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审判中心视野下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转型

2016-12-21 13:32郑金标
青春岁月 2016年20期
关键词:职务犯罪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了依法治国的基本理念,着重提出了以审判为中心司法改革措施,这意味着我国长期以来以“侦查中心主义”的刑事司法制度开始退出历史舞台,逐渐向以“审判为中心”转变。“以审判为中心”要求转变传统“由供到证”的侦查思维模式,造成现有侦查执法出现诸多弊端,迫使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模式进行改革。

【关键词】审判中心;职务犯罪;侦查模式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意味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正式拉开序幕,一系列具有很强操作性的司法改革措施被正式提出。其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尤为引人瞩目。刑事司法制度向审判中心主义的转变使“由供到证”的传统侦查模式执法困境愈加凸显,职务犯罪侦查模式转型迫在眉睫。

一、背景: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新要求

审判为中心,指的是在刑事诉讼中的多个阶段里,以刑事审判阶段作为整个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将侦查、起诉等刑事诉讼阶段都认定为审判阶段的前置程序,是刑事审判程序的准备阶段。简而言之,以审判为中心就是要突出庭审的作用,最大限度提高审判质量。这对刑事审判工作的影响显而易见。庭审的实质化、对抗性将逐步加强,证据要求、定罪标准都将提高,无罪判决可能会增加,导致处于承上启下位置的检察机关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和困难。

聚焦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审判中心主义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侦查权强势地位减弱。在传统的刑检关系下,侦查权过于强大,侦查活动如拘留、搜查、扣押、侦查实验等均由侦查机关自行决定、实施,缺乏必要的制约。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关注颇多,近年来修订的多部法律加强了对侦查权的制约。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一方面明确赋予了律师侦查阶段的辩护身份,同时对于律师介入的具体范围进行了扩大化规定,侦查权受到了辩护权的制约,打破了传统侦查权独大的局面,被控辩对抗逐渐取代。第二,传统的以笔录为中心被当庭质证所取代。审判为中心凸出实现庭审中控辩双方对抗,主张庭审中凸出直接言词的作用,以当庭质证为中心。在《决定》颁布之前,我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严禁刑讯逼供,并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对非法言词证据一律予以排除,对非法实物证据有条件予以排除。然而,现阶段我国司法实践中,庭审仍以笔录为中心,证据主要以传闻证据为主,换言之,庭审所需要的一切证据,均由侦查机关制作、公诉人当庭宣读,证人、鉴定人等并不需要出庭质证。

二、反思:传统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执法困境

1、刑事司法制度的转型凸显传统侦查模式缺陷

职务犯罪传统的侦查模式最为显著的特征表现为以“口供”为侦查活动中心。在整个职务犯罪侦查中,侦查人员以嫌疑人的口供为中心,围绕口供展开工作,全部活动都是为了获取嫌疑人口供、以及搜集证据证明口供。司法界一般将其概括为“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二是与职务犯罪的特点密切相关。职务犯罪一般没有典型的犯罪现场,且职务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犯罪手法较为隐蔽,因此职务犯罪的实物证据取证工作底子相对薄弱。三是检察机关技术装备和手段的缺失。侦查技术手段不够,无法摆脱对嫌疑人口供的依赖。四是检察机关侦查队伍知识结构以及检务保障水平无法满足反腐败高压态势的需要。

从方便搜集证据的角度来看,由供到证确实有其明显优势。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下,侦查人员的个人素质要求相对较低。通常情况下,侦查讯问全程均处于封闭和隐秘状态,侦查人员工作重心放在如何突破犯罪嫌疑人上,待取得犯罪嫌疑人口供后再展开后续侦查。由供到证使得原本复杂的侦查活动变得相对直接和简单,大大缩短了侦查时间,节约了诉讼资源,大大提高了诉讼效率。所以,传统的职务犯罪实践中侦查人员对口供非常依赖,绝大多数办理自侦案件的专家都是讯问专家。

但是,随着我国刑事司法制度逐渐向“以庭审为中心”转变,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逐渐暴露出了其缺陷。缺陷一:职务犯罪发现难、突破难、取证固证难等痼疾难以根治。具体表现为:一是线索来源比较单一,主要依靠群众举报或者以案带案,办案主动性不强;二是对犯罪线索缺乏全面细致的查证,真实性、关联性、可行性研判不足,破案的把握性不强;三是破案手段简单,过于依赖审讯谈话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破案的稳定性不强;四是案件纵深拓展不易,上下左右的协调配合较少,办案的互动性不强;五是专业需求比较单一,侦查人员过于倚重审讯技能突破案件,队伍的专业分工不细、综合能力不足、破案确定性不强。缺陷二:惩治犯罪低效和人权保障不力。具体表现为:一是办案的主动性不强,对职务犯罪行为打击不够,导致对惩罚犯罪力度的质疑;二是破案的把握性不强,不利于查明事实真相,无法有效应对犯罪嫌疑人翻供和庭审中的严苛质询;三是易诱发刑讯逼供,超期羁押、以拘代侦,导致对人权保障的质疑;四是办案的互动性不强,线索零碎、各自为政,形不成系统治理、规模打击,惩罚犯罪的效果受影响;五是专业性不强,易引发执法公信力受损和侦查目的受扭曲的质疑。

2、由供到证取证逻辑的局限

以查办受贿罪行为例,由供到证的取证模式突出表现在嫌疑人的认罪态度上。侦查活动能否顺利进行,进行的深度和广度完全取决于嫌疑人的交代。也就是说,在传统“由供到证”的侦查理念指导下,证据收集往往集中在单个证据中,并没有突出从多个证据的关联中去发现新证据和新犯罪事实。

本质而言,由供到证的传统侦查其实在是线性侦查模式,也是一种“射幸式”侦查模式。当侦查讯问无法达到预期的目的时,整个刑事侦查将很难突破,甚至无法立案或者立案后不得以撤案。在由供到证模式下,侦查人员只得将侦破案件的希望寄托于口供中,能否突破嫌疑人,获得口供成了案件成败的关键,也正是因为这样,导致实践中刑讯逼供屡禁不止。

三、重塑:构建新型职务犯罪侦查模式

在审判中心主义刑事司法制度下,检察机关必须严格遵循职务犯罪查办工作规律,紧密结合最新立法制度设计与侦查工作实际,积极推进侦查模式向“以证到供”模式转型。

1、实现侦查模式转型首先要做到侦查理念的转变

一是树立“信息引导侦查、科技辅助办案”理念,彻底转变“审讯靠嘴、查证靠腿”的传统方式,积极倡导信息技术密集型侦查,努力实现侦查方式的转型升级。二是侦查价值理念从“追诉犯罪”向“客观义务”转变。侦查人员秉承检察官客观义务,尊重案件事实和证据,在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深入审查、理性思考的基础上得出处理结论,去伪存真,探求案件的真实。三是证据证明理念由“被动说明合法”向“主动证明合法”转变。积极发挥全称同步录音录像在规范司法行为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适应修改后的刑诉法对侦查和证据的新要求,充分利用大数据给涉案信息收集、获取和运用带来的有利条件,把侦查的重点从获取口供转移到全面收集证据上来,在侦查中实现“以证促供、供证互动”。四是要做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

2、实现侦查模式的转变需要进一步提升规范司法水平

深刻认识审判中心主义对检察机关进一步更新、转变和深化司法理念提出的新要求。做到监督者更要规范自身司法行为,更要自觉接受监督。一是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始终坚持将办案质量作为自侦办案的生命线,严把案件立案关、事实关、证据关、处理关,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二是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严格按照新刑诉法有关规定,切实保障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执业权利。与此同时,认真听取律师对案件事实、证据的意见,完善听取律师意见及相关的反馈机制。三是严格确保办案安全。要始终绷紧办案安全这根弦,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各项制度的各项规定,严格落实责任。不断强化办案安全评估预警,做细、做实办案安全防范预案,严格执行看审分离制度,夯实办案安全防范基础,确保不发生任何办案安全责任事故。对办案中需要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严格把握适用标准、适用时限,规范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

3、实现侦查模式的转变需要切实加强侦查信息化建设

一是要加速构建职务犯罪侦查基础信息平台。与公安、银行、征信等部门建立涉案信息查询共享渠道,并形成协作配合长效机制。二是要强化信息集成管理。加强举报线索管理,建立举报线索信息库,实行举报线索集中管理。对每条举报线索逐一跟踪督办,确保来源清楚、流向清晰、条条有结果。三是要加强信息分析研判。高度重视和加强情报信息分析研判和利用,充分发掘情报信息的价值,拓展思路、发现线索、扩大案源、引导侦查,通过研究掌握犯罪规律,把握侦查的主动权,更好地指导和服务办案。

【参考文献】

[1] 赵  鹏. 专家:刑事检察工作模式有待转型[N]. 检察日报, 2015-07-09.

[2] 陈桂华. 微交流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下职务犯罪侦查之思考[J]. 孝感检察公共微信, 2014-12-12.

[3] 张友来. 传统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及其缺陷分析[J]. 法制博览旬刊, 2014(11).

[4] 戎雪海. 以“五化”建设推进职务犯罪侦查模式转型升级[J]. 人民检察, 2014(2).

【作者简介】

郑金标,男,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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