备被太平军和清军陆续引进,并率先用于中国内部的征战”。*王介南:《近代中外文化交流史》,太原:山西出版集团书海出版社,2009年,第83页。咸丰十年六月十四日(1860年7月31日),英商太古洋行转运日本之35箱军火被清政府海关查获。*王垂芳:《洋商史》,上海: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第461页。咸丰十一年三月(1861年4月),上海海关没收英商宝顺洋行职员瓦尔特申请起卸的一个箱子,内有枪支。*王垂芳:《洋商史》,第462页。另,清廷官方曾查知,“瑞记洋行在德国定购老毛瑟枪三万枝,限六个月由德运出,恐其中有私运来华之物”;*赵尔巽:《盛京军署机密函电稿不分卷》,上海图书馆藏古籍类电子文献T28219-27,第24、240、260页。怡和洋行利用英舰以换防名义将武器运到汉口,秘密上岸存放,寻机出售。*政协武汉市委员会文史学习委员会:《武汉文史资料文库》第5卷(租界洋行),第195页。日俄战争后,日本三井等几大洋行经其陆军大臣特许,成立“泰平组合”,分别向中国华南、华北和东北的地方势力贩卖日军用过的旧军械。*李毓澍:《中日二十一条交涉》(上),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82年,第234页。光绪三十二年九月十二日(1906年10月29日),两广总督岑春煊通报九龙关法籍代理税务司巴尔,发现“法国(洋行)运到单响毛瑟枪四万余枝,码子九十余万粒”,并非官府定购。*岑春煊:《为严查军火事》,九龙关档案第504卷。光绪三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1907年8月29日),《申报》记载,“天津租界某洋行仍有私售枪弹济匪情事,此种军械显有外洋轮船夹带朦混进口私行出售”。*《再请严查外洋轮船夹运军火》,《申报》1907年8月29日,第4版。

从事军品走私活动的国人,身份复杂,“有军界,也有商界和黑社会;既有革命党人,也有反动军阀、地方豪强”,*连心豪:《近代中国的走私与海关缉私》,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98页。甚至清廷官僚,等等。他们的动机也各不相同。

首先是各种反清组织,他们为实现武力推翻清廷的目的而急需外洋军品,是走私军品的主力。咸丰十一年(1861年)初,琼记洋行上海分行协理罗伯特·费隆在给其老板的信中写道,“在南京有买卖可做,极度秘密,采用不声不响地直接面晤叛军(注:指太平军)首领的办法。他们首先需要武器和弹药。有多少武器弹药能够送到他们那里,他们就买多少”。*[美]斯蒂芬·洛克伍德:《美商琼记洋行在华经商情况的剖析(18581862)》,上海: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第144页。次年,英国公使布鲁斯和贺布上将向英国政府报告,许多船只为上海的洋行运送军械弹药给太平军。一年的时间里,有3000尊各种口径的大炮在新加坡成交,仅3月份,“一上海洋行供给太平军以步枪3046枝、野炮795尊、火药484桶及10974磅,另子弹18000发。另有几只船被缉获,满载供给太平军的军械,亦系由洋行偷运者,……香港及各口岸则公开运出军械,均以接济叛党者”。*简又文:《太平天国全史》,香港:简氏猛进书屋,1962年,第1972—1973页;北京太平天国历史研究会:《太平天国史译丛》第2辑,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163页。宣统三年(1911年),日本陆军中佐寺西请陆军省军务局局长田中义一提供机枪20挺、子弹20万发、三十一年式榴霰弹5万发给革命军,由三井公司秘密运华。*邹念之:《日本外交文书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0年,第182页。与此同时,广东军政府与三井公司密商,要求购买步枪1万支、机枪30挺及其它武器弹药,价值4. 4万日元。*邹念之:《日本外交文书选译》,第199页。

其次是部分商人,他们购买走私军品,除少量用于自保外,大量用于牟取暴利。如,光绪二十七年六月(1901年7月),《申报》披露,“广东南海县境沙头墟三益、信义两押店主,曾在顺德县境龙山贩运洋枪,多至二百余杆”。*《私枪败露》,《申报》1901年7月18日,第2版。光绪二十八年九月(1902年10月),《申报》再次报道,南京“东首大街各铜器铺,以私售军火为事者,不下二十余家。……在(曹某)铺中搜出洋枪各若干枝,洋药土药若干桶,子弹铜帽不计其数”。*《破获军装》,《申报》1902年10月24日,第3版。

再次是为数甚多的、为非作歹的各类匪徒。如,“粤省盗匪猖獗,素恃洋枪利器为护符”。*岑春煊:《为严查军火事》,九龙关档案第504卷,广东省档案馆藏粤海关档案第95全宗。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袁世凯也曾致函盛京将军赵尔巽,“东省胡匪向用火枪,……日俄开战以来,俄兵所遗者所私卖者更难枚举”。*赵尔巽:《盛京军署机密函电稿不分卷》,上海图书馆藏古籍类电子文献T28219-27,第182—183页。

亦有少数官僚购买走私军品报效朝廷。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在籍候补四品京堂左宗蕃在列强对华禁运军品期间,通过走私途径购进“九响毛瑟快枪一千杆并弹子四十万颗”,获赏头品顶戴。*《又奏绅士报效军火援案恳恩优奖片》,《申报》1902年11月16日,第14版。另外,每当中外发生战事,清廷常感无奈,“今始外洋禁购军火,中国官员谨守条约,不复采则巡缉弹压均无所恃,而各处土匪反可以偷购军火,是为虎传翼也”。*吕海寰:《庚子海外纪事》卷2,沈云龙:《近代中国史料丛刊》,台北:文海出版社,1966年,第336页。基于此种心理,为弥补战时武器装备的不足,清廷常常不顾国际禁运规则,在强烈谴责敌对方违例购运军品的同时,也想方设法购买大批量外洋军品以充实军队。虽为官方进口,但为避免被洋人发现,只能掩人耳目,走私入境。据不完全统计,中法战争期间,仅光绪十年五月至十月(1884年7—12月),清政府通过洋行及委派人员赴香港购买洋枪64408支,各种大炮555尊,水雷、鱼雷等1268枚,鱼雷艇9艘,驻德公使李凤苞也为清政府订购德国毛瑟枪20000支。*滕德永:《清政府的军械外购与辛亥革命》,《明清论丛》2011年第11辑。甲午中日战争期间,清政府购买了大量外洋军品,包括各种大炮389尊、炮弹172130颗、各种枪支193290支、子弹8717万粒。*滕德永:《清政府的军械外购与辛亥革命》,《明清论丛》2011年第11辑。清政府战时违例购械的行为,实际上从反面刺激了列强去袒护军品走私,无形中进一步加大了军品缉私的难度。

(三) 军品走私的要地

中国陆海边境线漫长,走私军品者充分利用这种独特的地理情况,进行走私活动。“陆路”与“海路”相较,通过后者走私军品更为理想。东南沿海通商口岸众多,为清末中国提供了军品走私的“温床”,港澳地区和与之毗邻的广东地区又是其中的重灾区。

香港于道光二十二年(1842年)被割让给英国,澳门于光绪十三年(1887年)被葡萄牙占据,这两个地区先后成为军品走私最重要的中转基地。许多中外军品走私贩常在港澳地区直接售卖军品,或者私运军品到广东转售。光绪三十年九月十二日(1904年10月20日),两广总督岑春煊指出,“粤省匪徒所有枪枝无二不购自港澳”。*岑春煊:《为严查军火事》,九龙关档案第504卷,广东省档案馆藏粤海关档案第95全宗。盛宣怀函稿中显示,“军火均由港而来,港无华官查察之权,又无货关稽查之责,所以知其端委,而无法塞绝也”。*王尔敏等:《盛宣怀实业朋僚函稿》,第1225页。其实英属香港当局也曾答应协助清廷查缉军品走私。宣统三年三月二十日(1911年4月18日),香港总督陆押在照会中声称,“当军火入港之时,必须报明船政道署,违者查出重罚。若售出口,如系运往中国地方,非领有中国督抚护照者,一向概不准运”。*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委会:《中国海关与辛亥革命》,北京:中华书局,1964年,第226页。这些防范措施看似周密,实则应付清廷而已。革命党人士曾回忆,“香港是自由港,凡轮船停泊,旅客往来,均不检查”。*胡国樑:《辛亥广州起义别纪》,《辛亥革命》第4册,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第263页。澳门与香港的情况极为类似。同治四年三月二十二日(1865年4月17日),“澳门西洋人用合众国烟那儿香门(注:船名音译)夹板船,行经镇海澳,被查收洋枪630杆、洋硝5包、火药3桶、码铁2箱、洋炮5尊与剽刀20把”。*《左宗棠全集》奏稿2,长沙:岳麓出版社,2009年,第62页。光绪三十四年三月初八(1908年4月8日),拱北海关在澳门附近缉获一批走私军品,有“快枪50杆,弹药3000颗”。*《澳门又获大帮军火》,《申报》1908年4月8日,第4版。辛亥革命爆发前的10年中,仅通过澳门一地向内地走私的枪械就达50万支以上。*费成康:《澳门四百年》,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364页。

珠江三角洲与港澳相邻,是军品走私泛滥之地。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申报》报道,广东“黄沙梯云桥畔利隆店被人在南海县控告,县尊饬派差役数十名前往查搜,起出洋枪百余杆之多,闻其枪由艇潜载至靖海门起岸偷运入城,私卖军火例禁綦严,无如积习相沿毫不讳避,其门前则修整洋枪,其内则常有军火出售”。*《海幢梵呗》,《申报》1896年10月10日,第2版。庚子事变后,列强联合对华实施军品禁运,广东的军品走私活动却依然猖獗。光绪二十七年三月二十五日(1901年5月13日),《申报》报道,广东南海境内有人暗中私运军品接济会党。*《奸商藐法》,《申报》1901年5月13日,第2版。宣统元年(1909年),拱北海关曾抓获一走私军火船户,搜出“火药25斤,炸药68筒,每筒4寸余长,铜帽2罐、药引2捆、铜帽子15罐”。*《严讯私带军火炸药》,《申报》1909年3月28日,第11版。宣统三年八月二十七日(1911年10月18日),粤海关税务司梅乐和曾向两广总督张鸣岐陈述军品走私之势,“闻于崖门与广州湾之间,沿途一带,皆系海滨,地方辽阔,渡船偷运军火及私运洋药均极易易。”*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委会:《中国海关与辛亥革命》,第198页。

上海开埠较早,华洋杂居,军品走私活动亦极为频繁。早在鸦片战争时期,上海的军品交易就很普遍。咸丰十年(1860年)前后,上海“充斥着罪犯、投机者和失意的军人,都想在混乱中靠私运军火与太平军和清军进行秘密交易而发横财,甚至参加交战双方乘机抢劫或大捞一把”。*张功臣:《洋人旧事》,北京:新华出版社,2008年,第67页。同治二年(1863年),两江总督怡良曾奏称,“上海逆匪向洋人买铜火药帽、自来机火枪,虽大雨亦可利用”。*《清文宗实录》卷123,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80页。

天津港是北方军品走私的重要地点。赵尔巽档案曾披露,光绪十七年(1891年),德国瑞记洋行涉嫌在官购枪支内,夹带潜运快枪,从天津海关走私入境。清廷高度紧张,因“孙文逆谋方张,洋商夹运大批军火,显有隐谋”,*赵尔巽:《盛京军署机密函电稿不分卷》,上海图书馆藏古籍类电子文献T28219-27,第239、21页。严令“沿江沿海各省督抚认真稽查,一重悬赏,格外获有私运大批军火,关道税属均准请奖”;*赵尔巽:《盛京军署机密函电稿不分卷》,上海图书馆藏古籍类电子文献T28219-27,第259页。天津海关因此“查验该商(瑞记洋行)与英商远来洋行原定合同系订购七密里九口径毛瑟快枪一万一千杆,现查获者系七千八百杆,尚有三千二百杆。据供已运华,且德商所运共有三万杆,之内除已查获外共尚有二万三千余杆,据供有运至香港青岛,有运至各口岸之”。*赵尔巽:《盛京军署机密函电稿不分卷》,上海图书馆藏古籍类电子文献T28219-27,第25页。

东北地区也是走私军品的重要地点。光绪三十年(1904年)日俄战争时,赵尔巽任盛京将军,对东北地区的军品走私高度关注,他在相关函电中曾称:“日本现换新式枪械,将旧枪械出售,已有商人购定五千杆运赴营口,尚有二万杆亦将陆续起运,未知是否官购,……此项枪械如非由公家购运,应饬属严密稽查”。*赵尔巽:《盛京军署机密函电稿不分卷》,上海图书馆藏古籍类电子文献T28219-27,第264页。宣统三年(1911年),升任东三省总督的赵尔巽电外务部称,东北有日本人从事军品走私交易,“日人在奉私卖枪枝屡查屡犯”。*《赵尔巽电稿》,上海图书馆藏:古籍类465257。赵尔巽此电中还记录了关于东北沿海港口查缉走私的其它信息。

二、 军品走私难禁之缘由

鸦片战争以降,清廷内外交困,军品走私持续不绝,成为清王朝难以治愈之顽疾。深究起来,军品走私屡禁不止主要缘于低效的缉私体制和列强的长期掣肘。

(一) 低效的缉私体制

清廷自咸丰九年(1859年)邀请外籍税务司共同管理中国海关以来,在洋人主导、腐败丛生的海关机构中,清廷的军品缉私工作一直难称高效。

一是缉私机构混乱,缺乏协调。为加强缉私监管,清廷设置了不少机构,却往往相互牵制。参与缉私的机构主要有海关、厘卡、盐运司、军械局、查验军火总局、巡防营等。这些机构均可参与查验随船军火配备、军火缉私关卡、军火执照发放等重要工作,往往造成管理的混乱、缉私的低效。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北海关税务司阿歧森就曾指出,“同是一船既被本关罚办,而厘厂又罚,或将军火起回厘厂扣留,本关徒见牌照,无从稽查军火”,他认为,“查验牌照应属海关负责,似于厘厂无涉,主张稽查、议罚两事贵乎一手经理,应由本关或厘厂专办”。*《关于查禁私运军火章程和通知1902—1908》,九龙关档案第504卷,广东省档案馆藏粤海关档案第95全宗。

二是缉私规章复杂,执行不力。清廷为严控军品走私,制定了繁杂的缉私章程。但由于治外法权的存在,清政府的缉私法令对外国人并无真正约束力。《查禁军火办法》*《英政府限制军火运华章程》,《申报》1907年10月4日,第5版。《查缉军火赏罚章程》*张人骏:《为详定拿获大批军火赏罚章程事》,九龙关档案第504卷,广东省档案馆藏粤海关档案第95全宗。《澳门禁运军火办法节略》*王彦威、王亮:《清季外交史料》(光绪朝)第7册第212卷,台北:文海出版社,1985年,第3391页。《禁止私运军火办法六款》*王彦威、王亮:《清季外交史料》(光绪朝)第7册第212卷,第3376页。《限制船只配置军火试办章程》*《限制稽查各项船支配置军火试办章程》,上海图书馆藏:古籍类485227。《省河查验军火总局章程》*张人骏:《为照知查验军火总局禀奉核准办司章程事》,九龙关档案第524卷,广东省档案馆藏粤海关档案第95全宗。《税务处新订私购军械协款》*《税务处新订私购军械协款》,《申报》1911年5月1日,第18版。《税务处合同外交财政陆军教育农商等部所订禁运品办法》*《税务处改订枪弹进口新章》,上海图书馆藏:古籍类抄本554261。《查禁私运军火协约》*《东方杂志》1909年第9期。等清廷所定的繁琐规章,不仅缺乏稳定性和可操作性,而且难以贯彻落实。从光绪二十年四月(1894年5月)开始,盛宣怀档案中关于“拿获洋枪获得赏银”的条目就有很多记录,其中相当一部分走私的洋枪是准备接济日本军队的,但直到光绪二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1895年10月10日),清廷才针对缉获洋枪出台具有吸引力的奖励措施。*《光绪二十年一月至二十一年十月收付账目》,盛宣怀全宗档案,上海图书馆藏:034929。此时甲午战争早已结束,奖励条例对战时的军品缉私行为再难发挥激励作用。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清廷又颁行《军火进口章程》,*《四川官报》1907年第7期。但只强调各海关对军火进口严加管束,无官府成案者不得进口;而对于那些未从海关进口的军品或以其它方式使军品流入租界的行为,并无管理规定,对洋人私贩军品也无应对之法,直到宣统元年(1909年)清廷颁行《查禁私运军火协约》,*《东方杂志》1909年第9期。才试图弥补这一漏洞。许多缉私章程在制定之前缺乏深入、严密的考察论证,颁行之后甚至影响了沿海的正常贸易。如《限制稽查各项船只配置军火试办章程》给各地商船带来了诸多不便,宣统元年正月(1909年1月),有船户向两广总督张人骏报告,“韶州之河西船,枪码过少,不足御盗。北海商船客自带枪码,与牌照不符。……各船载货有贵贱之殊,货贵者防盗益严,需械必多。船有一定,而所载之物并无一定”。*张人骏:《为札发更订限制各船配置军火章程及照式事》,九龙关档案第524卷,广东省档案馆藏粤海关档案第95全宗。后来,朝廷只好对商船御盗放宽了限制。

三是缉私队伍力量薄弱。清廷为加强缉私工作,不断增添缉私工具、充实专业队伍。然总体来看,缉私工具配置普遍较差,缉私人员也缺乏足够的职业自信、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应有的敬业精神,他们既不想得罪地方势力,更不敢开罪西方列强。在走私花样繁多的情况下,往往无所适从,大量的军品走私活动根本无法被查禁。如,广东水师由于查缉专用兵轮数量极为有限,长期依托各种小舢板及传统扒船进行巡缉;此装备虽远逊于走私船,却因规模较大而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不被政府重视而陆续裁减。各地缉私部门在缉查过程中,不愿承担责任,甚至对下属查获军品的行为不加鼓励反而斥责,使缉查工作难上加难。光绪十八年正月二十七日(1892年2月25日),《申报》报道,“去腊有人由实叻返里,因出洋已廿余年,未知中朝禁令,带有六门手枪一枚。被某弁搜获照章科罚,并将洋枪呈缴。提署彭军门以该弁遇事生风大加申饬,该弁乃垂头丧气而退”。*《论今昔商情之不同》,《申报》1892年2月25日,第1—2版。清末,外患不断,战争频仍,战时军品走私现象异常频繁。清廷在战时往往将主要兵力投入战场,使得缉私力量大为削弱,战时军品走私缉查工作漏洞更多,尤其是以夹带等方式偷运的军品数量激增,相关部门常常抓扣不及。光绪二十一年四月初四(1895年4月28日),两江总督张之洞上奏为对日作战前线转运兵员、购买军械、租用轮船事宜,谈到了缉查力量不足的情况:“前因南洋海防戒严,江南各兵轮船蚊船均经分泊要隘以备战守之用,所有吴淞口巡察海面稽查入口外国兵商各船”。*《购买租用大小轮船转运兵械札》,盛宣怀全宗档案,上海图书馆藏:031369-17。军品缉私力量严重不足时,甚至有被人缴械的风险,宣统三年六月初四(1911年6月29日),东三省总督赵尔巽电称,“伊通有匪六百余,内有剪发二百余,拟是日人随带大车多轮,有抢去预警枪枝之说”。*《赵尚书奏议》,上海图书馆藏古籍电子文献T28072-142,第7483—7484页。

(二) 列强的长期掣肘

自咸丰四年(1854年)英、美、法三国驻沪领事接管江海关夷税征收权,中国海关变成列强驻华使馆之附属物后,*陈诗启:《中国近代海关史》,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33页。以海关为主要依托的军品缉私就一直处于列强的掣肘之下。缉私部门处理军品走私时,只要涉及列强,清廷往往以“和平速了为宗旨”。*王彦威、王亮:《清季外交史料》(光绪朝)第7册第211卷,台北:文海出版社,1985年,第3364页。

列强中最早向中国走私军品的有英、法、美、德等国,他们常常态度蛮横,肆无忌惮。如,曾有“英国轮船名古董者,泊虎门山澳,卸载火药与洋枪,扬言人民如敢拦阻,立即开炮”。*秦翰才:《左宗棠全传》,第49页。一旦中国内部或对外发生战事,善于发战争财的西方列强惯于向交战双方同时出售军品,视战时国际军品禁运惯例如无物。光绪十年(1884年)中法战争爆发后,英、美等国号称“中立”,暗地里却偏袒法国,法国海军偷袭福建马尾军港,即以香港、澳门为接济军械粮食之处。对此,清廷既不敢得罪英国港督当局,也没有更多有效办法进行查缉。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爆发的八国联军侵华战争,迫使清政府订立《辛丑条约》,条约规定光绪二十七年至二十九年间(1901年至1903年)列强对华军品禁运。这一规定促使外国军品价格倍增,“外国各厂局、中国通商口岸各洋行凡向之以经售军火牟利者,此时既不售之官场,即不得不于此中,别谋生财之道。于是华人之不肖者,往往勾通西人将军火辗转贩售之”。*《论粤督岑制军饬查私贩军火事》,《申报》1903年10月23日,第1版。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美国商人曾接济广西匪徒军械火药。*《请禁接济》,《申报》1902年4月18日,第2版。辛亥革命爆发后,面对声势浩大的反清革命运动,各国列强宣称对交战双方实行军品禁运。不过暗地里,列强仍将大量军械输送给革命党人。*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委会:《中国海关与辛亥革命》,第28、165页。

列强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有时会与清廷合作打击个别洋商走私军品的行为。光绪十二年八月三十日(1886年9月27日),海关总税务司赫德致函盛宣怀言及,“二十七日英国阿兴顿轮船进口,本关拿获违禁之放枪铜帽一百五十盒,估值关平银十五两,兹特送上即祈饬放,按估值十分之一赐给关平银一两五钱充赏”。*《赫德致盛宣怀函》,盛宣怀全宗档案,上海图书馆藏:033681。赫德身为英国人,却对盛宣怀查缉英国轮船走私军品表示大力支持。看似他是站在总税务司立场维护清廷利益,背后却隐藏着保护英国官方对华军售渠道正当性的意图,实质是为了维护英国官方军品售卖之利益。光绪三十四年三月初五(1908年4月5日),《申报》曾报道清廷与法国驻粤领事合作稽查军火事,言及“由外洋潜运军械入境者亦多于此处(廉州)起岸,现北海法领事拟请中国派委兵舰一二艘,常川驻泊俾缓急有恃”。*《法领请派兵轮常驻北海广东》,《申报》1908年4月5日,第11版。然而,中法官方合作缉私并没有切实制止法国人的走私。宣统二年正月二十六日(1910年3月7日),粤海关关员搜查法国哈德安轮船,查获“炸药18.12两,旧手枪1枝,四十五加力码子4盒共200颗;三十八加馗巴码子2盒共100颗;手枪码子50颗”。*《粤省又获私运炸药枪械》,《申报》1910年3月7日,第5版。

大多数情况下,清廷军品缉私得不到列强的配合,“二辰丸”走私军品事件即是典型。光绪三十四年正月(1908年2月),清廷侦知,澳门广和居商人谭壁理等委托日本商船“二辰丸”将神户辰马商行的步枪1500支、子弹4万发共重29吨的军火,自日本私自运往澳门。清廷派出广东水师4艘兵船在澳门附近巡逻并将该船查获,在船员已承认走私的情况下,日本驻华公使反诬清廷越境截捕商船,要求清廷速放该船并道歉。葡萄牙公使柏德罗也照会清廷外交部,认为该船被拿有损葡国主权。无奈之下,清廷释放“二辰丸”号,共耗资21400日元买下所扣留的全部军火,并鸣炮21响向该船致歉。清政府的软弱行为,使广东地方当局查缉军火的工作陷入被动。时人认为,“此案失败,则条约、关章均成废纸,查缉济匪军火之令立须收回,即不收回,亦同虚设”。*王彦威、王亮:《清季外交史料》(光绪朝)第7册第211卷,第3353页。

结 语

晚清政府虽对军品缉私工作常抓不懈,但军品走私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这与清末中央政权式微、社会凋敝、民变频起等背景密不可分。缉私机构混乱、缉私章程杂乱、缉私力量薄弱、清廷外交软弱等问题,均是军品走私屡禁不止之重要原因。打击军品走私是一项综合性工程,既与一个国家的综合实力、国际地位有关,更与其社会是否稳定、缉私机构及人员的工作效率密不可分。晚清军品走私屡禁不止,直接反映了中国封建专制体制日渐衰微的社会现实。一个国家面对的走私与缉私问题,实质上是一面镜子,可以映射出其政治、经济、社会、人文等多重面相。单纯就缉私而缉私,不从宏观着眼解决其背后的症结,军品走私就不可能得到有效遏制。

(责任编辑张陈)

Weaponry Smuggling and the Reason for It in Late Qing Dynasty

FeiZhijieShaoXianjun

(Shanghai Campus, PLA Nanjing Institute of Politics, Shanghai 200433; Department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Naval Aeronautical Engineering Academy, Yantai, Shandong 264001)

After the Opium War broke out, the Qing government was corrupt and unable to handle the rebellions and uprisings throughout the country and weaponry smuggling increased considerably. There were two main methods of smuggling: secret carrying or hiding. The smugglers were mainly foreigners who traveled or worked in China, powerful foreign firms, and anti-Qing organizations, businessmen, bandits, bureaucrats. Hong Kong and Macao and their neighboring Guangdong were heavily infested with weaponry smuggling, whereas Shanghai, Tianjin and Northeast China were also ridden with smugglers.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 weaponry smuggling prospered in spite of official bans. The basic reason was the inefficiency of the anti-smuggling system and the interference of foreign powers.

the late Qing Dynasty; weaponry smuggling; anti-smuggling; Customs; foreign firms

2015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晚清华洋军品贸易与近代军事变革”(15BZS097)

费志杰,南京政治学院上海校区基层政工系副教授。邵先军,海军航空工程学院人文社科系讲师。

K252;E295.2

A

1009-3451(2016)04-009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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