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的风险探析及防控措施

2016-10-19 02:39刘倩
中国市场 2016年35期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网络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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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几年来,P2P网络借贷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借贷手段,在我国迅速发展。但在其层出不穷的同时,也逐渐显露出了许多弊端。文章通过介绍P2P网络借贷平台并结合当前我国的经济现状,分析 P2P网络借贷的风险,及针对这些风险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风险探析;网络平台

[DOI]10.13939/j.cnki.zgsc.2016.35.135

1 P2P网络借贷的含义及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1.1 P2P网络借贷的含义

P2P即英文 peer to peer的缩写,P2P网络借贷是一种小额借贷方法,指将小额度的资金聚集起来通过网络借贷给有资金需求的人们或微小企业的一种借贷模式。Peer是个人的意思,P2P网络借贷就可以理解为个人对个人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的借贷,如下图所示。

1.2 P2P网络借贷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P2P网络借贷最早由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孟加拉国的尤努斯教授首创。2005年全球第一家P2P网络借贷ZOPA在英国成立。2006年,美国prosper成立。我国于2007年8月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成立,至此,P2P网络借贷平台正式登入中国金融市场。2011年,大量P2P网络借贷平台出现,但是仍处于摸索阶段。2014年,我国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已经超过2000多家,伴随数量的增加,其存在的弊端也越来越多,服务及产品质量参差不齐。2015年则是P2P网络借贷平台行业面临大洗牌的一年,随着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出台,许多不合规的P2P网贷平台难以生存。

2 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中存在的风险

2.1 从借款人角度分析,无力偿还贷款形成的风险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主要工作性质是服务,有专门的审核团队针对借款人提出的借款申请进行审核,其内容包括身份信息的验证(身份证),借款用途的考查,个人信用状况的分析等,但是这些内容的真实性难以保障,导致P2P网络借贷平台对借款人调查和了解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同时,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对象是微小企业和个人,如果这些借款人因经营不善而企业倒闭,或者借款人伪造借款用途如购买奢侈品等原因造成无力偿还贷款时,就会给P2P网络借贷平台和投资者造成损失。

2.2 从投资人角度分析,平台跑路会直接导致投资人资金损失

根据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网贷之家”的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10月底,全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历史累计成交量达到10983.49亿元,P2P网络借贷平台数量1078家,足以看出P2P行业在我国的迅速发展,但不可忽视的是,就在这1078家平台中,跑路的约为42.55%,停业的约29.79%,涉及投资人数约14.2万人,涉及贷款余额79.1亿元。其中最著名的跑路事件是发生在2015年7月的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事件,受害人22万多人,多地公安机关配合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由立案侦查,2016年2月,已对董事长单九良等16名犯罪嫌疑人批捕。随后发生了“e租宝”事件,“e租宝”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涉案金额500余亿元,涉及消费者90万多名。由此可以看出,平台出现问题时,损失最大的就是投资者。

2.3 从P2P网络借贷平台公司的角度分析,不合规的借贷事件会影响平台的信用和形象

2016年6月,P2P网络借贷平台“借贷宝”发生“裸持”即女大学生以手持身份证的裸照为抵押进行借款。江苏女大学生借款500元,借款周利息30%,即到期还款650元。到期无力偿还,她又向该平台上的其他投资者借款以偿还前欠款项,周而复始,先后4个月内借款12万元,高额利息越滚越大,本金利息高达25万元。逾期后该女大学生遭到平台的催收,同时投资人也开始以“裸照”威胁。法律规定“裸持”是无效的,裸照属于名誉权不是物权,不能作为抵押物。另外,我国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年利率没有超过24%的,出借人有权要求支付利息,如果年利率大于36%的,超过部分认定无效,介于24%~36%的,已付利息的不退还,没有支付的不用支付。“裸持”事件中周利率为30%,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借贷宝”平台多次表态该事件属于借贷双方个人意愿达成的协议,与平台无关,但事实上,平台不仅有催收义务,更有监管义务,“借贷宝”在此事件中不仅信用受损,还有可能影响到以后的经营。

2.4 从法律角度分析,易造成不法分子的洗钱行为

P2P网络借贷平台是一个借贷双方直接交流的平台,平台的服务不同于实体银行,既不吸储也不放贷,平台难以准确掌握投资者的资金来源及需求者的借款用途,这就给洗钱不法分子提供了广泛的空间,不法分子可以利用投资人和借款人的双重身份自借自贷,使黑钱合法化。

3 P2P网络借贷风险的防控措施

3.1 政府应当加大对网络平台的监管力度

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出台,从法律角度明确了P2P信息中介的定位,并明确规定:如果平台承诺担保,司法上会追究平台的担保责任。

3.1.1 加强信息披露制度

P2P网络借贷平台是提供信息服务的,通过网络发布融资、借贷的信息,实现借贷双方的有效联通。因此,加强平台信息的披露,不仅能够有效防止借款人的恶意行为,还可以遏制不法分子的洗钱行为。

3.1.2 加强客户资金第三方的存款制度

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当选择适合资金管理的银行作第三方参与。银行长期从事存贷业务,有严谨的管理和审核制度,这样有利于投资者与借款人资金的安全划付。

3.2 P2P行业应加强行业自律

3.2.1 加强P2P行业自身合规经营

目前,国内P2P平台准入门槛较低,经常出现“空手套白狼”的现象。同时P2P平台经营者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缺乏将P2P平台在金融市场中做强做大的理念。所以应当加强经营者的学习,进一步深刻理解P2P平台的运作模式,使其合法合规地成为金融市场上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3.2.2 建立严格的催收制度

投资者在平台上放贷,其目的是为了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时收回本金和利息。因此,基于平台有义务在保证投资者资金安全性的基础上,可以建立合作信息平台,形成联合催收机制,搭建法律维权合作框架。

3.2.3 应加强投资者对P2P网络借贷的认识,理性投资

投资者不应盲目跟风,而要理性投资,在不理解的金融知识面前,可通过网络书籍等方面进一步了解,以免造成损失。

4 结 论

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市场的多元化,P2P网络借贷平台属于朝阳产业。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可以帮助许多微小企业或个人暂时渡过难关,缓解资金压力,但对于借款人来说,高额的利息是个不小的考验。P2P网络借贷平台在国内金融市场上的数量与日俱增,在这种现状下,政府也在加强对其的监管力度,使P2P行业逐步走向规范。

参考文献:

[1]张国文.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防范与监管[J].武汉金融,2014(4).

[2]刘芳.广东P2P野蛮生长[J].信息技术时代,2013(3).

[3]李雪静.国外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及对我国的启示[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3(7).

[4]陈建中,宁欣.P2P网络借贷中个人信息对借贷成功率影响的实证研究——以人人贷为例[J].财务与金融,2013(6).

[作者简介]刘倩(1982—),女,内蒙古人,汉族,硕士,中级讲师。研究方向:金融。

[摘 要]P2P网络借贷是发生在陌生人之间的借贷关系,由于借贷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更需要以各种增信来保障其发展。第三方担保、风险备付金、债权的分割与期限错配、保险都是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增信方式。但是各种增信方式都在法律制度中存在着一定的问题,网络借贷平台坚守自身“信息中介”的定位,需要避免平台自身提供增信,实现借款人风险与自我风险的隔离。

[关键词]增信方式;信息中介;风险备付金;担保

[DOI]10.13939/j.cnki.zgsc.2016.35.133

1 增信的必要性

网络借贷又称互联网金融P2P模式,最早于2005年在英国产生,2007年引入中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爆发的背景与中国长期的金融压抑和信贷约束相关,它立足于小微市场,对传统借贷市场起到补充作用。[1]相较于传统的银行信贷,网络借贷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了整个借贷程序的快捷交易,并且突破地域限制,将分散的资金集合起来,实现了资源的有效利用,P2P网络借贷依托互联网思维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一种新路径。[2]但是,从根本上说,网络借贷只是以互联网的方式实现了借贷交易过程,并没有突破借贷关系的本质。同时,传统借贷中,无论是民间借贷还是银行信贷中核心的风险——信用风险,都存在于网络借贷中。

网贷平台也需要通过各种方式增强自身的信用能力吸引投资者。网络借贷平台的增信不是为了直接充当借款人还款履约不能代替履行债务的角色,虽然实践中曾经出现过借款人还款不能,平台最后兜底事件指新浪财富兜底事件。,也出现过平台以明显的方式承诺对债权人保本付息,但是,从目前对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规则来看银监会、关于人人贷的风险提示、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平台在借贷关系中始终充当的是信息中介,不是信用中介,平台在法律上并无义务履行代替债务人履行还款责任,而且,从实践看,平台的运作也只是简单的信息中介提供者,虽然其运营模式已非简单地撮合交易,但是其与传统的直接从事信用中介服务的商业银行有着本质上的不同,商业银行直接充当着借贷双方的对手方,为任一一方的交易相对人,基本业务为吸储放贷。

2 实践中的增信方式

以增信方式的来源划分,增信可以分为外部增信与内部增信,外部增信包括引入第三方担保,第三方担保包括独立的第三方担保和具有关联关系的第三方担保。内部增信又分为几个层次:一是直接的增信措施,包括债务人担保;二是可以达到增信效果的增信措施,包括提取风险备付金、债权的分割错配、对履约行为的保险措施;三是与增信不相关,但是能够提高网贷平台抵御风险的措施,包括借贷资金的存管、风控措施的完善等。因为增信置于前两类措施相关,所以本文只讨论前两类增信方式。

2.1 第三方担保

网络借贷中的借款人一般属于轻资产的中小企业和个人,并无财产可供抵押,网贷平台通过引入第三方担保的方式以达到增强债务人整体的信用能力的效果。目前网贷平台以第三方担保(一般引入担保公司或者小贷公司)的方式承诺对借款本息进行担保,若发生资金拖欠和违约,由第三方担保机构对投资者垫付偿还,这种担保方式在业内广泛存在。

2.2 风险备付金

风险备付金是指网络借贷平台在每笔撮合成功的借款中,从投资人的收益或借款人的借款金额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当投资人在平台上投资的标的出现逾期或坏账时,平台将通过风险备付金保障投资人在该项标的投资本金和利息。

2.3 债权的分割和错配

债权的分割是指债权人将资金注入网贷平台之后,网贷平台通过债权分割与错配的方式将债权人的债权分割为多个小额债权和多个期限不同的债权,这样将分散债权人的风险,达到将“鸡蛋放在不同篮子里”的投资效果。

2.4 保险

保险的本质是借助众人之力,利用大数法则来抵御风险。P2P作为典型的陌生社会内发生的借贷,其信用风险相较于熟人社会更高,所以在网络借贷的交易过程中,可以考虑将保险引入,分散风险。根据不同的对象,在网络借贷的交易中的保险可以区分为不同种类,例如,对用户在P2P平台在充值、提现过程中发生资金被盗刷、盗用时,提供的账户安全险;针对借款人的人身安全险;针对借款人设定抵押财产的财产保险;以及最为重要的履约责任保险。履约责任保险是保险公司向履约保证保险的受益人(投资者)承诺,如果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任务,则有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形式。例如实践中已有保险公司与P2P平台达成履约责任保险的意向。一般认为,履约责任保险是网贷平台中风险保障的重要方式。

3 各种增信方式的障碍及其解决

上述的增信方式在网络借贷中发挥着各自的功能,但是在实际运行中都面临着不同的法律风险,下文就分析不同种类的增信方式在理论上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3.1 第三方担保

网络借贷引入第三方担保机构的直接作用是将信用风险转移到担保机构,这样以外部增信的方式为网贷平台上的交易提供了较为安全的保障。但是与偶发的、金额较小的民间借贷相比,P2P借贷属于数额巨大的专业性贷款,如将担保公司纳入在网络贷款中对履约不能提供保证的实践中,则担保公司的性质趋向于成为与银行合作的专业性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特别是对经常性的、数额巨大的债务提供担保。因为其对网贷提供的担保功能不是偶发的,其单个数额也许远远小于大宗银行贷款,但是实际上提供的担保数额远远大于其风险能够承受的范围。从《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来看,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如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及其他融资担保是需要经过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部门批准的。因此,有学者认为,一般担保公司涉足网贷平台的担保业务涉嫌资质欠缺问题。[3]

3.2 风险备付金

在网络借贷中,风险备付金是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等级收取一定的比例金额以及平台自身的投入构成,在出现比较大的系统性风险或逾期时,启动风险备付金,对投资人进行先行赔付,通过风险备付金保障投资人的投资本金和利息。风险备付金在增强平台信用能力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绝大多数的网贷平台在平台运行过程中也启动了风险备付金。这一增信方式受到了出借人、借款人与借贷平台的青睐,对于出借人来说,一旦出现违约,出借人就有权对风险备付金请求赔付,对于借款人来说,正是因为有备付金的信用担保功能,借款人才能在短期内快速地向出借人筹集资金,对于网络平台来说,正是因为有这一种风险保障措施,平台才能不断地吸引出借人与借款人进入平台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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