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大法系刑事诉讼上诉审审判权比较与借鉴

2016-11-05 08:57段俊杰
陕西教育·高教版 2016年7期
关键词:开庭审理判例法典

段俊杰

【摘 要】刑事诉讼上诉审审判权是指刑事上诉法院依法审理上诉案件的审理权限范围和裁决的权力。其审理方式和审理权限范围的大小对于上诉审法院行使审判权及维护当事人及其合法权益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文章主要通过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这两个方面进行比较探讨,进而审视我国的立法,提出自己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刑事诉讼上诉审 审判权

刑事诉讼上诉审的审判方式

审判方式是指司法机关审判案件的方法和形式。上诉审是对初审的延续,审判工作量相对于初审来讲要少,但针对性相对较强,所以审判的方式通常与初审有所区别。就目前来看,法典法系和判例法系国家上诉程序审判方式大致可以分为两种: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

1.法典法系

在法典法系国家,二审的审判没有单纯的书面审理方式,一律都采用开庭审理的方式。不论是三审终审制下的二审程序还是两审终审制下处于终审程序的二审程序都采用开庭审理的方式。三审的审判也通常采用开庭审理的方式,只是程序上有所简化。

2.判例法系

在二审的审判中,除美国等个别判例法系国家采用书面审理与口头辩论(或听证)相结合的方式外,其他国家是没有书面审理方式的,一般都采用以不少于3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的方式开庭审理,且不再有陪审团参与。判例法系三审的审判虽然以合议庭方式出现,但主要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这与该法系国家判例法特征和统一法律适用功能相一致。如美国的最高法院审理案件的方式主要是阅读案卷或下级法院的记录、听取双方律师的口头辩论,然后开会讨论,最后书写意见并作出判决。[1]

3.法典法系和判例法系比较

法典法系和判例法系在刑事上诉审审判方式上相同之处表现有二:一是,对检控机关和被告人提出的上诉在立法上和司法上二审审判方式完全相同。二是,在二审的审判方式上除美国采用书面审理与口头辩论(或听证)相结合的方式外,一般都是以不少于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开庭审判的方式,即便二审程序属于终审程序也是如此。采用合议庭开庭进行审理,更加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还原真相,切实维护上诉权人的利益。不同之处在于美国的二审审判因侧重于法律审,采用书面审理与口头辩论(或听证)相结合的审理方式,此其一;其二,法典法系国家的第三审审判都采用开庭审理方式,而判例法系国家的第三审审判方式主要采用书面审理方式。

刑事诉讼上诉审审判权限范围

刑事诉讼上诉审审判权限范围主要指的是上诉审刑事审判机关在上诉审过程中有权对案件问题进行审查。上诉审刑事审判机关在上诉审中审查案件的范围大小,直接影响上诉权人的上诉利益,也会影响到上诉审法院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所以其在刑事诉讼上诉制度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

1.法典法系

在法典法系国家刑事诉讼审级制度不完全相同,因此它们对刑事诉讼上诉审案件审查范围的规定也就不同,大致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西班牙、土耳其和俄罗斯等在刑事诉讼中实行两审终审的国家,实行的是“全面审”。即上诉审机构在上诉审中可以对案件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部分或全部进行审查。究竟在具体上诉案件中审查哪些问题,主要还是依据上诉权人提起上诉的事由来确定,上诉审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对上诉事由以外的事项进行审查。[2]

第二,如德国、法国、日本和韩国等在刑事诉讼中实行三审终审的国家,上诉审机构在第二审中对案件进行重新的全面审理,也就是进行所谓的“第二次事实审”。[3]但在重新全面审查事实时,在具体上诉案件中究竟应当审查哪些问题,主要依据刑事诉讼上诉权人提起上诉的事由来确定,即具体审查范围实行部分审查制,在第三审亦即终审中仅仅就法律问题进行审查,也就是所谓“法律审”。以上国家在三审中均实行法律审,它构建的基本思路是:案件经过一审和二审两次审判,在认定事实方面出现错误的概率已大大降低。虽然这些国家从审级制度上讲是相同的,但是由于各个国家法律规定不同,并不是所有案件都是要经过三级法院的审理才告终结的。三审终审实质上是一种形式上的规定。不能针对法庭错误的或者是不完全的事实认定提出第三审上诉,而只能基于法院判决违反实体法或者程序法方面的法律规定而出现的法律错误。这里的法律包括所有的法律规范,涵盖成文法和不成文法,[4]即既包括正式的制定法和规定,也包括习惯法、国际法中的一般规则以及已经转换为国内法的国际条约。虽然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以及业务分工计划等都不属于法律规范,但违背这些规定导致法庭组成不合规范,按照《刑事诉讼法》第338条第1项第222a条及第222b条的规定,可以成为第三审上诉的理由。

2.判例法系

判例法系多数国家由于三审终审制在刑事诉讼中的实行,所以对刑事诉讼上诉审审查范围所作的规定大致相同。判例法系国家认为,诉讼就是一场法律格斗,法官只是控辩双方请来的裁判,作为裁判,就应该恪守中立,袖手旁观,不得参与游戏。同时由于判例法系国家实行陪审制,对于是否构成犯罪的事实认定主要由陪审团决定,所以关于上诉审审查对象及其审判权范围主要以当事人上诉内容为限,且原则上只针对法律问题进行审查。

3.法典法系和判例法系比较

共同之处主要表现为在实行三审终审制的国家,法典法系如德国、法国、日本和韩国等,判例法系刑事诉讼上诉审机构在第三审中均实行法律审,即只审查法律适用是否正确。上述这些国家在第三审中只审查法律问题,基本的考量是通过前两次审理,适用法律错误的可能性仍然存在,故三审环节中则将工作重心放在解决法律问题方面。

不同之处表现在第二审的审查范围有所不同。法典法系国家的第二审实行的基本上是全面审,而判例法系国家的第二审则主要是法律审。形成这一差异的原因主要是在判例法系国家中有陪审团制度,事实问题是由陪审团裁决的,法官一般不予干涉。此外,另一不同点主要表现为在法典法系部分国家,刑事诉讼上诉审机构在上诉审中仅实行全面审,不存在适用法律审的情况,判例法系的做法却并非如此。

以两大法系为借鉴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上诉审审判权制度

1.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上诉审审判方式的规定不够合理,应采用开庭审理的审判方式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的规定,我国采用开庭审理与调查询问不开庭相结合的方式,并将必须要开庭审理的案件进行列举。我国刑事诉讼法如此规定,与法典法系和判例法系多数国家二审采用开庭审理的审判方式有很大的不同。法典法系和判例法系国家在二审的审判方式上除美国采用书面审理与口头辩论(或听证)相结合的方式外,一般都采用以不少于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开庭审理的方式,即使二审程序属于终审程序也是如此。另外开庭审理方式不限于第二审,在第三审也同样适用,只不过较二审程序相对简化。判例法系国家的第三审审判方式主要采用书面审理方式。由于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如若采取不开庭审理方式,这对于保护被告人的辩护权是不利的,故应该予以修正和完善。

2.二审审判方式上应统一实行开庭审理,取消调查询问不开庭的审理方式

依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作为终审的第二审程序对于当事人来讲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直接关系到其上诉利益能否切实得到保护,而作为终审的第二审程序,其审判方式对于当事人上诉利益的保护和实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基层法院尚普遍存在办案质量不高的问题,而二审时若采取调查询问不开庭的审理方式,一审中可能没有查清的事实和证据则有可能得不到彻底澄清,进而使得一审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适用偏差和错误得不到及时纠正。对此,笔者建议我国应借鉴法典法系和判例法系多数国家的做法。

参考文献:

[1]宋英辉、孙长永、朴宗根:《外国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2]《俄联邦刑事诉讼法》第332条。

[3]按照德国学者的见解,刑事诉讼法典的立法者当初对于区法院审判质量的不信任,导致了这种第二审上诉程序的设计。而较高审级的法院则拥有数量上较多和素质较高的法官,这就将使得审判的质量能够得到保证,因此不需要再举行一次事实复审。参见【德】克劳斯·罗科信:《刑事诉讼法》,24版,501页;参见【德】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事诉讼程序》,第220页。

[4]见《德国刑事诉讼法》第337条第2款及后条。

[5]杨春洪:《论刑事二审程序的审查范围》,《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1年第12(6)期。

[6]张志刚:《对现行刑事二审程序有关问题的探讨》,《法制现代化研究》2005年第3期。

作者单位:陕西警官职业学院 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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