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清单计价和合同范本模式的水利工程完工结算

2016-12-06 08:16刘鹏
中国水利 2016年8期
关键词:调价价款单价

刘鹏

(江苏省南京市长江河道管理处,210011,南京)

基于清单计价和合同范本模式的水利工程完工结算

刘鹏

(江苏省南京市长江河道管理处,210011,南京)

随着建设领域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逐步完善和契合,合同工程价款结算愈加公平合理,但水利行业完工结算在执行中仍存在一些工程价款纠纷、合同条款争议等问题。通过结合工程实例中价款的调整与认定,分析清单计价规范和施工合同范本的实践应用效果和相互关联改进等问题,进而提高合同工程完工结算质量。

清单计价;合同范本;完工结算

《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以下简称“2007计价规范”)于2007年7月1日施行,其后2008年3月3日发布的《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中增加了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和结算,“2007计价规范”对提高完工价款结算质量,完善竣工财务决算起到了良好的指导作用。近年,随着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以下简称“2013计价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简称”2013合同范本”)同时于2013年7月1日实施,水利行业计价规范和合同范本也亟须作出相应的修订与整合,从而更好地约束合同工程完工结算行为。

一、清单计价的特点与改进

工程量清单计价相对于定额预算计价体现出“量价分离、风险共担、公平竞争”的特点。工程量清单计价实行“统一量、指导价、竞争费”的造价管理模式,主张项目实体和措施相分离,支持承包人依据实际消耗量自主报价,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创新生产方式。“2013计价规范”相比2003版和2008版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改善了计量计价的可操作性,明确了风险分担细则,有利于结算纠纷的处理,同时“2013计价规范”对2007版的《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修订具有一定的参考性和指导意义。

“2013计价规范”进一步细化了合同工程计量、综合单价、风险分担、价款调整和结算的处理办法,规范重点列明了合同价款调整的解决方法与计算公式,对引起价款调整的15项条件都作出了详细说明。比如,关于工程量偏差调整的比例和计算说明:合同履行期间,若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综合单价应予调高,并给出了具体的调整公式,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与实用性。

“2013计价规范”对风险责任分担更加清晰公正,并采用强制性条文规定:在合同中应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承包人主要承担技术和管理风险(管理费和利润);有限度分担市场风险(材料、设备涨价);发包人主要承担法律和政策风险。风险共担遵循“谁最能有效地防止和处理风险就由谁来承担风险”的原则,澄清了“有一定经验的承包商可以预见的风险”这个模糊定义。

2011年,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工程(江苏境内)应用清单计价规范与合同文件条款合理调整材料价差,双方共同承担市场风险,有效地解决了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物价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款纠纷。

施工期间,钢筋、水泥和柴油等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导致施工成本增加。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机构依据“2007计价规范”,结合合同条款,对部分材料进行调差。调差因子为招标文件中未规定调差的用于主体工程施工的钢筋、水泥和柴油。

钢筋单价调整以《江苏工程建设材料价格信息》中南京市季度价格行情中螺纹钢筋 16 mm20 MnSi、20 mm20MnSi信息价平均值作为当期调差的依据;钢筋调差用量的计量周期为调价月的上一个季度,调价月指每年的1月、4月、7月和10月。

①若调价月上季信息指导价在本标段投标截止日当季度信息指导价的±2%(含)范围内,则不予调整;

②若调价月上季信息指导价在本标段投标截止日当季度信息指导价的±2%(含)范围以外,±2%(含)以内的部分,不予调整;在+2%以外部分的90%价差补偿给乙方,其余10%部分由乙方承担;在-2%以外部分的90%价差返还给甲方。

钢筋调差的数量为按施工图计算的有效重量。具体调差公式如下:

若m≤2%,此种情形不予调差。

若m>2%,当A n>A o,P补n=Ao×(A n>A o-1.02)×0.9×Q n×(1+税率)

当A n>A o,P扣n=A o×(0.98-A n>A o)×0.9×Q n

其中,A o为拟调价钢筋投标截止日当季度信息指导价,A n为拟调价钢筋第n调价季度(调价月上季)信息指导价,Q n为第n调价季度钢筋有效重量,P补n为第n调价季度应补承包方价款,P扣n为第n调价季度应扣承包方价款,m=|1-A n>A o|为市场指导价变化指数,税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计取。

水泥和柴油的调差也作出类似规定,水泥单价依据南京市水泥季度价格行情中普通硅酸盐水泥42.5级信息价,数量为按照混凝土实际配合比和混凝土计量支付工程量计算的实际有效用量;柴油单价依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0号柴油零售挂牌价,数量为本标段概算批复柴油用量的80%;水泥和柴油风险范围控制在±5%。

二、清单计价和合同范本的关系

“2013计价规范”和”2013合同范本”同时于2013年7月1日实施,增强了计价规范与合同范本的契合度,明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同时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施工合同应符合计价规范中强制性条款的相关规定。

“2013合同范本”为适应工程计价模式发展和工程管理实践需要,完善了合同价格类型,增加了暂估价规定和操作程序;引入了适度风险适度调价的制度,这与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规定的调价规范的精神是一致的;补充了支付分解表,提高了总价合同计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合同管理作为控制计价的重要手段,正贯穿于计价动态管理的全过程。

“2013计价规范”和“2013合同范本”逐步协调互进的同时,在合同条款的描述、价款调整条件方面仍存在一定的偏差。比如,“2013计价规范”中的合同价款包含不确定因素的暂定额、暂估价,并将其列支在其他项目费中;同时发生合同价款调整的条件有15项,包括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和施工索赔。而“2013合同范本”中的合同价款指的是合同要求完成内容的价款总额,未明确包含变更、索赔等不确定因素的工作;同时发生合同价款调整的条件仅5项,且缺少现场签证方面的规定。

目前,合同文件中一般预留双方约定空间,明确合同价款调整的条件和方式。完工结算遵循“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的原则,可以用清单计价规范条款补充合同文件内容,有效解决合同争议。同时在现行的工程计价法律环境中,通常也采用合同补充约定的形式,明确计价条款的具体操作细则。

三、规范和范本对完工结算的约束

完工结算是水利工程完工验收的一项必备条件,价款结算的重点在合同内工程变更和合同外新增项目上,主要内容为量、价、费的认定。

量的认定一般依据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合同约定,但实际发生工程量不等同支付工程量。比如,规范说明土方开挖放坡、附加工作面、灌注桩充盈部分消耗量、钢筋搭接锚固损耗值、普通混凝土中温控措施费均包含在相应综合单价中,其工作内容在招标文件技术条款中已列明。

价的认定一般依据计价规定和投标报价清单。对合同内变更项目单价处理基本遵循三个原则:合同中已有适用的单价,采用合同已有价格;合同中已有类似的单价,参照类似单价并适当修订;合同中没有相关单价,按照合理的成本和利润构成的原则,依据工程定额、费率、信息指导价确定补充单价。

2010年江苏省黄墩湖滞洪区徐洪河1号桥工程采用交通行业公路工程设计和验评标准。施工期间发生的一般设计变更项目完工结算时依据合同专用条款39.2条有关变更的处理原则: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无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可供参考的,则由承包人根据投标文件中载明的相关价格和取费标准编制补充单价。经监理人审核,报发包人批准,补充单价采用 《公路工程预算定额》(上、下册)(JTG/T B06—02—2007)确定消耗量,材料基础价格依据投标材料价格汇总表中载明的内容,投标文件中无相关价格的,则参照施工当地当月的建设工程造价信息。费率保持和原报价一致的口径,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承、发包双方的权益。见表1。

费用的认定一般依据原投标报价取费标准和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但对水利工程中的房屋建筑项目宜参照采用建设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更符合行业标准和公平准则。

2008年,治淮工程中运河骆马湖堤防工程实施过程中,新增了启闭机房项目。对此,承、发包双方首先厘清项目费用组成和计价程序,明确基础数据的来源,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2004年)、2008年6月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信息指导价和标准图集确定量、价。费率采用建筑行业标准,同时以水利工程投标时的优惠幅度作相应的等比例调整。见表2。

本期对水利工程中建筑项目量、价的确定,应用了行业定额消耗量的计价规则,同时费率取值也符合合同约定的原则,得到了承、发包人和审计部门的认可。

四、建 议

表1 原投标报价费率取值表

表2 费率取值对比表

我国的工程计价理念和方法正逐步与国际接轨,需要健全市场基础造价信息,改革企业经营策略,探索一套完整匹配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在政府管理方面,应重点维护好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将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在企业经营方面,应加大科技创新的投入力度,实行精细化合同管理,力争在同一竞争平台上占据优势;在社会参与方面,建立专业咨询服务中介机构,规范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资格管理,通过改革创新管理模式,规范和完善工程计价行为。目前而言,建议作如下完善和调整:

①《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1—2007)是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3)制定的,目前《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已实施,《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1—2007)亟须修订和补充。

②建筑、交通、水利等行业联系密切,目前是各自制定行业计价规范,建议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加强国家统筹,逐步消除壁垒,同时计价规范应注重与施工合同文件的协调与整合。

③从合同管理出发,加强计量、计价、结算条款的研究,提倡风险分担,定性定量协同统一。

④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应与清单计价规范在造价形成、计价程序、费用构成上保持一致。优化概预算定额,完善企业自身定额,这也是应用清单计价模式最基础的实质性工作。

⑤措施项目尽量按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计价,结合预算定额子目适当分解计量,减少以“项”为单位的项目,明晰“其他工程”项,规避合同价款结算纠纷。

⑥充分发挥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能力,造价工程师应从投标报价到完工结算全过程参与,加强现场跟踪审计签证管理,保持基础数据和计价程序的延续性。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S].2013.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 50501—2007)[S].2007.

[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GF—2013—0201)[S].2013.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 223—2008)[S].2008.

责任编辑杨轶

Final account of water-related projects based on bill of quantities and model contract

Liu Peng

Alongwithstandardizationof bill of quantitiesfor workingloadof constructionproject and perfection of model text of construction contract,the settlement of project payment becomes more fair and reasonable.However,it is found that disputes concerning payment and controversies on contract terms are existedaccording to the final account of water-relatedprojects.Basedonexperiences of cost andprice adjustment and identification,assessment are made on the results of practical application of standards for bill of quantities and model of construction contract so that the quality of final account of contract-based project can be enhanced.

bill of quantities;model contract;Final account

F810.6

B

1000-1123(2016)08-0045-03

2016-01-31

刘鹏,工程师,主要从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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