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的风险及对策分析

2016-11-09 11:05赵越
2016年30期
关键词:防范机制政府购买

赵越

摘 要: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作为一种全新的理念,近几年被广泛应用于公共服务的提供中。其理论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的新公共管理运动,将市场机制引入到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是其核心要义,使公共服务的提供置于更广泛的领域中。政府是公共服务提供的主体,具有自身的独特性和特殊性,不能与完全的市场竞争完全等同,在实践中不可避免的存在诸多风险。本文基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基本理念及面临的诸多风险,提出了应对风险防范的诸多对策。

关键词:政府购买;面临的风险;防范机制

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基本理念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向各类社会组织和市场机构支付费用以契约的方式购买公共服务,是由政府界定种类和品质的全部或部分公共服务,译为Purchase of service contracting,简称为POSC。主要通过公开招标、定向委托、邀标等形式将原本由自身承担的公共服务转交给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履行,以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改善社会治理结构,满足公众的多元化、个性化需求。

进入本世纪后,随着我国公共服务体系和制度建设不断推进,党的十八大以来,为落实十八大提出的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的总体要求,各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步伐进一步加快。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涉及的领域逐步扩大,覆盖面逐渐拓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社会 服务、住房保障、“三农”服务、文化体育、交通运输、市政市容、环境保护、公共安全、政府辅助性服务等十余大类数以百计服务事项。通过公共服务外包,一方面满足了公众对部分公共服务特别是公益性服务的需求,提高了公共财政使用效率;另一方面也促进了公共服务市场的形成和民营企业以及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的发展。

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存在的问题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涉及成本、服务方式、服务效果诸多方面的内容,庞大的体系,繁琐的流程,复杂的关系使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面临诸多问题。

(一)社会组织缺乏活力

长期以来政府对公共服务的垄断,让社会失去了活力。正如美国民营化专家所说政府服务通常成本高质量差,并非是政府的雇员比私营部门的雇员素质低,问题的实质在于垄断和竞争。即使有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形式,也仅仅是政府变相谋取的私利的手段,政府还是与某些特定的企业合作,因而丧失了参与其中的信心。这种不合理的购买违背了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应遵循的最基本的经济、效率、效能、公平的标准。必须积极调动整个社会的积极性,使众多社会组织在公平竞争下提供公共服务。

(二)合理绩效评估匮乏

政府购买服务缺乏有效的绩效评估,对购买投入、购买流程及购买效果缺乏整体的评估,使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不能真正做到低成本高效率。例如目前中国对居家养老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但是百姓的生活却没有很大的提高。类似的问题还有很多,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是一项浩大的工程,涉及很多的利益主体和关系,我们购买的目的是调动社会的积极性,减轻政府的负担,为百姓提供优质良好的公共服务。我们不得不承认政府购买活动中仍有政府寻租现象、政府工作人员疲于应付等情况出现。因此我们必须加强购买活动中的绩效评估,既评估社会组织又评估政府自身,使购买活动建立在合理有序的框架内。

三、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的对策分析

(一)明确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边界

美国民营化专家萨瓦斯曾说:民营化就像拆除炸弹,必须审慎对待,因为错误的决定会导致危险的后果。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作为一种特殊的民营活动,必须把握好“度”,明确“什么能买什么不能买”。

1、禁止购买的公共服务:

如固定的职能包括国防、军事、外交等主权职能以及涉及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宏观调控职能,或者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警察、刑事侦查、公诉、司法等职能。这些职能活动带有明显的政治色彩,是政府部门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必须主动承担的责任。政府外包活动的底线是政府承担的某些技术性、行业性、服务性、协调性的职能转移给有能力的社会组织。

2、可以购买的公共服务:

应急服务如地震、雪灾、冰灾的救援活动;满足公众基本生活需要的公共服务如水、电、气、交通等:对弱势群体提供保护的基础性服务如居家养老服务制度。这些公共服务都可以外包给社会组织,由他们承担,但必须注意社会组织的审慎选择。

(二)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法律规范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们不难看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未来的发展趋势,因此使购买公共服务更加合理规范就显得尤为重要。我们必须将公共服务的购买置于规范可靠的平台,使其具有一套完整的体系,使购买活动中的每一项流程都有迹可循。因此我们必须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法律规范,明确每一个步骤应遵循的法律规范,使购买活动日趋合理化,制度化。与此同时,随着购买数量的增加,不可避免的会出现诸多矛盾和冲突,严格的法律体系会帮助我们解决诸多的问题,降低购买活动中的风险,使政府和企业之间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实现双赢。

(三)完善政府购买中的绩效评估

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活动中,政府既是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又是公共服务购买的主体。这种特殊性就决定了政府在购买公共服务中必须既有敏锐的眼光,做精明的买主,从诸多选择中挑选最优质的企业;同时又必须具有市场竞争那样的成本意识,用最低的成本谋取最大的利益。

因此加强购买活动中的绩效评估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首先可以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我们不可否认由于政府购买的特殊性使得购买活动中存在一定的垄断,绩效评估可以有效抑制这种垄断,实现良性竞争。另外有利于健全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流程,不仅有利于政府购买的完善,也有助于企业不断完善自身,提供更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最后健全完善的机制鼓舞着更多的企业不断完善自我,加入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行列中来,在透明公开的机制下合理竞争。[1]

(四)建立信息公开机制

政府购买购买公共服务服务的对象是广大的人民群众,政府不能盲目的做决定而忽略百姓最根本的诉求。政府在制定决策时应广泛汲取群众意见,使他们积极参与到购买服务的讨论中,为了自身的利益出谋划策,寻求最合理的购买方案。在这个过程中优化政府与群众之间的伙伴关系,使购买活动顺利进行。

同时应做到信息公开透明,使更多的具有提供购买服务的企业参与到购买活动中,而非仅仅是政府与某些利益集团互惠互利的结果。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有其特殊性,政府既是购买者又是选择者,因此购买活动必须建立在公平、公开、公正的基础上,任何人不能打着为了公共利益的旗号为自身谋求私利。真正成熟的购买活动离不开百姓的监督,第三方组织的介入和购买企业的诚信付出,唯有此,才能真正做到成功的购买。

(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 范栩含.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绩效评估体系构建研究[D].上海师范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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