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修订等资讯12则

2016-10-20 15:21
商业会计 2016年13期
关键词:核定国家税务总局财务报告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修订

最近,财政部发布《关于修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此次修订的内容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负责所属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分别负责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应当对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允许其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等。

《“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会计规定》(征求意见稿)发布

最近,财政部发布了《“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会计规定》(征求意见稿),针对化解钢铁和煤炭行业过剩产能过程中遇到的有关会计问题,规范了国有独资企业之间无偿划拨子公司、非持续经营的“僵尸企业”、企业集团母公司向其子公司转拨资本性财政性资金和中央企业对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的会计处理。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出台目的在于规范相关会计处理问题,更好地推动《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的落地。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同意修订现行保险合同准则

最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确定修订现行保险合同准则,在新保险合同准则颁布之前,以应对新金融工具准则带来的会计处理变化。此次修订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第一,允许出售保险合同的企业有权利将采用新金融工具准则导致的金融资产价值变化不计入当期损益;第二,对于主营业务为出售保险合同的企业,给予其暂不适用新金融工具准则的权利。新保险合同准则预计2016年底发布,并于2020年生效。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15号修订文件

最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15号——客户合同收入》的修订文件。准则修订内容包括识别义务、委托代理和许可问题3个方面并提供了修改合同和已完成合同的过渡方法。(1)识别义务。准则要求主体根据不同的商品和服务确认履行相关义务。合同的内容中应当明确转移的是单个商品和服务,还是转移以商品和服务为基础的组合。(2)委托代理问题。当第三方向客户提供商品和服务时,准则要求主体在商品和服务转移到客户方前,确定在委托的基础上还是在代理的基础上控制货物或服务。IASB特别指出,委托或代理问题由客户决定,并且允许作为某些特定商品和服务委托人的同时作为其他商品和服务的代理人。(3)许可问题。当主体向客户授权与其承诺的商品和服务不同的许可时,主体必须确认该许可是某一确定时点还是根据合同随时间确认。

受托人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结构和工作有效性”的审计结果发布

最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了受托人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工作有效性的审议结果。受托人认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暂不应当向公共部门提供会计准则;支持理事会扩展企业报告相关工作;继续支持XBRL(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工作,并通过国际证监会组织,寻求为全球资本市场提供统一电子格式的财务报告信息的机会;建立准则技术专家平台,为准则制定和潜在影响提供建议。此外,受托人请工作人员研究以下问题,是否应当将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工作职责扩展至非营利组织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是否应当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一致应用而有所作为,及如何作为;监督委员会、基金会受托人本身及其组织,其成员资格是否应当与本国或本地区是否采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关联。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明确

最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通知》明确,金融机构开展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过渡政策》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过渡政策》中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身保险包括其他年金保险,即养老年金以外的年金保险。《通知》规定,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试点娱乐服务业应缴费额确定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通知》明确,在中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此《通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娱乐服务应缴费额,计算公式为,娱乐服务应缴费额=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3%。其中,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通知》规定,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明确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通知》明确了资源税的计税依据、适用税率、优惠政策及管理等。《通知》规定,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给予减税或免税。此外,纳税人开采销售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没有分开核算的,共伴生矿按主矿产品的税目和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

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修改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修改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8号)。《公告》明确,在“营改增”后,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需要修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1目规定的计算公式修改为:应纳税所得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计算公式修改为:应纳税所得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附件6第七条第13项的计算公式修改为:换算的收入额=经费支出总额÷(1-核定利润率)。《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将延长确认发票信息时限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2号),对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相关功能进行完善,将纳税人确认当月用于抵扣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的最后时限,由当月最后1日延长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2日。除了延长确认发票信息时限,平台相关功能也得到优化,纳税人可在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下载相关功能说明。《公告》自5月27日起施行。

“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26号)。《通知》明确,在“十三五”期间继续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通知》规定,种子种源进口单位应向产业主管部门提出进口计划,产业主管部门汇总后向财政部提出免税进口建议,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年度免税进口品种、数量范围。进口单位在核定的年度免税范围内,按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未经核定或未列入年度免税范围的进口种子种源应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有效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残疾人就业获税收优惠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通知》明确,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同时,符合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也可享受此税收优惠。《通知》规定,纳税人中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纳税人按照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补白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新建信用损失准则过渡小组

最近,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新建的信用损失准则过渡小组(TRG)召开第一次会议。美国拟发布的信用损失会计相关的准则更新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中的方法不尽一致,但仍很相似。首次会议就预期信用损失估计方法进行了讨论,并得出以下结论:主体可以使用多种方法(而非单一方法)对预期信用损失进行估计;主体不必对某项金融资产整个寿命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进行估计;主体可以自由选择使用哪些历史损失的信息对预期信息进行估计;预计预期信用损失时,主体应尽量使用与主体内部相关的信息,并排除无关的外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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