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探析

2016-12-12 22:36赵雯歆
中国经贸 2016年19期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

赵雯歆

【摘 要】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基于IT技术的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和传统金融相比,其有着诸多优越性,但也存在安全风险,为确保互联网金融的健康稳定发展,必须重视及加强监管工作。本文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出发,探讨实施监管的思路和对策。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风险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分析

1.互联网金融风险

互联网金融是基于IT技术的金融创新,是一个全新事物,在发展过程中必然会有诸多问题或不足。当前处于起步阶段的第三方支付,因监管体系和环境的不健全,风险自过去的高发状态日趋平稳。但要清楚的看到,各类互联网融资平台不断出现,比如:P2P平台、众筹融资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待,乱象平生,使得风险增加。而这不但对正常金融市场秩序造成极大影响,同时也加大了金融风险,给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和声誉带来不良影响。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也使得风险防控问题越发严峻。可以说,互联网业务活动乱象,已然成为最为突出的风险。

2.监管的必要性

现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务规模已有一定基础,也有适用的法律法规,使互联网金融业务开展和交易有法可依。但是除第三方支付外,当前有关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规章制度、规范仍缺乏,这对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不能有效解决,这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建设和发展带来很大的潜在风险。而高风险金融业和大众性、开放性互联网相结合,使得互联网金融更具普遍性风险,且风险范围更为广泛,影响更广更深。基于金融风险防控需要,有必要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有效监管,且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思路及策略

1.监管主体的地方化

对互联网金融开展监管的首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谁负责,也就是谁是监管主体,这直接关系到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当前,我国就第三方支付平台纳入到监管机制中,但P2P、众筹等互联网金融尚未纳入监管机制中,因而对具体的监管主体还难以确定。

P2P借贷、众筹融资实际起源于民间资本市场,根植在地方,表现出多元发展形势。为更好的规范、推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稳定发展,在监管应上必须因地制宜,尽量“接地气”,不应采取和传统金融集中、统一的监管方式,在监管的权限上应适当放于地方政府。而给予地方政府一定金融监管权限,是我国新时期金融建设和规划要求相符的,“十三五”规划明确要求,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体制,增强地方政府对地区内金融风险处置职权。随着地方经济发展,区域性金融活动越发频繁、活跃,地方政府对金融监管也日益频繁,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越发凸显,中央和地方相结合的金融监管机制已初步形成。伴随地方政府职能改革的推进,省、市两级加大了金融建设力度,均设立了金融办,在经济相对发达地区,一些县市也成立了金融办。这个机构的建立为地方政府开展区域性金融监管、履行监管职责提供了组织保障。在我国区域经济存在差异的情况下,地方金融办对区域性金融业务更为了解,可以说,创建由地方金融办为主导的地区性金融监管体制是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主要方向。把P2P借贷、众筹等纳入到地方金融监管体系,是符合新时期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

2.基于原则导向的监管

基于当前互联网金融尚未全面定型情况下,在实际监管中,应对某些问题保持适当的弹性,可实施原则导向监管,在确保金融安全和风险可控基础上,推进金融创新。

原则导向监管机制重点注重既定金融监管目标达成,并且这个目标是为实现整个金融业务及客户的最大化利益。简言之,该监管方式就是“明确地线、开放空间”,就是对几个重大原则进行监管,而这类原则是不得触碰的,此外就是市场行为。此种监管方式有助于规范和推进新时期的金融创新。对互联网金融而言,监管部门首要工作就是明晰业务红线,并留出一定金融创新的空间。但该监管方式并不是排斥所有的规则性监管内容,其更为强调对坚守既定的金融创新底线。该监管方式在应对金融创新、监管套利是有积极效用的,但还需一套和原则配套的规则,政府监管、自律管理、市场约束应是动态平衡的。如有必要,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原则和规则可有机结合,以制定具体、科学的监管制度,以确保互联网金融的安全。

3.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

一方面,要建立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就是客户的资金收付均通过独立第三方机构来管理,第三方机构一般是又具备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担当。在第三方托管之后,借款方的资金流入和流出需要依照用户的要求指令发出,并且一切资金的流动均有详细记录,如此可有效防控借贷机构挪用客户资金的风险。该机制的建立不但有助于解决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挪用资金或破产造成投资人巨大损失的问题,同时也能自根源上消除互联网金融的非法集资负面影响。

另一方面,建立信息保护机制。互联网金融平台是多方信息互动交流的平台,有着大量身份、业务、交易等方面的数据,涉及到融资人、担保人、投资人等多方利益。建立信息保护机制,主要是有效保护相关利益方的隐私、商业秘密等。可参考央行的监管机制,建立适应互联网金融特点的信息保护机制,明确相关方职责,尤其网络融资机构的信息保护义务。

三、结语

总之,互联网金融的产生和发展带来了诸多商机,也给人们带来诸多便利,但也存在新的风险,要求针对其行业和市场特点,建立针对性的监管机制,明确监管主体,制定监管方式,以保障金融监管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谢平,邹传伟,刘海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核心原则[J].国际金融研究,2014,08:3-9.

[2]何剑锋.论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路径[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01:58-65+130-131.

[3]范文仲.互联网金融理论.实践与监管[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4:344-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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