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防范

2016-11-16 15:56瓮康丽
大经贸 2016年9期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风险监管

【摘 要】 伴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兴起,P2P网络借贷作为金融创新的产物高速发展,P2P网络借贷在补充了我国金融市场的同时,也带来了问题。本文首先介绍了P2P网络借贷的基本概况,然后在此基础上进行了我国P2P网络借贷的风险分析,最后提出了相应的风险防范和监管措施。

【关键词】 P2P网络借贷 风险 监管

一、P2P网络借贷的概念和特点

P2P网络借贷(peer to peer lending),即个体对个体或点对点的借贷。具体来讲:P2P(peer to peer)是指互联网的一种数据传输协议,数据的下载方和提供方均以个体方式存在。P2P网络借贷较传统金融而言具有诸多优势。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其操作便捷,贷款门槛低;二,其借贷金额小且分散,收益较高。目前,国内大部分P2P网络贷款平台所设置的借款额基本在30万元以内。将借贷金额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能有效降低融资风险。

二、我国P2P网络借贷的风险分析

作为民间金融创新的P2P网络借贷近年来快速发展。然而,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制度不完备、征信体系不健全、互联网技术不发达以及国家监管不到位等原因,其发展的过程中亦面临着诸多问题。

(一)法律性风险

据法理而言,法律体制受制于相应的社会关系,并较之于社会关系的发展而表现出一定的滞后性。P2P网络借贷作为民间金融创新形式而存在,其在诉诸于现有法律制度时,必然会不合时宜,进而可能引发诸多法律风险。主要包括行业法律性质定位不明的风险,非法集资的风险和非法发行证券的风险。

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定性,使得P2P网络借贷看似有着自由的发展环境。但其不规范的野蛮生长也同样可能由于最终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而受毁灭性打击,这也是P2P网络借贷面临的最大法律风险。

(二)信用性风险

P2P网络借贷的信用风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由于我国征信用系不完善、不开放,P2P网络借贷平台无法像银行一样利用银行系统的信用数据库来掌握个人的资信情况,更不能进行有效的贷后管理,使得借款人逾期还贷或不还贷的情况时有发生;另一方面,P2P网络借贷平台自身而言,由于缺乏有效的信用监管和信用公示,导致有些平台可能通过伪造对借款人的债权等手段吸引出借人的资金,并隐瞒资金去向,最终演变为“旁氏骗局”。

(三)操作性风险

P2P网络借贷的操作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其平台资金管理方式上。P2P网络借贷平台对融集的大量社会闲散资金采取“账户方”管理方式。目前,该账户一般为平台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开设的一种对公虚拟账户,以此来实现融集资金的托管。事实上,第三方支付平台并没有权限也没有义务对沉淀在该对公虚拟账户的资金进行监管,资金的调配权实际上掌握为平台自己所掌控。

三、基于我国国情的P2P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监管措施

(一)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完善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实现信用数据共享,主要应从以下两方面着手:首先,《商业银行法》和《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金融机构和政府职能部门对有关信息保密的规定应予以修改。一方面,对有必要放开的数据范围、数据获取方式与数据用途可以规定放开;另一方面,应明确对不能公开的数据,进行严格保密,并针对违反规定的情况,必须设置严格的惩戒措施。其次,在明确信息公开的前提下,还应构建市场化的信用体系,实现不同部门和不同地区的数据对接和信息共享,突破目前银行信用体系与民间信用体系断链的机制,实现社会统一的个人信用体系。

(二)构建清结算分离机制

在该清结算分离机制设计中,平台负责向托管机构发出清算信息指令,结算部分则由托管机构来完成处理。在选择托管机构方面,较为合适的有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公司。整个交易过程中平台只能查看账户明细,而不能在任何时候因任何理由以任何方式调用客户资金。如此一来,便可实现交易过程的信息流与资金流的分离,使该模式中道德性风险和操作性风险得到有效防控。

(三)建立风险准备金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储备金制度类似于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制度,从其本金中抽取一定比例计提风险准备金,当出借人逾期不归还借款时,P2P平台通过风险准备金向投资者垫付本息,既是为了弥补平台自身的坏账损失,也是为了保障贷款人的合法利益风险准备金的资金来源主要从每一笔借款中抽取一定比例,一些平台设定的比例标准是3%,而P2P平台根据借款人信用评级的不同,提取的风险准备金的数额也有所区别,一般来讲,信用等级越高,提取的风险准备金越少。平台提取风险准备金后,将其放入专门的账户。风险准备金制度的出现其实是为平台提供变相担保,但其不同于垫付模式,并不占用平台自身的资金,当呆账坏账发生时,平台可以用风险准备金对投资人作出补偿,借以保护投资人的利益。风险准备金应当专款专用,为此,风险准备金的资金应当托管给第三方独立机构,避免风险准备金和P2P平台自有资金混同,导致风险准备金被P2P平台故意挪用。

【参考文献】

[1] 网贷天眼,《P2P平台定位信息中介,法律责任成热议焦点》,http://www. p2peye.com/article-3594-1.html,访问日期:2015年10月1日。

[2] 刘淑培,《监管倒逼行业转型,P2P平台抢滩金融超市》,http://finance.qq.com/a/20151015/027932.htm,访问日期:2015年10月1日。

[3] 杜晓山编著:《小额信贷发展概况国际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2年版。

[4] 高晋康、唐清利主编:《中国民间金融的规范化发展研究》,法制出版社,2012 年版。

作者简介:瓮康丽(1990-),女,汉族,山西临汾人,山西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西方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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