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2C微商代理与传销的关系探究

2016-12-15 11:20陈惠敏
法制与社会 2016年33期

摘 要 近几年来,由于微商代理模式本身的特点与当代传销的隐秘性,加之人们对微商代理期求暴富的心理,当今微商代理模式疑似传销结构。文章通过微商代理模式与传销的性质比较,厘清微商代理与传销模式的关系,探究微商去传销化的过程,希望为相关领域抛砖引玉,进一步规范微商代理模式,促进微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 C2C微商 微商代理 传销 去传销化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微商C2C运营模式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探究》(201610561086)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陈惠敏,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2014级本科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334

在互联网+的大背景下,微商作为新的商业热点备受关注,尤其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以微商为代表的移动终端电子商务规模不断扩大,微商代理作为微商的基本形态,队伍逐渐壮大。与此同时,微商偏离商业本质的现象也不断出现,产品缺陷、虚假宣传、诈骗等问题开始屡禁不止,一场“微传销”危机正在席卷而来。笔者希望通过对C2C模式下微商代理与传销之间关系的研究,探讨微商去传销化的过程,为促进微商行业健康发展提供相关意见。

一、C2C微商代理模式

目前整个微商行业大致有两种模式:B2C 模式(Business-to-Customer)和 C2C 模式(Consumer-to-Customer)。B2C 模式为企业对客户的商务活动,通过第三方搭建一个微商管理体系,提供完整的分销方案,这种模式在我国已经基本成熟,本身的结构比较简单,管理也相对规范。本文着重研究时下最常见而且争议较大的 C2C 模式下的微商。

C2C个人微商是微商的一种新型模式,C2C微商即微商中的个人与个人间电子商务的模式,经营者为自然人,即所谓的“草根经济”。C2C微商代理是通过品牌商找一级总代,由一级总代往下,层层发展代理商销售产品的模式。 换言之,这种模式不仅仅以终端销售的盈利为目的,上级还通过发展下级代理,获取下级代理的利润,赚取差价。下级代理就是上级代理的客户,失去一个下级代理,就相当于失去一串客户源。这些代理商最终形成一个微商圈子,称为:“微商团”。

二、微商隐现传销乱象

微商团队不断壮大,如雨后春笋般生长着,但繁盛的同时也伴随着杂草丛生,近一段时间里,不断有一些传销团伙借着“微商”的外衣重生,微商涉嫌传销的案例屡见不鲜。

传销又称多层次直销,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对传销的定义以及第七条规定的三种传销行为(即“拉人头”、 骗取“入门费”、 “团队计酬”),可以总结出传销具备两个基本特征:金字塔式的结构和诈骗的本质。微商传销骗局多种多样,主要表现为几个方面:

(一)多级代理,跨级分成

层层代理是当前微商最常见的模式,也是微商沦为传销擦边球最主要的体现。

最初的微商,倡导的是一种生活方式,注重分享而轻营销。而当前的微商通常多级代理,进行多级销售,本质上是“以高额返现返利吸引用户参与、以新人用户资金来支付原有用户的返现返利,形成压层式资金链条。” 一级代理拉下线,发展二级代理,赚取二级代理拿货的差价,以此类推,前面的一定赚的比后面的多,所以上级一般会通过这种方式鼓励下级尽早成为代理,然后发展次级代理,每个层级代理拿货价格不一样,赚层级差价的收入远大于直接销售收入,一级级地发展下去,就成为传销典型的“金字塔结构”了。

(二)虚假宣传

原本微商代理这一职业的出现,是当下大众创业的福利,解决了相当一部分人的就业问题。但因为朋友圈营销为一种关系营销,微商招收代理通常是借助微信朋友圈进行关系扩散,一些传销团伙趁机潜入,在介绍微商入行时采用欺诈的手段,夸大产品的性能,伪造订单和转账收入,开启炫富模式,这些都极有可能是传销的陷阱。

(三)商品价值与价格不符

从经济学上来讲,根据价值规律的要求,商品价格应与商品价值相符合,无论线上还是线下,这都是不可违反的规律。当前微商通常发展多级代理,拿货越多,代理层级越高,有些代理们甚至要拿货一万以上。先把产品价格定得虚高,和基础价格拉开空挡,然后在这空挡之间进行分级代理,一级给一级留一定的空间,例如一盒成本几十块的面膜售价上百元甚至上千元。于是,产品的价格和它实际的价值之间会有很大的差距,造成价格体系的混乱,便涉嫌传销之虞。

(四)上级代理的关注点异常

微盟创始人兼CEO孙涛勇告诉商报记者,微信的边界永远是“用户体验”。作为商人,微商的关注点应该是如何将产品本身的质量以及客户反馈。传销是典型的事业导向,不是产品导向。上级只是关注“卖”,而不关注“买”,对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概不负责,产品有缺陷,售后问题追责难。这种只卖概念不卖产品的模式容易让微商滑向了传销的边缘。

(五)变相收取入门费

微传销不收加盟费,而是直接让代理拿货,拿货的数量决定了不同级别,货越多级别越高,尽管表面无需入门费但拿货的价格其实就是变相收取入门费,这很可能就涉嫌传销。

三、代理商裂变传销者的原因分析

微商代理被视为一个欣欣向荣的职业,却容易滋生传销等违法活动,这与其本身的特征、所处的微商环境、以及代理商的心理因素紧密相关。

(一)从微商代理本身特点分析

1.关系营销:

微商代理孕育于微商朋友圈的“土壤”里,而微商朋友圈是由熟人社交发展而来的关系营销,信任障碍的天然解决是微商代理发展的优势,同时也为传销发展下线提供了得天独厚的寄生环境。

2.发展代理成本低操作易:

微信营销对微商来说最大的利好就是提供一个免费的虚拟的经营场所。招收代理时可以通过在朋友圈推送信息如广告、心灵鸡汤等, 或者利用群发信息,都是免费的,并且操作简单易上手,传销团伙借助高效又便利的宣传条件开始在朋友圈蔓延。

3.传播效益快:

在微信上很容易产生聚群效应, 每个人都有许多大大小小的圈子, 各个圈子又互不重叠。 群体信息传播的速度非常快,代理团队规模随之不断扩大,为传销发展下线提供了最便捷的方式。

(二)从代理商心理方面分析

流行文化的引爆靠三种因素:个别人物法则、附着力法则和环境威力法则 。微商招代理倾向于高调宣传,通过群发信息或者朋友圈广告等特殊的语境,传播大量的心灵鸡汤、微商成功人士事迹,渲染微商创业潮流利好,给微商代理创造了一种“环境威力”。在此环境中,代理商会得到极大的激励作用,传销者则会利用这种强大的激励环境,鼓吹微商“一夜暴富”,对代理商的心理产生误导。法国心理学家古斯塔夫·勒庞认为个人一旦进入群体,个性便被湮没,群体思想占据统治地位。 传销以其迷惑性和隐蔽性的特点潜伏在微商圈里,利用关系营销,扭曲微商群体的价值观, 导致代理商容易被传销分子“洗脑”,抱着快速发家致富的想法误入歧途。

(三)从监管方面分析

1.监管主体:

从目前的相关法律规范来看,只有《禁止传销条例》对传统的传销作出较为全面且权威的规范,但对于微商涉及的新型传销,力所不及。同时,微商作为何种法律地位得以存在仍存争议,没有直接针对微商的法律,因此由谁来监管,监管权力的范围多大?并无法律明确界定,导致一系列的查处工作陷入困境。

2.监管客体:

微商仍不是一个成熟的行业,因此微商代理亦处于一种不成熟的状态,既无法办理工商登记亦无固定经营场所,不但在经营上无法监管, 即便出现上下线买卖纠纷也难以界定。 同时,微商代理这一类人群分布广泛,传销容易混杂其中,加大监管难度。

3.监管手段:

一是微商的准入门槛低,没有严格的备案审查手段,无法进行资格资质审查,造成微商秩序的混乱。二是由于基于熟人社交的私密性与传销的隐秘性,导致取证困难。

四、微商如何去传销化

(一)平台治理

在互联网技术信息模式下,微信作为服务商,责任体现在“避风港原则”,虽然在大数据时代下责任范围不能被无限扩大,但是如果有人投诉或举报平台存在违法违规信息,在这种情况下不进行治理则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平台治理的义务应在以下几点得到体现:

1.审核主体资格资质:

基于虚拟网络建立的无形经营场所,审查登记应成为平台的一大监管重点,从源头上审核好微商的主体资格和资质,才能更好地解决争议发生后责任的承担问题。

2.建立黑名单制度:

近日,根据腾讯微信安全风控中心高级总监的郑立鹏发表微博称:“微信平台只允许两级(包括发展人员本身)分销模式,三级以上分销,会停微信支付功能和封停账号。” 通过分销模式,依据下线提成,诱导用户滚动发展人员,但是层级刚好控制在三级,有点儿打传销擦边球的嫌疑。 对此,平台应当建立黑名单制度,将此类用户纳入黑名单,与其个人信用系统相结合,严格把控其“重生”的机会。

3.完善平台相关规范:

《关于整顿非法分销模式行为的公告》表示,利用微信关系链发展下线分销以盈利或诱导用户关注的账号会被永久封号。《微信朋友圈使用规范》规定微信朋友圈的人数不得超过5000人。微信平台尽管在技术层面上对分销代理模式进行规范,但由于微信账号重新申请难度小,显然可以避开这些规定,因此,完善有关规范应该成为平台治理的又一大重点。

(二)微商自律

首先微商在成为微商代理之前,应该充分了解代理产品的性质,该微商团队的运作模式,正确判断行业性质,是否涉嫌传销。微商代理误入传销通常是因为代理商对代理模式一知半解,期求暴富的心理, 因此选择的时候应该仔细观察再做决定。其次,微商代理一旦发现自己所属团队涉嫌传销,一般会出现两种类型:忍气吞声型和发展下线回本型,这不但不能遏制传销,而且只会形成恶性循环,正确做法应当理性处理,及时举报、投诉。最后,微商代理应当遵守行业规范,保证产品质量,注重用户体验,不虚假宣传,抵制一切传销行为。

(三)法律规定

“法律欲把有序关系引入私人和私人群体的交往之中并引入政府机构运作之中的企图,若没有规范就无从实现。” 法律必须与日益变化的文明状况相适应,而社会的义务就是不断制定出与新的情势相适应的法律。微商层层代理出现疑似传销的乱象,却处于监管空白和立法空白的境地,关键在于法律的滞后。《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只是针对传统的传销,对于新型网络传销并无涉及。但是,在我国的法治背景下,微商仍是一种不成熟的行业,专门对此重新制定高位法律似乎显得不切实际。因此,当前制定统一管制条例更为合理和可行,借此,及早界定微商代理与传销的关系,赋予相关主体的责任义务,遏制微商传销之虞,让微商逐渐走向正轨发展。当然,随着微商的不断发展成熟,应该尽早纳入法治规范,才能保证其长久发展。

注释:

彭甜甜、陈佳怡.微商野蛮生长并发症:层层代理,暴力刷屏.第一财经日报.2015-02-04(A12).

《微信公众平台关于处理返利返现欺诈行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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