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

2016-12-21 13:50赵辉
青春岁月 2016年20期

【摘要】货物运输合同是随着货物运输的繁荣而不断地发展的,其特征也受到货物运输方式和货物运输活动的影响,它具有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同时又存在自身特有的法律特性。本文通过对这些特征的揭示,来进一步深化对有关货物运输合同方面的研究。

【关键词】货物运输合同;一般法律特征;特有的法律特性

一、货物运输合同概述

随着现代经济的不断发展,交通运输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领域,而运输合同作为调整因运输产生的经济关系的重要法律手段,是组成合同法的重要部分。运输合同,又称运送合同,是一运输作为目的而达成的运输协议的合同。它不仅具有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如合同标的为运输行为本身,是双务、有偿合同,还具有自身特殊的法律特征,比如主体特定化且具有复杂性的特点,缔约强制性和主要内容法律化,货物运输合同一般采用格式条款合同形式,此外,它还是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在违反运输合同时以损害赔偿为基本责任形式且实行限额责任制。

二、货物运输合同具有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

1、货物运输合同的标的为运输行为本身

合同标的是指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就货物运输合同来说,它是一种承运人为托运人提供运输劳务的合同,托运人的权利是利用承运人提供的运输服务将货物运至约定目的地,而承运人的义务则是按照约定提供运输服务。由此可见,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为货物运输这一行为本身,而不是被运送的货物。

2、货物运输合同是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的概念是作为单务合同的概念之存在而存在,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在货物运输合同签订后,,承运人负有按照约定保证安全、完整、及时地将货物运达到目的地,交给托运人或者指定的收货人的义务。

3、货物运输合同是有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任何一方在享受权利的同时负有以一定对等价值的给付义务的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作为双务合同,意味着当事人双方都具有相应的义务,承运人运输货物,那么托运人应当支付运费为对价。

三、货物运输合同具有自身特殊的法律特征

1、承运人主体特定化且具有复杂性的特点

货物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承运人)必定是运输企业,由于货物运输行业本身公用性的特征,这就决定了它要么由国家经营,要么是由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特许方式允许私营,或者两者兼有。货物运输企业还必须符合相应的专门法的规定,如航空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满足航空法的专门法规定。公路运输等即使是允许民营,其经济组织和个体户也应当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活动。由此可见,作为货物运输的承运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特定资格,并且在其他某些方面,如价格、时间、线路等方面也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2、货物运输合同的缔约强制性和主要内容法律化的特点

货物运输合同的缔约强制性主要体现在公共运输服务过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由于承运人从事的是面向社会公众的活动,它在进行营利的同时还扮演者为社会大众服务的角色,如果它可以自由选择与谁或者不与谁订立合同,那么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则毫无安全可言。因此对其行为应当由法律严格加以限制。

同时,我国货物运输法律法规对货物运输合同的内容有着详细的规定,这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不需要对那些已有的强制性的权利义务规定(有效的保护了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利益)进行协商,而只需要对法律未作规定或者允许当事人自己协议的事项进行约定。由于货物运输合同的公用性以及其他特性的存在,缺乏国家的积极干预,在一定情形下就会陷入一片混乱。因此对其内容也应当由法律严格加以规定。

3、货物运输合同一般采用格式条款合同形式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就货物运输合同而言,托运人一般只能就货物数量等与承运人磋商,对于运费以及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等,则已经由承运人事先拟定。国家工商行政管路局制定的中国经济合同统一文本格式中包括运输合同示范文本,交通部也以《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等规章的形式规定了运输合同的主要条款,而这些规定一般均为强制性规定,也就是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合同形式一方面有利于节约交易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积极地促成合同的达成,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国家对货物运输秩序进行法律控制,更好地维护运输合同中当事人的利益。但是,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因为处于不利地位导致其合法权益遭到侵害,因此,《合同法》又对制定格式条款的一方做出了严格的限制义务。

4、货物运输合同可以是“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突破了合同相对性

合同相对性包括主体的相对性、内容的相对性和责任的相对性。但是,在货物运输合同当中,托运人和收货人往往不是同一个人,这就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是“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也叫“向第三人给付之契约”,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不是为自己,而是为第三人设定合同权利,使其获得利益的合同。并且这种合同只能让第三人获得利益,而不能承担义务。具体到货物运输合同中,合同的当事人是承运人和托运人,第三人是收货人,运输合同的订立直接使第三人获得取货的权利(收货人有权要求承运人直接向自己交付运输的货物,反之,承运人也有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义务)。因此说货物运输合同是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5、违反货物运输合同以损害赔偿为基本形式且实行限额责任制

民法和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形式多种多样,合同法中一般以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实际履行为责任形式。根据各国运输法和国际公约,对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形式规定虽然有差异,但都以损害赔偿为基本特色,有除损害赔偿外排除其他责任方式的趋势。其主要原因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不对等,并且承运人面对的是社会大众,如果采用其他责任方式将会给其造成极大负担,这不利于运输秩序的稳定。如《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不保价运输的,不按件数只按重量承运的货物,每吨最高赔偿100元,按件数和重量承运的货物,每吨最高赔偿2000元;个人托运的搬家货物、行李每10公斤最高赔偿30元,实际损失低于上述赔偿限额的,按货物实际损失的价格赔偿。货物的损失由于承运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赔偿限额的规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由此可知,铁路运输中非保价运输实行限额赔偿制度,以减少铁路运输企业风险的赔偿原则。

四、结语

综上所述,货物运输合同其本质仍然是合同,具有合同的一般特征,但出于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其合同自由程度受到一定的限制,如一般采用格式条款形式,缔约强制性以及内容法律化等,因此它又具有自身的一些独立特征。

【参考文献】

[1] 高媛媛. 货物运输合同法律特征初探[J]. 卷宗, 2013(12).

【作者简介】

赵辉(1991—),女,汉族,四川武胜人,四川大学法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