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环下的阴暗面

2016-10-24 03:04郭红敏
清风 2016年4期
关键词:宋某蒋某农科院

文_郭红敏

光环下的阴暗面

文_郭红敏

岳德荣

一个正厅级官员因受贿落马,在当地官场本身就是一件大事。如果纪委通报案件时加上“与他人通奸”的措辞,无疑更能博人眼球和引发人们的猜想。然而,这一切,岳德荣都摊上了。这位曾拥有吉林省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诸多荣誉的吉林省农科院原党委书记、院长,因受贿229万元,被法院判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和违法所得1189万元。

受贿时间长达十几年

和其他落马贪官一样,岳德荣利用职权为一些单位和个人在项目合作、职务晋升、工程承揽、企业发展等事项上提供便利,这些获益者自然懂得如何回报。

成立于1999年4月的吉林吉农高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农公司”),是一家由吉林省农科院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经省农科院推荐,1999年4月至2003年3月,岳德荣担任吉农公司董事长。期间,吉农公司筹备上市,某公司经理孙某获悉后欲通过入股吉农公司在上市中获取利益。

2001年1月,岳德荣代表吉农公司对某公司大豆业务进行考察后,决定与该公司合作设立吉农公司大豆分公司,并签订了出资意向书,孙某开始在吉农公司担任经理。

这年年末,孙某为与岳德荣拉近关系,感谢岳德荣在其入股吉农公司上提供方便,委托赵某将装有美元3000元的信封转交岳德荣。2002年,孙某又以143.1万元价格从公主岭市种子公司处受让吉农公司1.51%的股权。2003年岳德荣将上述3000美元交其子带至加拿大。

2005年,宋某得知吉林省农科院要从四平搬迁到长春,而他朋友蒋某正是时任院长岳德荣的同学。有了这层关系,宋某自然要好好利用。宋某遂请蒋某帮其联系承揽省吉林省农科院新楼的电力工程。

不久,蒋某给宋某打电话称岳德荣答应了承揽工程的事,并让其直接联系项目负责人赵某。宋某与蒋某约赵某在某宾馆大厅见面,赵某基本答应由其承建此工程。后因没有电力工程施工资质,未通过配电公司的审批,宋某将这个造价950万元的工程交给俞某的公司。他告诉俞某,自己为承揽这个项目前期花了几十万。俞某于是给了他80万元,宋某拿出其中的30万元给蒋某,让他给岳德荣。蒋某告诉岳德荣后,岳德荣让其先代为保管。2013年年中的一天,岳德荣将钱拿走。

无本获利1110万元

在岳德荣所受贿经历中,最“漂亮”的一笔当属无偿持有新成立公司5%的股份,其丰厚的收益,让其他贪官望尘莫及。

2005年下半年,吉林省农科院因新建综合办公楼急需资金注入,同时为响应“国有企业国退民进”改革要求,决定对吉农公司部分股权进行出售。

这年12月,时任吉林省农科院院长的岳德荣与吉农公司董事长陈万忠到北京与甲公司董事长韩某商谈转让吉农公司股权事宜。甲公司同意收购吉农公司23%的股权,同时替四平市农科院偿还所欠吉林省农科院的1200万元欠款。

此后,岳德荣想将吉农公司具有竞争优势的玉米种子业务分离出来单独成立新公司,韩某对此非常感兴趣。为能顺利入股新公司,同时促使岳德荣、陈万忠为该新组建公司的经营、发展提供更多支持及帮助,韩某提出送给岳德荣、陈万忠人民币300万元供其入股该公司。

为了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随后岳德荣安排陈万忠具体操作“借款”事宜,并让陈万忠代其持股。

2006年1月24日,注册资本3000万元的吉林长融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陈万忠。按照协议,吉农公司、甲公司分别出资1005万元、持有33.5%的股份;长融公司职工出资990万元,持有33%的股份。

2008年1月,陈万忠与甲公司商议,使用该公司从长融公司分得的账外分红款冲抵该公司为其和岳德荣出资的300万元,岳德荣对此予以默认。

2011年4月,迫于情势变更等压力,岳德荣授意陈万忠使用二人向甲公司转让股权所获得的收益再次“归还”甲公司300万元。此后,经双方同意,长融公司解散。在长融公司存续期间,岳德荣基于其实际持有的5%股份,通过股利分配、股权转让、公司清算等方式,获取利益约人民币1110万元。

辩护人称其贡献大

2014年3月23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称,吉林省农科院党委书记、院长岳德荣涉嫌严重违纪,被吉林省纪委采取“双规”措施。

公开资料显示,岳德荣1955年出生于吉林省乾安县,研究生学历,1982年从吉林农业大学农学系毕业后,被分配到吉林省农业科学院植保所工作,1993年6月任吉林省农科院副院长,1999年2月任吉农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03年1月任正厅级的吉林省农科院党委书记、院长,2005年4月兼任中国农业科技东北创新中心主任、党委书记。

2014年5月30日,吉林省纪检委将岳德荣涉嫌受贿案件犯罪线索移送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案发后,岳德荣及其家属主动退还赃款人民币75万元。

因涉嫌受贿罪,岳德荣于2014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随后被逮捕,同年12月2日被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检方指控:2001年至2014年,岳德荣利用其担任吉林省农科院院长、吉农公司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十个单位和个人提供便利,与他人共同或单独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公司股份、钱款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80多万元。

案件审理期间,岳德荣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其获奖证书7份,荣誉证书、聘书等12份。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工作上勤恳敬业,并多次荣获殊荣,为吉林省农科院快速发展做出过巨大贡献;案发后,其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并积极退还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具有自首或坦白情节,应依法从轻处罚。

据笔者了解,岳德荣在担任吉林省农科院院长之前,多次获吉林省、农业部以及国家科委授予的“科技奖”;获得过“吉林省杰出创新创业人才”称号,是农业部第八届科技委员会常委、中国农业科技管理研究会副理事会长。他从2005年至案发一直是吉林省委、省人民政府聘请的高级专家,当选过吉林省劳动模范、吉林省第十届人大代表,还被中华全国总工会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称号。

被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

法院最终认定,岳德荣受贿金额折合人民币共计229.13016万元,其中收受150万元股本金,从中获得收益96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吉林省纪委对岳德荣“两规”期间,岳德荣如实交待了其收受孙某及某公司贿赂的问题。虽然岳德荣在此期间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收受臧某等人贿赂的事实,但其未主动投案,且其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因此不能构成自首。

据笔者了解,2012年至2013年,岳德荣利用担任省农科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为吉农公司总经理臧某在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四次收受臧某给予的人民币25万元、欧元1万元。后因吉林省审计厅在审计中发现臧某违规行为,岳德荣返还臧某人民币20万元。

但法院认为,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案发后积极委托家属代其退还部分赃款,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2015年10月19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岳德荣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1189万元。

该判决作出10天前,吉林省纪委发布消息称:日前,经吉林省委同意,吉林省纪委对吉林省农科院原党委书记、院长岳德荣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岳德荣严重违反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和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与他人通奸。

岳德荣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其中受贿问题涉嫌犯罪。经吉林省纪委常委会议、吉林省委常委会议研究,呈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岳德荣开除党籍处分;由吉林省监察厅报请吉林省政府批准,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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